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存在于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推理。
虽然逻辑思维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法律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
经验是法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它包括法律实践、判例、法学研究等方面的积累。
首先,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结果。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否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只有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才能不断适应和回应这些新问题。
光靠逻辑推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实践情况的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和经验,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则。
其次,经验是法律判例的灵魂。
判例法体现了历史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通过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后的法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中有广泛运用,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使用必然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观察研究,才能推导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原则。
最后,经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是对法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而这些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法学家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推导出对法律制度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
逻辑推理在法学中只是一种工具,而经验是构建法学理论的基石。
综上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经验是法律的实践基础、判例法的灵魂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只有通过积累经验,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发展。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我将进一步阐述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非经验的观点。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作为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规则和原则。
法律中的各种条文、公约和法规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来构建的,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和应用。
刑法适用的逻辑推理
学 者 将 刑 事 一 体 化 诠 释 为 刑 事 实 体 与 刑 事 程 序 一 体 化 。【法官 适用 刑 法即是 在刑 事程 序 中适用 实体 刑法 的 : 过程, 是刑 事 一体 化的重 要表 现形 式 。而推 定恰恰 又是 法官 适用 刑法 过 程 中兼 具实 体法 与程 序法 的特 征 。
其 次 ,刑事 法 中的 推定也 不 同于逻 辑证 明 。逻辑证
律构成 中要 求 的事实 。 也就 是说判 断法 律构 成所 要求 的 事实特 征与认 定 案件 的事 实特征 是 否同一 , 以及 蕴涵在 法 律 规 范 中的价 值 判 断 与认 定 事 实 的价 值 判 断 是 否 同
一
明是 以确 定 的包含 归属关 系的存 在为 前提 的 , 有确定 具 性 。而 推定是 以经 验 常识 为基础 的 。经 验 常识 不 能得 出 必 然性 的结论 。比如说 去年 曝光 的佘 祥林 案 , 最基 础 的 错 误在 于 被害 人判 断错误 。 在后 山发现 的尸体 是 否为张
判 断 案件 事 实 是 否 符合 刑 法 规 范远 不 是 判 断 5是 否 为
言 就是 由生 活事 实推 定法律 事 实 。一 直 以来 , 刑法 学界 很 多专家 都 不承认 刑 法适用 过 程 中有 推定 的问题 , 坚持 推定 只存 在 于 民商法 领域 。 有学 者将 推定 与类 推适 用 也 混 为一谈 , 张绝对 禁止 。 主 然而 审判 实践 却表 明 , 官进 法 行 逻 辑 推 理 时在 将 生 活 事实 向法 律 事 实 归 摄 过程 中不
刑 法 中 的逻 辑 推 理是 指 以认定 的 案件 事实 和 相 关 的法 律规 范为 前提 , 据 二者之 间 的内在 联系合 乎 逻辑 根 的演 绎 出法律 效果 的演绎 论证 模式 。【简 单而 言就是 小 1
价值判断在法律方法中起到的作用,法理学论文
价值判断在法律方法中起到的作用,法理学论文法律从其产生,就承当了某种价值追求。
无论自然法抑或实证法都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价值,这是议论法律方式方法价值判定的认识论基础。
法律方式方法不应忽视价值判定,法律方式方法的价值判定也不应当被异化,正确认识法律方式方法的价值判定,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1]。
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在司法活动中的恰当运用,将有助于某些特殊案件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将较大程度上促进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道路上有序有效有力发展。
一、法律方式方法与价值判定的辩证关系法律方式方法论的最高层面或者讲核心层面是法律思维[2],能够讲法律方式方法是法律人运用特有的法律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价值判定主要指特定主体通过对特定客体属性的分析,综合考量作出最符合主体需要的价值选择。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在这里经过中必然要追求一定的价值。
有人以为,方式方法论主要包括三大块,就是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式方法和价值判定。
这三者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切联络。
这意味着法律方式方法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价值和案件情势的结合[3]。
由此能够看出,法律价值属于法律方式方法研究的基本对象和基础领域,法律方式方法有必要恰当的运用法律价值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判定。
因而,研究法律方式方法是运用价值判定的一个重要平台,而运用价值判定是研究法律方式方法的关键领域,两者之间相互融合,互相促进。
法律方式方法与价值判定是辩证统一的,深入理解二者的科学内涵,有助于深切进入把握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功能和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
二、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意义邹论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意义是指价值判定在法律方式方法中起到的作用和发挥的功能。
不可否认,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对于某些复杂案件的有效处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有效统一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 一) 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理论意义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理论意义基于价值判定的经过是法律方式方法运用的详细经过,价值判定的选择是法律方式方法证明的逻辑选择。
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
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李桂林【内容提要】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与指导。
本文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认为法律推理应当遵循三条实践理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论证原则、可普遍化原则。
文章还认为,要通过可普遍化的论证来实现法律推理的合法化,必须正确对待逻辑与经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推理/实践理性/自由裁量法律推理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领域。
任何法律推理活动,不论多么具体,都会以某种法理学理论为其根据。
反过来,任何法理学观念,无论是多么抽象,都应该能够从理论上解释、说明并指导法律推理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推理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它也引起了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注目。
本文试图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为法律推理活动提供理论基础。
一、法律推理的实践性与实践理性限制法官在司法活动之中的自由裁量、约束司法权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理学的基本关怀。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封闭的系统,司法判决可以从可普遍适用的、定义完整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之中通过演绎推理获得,依此观点,演绎推理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客观性。
然而,这一形式主义的法治图景在经历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欧洲大陆自由法学的冲击之后已经幻灭。
(注:“判决能够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之中逻辑地推演出来”被哈特总结为传统分析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而这一命题也往往被认为是形式主义法学基本观点的典型表述。
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这一观念在大立法化时代得到了强化,成为当时的主导观念。
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断案。
同时,人们也相信,法律体系已没有漏洞,可以完全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而在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法学家们也相信普通法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法源来解决一切法律争端。
参见Douglas Lind,Free Legal Decision and the Interpretive Return in Modern Legal Theory,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1993,p.161.)防止司法专横的目的不能以形式主义法律观为依托。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作者:王书堂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9期摘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前提的确定:小前提的认定、结论的推导都渗透着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官借助于价值判断而达到正当判决。
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研究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方法对实现司法实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价值价值判断评价判断规范判断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9-081-02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就是要对发生的案件做出法律上的评封,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准则,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事实认定正确。
适用法律准确,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结果。
事实认定不正确,必然会导致适用法律不正确,进而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
所以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公正处理案件的关键。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司法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来实现的,司法审判中很多错案的发生往往与认定事实有误相关。
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不是像一架“自动售货机”或“绞肉机”那样,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材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始终保持着原汁原味。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三段论推理不仅仅指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而且也有价值判断。
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离不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离不开价值判断。
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没有价值判断也就没有法律适用,价值判断是法律适用过程获得正确裁判不可或缺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的确定、小前提的认定、结论的推导都渗透着法官的价值判断。
因为如何准确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怎样正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以及由此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并说明这个大前提就是调整这个小前提的法律规则,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都需要一定的价值的指引。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吴富丽辽宁大学20XX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
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
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
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
”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
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
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
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法律逻辑基本知识
法律标准推理与个案适用推理
• 法律标准推理:又称为法律标准命题之间的推导, 是指由一个一般性〔普遍性或全称〕法律标准命 题〔即“制定法标准〞〕,推导出另一个一般性 〔普遍性〕法律标准命题〔即“裁判标准〞〕的 推理。“标准推导标准〞的推理。
• 主要表现为:根据某个一般性、普遍性、综合了 多种假定情况的法律标准命题〔立法者制定的法 律标准〕,推导出它所包含的、可适用于某个具 体案件的法律标准命题〔裁判标准——法官进行 裁判时所遵循的法律标准〕
经典逻辑为根底的法律标准推理。
第三种含义
• 这个意义上的“法律推理〞成为“法律逻 辑〞的同义语。按照西方法学家们的说法, 法律逻辑就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法律推理 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
• 法律逻辑或法律推理就是法官、检察官或 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 中,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合理的一种技 术,因而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 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工具或 智力手段〞。
第二种含义
• 随着现代逻辑尤其是模态逻辑〔标准逻辑, 也称道义逻辑〕内容的日益丰富及其影响 的日益扩大,国内外不少逻辑学家和法学 家主张,应将现代逻辑的理论应用于法律 领域中去研究其他的逻辑问题,建立以法 律推理为核心的法律逻辑体系。
• Ziembinski:“标准推导标准〞的推理 • Knapp & Gerloch: 法律推理主要就是以非
实质推理〔辩证推理〕III
• 一般地说,在疑难案件的情况下需要进行 实质推理,这种推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也为法官留下了滥用权利的空隙。
• 实质推理一般不以或不仅仅以确定的法律 条款作为推导依据,它必须以价值判断为 主要依据或作为隐含前提进行推导。
• 实质推理结论的合理与否一般不取决于推 理的形式结构,而依赖于分析法律规定或 案件事实所形成的价值判断。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21年法理学多选题(3)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21年法理学多选题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2021年卷一多选第51题)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能够带有道义助动词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司法部答案」AC「网校答案」C「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条文「解析」选项A表述不严谨。
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能够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选项B错误。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选项C准确。
道义表示说话人对事件的社会价值观,有三种道义语义:义务、允许、禁止。
常用的道义词主要由助动词来表现:必须、应该、理应、该、能够、禁止等。
规范语句中不管是命令句还是允许句,都能够带有道义助动词。
选项D错误。
法律条文能够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该条规定表达的是法律规则。
52.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能够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实行审判?()(202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司法部答案」ABC「网校答案」AC「考点」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解析」选项A、C准确。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试析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建构的价值判断
试析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建构的价值判断论文摘要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
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
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小前提价值判断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司法公正一、引言司法三段论是大陆法系进行司法裁判的基本思维模式。
司法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结论的过程。
对于一些案件简单的案件运用三段论进行推理往往可以快速而准确地得出结论。
然而当遇到案件事实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时,就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评价,使凌乱的事实明晰化,这时不可避免地带有法律上的判断,其中也包含法官的主观认知,此即价值判断。
在司法裁判理论中,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构成了司法裁判的核心问题。
司法裁判的最高目标是实现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法官严格按照三段论进行推理的过程体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但遇到仅依靠形式推理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时,价值判断的运用便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漏洞从而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本文重点讨论价值判断对于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建构的影响。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小前提建构的基本过程,它是法律适用者的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间的活动。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第二部是对经证明的事实进行评判和选择,形成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
二、小前提建构的基本过程恩吉斯认为,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构建过程是三步曲:“首先要确定发生的生活事实,即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象;然后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确认;最后将案件事实作如下评价——其确实可以归类于法律规范之下。
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
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疑难案件视野下的实质法律推理案例援引:【美】“罗伊诉德州案”具体案情1969 年,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化名罗伊的女孩意外怀孕,根据当时德克萨斯州的刑法是禁止堕胎的。
罗伊无奈就把孩子生了下来,送与他人收养,罗伊非常难过。
当时有两位律师主张堕胎自由,找到罗伊来做典型案例以挑战德克萨斯州刑法。
罗伊便以德克萨斯州刑法剥夺了她的堕胎自由、违反了美国宪法为由,把德克萨斯州政府告上了法庭。
当时此案件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各派学者们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社会团体或组织也举行了示威游行支持堕胎自由。
最后法院于 1973 年以六票对三票的结果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认为德克萨斯州刑法限制了妇女的堕胎自由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宣布德克萨斯州刑法相关法律条款无效。
不过法院并不承认堕胎的完全自由权,便将其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怀孕前三个月,堕胎属个人自由;第二阶段是三个月至六个月,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堕胎手段以保护妇女健康;第三个阶段是六个月到七个月,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堕胎以保护妇女健康,除非为了挽救妇女的生命。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颇于为难,首先在1787 年的时候,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堕胎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立法者们没有考虑到一百多年后的孩子们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德克萨斯州刑法是否违宪,主要依靠法官们对美国宪法的解释;其次,这个案例很具代表性,一方力量可能是和罗伊一样的年轻人,她们渴望堕胎自由,另一方力量可能站在德克萨斯州刑法这一边,是坚持对家庭、社会负责的中老年人,不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引起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会很强烈。
当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集体处理此案件时,只能进行价值衡量,得出的判决结论也只能是价值判断的结果,这样的判决不是真与假的问题,而是一个哪种裁决更为合理,更为社会公众所能容纳的问题,因此,,本案中的法官对宪法条款进行了创造性的解释,体现了法官采用的是价值判断的方法而不是形式逻辑的方法,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疑难案件的处理确实是很困难的,法官必须采用价值判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官这时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就是实质法律推理。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1.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种形式。
形式推理是通过逻辑演绎,从前提中得出结论,例如,如果所有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那么人也是有血有肉的。
实质推理是通过加入与案例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从而得出结论,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推理的逻辑结构:推理逻辑结构包括前提、中间环节和结论三个部分。
前提是推理的基础,中间环节是推理的过程,结论是推理的结果。
在法律逻辑学中,前提通常包括法律规则、事实和价值判断。
中间环节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到结论。
3.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规则包括一般性推理规则和特殊性推理规则。
一般性推理规则包括分类、归纳、假设、演绎等;特殊性推理规则包括案例比较和法条解释等。
掌握这些规则对于正确进行法律推理至关重要。
4. Fallacies(谬误):在法律逻辑学中,常常会出现错误的推理和论证。
了解和识别这些谬误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逻辑学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谬误有假设性谬误、循环论证、毫无根据的陈述、过度推理等。
5.法律论证的结构:在法律逻辑学中,论证是推理的一种形式。
论证的结构包括法律论点、支持论据和反驳论据。
法律论点是所要证明的结论,支持论据是用来支持论点的事实或证据,反驳论据是为了驳斥对方的论点而提出的反对意见。
论证的结构应当合乎逻辑,并且可被证据所支持。
6.法律推理的实际应用:法律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正确应用法律。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推理方法和规则。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来推理犯罪行为的存在和证据的可信性。
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证据来推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法律逻辑学复习的要点,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同时,还需要通过大量的练习和案例分析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知识。
祝你学习顺利!。
司法裁判的价值合理性
司法裁判价值合理性问题探析沈海风1(中共浙江省绍兴县委党校浙江312000)内容提要:通常认为,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随意性,缺乏科学性,因而将其排除在外。
文章通过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得出,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然后通过对合理性的探讨得出,在论辩的意义上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是具有合理性的,而不是恣意的。
关键词:司法裁判,价值判断,合理性价值判断一直被认为是主观随意的,不具有科学性,因此在司法裁判中也就要求法官尽量避免作价值判断,严格遵循司法三段论。
但是,司法裁判中真的不存在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真的完全是主观恣意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笔者运用法律逻辑学来论证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必要条件,并运用论辩理论说明在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是可以具有合理性的。
一、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必要条件在司法裁判中是否存在价值判断呢?答案是肯定的。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大小前提的同一性基础上。
传统的司法三段论认为,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然后由三段论的逻辑法则可以必然推出判决结论。
但是这种看似科学而且常用的推理,其实隐含着一种逻辑“跳跃”。
因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即关于案件“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事实判断,而其大前提和结论是关于某类或某个特定的行为事实“应当或不应当”承担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断定,属于典型的规范判断。
2也就是说,法律推理本质上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规范判断。
在科学推理中,例如“人都是会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人都是会死的”与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都是事实1作者简介:沈海风(1980-),男,浙江绍兴人,绍兴县委党校教师,法学硕士2张继成:《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其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命题,也即:人的属性会死是客观的,苏格拉底是人也是客观的,那么,由于小前提的陈述对象“苏格拉底”真包含于大前提的“人”,那么“苏格拉底会死”这个结论就具有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
浅谈法律推理
f 一 裁 决、 处结 论】 以 , D 判 所 q 例 如我 国《 法》 7 刑 第 4条规 定 : 对于 累犯 , “ 不适 用缓 刑 。 “ ” 累
上 是 一种 对法 律推 理概 念 的误解 。法 律推 理 应该 是逻 辑推 理在 犯 ” 是行 为要件 ,不 适用 缓刑” “ 是相应 的法律 效果 , 果确认案 件 如 法律领域 中 的应 用 , 重在体 现或主 要描 述的 是法律 适用 的推理 事 实张三 是 个 累犯 , 么 得到 结论 就是 张三 不适用 缓 刑 。 它 那
法 律推 理 在法律 领域 中 的运用 是广 泛 的, 从立 法 、 法 、 执 司
法、 对法 律 实施 的监督 及至 一般 公 民的法律 意识 中, 都包 含着丰
富 的法 律推 理 思维过 程 。 例如 在刑 事侦 查活 动 中, 查人 员从 案 侦
发 现场 的蛛 丝马迹 来推 论 案件 发生 时的情 况 , 案人 的 外貌 、 作 心 理 特征 等等 , 官运 用一 般法 律规 则对 具体 案件 进行 审 理、 出 法 作 裁定, 这些 都是法 律推 理活 动 。 通 常人 们在 对法律 推 理的研 究 中, 往容 易 出现 一个误 区 , 往
个 方面 。 其最 典型 的体 现是 英美 法系 的 国家 里“ 法官 造法 ” 法 官 通 过 逻辑 演绎 就可 以合乎 逻辑 地得 出相应 的裁 判 结论 … ’ , q 。因 做 出判决 地过 程实 际上就 是“ 造法 ” 的过 程 。 此 , 律推 理 的基 本形 式 ( 法 并非 唯一 形式 ) 是最 简单 的形 式 , 也 就
题 , 以语 句 的形 式表现 出来的 法律 规范 , 是 它是 由把一 定 的行为 构成 要件 和 ~ 定的 法律 效果 联 系起来 的 假 设命题 构成 的 。而最
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缺失及运用
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及运用摘要: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认为法律条文是唯一的判案准则,因此我国目前司法体系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这种法律推理形式使判案结论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但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并不是机械的操作方式,还在于它并不限于形式推理,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着实质推理进行裁判。
关键词:实质推理、形式推理、司法公正一、实质法律推理的内涵及其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普遍性、成文法的滞后性与保守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多义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一些问题往往用形式推理的方式难以解决。
例如,当案件事实既可适用此规则又可适用彼规则,或两个规则都不可完全适用,并且这些都可适用或都不可完全适用的规则间又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而且必须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理由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而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而又都有一定道理的利益间进行实质权衡推理,这就是实质法律推理。
这种推理,主要是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按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关于实质推理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范围,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列举如下几种情况: (1)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2)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又失公正。
有学者认为上述列举的适用情况不全面,指出法律实质推理的适用大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出现”法律空隙”;(2)法律规范的涵义不清;(3)法律规范相互抵触; (4)面临”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 (4)法律条款包含了多种可能的处理规定。
实际上,归纳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案件面临着”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矛盾时,当严格适用法条文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是既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二是当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时,需要法官依据法律规则、立法精神,甚至是法理进行辩证推理,从中选择正确的判案依据。
司法三段论探讨
司法三段论探讨作为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限制司法权力的任意和专横,维护法律的安定,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化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近代法治理想尽管限制司法审判中人的主观恣意,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在实际司法裁决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地位同样不容忽视。
标签:三段论;形式公正;价值判断在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之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判决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也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结果的推理过程。
这一法律推理所反映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司法三段论。
但是自20世纪以来,司法三段论成为学者聚讼纷纭之地,其间,有挽歌,也有恋曲。
①笔者认为:三段论尽管不能为思维的真理性提供绝对担保,但在保证个人思维以及集体思维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司法三段论在法律表达和论证的经验领域,而不是在经验之外的司法认知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然而由于三段论遮蔽了一个显而易见的裁判难题,即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法官的能动性受到高度的重视,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理由。
因此,我们必须在规范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技术时,还必须确定价值判断在司法三段论中的地位。
一在人类法律史上,把通过逻辑的司法三段论推崇到极端的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和美国的兰德尔司法裁判论,它们都是非常典型的法律形式主义。
在法律形式主义看来,司法三段论裁判模式是以逻辑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逻辑是司法三段论的重要工具,它对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司法中,人们之所以偏好运用三段论推理,是由于三段论是关于思维的规则,“法律如果要受到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而法律论证要被人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规范”。
②而三段论推理“使结论更加客观、更合逻辑、更加合理,从而使结论具有不可抗拒的逻辑力量”。
③其合理性在于这种推理形式能够说明判决中的司法推理过程是由逻辑过程推导出来的而非法官在运用自身的思考方式进行判断。
墨子“杀盗非杀人”的法律价值分析
颜渊》 也就是说君臣父子按照各自的应有之道去做 , ) 君要
地发现, 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 与‘ 是’ 不是’ 等 像个君的样子, 臣要像个臣的样子, 父要像个父的样子, 子要
连系词, 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 ‘ 应该 ’ 或一个‘ 不应 像个子的样子, 前面一个的君、 父、 臣、 子是指一种事实的存 该’ 联系起来的……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 在, 后一个君臣父子并不是事实存在, 而是对前面一个事实
这样的暴君有价值可言吗, 你能否认他们的事实存在吗?当
以孟子说:贼仁者谓之 ‘ ’贼义者渭之 ‘ ’ “ 贼 , 残 。残贼之人
的观点, 像奥斯丁所说“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 其功过则完全 然不能, 但也更不能否认价值对这种事实的强制性要求 , 所
类科学 日 益发展的背景下, 人们不能将视野局限于“ 与 谓之‘ ’ 是” 一夫 。闻诛一夫纣也 , 未闻弑君也。 ( 孟子 ・ ”《 梁惠
雨” 这一事实, 二者是无逻辑联系的。但将人的努力加进去 逃不脱废除的命运; 一个严重违反道德法律的不肖之徒也有 的社会事物而言, 二者又是不能分开的,应该人工降雨” “ 和
一
“ 人工降雨” 这二者间就有逻辑联系, 只有天干旱需要人工降 脱法律的惩罚直至极刑的消灭。都 自称师承休谟的边沁和 雨这一价值判断, 才能导致人工降雨这一事实判断。法律具 哈耶克二人观点相左。哈耶克对边沁进行了激烈的批评, 认
道德学体系, 并使我们看到, 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 的价值要求, 比如“ 、 君 臣的样子” 就是像周文王( 那样敬 君)
对象的关系上, 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l 很多人将休谟 德保民, ”J 像周公( 那样赤胆忠心。当然, 臣) 读者会说, 纣 桀、
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法学1102 王雅芳20似乎在张文显教授的书中没有直接提到价值判断这个问题,但是从博登海默先生书中关于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在张文显教授的书中,价值判断是蕴含于法律推理这一节之中的。
而且张文显教授关于法律推理的讨论,我认为完全可以说是借鉴博登海默先生观点的,我想对此问题,还是先从博登海默先生的观点开始讨论,因为这其中涉及价值判断的内容比较清晰。
另外,要充分认识到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并不只能看第八十二这一节的讨论,其是博登海默先生在前述讨论之后的总结,而前述内容却是关于法律逻辑之法律推理的讨论。
在这种结构安排上,我们就可以知道价值判断与法律推理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或者说讨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就是讨论其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
这是从作者写作思路安排的一个推理,当然,实质上价值判断确实是法律推理的核心,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那么价值判断是什么呢?凯尔森说,价值判断就是依据一有效规范对一种事实所作的应当是这样或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这个观点太过笼统,未能道出价值判断的内涵。
价值判断可以说是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博登海默先生前面讨论的主要是司法领域的价值判断,后面才提到了立法领域的价值判断。
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判断主要就是指司法过程中法官的价值评价,比如对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合乎正义或公正的评价。
其实这也是我们从常理上或者个人思维逻辑上来理解价值判断,因为我们都知道法官在审判案件运用法律时必然有自己的思维逻辑和判断标准,即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甚至可以说,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也正是运用法律推理在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来获得个案裁判上的“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也就是法官的价值判断所要追求的。
立法领域的价值判断就是那么法律推理又是什么呢?通过法律逻辑学的学习,即使没有专门学习过逻辑学,正常思维上我们也应该知道进行法律推理的前提是必须具有法律概念,因为法律推理就是关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法律规范则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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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00629〔作者简介〕张继成(1964—),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律逻辑学研究。
① 博登海默、波斯纳、哈特、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弗里德曼、川岛武宜等人在其著作均有专章专节讨论法律推理问题。
美国学者史蒂文・J ・伯顿著有《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一书,可见国外法学界对法律推理十分重视,相较而言,我国法学界对此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
② 本文中的价值判断有两种含义:价值判断是指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是动词性的价值判断。
广义的价值判断是指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的结果,是名词性的价值判断。
名词性的价值判断是动词性的价值判断的结果,动词性价值判断的目的是为了得出名词性的价值判断。
两者互为表里,不可分割。
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摘要〕 文章认为形式法律推理中,只有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打开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通道,避免出现“中词不同一”或不合“实质正义”的错误。
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这些功能对于法律推理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
因而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关键词〕 价值判断; 法律推理; 同一性〔中图分类号〕D9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1)01006505 法律推理是司法人员(主要是法官)以相关的材料构成法律理由,运用有关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导出确定的判处、裁决结论的思维形式。
“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1]它是一项应受法律规制和调整的法律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国外学者十分重视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①然而,也有一些重要问题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例如,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是什么?博登海默认为,在法律分析推理中,价值判断的作用极小,而在法律辩证推理中,价值判断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学者雍琦、金承光则进一步指出,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否则便是形式法律推理。
[3]这两种观点笔者都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无论何种法律推理,都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
一、价值判断是形式法律推理的灵魂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其基本公式是:M 法律要件有P 法律效果(大前提),S 案件事实符合M 法律要件(小前提),故S 亦有P 法律效果(结论)。
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依据同样的前提就应得出相同的结论。
比如,根据同样的犯罪事实,同样符合法律规范的假定情况,就应援用相同法律条款,得出相同的裁决、判处结论,这是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但是不是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只要有相关法律条款与认定的案件事实,而“不掺杂或介入其他非法律因素”就可以自动地得出裁决、判处结论呢?[3][143]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法官适用法律推理的智力活动,就犹如一架“自动售货机“或“绞肉机”: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材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着原汁原味。
[4]这种认识已为当今有识之士所抛弃。
相反,他们认为,法律推理“不仅仅指形式逻辑,而且是价值判断”。
[3][22]法官活动的逻辑不属于认识思维的逻辑,而属于“情动思维的逻辑”,其理想不在于各种思维结果的真实性,而在于思维结果的生活价值或利益价值。
[5]可见他们也认为,法律推理是不能离开价值判断的。
②逻辑学告诉我们,任何形式的三段论推理都必须建立在大小前提间的同一性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它不仅要求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必然性的逻辑联系,而且大小前提在性质上也必须具有同一性———要么两个前提都是事实命题,要么两个前提2001年3月第17卷 第1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Social Sciences Edition )Mar.2001Vol.17 No.1都是规范命题。
这样,只要前提是真实的或恰当的,那么按照相关的逻辑规则进行推演就可以获得一个正确的结论。
但在法律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规范命题,而小前提却是一个事实命题。
规范命题只有恰当不恰当、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而事实命题却具有真假与否的问题,两者的性质显然不同。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有同一性,缺乏获得有效结论的逻辑基础。
如果强行推演在逻辑上将会导致“四概念”的错误。
合乎逻辑是法律推理具有合理性的最低标准,[6]法律推理必须受逻辑的规范与制约。
这样,在法律推理中,解决大小前提的同一性也就成了构建正确法律推理的关键所在。
笔者以为,只要对大小前提进行价值判断,才能判定大小前提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才能为获得有效判决结论打开逻辑的通道。
具体地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来确定大小前提之间同一性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1、价值判断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要素。
形式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从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援引出来的法律规范命题。
而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命题都有它的立法宗旨和理由,即立法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法律所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法律正是通过对一定社会利益的保护,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人类生活和文明的进步。
也就是说,任何法律规范命题都始终为“应该怎样”这一应然命题所支配,而“应该怎样”说到底都是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对一定利益集团的某种需要的肯定,这种肯定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在法律规范文件中,这种肯定性价值判断表现为立法者要求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对这种利益的保护。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司法人员则必须通过有效的司法活动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来恢复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重树立法价值判断的权威。
既然法律规范命题都包含有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那么法律规范命题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之间具有怎样一种关系呢?笔者以为:先有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后有法律规范命题,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是法律规范命题的精髓、内在依据,法律规范命题是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命题中的法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集中地反映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说的“立法以价值判断为依据是明显的,例如先有‘因被欺诈或被强迫而向他人转让了财产权的人,可请求恢复其财产权’的价值判断,然后才有依据该价值判断制定的‘现在对该财产所有或占有的人必须返还’的规定”。
由此可见,“立法不过是一定价值判断的记录”,[8][620]价值判断是法律的最重要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实质所在,它体现了法律秩序的目标和理想状态。
既然法律规范命题实质就是价值判断,我们理所当然地可以这样认为,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中也必须包含有价值判断,而且这种价值判断还必须与法律规范中所隐涵的价值判断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样,大小前提之间才会具有同一性,案件事实才有资格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
因此在法律推理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就成为法律推理获得有效结论的一个必要活动。
2、只有经过价值判断,案件事实中的价值判断才会显现出来。
形式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描述的是案件事实,属于事实判断,事实判断在没有进行价值判断之前,与自然事实是没有区别的,“自然的东西是自在地天真,既不善也不恶。
”[9][145]以吸烟为例,在科学家进行大量的试验证明以前,吸烟就一直有害于健康,但科学家的揭示、评价才使人们认识到这一危害性,人类才开始了禁烟运动。
由此可见,一个事实是否具有价值,只有经过价值判断才能得以明确。
然而自休谟开事实———价值二元论以来,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这无疑是正确的。
因为,事实判断揭示的是客体的性质和特点,说明客体是什么以及客体各要素之间与客体的关系;而价值判断揭示的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性质、功能之间的关系,它是一种评价活动的结果,它是评价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的判断。
在价值判断中,有一种对于价值判断而言是决定性质的因素:人的需要,这就是价值判断的精灵,正是这个精灵,使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有了泾渭分明的区别。
但有些西方学者将两者之间的区别看成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推理小前提描述的案件事实虽然属于事实判断,但案件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一种社会事实,其主体不是别的,而是人,而“人是一个属于两个世界的公民,一个是自然世界,另一个是价值世界,而且他还致力于在这两个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2](196)例如,盗窃案件事实就是行为人在进行了各种价值比较、选择之后而行使的能满足自己需要的行为,它对行为人具有正价值。
因此,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了行为人的价值判断。
同样,盗窃案件事实对于受害者和司法人员来说具有负价值,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所有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司法人员通过司法评价活动就可以得出“盗窃行为是一种非法66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
因此,只要将“人的需要”或“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作为司法价值判断活动的标准,就可以从案件事实中推出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就可以打开由大小前提推出合理结论的逻辑通道。
3、价值判断使大小前提间的同一性得到确认如前所述,法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联系,集中地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规范命题本身就是立法价值判断的外在表现形式。
所以,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只要找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也就会找到待处理案件应当援用的法律规范,也就完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司法归类活动。
这样,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间不仅在形式上具有了同一性———构成要件相同,而且也具有了实质上的同一性———司法者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相同。
这样的法律推理,既包含了形式论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符,又包含了实质论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相同;形式论证是法律推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实质论证是法律推理的内在根据,是形式论证的深化,是对形式论证的论证。
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查明李××盗窃某公司二千元,且挥霍一空,无法追回,故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