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分类
(完整版)用地性质分类
(完整版)用地性质分类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中,用地性质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类,可以更好地统筹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通常可以将土地分为以下几类:1.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加工,包括工厂、仓库、物流配送中心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同时要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2.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服务、购物、娱乐等功能,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影剧院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便利的交通和人流条件,同时要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3. 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包括居民区、住宅小区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要求设施齐全、配套完善。
4.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良好的水土条件,同时要求环境友好和农业生产安全。
5. 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便利的交通、良好的环境条件,同时要求服务质量和效益。
6. 特殊用地特殊用地主要用于特定的行业、用途或功能,包括体育场馆、文化遗产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严格管理和保护,同时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通过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类,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因此,科学规划和分类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希望各地政府和规划部门能够加强对用地性质分类的研究和管理,为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类型基本分类参照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信用社等用地;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餐厅、茶馆、酒吧、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3、高档别墅用地;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C23、C24、C25、C26、T23、S31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R、C1、C3、C4、C5、C6、C7、C8、T1(铁路站场用地)、S32、D、U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10、铁路站场用地;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土地性质分类是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权利性质、权属单位等方面的不同,将土地分为不同的类别。
土地性质分类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土空间开发和利用的重要基础。
一、按土地用途分类按照土地用途来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为城镇、农村、工矿、交通运输等项目的建设而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等。
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用地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并进行土地审批,才能清晰地规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
2. 农用地农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土地。
农用地又可分为耕地、水田、林地、牧草地、果园等类型。
农民可以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将农用地利用起来,获得经济利益。
3. 生态用地生态用地是指为保护环境、生态建设等目的而设定的土地。
生态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等。
生态用地的保护和维护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设施等服务而设定的土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园、广场、医院、学校、文化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和使用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和人民的需求。
5. 矿业用地矿业用地是指为矿山开采、矿产加工等目的而设定的土地。
矿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需要考虑矿产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因素。
6. 水域用地水域用地是指水面和水下的土地利用。
水域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
水域用地的规划和使用需要考虑水文水资源的特性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
二、按土地权利性质分类按照土地权利性质来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是指政府、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通过政府的招拍挂、出租、流转等方式将其使用权出让。
2. 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是指由村、社区等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
根据国家的立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可以采取流转、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利用。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参考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3、高档别墅用地;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10、铁路站场用地;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6、农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2规划兼容性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表确定;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表的规定执行;表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综合性质用地。
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是指根据土地的特征、用途和形态,将其分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土地。
一、基本性质分类
1、耕地:耕地是指以农作物种植为主要功能,可以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
2、林地:林地是指以林木植被为主要功能,可以进行森林管理和木材生产的土地。
3、草地:草地是指以草木植被为主要功能,可以进行牧草生产的土地。
4、水域:水域是指以水生态系统为主要功能,可以进行水资源开发、垃圾处理和水生态保护的土地。
5、工业地:工业地是指以采矿、加工制造为主要功能,可以进行工业生产的土地。
6、住宅地:住宅地是指以建设住宅、房地产开发为主要功能的土地。
7、公共设施地:公共设施地是指以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主要功能的土地。
8、其他:其他是指上述土地性质之外的土地。
二、地形性质分类
1、平原地:平原地是指较小的高程范围,略呈平坦形态的土地。
2、山地:山地是指高程较大,呈陡峭形态的土地。
3、沙漠地:沙漠地是指风力和日照强度较大,土壤贫瘠,植被萎缩的土地。
4、湿地:湿地是指植物生长有利,但是水位变化较快的土地。
5、滩涂地:滩涂地是指海岸边缘的沙洲或沙丘,常用于岸线和滩涂管理的土地。
6、其他:其他是指上述地形性质之外的土地。
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分类类别代称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分类类别代称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参考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3、高档别墅用地;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10、铁路站场用地;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6、农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城市用地分类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1.1.4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1.1.6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1.2规划兼容性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1.3.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1.3确定;1.3.2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1.3综合性质用地。
土地性质及分类
二、土地使用性质及分类
•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 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绿地与广场用地
在“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的内 涵,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3个中类
“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的标准,包括其中的水域和 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
“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而交通用途的广场应归为“综合交 通枢纽用地”。
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四、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 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性质划分总结大全
类别代称 中类
R1
居住用地
R2
R3
A A1
A2
A3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A4
A5
A6 A7 A8 A9 B
B1
B2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B3
小类
R11 R12
R21 R22
R31 R32
A21 A22
A31 A32 A33 A34 A35
A41 A42
A51 A52 A53 A59
B11 B12 B13 B14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
用地性质分类及使用年限
土地性质的分类及使用年限: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业、工业、住宅等)所构成的土地。
五证两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上市销售必须持有“五证两书”。
“五证”是指:《预(销)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书’是指:《房屋质量说明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一、住宅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二、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五、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从何时算起?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开始计算。
从房地产开发的规律来说,楼盘开发要经过规划、报建、施工、装修、绿化、配套设施等一系列系统而复杂的程序。
一般房地产开发进展顺利的话开发周期为2~3年,因此,购房者实际能居住的年限往往小于真正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年限缩水情况普遍存在。
城市居住还商用用地分类:综合用地及其年限: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关于综合用地的出让年限,国务院 55号令规定了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居住用地 70年,工业用地 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土地性质及分类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务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 心等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 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一、土地权属性质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居住用地
定义:按照现代居住区的规划理念和方法,居住用地应包含住区、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 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四项用地。
分类: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 分为以下3个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 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 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中的
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皮
国有及集体土地性质及分类
四、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得使用性质通常就是这样得:
1、所取得得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得意见,决定就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 交土地出让金;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 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其她用地就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得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 居民配建得道路用地、其她单位用地、保留得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三、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就是指具体得土地用途分类,依据就就是该宗地块得实际用途。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得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 定得用途。根据最新版本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土地出让性质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她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 用地出让得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她 用地50年、
综合用地就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得土地,例如商业、居 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一类居住用地”(R1)就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得用地,包括别墅区、 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就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 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得用地
(整理)土地性质划分
用地分类表类型基本分类参照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信用社等用地;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餐厅、茶馆、酒吧、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3、高档别墅用地;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C23、C24、C25、C26、T23、S31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R、C1、C3、C4、C5、C6、C7、C8、T1(铁路站场用地)、S32、D、U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10、铁路站场用地;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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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分类
2010-03-28 17:22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2003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
这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
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其原有的经济责任仍由原用地单位承担,包括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4、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前期投入是否予以偿还?
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前期投入将不予偿还。
5、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5年3月31日出台的《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如是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每月将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支付土地闲置费;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属于中心区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为每月26元/平方米。
该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