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_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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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邵 莹法律推理是现代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它以确认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作为推理的已知前提,其目的是为法律判决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以论证具体案件的判决结论的可靠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之分,即本文所阐述的逻辑论证与经验判断。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贯以形式推理为主,在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过渡中,怎样处理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怎样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

一、 对霍姆斯名言的解读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一般简称为司法,俗称法官判案。

法律推理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即以确认的案件事实和一般法律条款为已知前提,为法律判断结论提供理由的思维过程。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兴起的现实主义法学是从社会法学理论中分离出来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是把法律的规范性或规定性成分降到最低限度,法律只是一种事实,一套活的制度,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

法官、律师等在实际上对案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

霍姆斯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

波斯纳也认为霍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

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

此命题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曲解了法律中逻辑和经验的关系,认为霍姆斯反对在法律中使用逻辑,他还经常被贴上“反逻辑”的标签。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去理解此命题呢?霍姆斯在《普通法》中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
不过,让我们还是耐心听完波斯纳的预言。一年之后,他在另一处讲演中说:“[要实现霍姆斯的理想],我们要让社会科学和法律更紧密地结合,我们要欢迎人工智能服务于法律,[他指的是类似于咱们的中医专家(计算机)系统那样的技术——笔者注],消除律师,法学生,法官们对数学的恐惧,走向更专业化的司法(specialized judiciary),…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法律转变成目标导向的,献身于完善工具理性的政策科学(goal-oriented policy science)。我们将由此加入一个有益的全国性运动,那就是让各种专业(professions)以及几乎所有其他的工作更加专业化。”[Richard Posner, Professionalism, 40 Arizona Law Review 1, (1998)]
参阅David J. Seipp,125th Anniversary Essay: Holmes's Path, 77 Boston Univ. Law.
Review 515, 535 (1997)。做惊人之举以取悦情人,看来连霍姆斯也不能例外。]
在贬低逻辑的同时,霍姆斯强调历史和传统。不过,这里的历史和传统并非压在背上的过去,而是“正在进行时”的现实生活那是因为它应该是带着“开明的怀疑”(enlightened
其二,也是更根本的,“这种差异……归结到技术的限制。”
于是,《重构》进入第四节“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朱教授用笔迹鉴定,文字契约,离异父母对儿童心理影响等一系列例子论证技术之不绝对可靠使得法律制度和规则还必须或者说有理由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讨论至此,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期待着回答:假如科学和技术发达到了能确定地回答所有人类社会的问题,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and Its Problems: An Essay in Political Inquiry, 1946年版, 页125。)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道路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曾在自己的著作《法律的道路》中深刻地探讨了司法实践的道路,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本文将从霍姆斯的书中提取出几个重要的观点,并结合实际案例来分析。

首先,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反映社会习惯和进步的规则,司法实践的道路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进化。

这意味着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同时司法实践也必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举个例子,美国历史上的《废奴宣言》和《民权法案》都是一些历史事件的反映,它们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并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和支持。

同样,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合法化大麻和同性婚姻的立法讨论早已引起了全球性的强烈争议。

其次,霍姆斯还认为法律应该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但法律的适用也应该具有个性化。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知道如何平衡法律规则和特定案件的实际背景。

一个关键的案例就是1973年的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件,当时罗伊因为拒绝入伍而被判刑,但他信奉的宗教禁止他参军。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罗伊不必服兵役,因为法官认为罗伊的行为是合理的,并符合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权利。

第三,霍姆斯还提出,法官应该在判决时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例如,对于那些身陷困境的人,法律必须帮助他们重拾自我,并获得公正的待遇。

一个好的例子就是1982年的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的案件,当时詹金斯被判有罪后一直处于服刑状态,但她在进监狱前怀孕了。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了这个案件,认为詹金斯应该得到临产之前的释放,因为长时间服刑对她和未出生的孩子都很危险。

总而言之,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为司法实践的促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法律与社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具体情况并对公众福利负责。

这些观点可以通过著名的案例来展现,这些案例都是法律的历史所植根的反映,包括废奴宣言、民权法案、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案和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等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作者:张海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是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

在这部为人所熟知的著作中,霍姆斯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

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

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

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

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

霍姆斯进一步认为,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

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

当然,这种演迁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悄微的,是我们不能察觉到的。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

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重新解读霍姆斯的一个经典论断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重新解读霍姆斯的一个经典论断
起作 用 的 只有 经验 , 认 为逻 辑 和 经验 是 相 互 矛 盾 和
者 个人 对 于“ 法律是什么” 的 回答 可 能 不 尽 相 同 , 但
同一学 派 或个 人对 这一 问题 的答案 却是 确 定 和排他
排他 的关 系 。那 么 霍姆 斯是 否 真 的是“ 反逻 辑” 或者 他反 对 的是 什 么? 下 面我们 首 先从 这句 话 的论 证 角
如 果 从 法 本 体 论 的 角度 来 理 解 霍 姆 斯 论 断 中 “ 法 律 的生命 ” , 我们 很 容 易 会 认 为 “ 逻辑” 和“ 经验” 是 非此 即彼 的矛盾 排他 关 系 。因 为尽管 不 同学 派或
霍姆 斯 认 为 , 逻 辑在 法律 中不起 任何 作 用 , 在 法 律 中


论 证角度 : 何谓“ 法律的生命”
到其 存 在着 固有 的弊端 , 开 始对 其进 行 批判 。在《 普 通法》 开篇 , 霍姆 斯 直截 了当地 提 出 : “ 法律 的生 命 不 是 逻辑 , 而 是经 验 。 - [ 1 3 ] 他 意 识 到 法 律 产 生 于 人 们
在社 会生活 中的经验 , 正 是 这 种 经 验 使 人 们 产 生 了法 律 的需 要 , 需 要法 律 的 变化 、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用 的结 果 , “ 逻 辑” 和“ 经验 ” 在 法律 的 持续 生 长 中是
的理 性是 一种 人 为理 性 而 非 常识 分 析 , 这种 理 性 只
有 经 历 过 法 律 训 练、 有 法 律 经 历 的 人 才 会 运 用_ 5 l l 1 。 。一般 的形 式 逻 辑 并 不 能 等 同 于 法 Nhomakorabea律 逻
关键词 : 霍姆斯 ; 逻辑 ; 经验 ; 遵 循 先 例

霍姆斯大法官的_经验论_解读

霍姆斯大法官的_经验论_解读
霍姆斯的这个基本理论不是他某个阶段的奇思异想, 而是他一生都坚持的立场。尽管他不是以相同 的字眼表达它, 但是从 1880年对兰德尔的书评到 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一案中的反对意见, 都能看到 他的这种主张。他的这一主张 打破了美国法律内生的形式主义和空洞的传统主义 , ∀ 5#指出了一条通 往法理学之新时代的道路。
但是这种直觉判断是一种融合了实践理性的复杂的综合判断, 是一种结合了道德感、常识和职业训练 的复杂的判断, ∀18#而其中职业训练即对法律一般范畴的准确把握是最为关键的。哈奇森法官和肯特法官 正是因为具备良好的职业训练, 才能将准确的判断运用自如。如果缺乏职业素养, 甚至对法律的一般概念 和范畴都未能全面把握, 仅凭普通人的道德感和社会常识, 直觉就难免出错。∀19# 所以在判断过程中不断 试错、运用法律一般范畴来检验、修正自己的直觉判断对每一个法官都是必不可少的。∀20#
实际上, 霍姆斯还是非常强调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的。他说: 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 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 6#而且, 他 多次强调要对普通法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对那些分散的判例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纳和整理, 从中抽象 出可以为后世的法官提供指导的原则。霍姆斯学术生涯第一篇重要文章 & & & ∃法典和法律的编排 % ( Codes and The Arrangem ent o f The L aw ) & & & 讨论的就是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系统使用 哲学的 ( 即抽象的 )法律范 畴的必要性。格雷说: 不是说他 ( 指霍姆斯 & & & 引者注 ) 认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没有意义或者不重要; 事实 上, 他是他那个时代的最伟大的法律概念化的提倡者。∀ 7#霍姆斯自己认为: 法学家的工作就是要让人们了 解法律的内容; 也就是从内部进行研究, 或者说从最高的属到最低的种, 逻辑地整理和分类, 以满足实践的需 要 。∀ 8# 而且他也承认在那些简单的案件中, 法官只要依靠逻辑就可以解决问题。在大部分案件中墨守成 规是每个法官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而且规则之治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是公平之治。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法律、道德与社会进步霍姆斯,美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学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乃至全球的法律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核心观点、特点及其对法律领域的影响,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学思想的价值。

霍姆斯所处的时代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是一个法律观念激烈变革的时期。

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而现实主义法学派则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经验性。

在这个背景下,霍姆斯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为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并非必然关联,而是受到社会现实的制约。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和经验性,而非自然法学派所强调的道德性。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和社会进步,这需要根据社会现实和经验来理解和应用法律。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现实性、经验性和历史性。

现实性指的是他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基于社会现实,经验性是指他重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和效果,历史性则体现在他对法律发展历程的。

这些特点使他的思想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和生命力。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推动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使人们更加客观地看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他的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实践性和社会性,鼓励法官根据社会现实和经验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他的观点促进了法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影响。

他的观点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也为我们更好地应用法律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借鉴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精髓,结合社会现实和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社会进步。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困扰了无数法学家。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给出了他的答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关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解读

关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解读
让 法 官严 格遵 循先 例运 用逻 辑 推理 进行 裁 判 ,带 来 的结果 只能是 法律 适 用 的僵化 。霍 姆斯 曾指 出美 国 当时
的司法 制度使 司法 过程 变得 机 械而 僵化 ,受形 式主 义影 响的过 于 讲究 逻辑 的 司法 方法 在某 种程 度上 已经 无 法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因 此 ,时代 需 要“ 现 实主 义” 】 。 正是基 于 这样 的认 知 ,霍 姆 斯 才主 张跳 出 实体法 的 约
对一个完备法律体系来说它的形式主义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即就立法的目的而言法律体系必须服务于立法者所立之法因为立法者是由选举产生只有立法者才代表了民意立法者所立之法正是共同意志的体现有悖于立法者所立之法的法官法皆背离民意因此也就不具有合法性
- 2 0 1 7年 6月
悍州 I职 业 仪 不 平 阮 罕 张 J o u r n a l o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物 一样 是 一个逻 辑 的发 展 过程 ,我所 要 指 出的危 险 …… 即认为 一套特 定的制 度 ,譬 如我们 的法 律制 度 ,能
够 像数 学 依据 一般 公理 的 指导 一样 来 设计 。 ” 【 4 】 正如周 伟 文章 中所说 的他 反对 的只 是认 为在 法律 中唯一起 作 用 的是 逻 辑 的观 点 ,而 不应 被 贴上 反 逻辑 的标 签 。
束,从法律之外,特别是应当从法律的历 史发展及法律背后的社会利益出发 ,分析和解决法律 问题 。强调
经 验 ,特 别是 社会 经验 在法 律 形成 和 发展 中 的重 要性 。从 而得 出了“ 法律 的 生命 不是 逻 辑 ,而在 于经验 ” 的
重 要结 论 。继 霍姆 斯 之后 ,弗 兰克 和卢 埃林 在法 律 思想 的研 究方面 沿 着霍姆 斯开 创 的道路 继续 前进 。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作者:霍中警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05期摘要: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

不可否认,这句话的确让我们对于逻辑与经验在法律中的作用和二者的关系产生了不少误解。

事实上,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可以说逻辑是“骨架”,经验是“血肉”,霍姆斯并未否定逻辑的作用,他反对的是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理解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我们要联系霍姆斯提出这一论断的历史背景和他的论证角度,同时还要厘清句中关键词的含义进而全面地把握法律中逻辑与经验的作用以及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霍姆斯;逻辑;经验;遵循先例中图分类号: D90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500240719世纪中后期,随着兰德尔法律形式主义思想的盛行,以霍姆斯为代表的一批先觉的法学家意识到其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开始对其进行批判。

在《普通法》开篇,霍姆斯直截了当地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1]1他意识到法律产生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正是这种经验使人们产生了法律的需要,需要法律的变化、发展以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这才是法律赖以产生的根源,离开它则没有什么法律可言,正是这一意义,他将经验称为法律的生命,而逻辑只是法律的补充、工具、手段而已。

霍姆斯的这一论断像他的其他许多观点一样颇具争议,国内许多人把这一论断当成霍姆斯“反逻辑”或者是对法律中逻辑作用否定的论据,以此推论霍姆斯认为,逻辑在法律中不起任何作用,在法律中起作用的只有经验,认为逻辑和经验是相互矛盾和排他的关系。

那么霍姆斯是否真的是“反逻辑”或者他反对的是什么?下面我们首先从这句话的论证角度切入。

一、论证角度:何谓“法律的生命”理解霍姆斯的这一论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律的生命”一词,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关于法律的界限已经谈得太多了。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一、法律预测说美国法官的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1814—1935)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

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

在西方法学中,特别在美国法理学历史上这篇演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姆斯开宗明义地说,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讨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他说,在美国社会,公共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条件和何种程度上将要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钱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职业。

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霍姆斯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

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

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

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

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

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

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

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里外来寻找其行为的理由。

从理论上讲,法律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通过语言的力量就可以应用法律,而不必从道德上再去认识它们。

而且,诸如权利、义务、恶意、目的和疏忽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并不比其道德含义简单。

如果把一个人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上的含义,其结果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

在此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

“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企求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的确想知道麻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

我很同意他的观点。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作者:周恺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31期本杰明·内森·卡多佐,1870年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西班牙裔的犹太人家庭,耶鲁法学院未毕业就开始当律师。

1913年当选纽约州初审法院法官,次年成为纽约州终审法院法官,1926年任该院首席大法官。

因其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各州司法影响颇深,纽约州法院遂成为最受各州尊重的法院,卡多佐被誉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终审法院法官”。

1932年,他接任霍姆斯大法官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年后卒于任上。

卡多佐接任的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此话流传甚广,也的确是金玉良言。

但对其理解则见仁见智,运用起来也是百花齐放,有的甚至完全相反。

这份卡多佐在纽约州终审法院时写的“海尼斯诉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案判决书,是对这句话最好的诠释。

案情是这样的:1916年的一天,16岁的小海尼斯和两个同伴,在纽约的哈莱姆河中游泳。

河属于公共所有,但岸上的土地属于被告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所有。

该公司在河岸上架了一排木头电线杆,用于架设火车通过的高压线。

同时,被告的防水隔板有一木板伸出位于河道之上。

附近的小孩子经常把它当成跳水跳板,也没有遭到制止。

小海尼斯与同伴爬到这块板子上跳水,同伴跳入河中之后,小海尼斯随后走到跳板前端,准备跳水。

正当此时,从被告的电线杆上坠落下一节带着电线的横杆,将小海尼斯击中致其落水身亡。

小海尼斯的母亲遂起诉。

但初审法院却驳回了他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海尼斯站在木板上是非法侵入了被告的土地,所以不能获得赔偿。

这里就有必要讲一讲英美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了,否则无法理解案中什么是逻辑、什么是经验。

这个案子涉及“侵权法”和“财产法”。

(一)侵权法,物的侵权责任。

自从罗马法以来,所有人要对物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一点世界各国都一致。

所以,电线杆上的横杆砸伤了小海尼斯是一种侵权。

但是,还有一个侵权法上的问题。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重新解读霍姆斯的一个经典论断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重新解读霍姆斯的一个经典论断

法律的生命是什么——重新解读霍姆斯的一个经典论断霍中警【摘要】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不可否认,这句话的确让我们对于逻辑与经验在法律中的作用和二者的关系产生了不少误解.事实上,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可以说逻辑是"骨架",经验是"血肉",霍姆斯并未否定逻辑的作用,他反对的是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理解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我们要联系霍姆斯提出这一论断的历史背景和他的论证角度,同时还要厘清句中的含义进而全面地把握法律中逻辑与经验的作用以及二者的关系.【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25)005【总页数】7页(P24-30)【关键词】霍姆斯;逻辑;经验;遵循先例【作者】霍中警【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319世纪中后期,随着兰德尔法律形式主义思想的盛行,以霍姆斯为代表的一批先觉的法学家意识到其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开始对其进行批判。

在《普通法》开篇,霍姆斯直截了当地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1]1他意识到法律产生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正是这种经验使人们产生了法律的需要,需要法律的变化、发展以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这才是法律赖以产生的根源,离开它则没有什么法律可言,正是这一意义,他将经验称为法律的生命,而逻辑只是法律的补充、工具、手段而已。

霍姆斯的这一论断像他的其他许多观点一样颇具争议,国内许多人把这一论断当成霍姆斯“反逻辑”或者是对法律中逻辑作用否定的论据,以此推论霍姆斯认为,逻辑在法律中不起任何作用,在法律中起作用的只有经验,认为逻辑和经验是相互矛盾和排他的关系。

那么霍姆斯是否真的是“反逻辑”或者他反对的是什么?下面我们首先从这句话的论证角度切入。

理解霍姆斯的这一论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律的生命”一词,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关于法律的界限已经谈得太多了。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思想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思想
是 不够 的 , 得 了 解 法 律 的 活 力 — — 经 验 。这 些 经 验 是 一 还
对法 律进行解读 , 为法律是 “ 认 对法 院实 际上将 做什 么的
预言 。” 因为 法律 的历史说 明 了法 的形 式和 实际运用 是矛盾
的, 在普通 法国家 , 每个判 决都是法 官根据 先例 和法律规


霍姆 斯 的 实用 主 义 理 论
实 ,那就是法律 是法律从业 者用来 预测法律后果 的工具 , 而这与道德是无关的。
二 、 何 进 行 预 测 如
霍姆 斯认为立 法机构 和法 院是各种 社会力 量相互 冲
突的场所 , 法官 就要 在这个场 所 中游 刃有余 , 长分 析这 擅
些力量之 间的关系 。他从法 官角度 , 在实用主义 的立场 站
Aug2 0 .01
总 第 16期 第 8期 5
S ra . 5 . e ilNo 1 6 No8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浅谈霍姆 斯 的实用 主义 思想
⑧ 蒋晓彤 , 时芸 芸
( 京师 范大学法学院 , 北 北京 10 7 ) 0 8 5
【 摘
要 】霍姆斯是 “ 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 建立在 一个源 自法律 实践的视 角之上 的学者。” 曾说过“ 他 法律 的
则通过演绎推理而作 出的。然而这些先例和法律规则的法 理却会随着时 间的推移而被忘记 或曲解 。因此 , 遵循先例 往往会导致逻辑的混乱和错误 。虽然法是立法机关制定出 来 的, 但是法院在根据法律规则所做 的判 决却是一种全新 的法律 。所 以霍姆斯说 “ 法律的生命不在 于逻辑而在 于经 验 。” 这样法律就不是一成不变的 了而是处 于永远 的发展 变化 中。‘ , 因而 法律既不是来 自自然法学家 心中的“ 自然” 或“ 上帝” 也不是历史法学家所认为 的主要 来 自历史 的积 , 淀, 更非实 证法学家所设 想 的完全 来 自逻 辑 的分析 , 而是

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广为传诵。

但这个命题也容易引起误解。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局限性的认识。

同时澄清对这个命题的可能的误读,以正确认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关键词」霍姆斯,逻辑,经验,实用主义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

托马斯。

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

波斯纳也认为霍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惟一的导师人物。

[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

这一命题对当时以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美国的法律界重新思考和界定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和经验的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有好的方面,也有误导人的一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经验和逻辑各自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的阐述,他的命题的歧义及可能产生的误解,以期对他论述的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一)根据斯科特。

布鲁尔的文章,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年,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

”[3]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霍姆斯法律之道读后感

霍姆斯法律之道读后感

霍姆斯法律之道读后感霍姆斯上来就给我一种感觉,他好像要打破我对法律那些规规矩矩的刻板印象。

我原本以为法律嘛,就是那些写在法典里干巴巴的条文,法官就像一个严格按照菜谱做菜的厨师,条文怎么规定就怎么判案。

可霍姆斯说,哪有这么简单!法律是有生命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死物。

这就像告诉我,我一直以为是机器人的东西,其实是个有思想会成长的小机灵鬼。

他谈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那真叫一个精彩又让人纠结。

我之前总是模糊地觉得法律和道德是手拉手的好兄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之类的。

霍姆斯却把这关系搅和得让我重新思考。

他像是拿着一把小梳子,把纠缠在一起的法律和道德的头发慢慢梳理开。

他说,法律不是简单地去复制道德,虽然两者会有交叉,但它们有着各自的轨道。

这就好比法律是在自己专门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道德呢,是旁边并行的小路,有时候它们能互相看到,还能互相影响,但绝不是同一条路。

这让我意识到,在判断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不能总是凭着道德直觉就下结论,得进入到法律自己的逻辑世界里。

再说说他对法官角色的看法。

在我以前的想象中,法官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神圣不可侵犯,他们的判决就像是从神谕里得来的一样公正。

霍姆斯却把法官拉回了人间,说法官不是机器,他们也有自己的“小九九”。

法官的判决不仅仅是根据法律条文,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像他们的经验、对社会政策的理解之类的。

这就像告诉我,法官不是那种只知道按按钮的机器人,而是有血有肉、会思考权衡的人。

不过这也让我有点小担心,既然法官有这么多主观因素,那判决会不会不公平呢?但霍姆斯又说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它在不断地发展和适应社会。

读完这篇文章,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法律的大森林里迷了路,但又在迷路的过程中发现了好多以前没见过的奇妙风景。

霍姆斯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向导,虽然没有直接给我指出一条明确的路说这就是法律的真谛,但他带着我在这个森林里转了一圈,让我看到了法律复杂而多元的一面。

法律中的“经验”和“逻辑”

法律中的“经验”和“逻辑”

法律中的“经验”和“逻辑”【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我想早在1880年, 霍姆斯就告诉我们答案了,他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 这一命题。

他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 根据变化中的社会生活, 给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然而,对一般案件而言,逻辑提供法律知识的形式,实现程序正义;经验提供法律知识的内容,实现实质正义, 二者都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不能够厚此薄彼。

【关键词】法律;经验;逻辑一、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的含义逻辑是一种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的形式科学。

它是研究如何有效地推理问题而非考虑思维的内容,是一种理论理性。

法律中的逻辑模式是三段论,即:“首先,以抽象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为大前提,其次,以具有法律证据正确性的事实之存在为小前提。

第三,就该特定的事实,推证适用该当的法律,确定所规定的效果为其结论。

”而经验是人们生活实践的结晶以及在实践中所形成的直觉能力, 它跳出了逻辑三段论的藩篱,是一种实践理论。

“西方理性主义者提出了两种知识的划分即技术知识,实践知识,默会知识,前者可以通过书本学习,后者则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中潜移默化而致。

”二、审视霍姆斯的"经验"与"逻辑"1880年, 在对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一篇书评中, 霍姆斯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这一命题。

他当时提出这个观点主要是用来反对兰德尔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的。

时至今日, 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现代主义的中心口号”。

法律到底是逻辑的,抑或是经验的?这不仅需要重新的审视,更需要对霍姆斯这句名言进行意义和内涵上向历史深处的重新发现。

重新审视法律的本质与内涵是不仅有利于发现法律的原意,也有助于澄清世人对霍姆斯的误读。

(一)“经验”并不否认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这一命题曾引起很大的争议, 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法律中的_经验_与_逻辑_霍姆斯大法官_经验论_解读

法律中的_经验_与_逻辑_霍姆斯大法官_经验论_解读
[ 8]
用这个概念的不同方面 的含义 , 因 此会 带来理 解上 的混 乱。但是 , 霍姆斯的这些表述并不意味着他是 的 , 或者说 , 不起作用。 逻辑的方法是最常用 的方 法之一 , 不论是 理论 还是 实践 , 结论都必须 借助逻 辑的 方法得 出。因而 任何 人都 不可能愚蠢 到简单而固 执地反对 一切逻 辑和反 对使 用一 切的逻辑方 法。从 这个意 义上 说 , 绝对 的反逻 辑是 不存 在的。 反逻辑 仅 仅意味着认 为和其 他某种 东西相 比 , 逻辑的作用或者价值 比较小 ; 或者是 , 反对的 是哪 种类 型的逻辑。正如美国 著名 法官 本杰 明# 卡 多佐 ( Benjamin N. Cardozo) 所说 , 大陆法系法学家要 推翻的是逻 辑和哲 学的方法在成文法法律 体系中 的地位 和权 势。以成 文法 为基础、通 过演绎过程发 展法律必 然伴 随着邪 恶和 危险 ( 这种邪恶和危险只 是很轻 微地触 及到以 判例法 为基 础、 通过归纳过程发展 法律的 普通法法 系 ) [ 7] ( p. 26) 。因 此 , 我 们不可能排斥逻辑在法 律中的 作用。霍 姆斯也 不否 认逻 辑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 二 ) 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 , 霍姆斯 还是非 常强调 逻辑 在法律 中的 重要 性的。他说 : 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 的训练。类 推、区分和演绎的 诸过程 正是 律师们 最为 熟悉的。 司法 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 是逻 辑语言。 [ 8] 而且他 多次 强调 要对普通法进行改革。改 革的目的 就是 对那些 分散 的判 例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纳 和整理 , 从 中抽 象出可 以为 后世 的法官提供指导的原 则。他坚 持认为 , 概念的 使用 应该 是抽象的、一般的。他还猛 烈抨击 了法 规汇编 和教 科书 里流行的以 实践 为主题的 分类方法 , 比如 , 铁路和 电报 , 或者像 海运和 证券 。在 他看 来 , 这 种分 类方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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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不能把霍姆斯的反逻辑理解为他否认逻辑在 法律中的重要 。事实上 , 他还是非常强调逻辑在法律中 的重要的 。他说 : “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 练 。类推 、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 的 。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 。”[5 ] (P181) 可 见他并不是认为法律中没有逻辑的地位 , 相反 , 他赋予 逻辑很高的地位 。而且 , 他多次强调要对普通法进行改 革 。改革的目的就是对那些分散的判例进行分门别类 , 进行归纳和整理 , 从中抽象出可以为后世的法官提供指 导的原则 ①。他坚持认为概念的使用应该是抽象的 、一 般的 。他还猛烈抨击了法规汇编和教科书里流行的以 “实践”为主题的分类方法 , 比如 “铁路和电报”, 或者 像 “海运和证券”。这种分类方法在他看来既可笑 , 又 不能解决问题 。他认为 , 私法应该以抽象的合同和侵权 行为来划分 。据格雷说 : “霍姆斯学术生涯第一篇重要 文章 ———《法典和法律的编排》 ———讨论的就是在所有 的法律制度中系统使用 ‘哲学的’ (即抽象的) 法律范 畴的必要性 。”[5 ] (P145) 他还说 : “不是说他 (指霍 姆 斯 ———引者注) 认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没有意义或者不重 要 ; 事实上 , 他是他那个时代的最伟大的法律概念化的 提倡者 。”[5 ] (P139) 霍姆斯自己认为 : “法学家的工作就是 要让人们了解法律的内容 ; 也就是从内部进行研究 , 或 者说从最高的属到最低的种 , 逻辑地整理和分类 , 以满 足实践的需要”[4 ] (P173) 。而且他也承认在那些简单的案 件中 , 法官只要依靠逻辑就可以解决问题 。事实上 , 实 践中的很大一部分案件就是这么解决的 。但对于疑难问 题 , 逻辑通常无能为力 。在这种情况下 , 法官应该抛弃 形而上学的束缚 , 在法律的空隙 “立法”。但这个空隙 应该尽可能小 。霍姆斯的这个观念也影响到后来的卡多 佐 。他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因此 , 无论是否承认法官
但和霍姆斯的其他一些思想一样 , 他的这句话引起 很大的争议 , 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曲解了法律中逻辑 和经验的关系 , 认为霍姆斯反对在法律中使用逻辑 , 他 还经常被贴上 “反逻辑”的标签 。这句话后来还经常成 为后人反逻辑的证据 。比如 , 布鲁尔就认为美国法律文 化后来的 走 向 和 特 点 都 受 霍 姆 斯 提 出 的 这 个 命 题 的 影 响 。他说 : “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 ‘经验’放在 ‘逻 辑’的 对 立 面 , 使得好几代的律师 、法官和法学教授 (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 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 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 。结果 , 美国的 法律文化 ———表现在法学院 、律师简报 、法官司法意见 的撰写 、法学教授的法理学思考 ———普遍地缺乏清晰的 司法论证 , 法官和律师简报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更高的 理性的 、清晰的水平 。事实上 , 法学教授甚至更加推崇 理性的不清晰 , 把它作为法律论证的优点 。”[3 ] (P104 - 105) (着重号由原作者所加)
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 , 霍姆斯对以兰德尔为代表 的形式主义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攻击 。霍姆斯对与形式 主义相伴随的概念主义和科学主义 ①很反感 。他认为他 们把法律看作是一个概念体系 、看作是一系列的公理 , 从中可以 演 绎 出 作 为 推 论 的 法 律 原 则 和 作 为 定 理 的 规 则 。然后把这些规则用到实际中 , 就可以产生确定的法 律结果 。以这样的观念 , 已有的法律就可以演绎出每个 案件的裁决 。霍姆斯认为 , 这么做的必然结果是僵化 , 即把任何案件看作是没有特殊性 、没有时间和空间特点 的 、和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 、可以像欧几里德几何那样 推导出判决来 。

根据斯科特·布鲁尔的文章 , 霍姆斯关于 “法律的 生命不在于逻辑 , 而在于经验”的观点 “首 次 出 现 在 1880 年 , 在一篇对 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
中 。”[3 ]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 点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 “法律的生命不在 于逻辑 , 而在于经验 。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 流行的道德 和政治理论 , 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 不管你承认与否 , 甚 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 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 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 的数学书 。”[4 ]在《普通法》中 , 他还多次提到类似的观 点 。他说 : “法律由那些有能力 、有经验的人执行 …… 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4 ] (P32) , 还 说 : “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 , 而不是逻辑”。[4 ] (P244) 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 , 霍姆斯以不同的语言一再重复了 这一主题 。比如 , 他在 1897 年 1 月 8 日波士顿大学法学 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的演讲 《法律的道路》中 , 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 。他认为在 “决定法 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 , 存在着一种错误的 观念 , 认为 “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 辑 。”尽管霍姆斯认为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 , 这一观念 的确是正确的”, 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 事物的研究一样 , 都要探求因果关系 、揭示事物之间的 逻辑和规律 , 因此 , 他担心的 “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 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 , 危险在于这种观念 , 即 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 , 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
首先 , 必须明白 , 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 准则 。逻辑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不管是理论 还是实践 , 结论都必须借助逻辑的方法得出 。常用的逻 辑方法有演绎 、归纳和类比等 。因而 , 即使是那些自称 反逻辑的人或者被贴上反逻辑标签的人 , 都不可能愚蠢 到简单而固执地反对一切逻辑和反对使用一切的逻辑方 法 , 他们最多反对某种类型的逻辑 , 但仍然要倚赖其他 类型的逻辑 。从这个意义上说 , 绝对的反逻辑是不存在 的 。所谓的反逻辑仅仅意味着认为和其他某种东西相 比 , 逻辑的作用或者价值比较小 ; 或者是 , 反对的是哪 种类型的逻辑 。本文讨论的反逻辑也是这个意思 , 指相 比较而言 , 霍姆斯究竟是更推崇逻辑还是更推崇其他东 西。
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
———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张芝梅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 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 : 霍姆斯的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 而在于经验”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 , 广 为传诵 。但这个命题也容易引起误解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 , 分析霍姆斯为什么 “反逻辑”, 他 反对的究竟是什么 , 他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局限性的认识 。同时澄清对这个命题的可能的误读 , 以正 确认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
据此 , 可以说霍姆斯的这个命题的确给人造成反逻 辑的印象 , 认为他有反逻辑的立场 。如果仅仅认为霍姆 斯有反逻辑的立场 , 这或许是个可以接受的评价 。但立 场其实往往只是对思想的简单化处理 , 其结果经常会歪 曲甚至颠覆思想 。因而 , 仅仅停留在立场是远远不够 的 , 必须仔细分析其思想的复杂性 。即分析霍姆斯为什 么 “反逻辑”以及经验和逻辑的关系究竟如何 。
除此之外 , 霍姆斯反对形式主义的更重要的一个理 由是 : 形式主义者经常会把一些带有意识形态或者政治
① 但这不等于说霍姆斯反科学 , 他只是反对把法律等同于精密科学的观点 , 他还是认为法律应该尽可能科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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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的判决以逻辑伪装成客观的 、不偏不倚的绝对正确 的结论 。这恐怕是霍姆斯最不能接受的 。形式主义有能 力迷惑法官把充满政治意味的东西看成从纯粹的概念逻 辑推演出来的 。这使得他们可以在相互竞争的政策之间 进行 “暧昧的 , 并且经常是无意识”的选择 。这些政策 可以在他们的判决中找到蛛丝马迹 。比如 , 英国的法官 允许商人 的 联 合 抵 制 而 判 定 工 人 的 联 合 抵 制 是 不 合 法 的 。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他们受阶级偏见的控制 , 而这 些附加的偏见使他们陷入社会 “领域的战斗”的冲突 中 。他们相信他们仅仅是受法律的逻辑的指引 , 根本看 不到 “法官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同情心可能 ……使案件有 不同的判决”[7 ] 。
关键词 : 霍姆斯 ; 逻辑 ; 经验 ; 实用主义 ①② 中图分类号 : D90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0 - 5285 (2004) 01 - 0067 - 04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对于美 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思想散落 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 、书信 、演讲和文章中 。托马斯· 格雷说霍姆斯是 “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 , 没 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 。波斯纳也认为霍 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 ] (P24) 。在其漫长 的司法生涯中 ,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 、对后世产生 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 而 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 。这一命题对当 时以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美国的法律界重新思考和界定 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和经验的关系产生了很大 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有好的方面 , 也有误导人的一面 。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 , 分析霍姆斯为什么 “反逻辑”, 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 , 他对经验和逻辑各自 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的阐述 , 他的命题的歧义及可能产 生的误解 , 以期对他论述的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有一个比 较全面的认识 。
① 收稿日期 : 2003 - 12 - 06 ② 作者简介 : 张芝梅 (1968 — ) , 女 , 福建仙游人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5 ] 1905 年 , 霍姆斯在洛克 纳诉纽约 (Lochner v. New York) 一案的反对意见中写 道 : “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 。结果更多地取决于 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 。”[6 ] 由此可 见 , 这是霍姆斯一生都坚持的立场 , 而不是某一阶段一 时冲动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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