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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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XX市粮食局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联系电话: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XX市粮食局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XX市粮食局(盖章)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执法监督对象
对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督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5、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执法监督程序
1、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确定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象、内容以及时间。
2、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提出执法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被监督对象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将执法监督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监督对象。
5、跟踪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6、将执法监督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四)执法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询问调查的基础上制作询问笔录;
2、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3、以照相、录音、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政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执法监督处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3、未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5、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6、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核查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情况;对粮食收购经营
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移交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企业自查、市级普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将检查的有关资料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