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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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

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况的以及未充分科学论证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经济可行性,存在不切实际、高估低估冒报的;

(六)使用虚假材料作为评估报告依据的;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在城市更新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通报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三年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不再受理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或机构及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或相关权益人办理城市更新业务:

申报主体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

第七条(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纳入黑名单,并及时提交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提交市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年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不再受理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或机构及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或相关权益人办理城市更新业务:

(一)在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

(二)在城市更新活动中有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收集及处理

第八条(体系平台)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不良信用信息库和不良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第九条(原则要求)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十条(收集方式)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在城市更新活动各个环节中发现,有关部门提供,公众投诉,媒体披露等。

第十一条(认定及入库)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及入库:

(一)有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自行政决定文书作出后的个工作日内直接形成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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