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合集下载

完整word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完整word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2007年1月11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有关法律和办法,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于1月11日以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予以印发,要求各地物价局、电力公司等按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草案)》说明如下: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各种配套规定相继出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200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25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

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也通过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多次反映。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电价问题,提出有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议案(第0086、 0486号议案)。

2008年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团提出了有关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项代表建议,并被列为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的重点办理建议。

这些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内容详实,分析有据,国内外有对比。

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要求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机制不完善,配套优惠财税政策未能有效落实等突出问题,并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和有效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分别加以解决。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政府优惠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政府优惠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现代经济信息200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政府优惠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田宏广 中电投垣曲新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摘要: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广义上来说除了传统的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其它能源都是“新能源”。

狭义上,有的地方把“天然气”、“水力”甚至“核能”排除在 “新能源”概念之外,只有太阳能、风能、潮汐、生物质能是无可争议的“新能源”。

关键词:新能源;优惠政策;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200-01新能源发电是利用以上四种能源进行发电的生产活动。

由于新能源具有可再生,无污染,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优点,各个国家都对利用新能源发电的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现阶段,我国新能源发电企业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主要有三项,一是上网电价财政补贴,需要进入财政部《可再生资源综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中;二是增值税50%即征即退,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到当地国税局备案;三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到当地国税局备案后,从获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当年起开始享受优惠。

如何做好上述相关政府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直接关系到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下面对上述三项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做一个简要的介绍:第一项:上网电价财政补贴按照国家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属于四类地区,风力发电的上网电价为每度0.61元,其构成为:标杆上网电价0.3205元,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0.2895元,由国家财政按照发电企业销售电量计算后,将款项拨付给电网公司,由电网公司支付给新能源发电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第三条规定: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于本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财建[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电力及电力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能源电价附加资⾦补助⽬录(第五批)的通知
⽂号:财建[2014]489号
颁布⽇期:2014-08-21
执⾏⽇期:2014-08-2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有关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公司、中国南⽅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治区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列⼊可再⽣能源电价附加资⾦补助⽬录,现予以公布。

列⼊补助⽬录的项⽬,当“项⽬名称”、“项⽬公司”、“项⽬容量”、“线路长度”等发⽣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委
国家能源局
2014年8⽉21⽇
附件1:可再⽣能源电价附加资⾦补助⽬录(发电项⽬)
附件2:可再⽣能源电价附加资⾦补助⽬录(发电接⽹⼯程项⽬)
附件3:可再⽣能源电价附加资⾦补助⽬录(公共独⽴系统项⽬)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2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发改价2006(7)号

发改价200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资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四日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是-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浅析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浅析
征 可再 生 能源 电价 附加 , 则 是 我 国鼓 励 全 社 会 重 视 可 再生 能 源利 用 , 调 动 社 会 各种 力 量参 与可 再 生 能
源 开发 的有力 武器 。
随着 可再 生 能 源 发 电 的快 速 发 展 , 通 过 可 再 生 能 源 电价 附 加募集 的 资金 出现 了人 不 敷 出的情 况 , 为 弥补 资金 缺 口, 缓解 资金 支付 矛盾 , 国家先 后 四次
对 可再生 能 源 电价 附 加 的征 收 标 准 进 行 了调整 , 具
1 可再 生能 源 电价 附加政 策 规定
体情 况如 下 :
3 可再 生 能源 电价 附加 实施 阶段 3 . 1 配额 交 易阶段 ( 2 0 0 6— 2 0 1 1年 )
2 0 0 6年 1月 4 日, 《 可 再 生 能 源发 电 价 格 和 费 用 分摊 管 理试 行办 法 》 ( 发改价格 [ 2 0 0 6 ] 7号 ) 由 国
首先用于支付本省 ( 区、 市) 可再生能源 电价补贴 ,
所示 , 该阶段各部门职责如表Fra bibliotek2所示 。 表1 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情况一览表 征收文件下 发时 间 征收依据 征 收范 围 征收标准 每千瓦时 0
【 中图分类号】F 2 0 6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8 — 9 1 0 1 ( 2 0 1 5 ) O 1 — 0 0 6 5 — 0 4
可再生能源 , 是指风 能 、 水 能、 太 阳能 、 生 物 质
能、 海洋 能 、 地 热能 等 非 化 石 能 源 , 这 一 定 义 来 源 于 我国 2 0 0 5年底颁 布 , 并于 2 0 0 6年 1月 1日起 正 式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有关法律和办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于1月11日以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予以印发,要求各地物价局、电力公司等按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会计处理规定出台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会计处理规定出台

发展 环境会 计 是为 了能够 使企 业经 济 效益 、 社会效益 以及 环境效益达 到最佳
的结合 点。 政府应 当正确引导投 资者投 资, 鼓励 企业 实施 环境 会计 , 调 动 社会 公众积 极投入到环境 治理 , 环境 保护 中
门 ,其 利用企 业 环境信 息来 制定 相关
的政策 和法 律 、 税 收等规 定 。在我 国 ,
起 企业 对 环境 的重视 。
通 过 以上对 我 国实施 环境 会计 与 国外 环境会 计 发展 的 比较 ,和 对现 在
所存 在 的问题 及 对 策 的 分析 可 知 , 虽
然我 国环 境会 计理论 引进 较 晚 、发展 较为 缓慢 ,但 是经过 学者 们 多年 的研 究 和有效 实施 ,发 展环境 会计 已具备
成 环境 责任 意识 ,也没 有树 立正 确 的 资 源环 境价 值观 ,不愿 或忽 略对 环境 会 计信 息 的披露 ,致使 大 多数 的企 业
2 . 耿 建新 , 房 巧玲. 环境 会计研 究视 角的
国 际 比较 【 J ] . 会 计研 究 , 2 0 0 4 , ( 4 ) .
境现状 和 可能产 生 的环境 问题 。社 会 公众 环保 意识淡 薄 、利益 相关 者对 环
讲 师 。 英 国格 拉 摩 根 大 学 ( G l a mo r g a n U n i — v e r s i t y ) ,  ̄士 , 从事企业管理及会计信息研究。
的环 境会 计 研究 及 实 施 过 程来 看 , 各
束 的条 件下 ,企业 倾 向于放 弃 对环境
会 计 的披露 。 一方 面 , 政府 需要 强制企 业 披露 环境 会计 信息 ,另一 方 面要 建 立 起 与环境 会计 相 呼应 的环境 责任会

购买绿电费用的会计处理

购买绿电费用的会计处理

购买绿电费用的会计处理买绿电的事儿,听起来可能挺高大上的,甚至有点“环保”加“未来感”,但一谈到会计处理,哎呀,那可真是个头疼的问题。

咱们先别着急,先说说这绿电到底是啥。

绿电,说白了,就是由风、太阳、水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

它不但能给咱们提供源源不断的电,还能让环境得到些许的呵护,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让地球“喘口气”。

不过,听上去这事儿好像很简单,真正要操作起来,尤其是在账本上动手脚时,哎呀,那就有点麻烦了。

你得明白,这绿电其实也是一种商品,就像你买苹果、买书一样。

你花钱买了绿电之后,账务上就得记得清清楚楚。

现在问题来了,这钱该咋花,咋记账?其实没那么复杂,放心,能搞定的。

通常情况下,买绿电的费用主要是要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这得看公司情况。

像咱们企业一般都把它当做一项“运营费用”来处理。

简单来说,就是你买了绿电,花的钱算在日常经营的支出里,别想着这笔钱能干什么“投资”,它可不能攒着留到明年用。

你看,咱们买了电,假设每个月都有这个费用支出,那你就得每个月都处理一下。

会计小伙伴们拿着凭证,按月把这些费用往账本里填,像流水一样清清楚楚。

这是常规操作,没啥复杂的。

等到年底汇总报表的时候,绿电费用也算是日常费用的一部分,打包进了损益表里。

别看这小小的一笔费用,它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不小,毕竟它代表着企业的绿色转型,也能给公司加分。

不过,事情也不总是那么简单。

买绿电的合同里会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条款,比如购买量、价格波动啥的。

如果价格一时涨得不可收拾,那这费用就得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会计小伙伴们得注意了,不能就按原来的合同条款随便录入,得根据实际的支付金额来确认。

如果合同里还有类似“绿色电力证书”这样的附加内容,那就得特别小心了。

这些证书也算是一种“绿色资产”,虽然不能直接用来换钱,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明公司履行环保责任的象征。

有的公司还会把这类证书列为长期资产,不过嘛,这得看企业的具体操作,不能一概而论。

记账实操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记账实操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并不足以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如果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该合同并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一、案例背景A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发电业务。

2x19年1月,A公司建成一座光伏电站,并取得上网发电许可。

A公司与当地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开始并网发电。

A公司的发电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从当地电网公司取得的上网电费,二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款。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款通常在发电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登记批准后,才会由国家相关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电人,再由购电人支付给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申请目录的时间由国家相部门统一安排。

A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和历史经验,可以合理估计其能够取得目录的登记批准。

但是,由于申请目录的企业较多,且审批流程较为繁琐,A公司预计将于2x21年1月才能取得目录审批,进而取得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款。

问题:A公司取得的上网电价补贴收入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J《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X2018年修订)进一步指出:"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企业以除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作出调整,以剔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我国是如何规定可再生资源的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我国是如何规定可再生资源的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是如何规定可再生资源的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导读: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等等。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可再生资源的价格管理和费用补偿的法律知识就是这样了。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我国在可再生资源的管理扩大领域的开发和开放,为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环境。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__〕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审核确认并核
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