行政诉讼制度

合集下载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乔占祥诉铁道部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 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 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 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 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 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 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 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
• 目的因素:控权与护权 • 技术因素:国家行为、政策问题、纯粹技 术问题等 • 现实因素:法院的地位、公民权利意识、 行政执法的状况等
受案范围:哪些行政行为可诉
• (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范围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受案范围的排除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续)
• 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 法行为。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属 刑事案件。此后,某市公安局对李某采取的扣押 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 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 事侦查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具体 行政行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采用刑事侦 查的形式来插手经济纠纷,其实质应是具体行政 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制度基于法律的设定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争议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适格原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或法律利益受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主体。

3. 逐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一般按照从下级行政机关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查制度进行。

这种逐级审查的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有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诉讼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应当享有诉讼平等的权利。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程序1. 申请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申请,要求法院受理并立案。

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起诉状,详细叙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与调解: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在受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3. 证据调查: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会进行证据调查和鉴定。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的有关材料。

4.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并进行法律适用。

5. 判决与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并通知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的订立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管理流程、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与外界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与执行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岗位及全体员工,在进行行政诉讼相关事宜时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四条提起行政诉讼程序1.当受到行政机关的欠妥惩罚或其他行政行为时,相关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起行政诉讼时,员工应填写《行政诉讼申请书》,认真叙述被诉行政机关的名称、惩罚或行为内容、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等。

第五条行政诉讼受理程序1.接收到员工的行政诉讼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开展相关调查及收集相关证据料子。

2.一旦确认接收行政诉讼申请,相关部门应尽快布置专人负责该案件的后续处理。

3.相关部门应与员工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将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告知员工。

第六条行政诉讼代理人1.员工可自行选择律师或其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行政诉讼事宜。

2.在选择代理人时,应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关资质,并与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3.代理人应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供应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案登记与立案1.行政诉讼申请应由相关部门立案,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受案登记。

2.立案后,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成立专案组,由专案组负责推动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行政诉讼料子管理第八条行政诉讼料子归档1.行政诉讼料子应依照案件类别、年度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系统,以确保料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归档料子应包含行政诉讼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证据料子、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九条料子保密1.全部涉及行政诉讼的料子应严格保密,仅限相关人员知悉,不得擅自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储在电子档案系统中的料子,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公民保护自身权益和监督政府行政权力的两种途径,也是行政法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修补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建立起的互相监督和纠正行政错误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中国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的一项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查证、庭审、公告、服判等。

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在于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采取了与行政诉讼相似的程序和方式,可谓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在于,其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经营成本较低,效率高,能够及时精准地解决公民申诉问题;而且,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行政诉讼程序简便,当事人不需要聘请律师,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是有限的,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和调整,但不能脱离具体行政行为而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比较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实质和特点。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判决涉及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具有双重依赖的性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制约,从而达到监察和处理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

行政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调查、立案、庭审、终审五个主要环节。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诉讼程序较为简略,但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标准和证明责任往往比较严格,需要对诉讼人形成更高的证明要求,这也加剧了当事人的阻碍和诉讼成本。

行政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形成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约束,进而起到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并且,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法律负责,保障自身权益和利益。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从古至今,人类社会中总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其中之一便是行政诉讼制度,它是指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发生行政案件纠纷时,公民、法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及演化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明清时期。

当时,由于民间的矛盾纠纷较多,而地方官府治理无方,无法公正解决诉讼,于是群众自发地设立了一些“书院”,聚集了一些文化人士,来解决民间的矛盾纠纷。

慢慢地,这些书院逐渐形成了解决民间纠纷的“乡试”。

从此,人们可以通过参加乡试来解决矛盾纠纷。

到了民国时代,司法制度有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行政机关也开始出现了。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启用诉讼制度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首先,行政诉讼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庭,行政法庭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还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规定了司法机关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受理诉讼、作出判决等等,并对超时的情况有明确的后果。

这些措施都有效地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过,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程繁琐、时间长等,需要继续改革完善。

三、行政诉讼制度的未来未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将不断健全和完善。

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使诉讼程序更加简单、便捷,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在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一些原则,比如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同时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应该加大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宣传公民维权的意义及其在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文化”,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和思想支持。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法律基本知识1.1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作的具体行为,例如签发许可证、处罚决定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二是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三是行政行为具有处罚性和约束性,它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限制。

1.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方式,不需要诉讼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治的核心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合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撤销或者改变该行政行为。

2.2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

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必须公正、公平地进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查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

2.3 审查原则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审查。

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两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进行自我检查,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最早是在1979年实行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改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调解、审核、听证、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请求书,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中一行政行为。

立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当事人的请求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颁发受理通知,并记录受理时间、受理目录等相关信息。

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制订解决方案。

审核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了解争议的事实情况、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

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质审查。

最后是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确认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应诉制度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审查、开庭、判决。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发展
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 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 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
(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 (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
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 和发展
返回
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 的产生和发展
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返回
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 的基础条件
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 生的基本条件。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还受其他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民族、历史文化传统, 旧的法律、政治制度,等等。
返回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返回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一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和发展返回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而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机关和诉讼结果等方面。

首先,行政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经过受理、审理等环节,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再次,行政诉讼机关主要指负责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他们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行政诉讼的结果包括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权益、赔偿损失等。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如果损害了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他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合法之处时,行政诉讼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冲突和社会不稳定。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可以依法判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机关和诉讼结果等,这些制度对于指导行政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法治,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它们分别承担着行政机关内部调整与外部纠纷解决的职责。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概念、原则、程序以及作用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两个制度。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调整纠纷、矫正错误的一种方式。

它的核心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以避免对司法机关的过度依赖和减轻其负担。

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书面申请原则:申请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

2. 独立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一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

3. 听证原则: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倾听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进一步调查事实,确保复议结果公正合理。

4. 法定时限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 复议决定具有约束力原则:一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受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调查阶段:行政复议机关会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会或进行庭审,遵循公正审理的原则,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4. 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解决纠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更正错误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进一步升级为行政诉讼。

2. 保障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3. 纠正行政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设立的程序性保障制度。

下面将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和权力调整,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避免或减少对行政诉讼机构的过度依赖。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是由国家行政复议法和具体实施办法来规定和实施的。

依据《国家行政复议法》,公民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复议请求必须是针对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必须是提出在法定期限内的,复议请求必须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支持等。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请求后,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并进行听证等程序,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相对简便、迅速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

相比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更为简单和便捷,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出结果。

此外,行政复议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通过内部程序的调整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助于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往往由上级行政机关设立和管理,有时会面临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政治纠纷,导致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性质也使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复议时可能存在法律解释的限制和不确定性,导致复议决定不够科学和严谨。

相对于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则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手段,主要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严格、法律适用明确、强制力强等。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主要由《行政诉讼法》来规定和实施。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又称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具有特殊性:行政应诉制度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不同。

2. 程序相对简便: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应诉制度通常更加简便,包括时间限制、费用负担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制度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在行政应诉制度下,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行政非诉讼方式。

5. 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行政应诉制度赋予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应诉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系统中有所不同,但普遍都具有以上的基本特点,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法治。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依法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这三项制度分别是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执行程序。

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

2. 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错误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开透明制度。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4. 合理裁量权。

国家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裁量权。

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

2. 复议程序。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 复议决定。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审理等环节。

3. 诉讼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或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

两者虽然目的相同,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之处,并分析两者的各自特点和适用条件。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简便快捷。

行政复议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程序相对简单,所需时间较短。

二是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复议适用于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

三是具有强制性。

行政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但行政复议并不排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相对复杂。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程序比较繁琐,所需时间较长。

二是受理限制较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违法行为等。

三是具有法院审判的特点。

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可以进行审查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各有其适用的场景。

行政复议适用于争议不大、程序简单、需要及时解决的情况。

比如,对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该决定。

行政复议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然而,行政复议结果仅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争议较大、涉及法律解释、需要独立仲裁的情况。

因为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具有审查、判断、裁决的权力,可以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解决争议的制度。

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

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和监督。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其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的监督,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法审核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应当改变行政诉讼制度的被动性,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在现行制度下,许多公民对行政诉讼制度并不了解,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和方式也不清楚。

这导致了很多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不满和不服从,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制度。

第三,应当改进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效率。

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冗长,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给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改进行政诉讼的程序,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同时,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滥用诉讼权力和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

最后,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质量监督。

行政诉讼裁判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行政诉讼裁判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裁判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估,提高裁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对行政行为予以复审的一种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通过这两种方式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的法制建设。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特点以及相关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自行对其行政行为予以复审的一种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控制和监督自己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特点包括:1.主动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主动修正错误,符合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机制。

2.相对简便: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程序相对简便,成本相对较低,可以解决一部分纠纷,提高了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3.法律强制性:行政复议决定具备法律强制性,行政机关不能不予执行,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4.时效性:行政复议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一般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以保证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行政过程的规范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机制,对于解决一部分行政争议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机关对于自己行为的复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自我保护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健全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具有独立地位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增加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加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透明:建立行政复议公示制度,公示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程序和结果,增加行政复议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公正行为。

3.完善行政复议结果的救济途径:建立行政复议结果复核机制,允许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其他决定、命令、处理和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行政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的是行政机关被诉至法院后,被诉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仅在法院判决前由法院的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效力,保证行政机关的职能运行,以及维护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平衡。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行政机关不得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在作出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损失,并可能导致恶意拖延法律诉讼。

因此,行政机关被诉后应继续履行行政行为,直到法院判决作出。

然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并非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可以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二是行政机关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职能运行;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行政机关被诉后继续履行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被诉后继续履行行政行为,能够保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停摆的情况,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推进具有积极影响。

然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保障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往往能够继续强制执行争议的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doc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doc

LOGO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參 第一審訴訟程序
一、訴訟程序諸原則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言詞、直接及公開審理主義
第十一篇 行政訴訟制度 477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法定組織與程序保障請求權 二、訴訟程序之開始 起 訴 起訴之效果 訴之單複與變更 三、行政訴訟之審理 訴訟審理之對象概說 訴之合法性審查:一般訴訟要件 訴之合法性審查:各種訴訟類型之特別訴訟(實體判
第十一篇
行政訴訟制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目次
壹 行政訴訟事件
一、行政訴訟之概念 訴訟程序 行政事件
二、行政訴訟之目的與行政訴訟法之定位 行政訴訟之目的 行政訴訟法之定位
三、行政訴訟事件 公法上爭議之概念 行政訴訟事件之意義 行政訴訟事件之範圍
四、行政訴訟之類型 行政訴訟類型之分類標準 各種訴訟類型之關係:原告起訴選擇訴訟類型時之考 量順序
貳 行政訴訟之主體
一、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之概念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476 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 當事人之概念 行政訴訟當事人之意義與範圍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訴訟能力
三、多數當事人——選定當事人與共同訴訟(原告與被 告之多數)
選定當事人 共同訴訟 四、多數當事人——行政訴訟之參加 訴訟參加制度概說 第41條之訴訟參加 第42條之訴訟參加 第44條之輔助參加 告知訴訟 行政機關之參加訴訟
所謂「爭訟」同時具有形式的特徵與實質的特徵,就其形式 (程序)上特徵言,係指具有下列特徵之程序:程序僅因當事 人之意思(爭訟之提起)而開始;構成程序對象之事項,由提 起之人以外之國家機關為裁斷;如有符合程式之爭訟被提起, 上開裁斷機關即有對之加以審理、並作成判斷之義務;審理 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某種程度上得為參與;依據該程序 所作成之裁斷行為(判決、裁決、決定等),多數承認因該程序
4 有關民事訴訟制度之前法律性格,兼子一『実体法と訴訟法』(有斐 閣、1957年)12-41頁參照。
5 以下主要參照雄川一郎『行政爭訟法(法律学全集9)』(有斐閣、1957 年)1-9頁;雄川一郎著、賴恆盈譯「行政爭訟之意義、種類及其制度之 目的」憲政思潮91期(1990年9月)113頁以下。
3 關於行政制度概念,參照室井力「行政制度—法治主義と行政権の優 越性」,收錄於『現代行政法の原理』(勁草書房、1973年)37頁以 下。
第十一篇 行政訴訟制度 479
異;晚近則與法治主義之發展及基本人權之保障有關。因此,行 政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於歷史沿革上並非因「紛爭解 決」此一前法律性格之要求而生(即民事裁判制度早於私法而存 在,並非因有私法之存在而設置民事裁判制度)4,而係基於對行 政之適法性控制與對貫徹人民權利保護之要求而生,此亦與行政 訴訟目的論爭,正相呼應。
決)要件
478 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
壹 行政訴訟事件
一、行政訴訟之概念
行政訴訟制度1,係指有關以訴訟方式解決行政事件之制度總
稱。此一制度之形成與發展,因各國不同之歷史背景及社會、政 治基礎,而有差異2。整體而言,早期大致與行政國家或司法國家 之發展變遷有關,亦即主要因各國不同之「行政制度」3傳統而
1 廣義的行政訴訟制度,主要有法國法制中以Conseil d’État(中央行政法 院)為主,而與司法裁判分流之行政裁判制度,德國法制中於司法權下 設行政法院之行政裁判(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制度,日本戰後由 普通法院適用特別之訴訟程序,審理行政事件之行政訴訟制度,以及英 美法中以普通法院為主之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制度等類型。
2 有關法國行政訴訟制度之形成與發展,參照村上順『近代行政裁判制度 の 研 究 — フ ラ ン ス 行 政 法 の 形 成 時 代 1789-1849 』 ( 成 文 堂 、 1985 年);阿部泰隆『フランス行政訴訟論—越権訴訟の形成と行政行為 の統制』(有斐閣、1971年)。關於德國行政訴訟制度之形成與發展, 參照南博方『行政裁判制度—ドイツにおける成立と発展』(有斐 閣、1960年);宮崎良夫『法治国理念と官僚制』(東京大学出版会、 1986年)。關於英美行政訴訟制度之形成與發展,參照田中館照橘「イ ギリスの行政行為と行政裁判法制」、「アメリカの行政行為と行政裁 判法制」,均收錄於『行政裁判の理論』(有斐閣、1987年);岡本博 志『イギリス行政訴訟法の研究』(九州大学出版会、1992年)。我國 文獻部分,翁岳生「行政訴訟制度現代化之研究」,收錄於『行政法與 現代法治國家』(1976年)381頁以下;吳庚『行政法院裁判權之比較研 究』(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67年)30頁以下;同氏「德國 行政訴訟制度概述」法律評論33卷11、12期(1967年11月)2頁以下;蔡 志方「歐陸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之沿革與現狀」,收錄於『行政救濟 與行政法學』(三民、1993年)1頁以下;傅崑成「美國行政訴訟制度 簡介」法律學刊10期(1978年6月)1頁以下。
行政訴訟制度,既係指關於以訴訟方式解決行政事件之制 度。因此,有關審理機關之性質如何(例如屬於行政權抑或司法 權)、有無特別之行政法院或訴訟程序,原則均非所問。據此, 行政訴訟制度至少包含二組概念,其一為「訴訟程序」,其二為 「行政事件」。茲說明如下:
訴訟程序
爭訟程序
行政「訴訟」制度為行政「爭訟」制度之一環,同屬國家作 用上所遂行程序之一種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