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乳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
牛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牛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牛奶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牛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牛奶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关于牛奶质量的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各国最基本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对于牛奶行业而言,该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禁止使用劣质、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
2. 牛奶质量标准各国针对牛奶的质量标准均有相应法规进行规定。
例如中国的《乳制品及乳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欧盟的《牛奶及乳制品品质标准》等。
这些标准对于牛奶成分要求、微生物指标、添加剂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3. 牛奶检验检疫规定牛奶作为食品,需要经过相关检验检疫才能上市销售。
针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对于未通过检验检疫的牛奶产品,相关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二、关于牛奶经营行为的法规1. 食品经营许可各国要求牛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才能经营相关产品。
对于未经许可的牛奶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并暂停经营。
2. 不当广告宣传处罚一些不法商家可能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来误导消费者,对于这种行为,各国均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
例如中国的《广告法》以及美国的《虚假广告法》等,都对于虚假宣传给予处罚。
3. 假冒伪劣产品处罚在牛奶行业,也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均予以打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牛奶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通报对于牛奶行业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通常会先行作出警告通报,要求企业改正错误并保证质量安全。
2. 罚款对于粗放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罚款。
3. 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的牛奶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并暂扣相关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6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一项面向乳制品行业的规章制度,旨在确保乳制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它是乳制品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是实现乳制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乳制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1.生产设备和场地要求:乳制品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易清洗和易消毒。
生产场地应保持清洁、整洁,符合卫生条件。
2.原料选择:乳制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和过期、腐败的原料。
3.生产工艺: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科学的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4.检测和控制:乳制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和成品检测制度,对乳制品进行质量把关,确保产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包装与储存:乳制品的包装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严格监控和检测,确保包装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相匹配。
乳制品在储存过程中应注意环境温度和湿度,避免阳光直射和与有害物质接触。
二、乳制品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1.销售资质和人员:乳制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销售人员要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2.销售场所和环境:乳制品销售场所要求整洁、干净,应避免与有害物质和异味物质接触。
销售环境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乳制品的储存要求。
4.进货和库存管理:乳制品销售企业要对进货渠道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货源的安全和质量。
对库存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严禁过期产品的销售。
5.售后服务:乳制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乳制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机构: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乳制品企业的监管。
2.检查和抽检: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对乳制品企业进行质量和安全监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与相应对策
乳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与相应对策乳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之一,对于质量安全问题非常重要。
然而,乳品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例如添加有害物质、使用过期原料、生产环境不洁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对于添加有害物质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乳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
加大对生产企业的抽检频率,提高抽检的覆盖面,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乳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料采购与追溯体系。
加强对原料的监控,确保原料的品质符合要求,避免使用过期原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原料追溯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找到原因,做出正确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另外,乳品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环境的管理。
生产车间应保持干净整洁,划分区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得以防止。
加强对员工卫生意识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遵守操作规程,尽量避免外界污染物进入生产环节。
最后,要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的宣传与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传递乳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和食用乳品。
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学生对于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意识,增强他们对乳品质量安全的重视。
综上所述,乳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与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要加强监管,企业要严把质量关,消费者要有意识地选择安全的乳品,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只有这样,乳品行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并为人们的健康贡献力量。
乳品作为重要的食品品类之一,对人们的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乳品行业频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潜在风险。
乳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侵害了人们对食品的信任,也阻碍了乳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挖掘乳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乳品质量安全存在添加有害物质的问题。
一些不法企业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添加有害物质来增加乳品的数量和口感。
2010国办发42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0〕42号【发布日期】 2010-09-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
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
乳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与相应对策
2003 年 1~5月
2.05
1.53
创汇1706.7万美元,比
1995年分别增长69.8%
2004年 2.14 1.58 1~6月
和89.8%。
增长率 4.4 3.3 %
0.05 0.17
0.047 0.27 -6.0 5.3
202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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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乳品质量安全现状和产生
问题的主要原因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乳品质量安全方 面还存在着值得重视的问题。近期,国家质检 总局对乳制品质量进行了质量抽查,共抽查了 北京、上海、济南、青岛等10个城市40家企业 的40种产品,合格29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 72.5%。本次抽查发现以下一些主要质量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不按标准组织生产,造成产品的 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二 是部分企业管理不善,生产设备陈旧落后,生 产环境差,致使部分产品微生物指标严重超标。 三是部分产品检出防腐剂苯甲酸。四是个别企 2022业/9/18产品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 10
收多收少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有
2022收/9/18无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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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乳品质量安全现状和产生 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关于我国乳品质量 90
安全的现状。
80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 70
中国 奶制
近几年,我国乳品质量安 60
品产
全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50
量
对扩大乳品市场发挥了重 40
要作用。
30
20
10
2022/9/18
劣 质 奶 粉
执法人员在检查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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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应对策
二、加强乳品安全的宣 传教育
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 一些科学、健康的饮乳 宣传活动,改善人们的 饮乳方式和提高人们的 辨别真伪能力
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和健康,对乳制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婴儿是乳制品最大的消费群体。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将关乎下一代的发育和成长,甚至关乎生命的安危。
当然,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也关乎牧民的切身利益。
但近几年来,乳制品质量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给我国乳制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分析及对策措施,卢宝川)奶业是节粮、高效、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奶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对于改善居民膳食结构、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奶业生产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奶类产量、生产方式、规模结构和存栏数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强。
但是,在我国奶业生产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风险因素突出:奶牛养殖成本增加,比较效益下滑,部分散户亏损,退出养殖环节;饲料营养不均衡,奶牛疾病频发;原料奶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国有品牌的信心;奶农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奶农缺失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原奶收购价格等等。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奶业生产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地发现风险因素和预防风险发生,因此,研究奶业生产风险因素与防范对奶业生产有重要意义。
二.我乳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奶类总产量和人均占有量都实现了稳步增长!仅次于印度和美国位居世界第三位(我国乳业发展历史,现状,问题及对策,刘永峰,李建科,林森)。
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柴团公司发布召回声明,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浮出水面,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爆发。
接着,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结果,河北三鹿、山西雅士利、内蒙古伊利、蒙牛集团、青岛圣源等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
三聚帮胺奶粉事件引起中国奶业地震,国内外舆论哗然,消费者对国产乳制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受到重挫,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竞赛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一、问答题1、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哪些环节的管理?答: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2、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哪些环节的管理?答: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制品进口环节3、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工商部门负责哪个环节的管理?答:乳制品销售环节4、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哪个环节的管理?答: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1、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2、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4、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没有必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6、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7、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但要以不接受强制免疫。
(×8、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9、超过2个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可以销售。
(×10、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11、为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
(√12、乳制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13、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天天3·15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在行动
502021/03中国食品工业天天3●15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在行动文/实习记者 张 燕今年315期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食品风险隐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教育,积极构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除了瘦肉精羊肉等已曝光的问题以外,整治行动对象还涉及农产品、乳制品、校园食品安全、餐饮餐具,以及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等,时间跨度不仅仅局限于315前后。
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集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及伊利、蒙牛、光明、飞鹤、君乐宝、三元、完达山、圣元、银桥、新希望、雀巢、美赞臣等12家大型乳企相关负责人,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会议,督促乳品企业“言必信、行必果”,进一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举办“提升乳品质量 企业公开承诺”活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带51MAR. 2021CFI 领乳品行业发出“提升乳品质量 我们共同行动”倡议,上述12家大型乳企向全国消费者“晒”出责任、亮出承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会议总结了“提升乳品质量 企业公开承诺”活动落实情况。
自活动开展以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推进乳品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广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管理,探索优质奶源基地建设模式,通过组织质量大赛、发布自律公约、开展诚信体系评价、普及乳品营养知识,推动乳品质量与消费信心提升。
12家大型乳企积极落实公开承诺事项,立足各自优势,加强奶源建设,建立内控标准,完善管理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完善追溯系统,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是美好生活的基础,乳制品是食品安全的代表性产品,提高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乳品行业的责任和使命,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始终把责任挺在最前面,深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参会乳企一致表示,将进一步落实承诺事项,提升乳品质量,靠优质的产品取信于民,下决心把乳业做强做优,生产出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的高品质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1.为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乳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乳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科学、公正、有效。
第二条定义1.乳品:指从奶源动物(如牛、羊等)中提取的膳食有用成分,以及经过相关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各类乳制品。
2.奶源动物:指经人工饲养、使用合法饲料产生奶源的动物。
3.乳品质量安全:指乳品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不仅满足营养和功能要求,还具备无害、无虞的特性。
4.乳品生产经营者:指从事乳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5.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指依法承担乳品质量检验、监督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乳品质量监督体系第三条监督体系的建立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乳品质量监督体系。
2.乳品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乳品溯源系统和投诉举报渠道。
第四条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1.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能力,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
2.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乳品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乳品溯源系统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品溯源系统,实现乳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乳品溯源系统应当记录乳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包装物料等信息。
3.乳品溯源系统的数据应当存储可靠、安全,并可供监管部门检索。
第六条投诉举报渠道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章乳品生产质量管理第七条乳品生产许可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
2.乳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奶源动物管理1.奶源动物应当在规定的防疫和饲养条件下进行饲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B 年。
A、1年B、2年C、3年D、4年2、生鲜乳交接单一式 B 份。
A、1份B、2份C、3份D、4份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 B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 A 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A、30日B、60日C、90日D、20日5、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 C ,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A、果汁B、饮料C、饮用水D、其它6、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除没收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外,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__C _罚款。
A、10倍B、20倍C、30倍D、40倍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A 罚款。
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40万元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 C 。
A、《生鲜乳生产记录》B、《生鲜乳运输记录》C、《生鲜乳销售记录》D、其他记录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 C 信息档案或记录。
A、押运人B、驾驶员C、交售人D、管理人1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 B ,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
A、检测B、留样C、化验D、保存11、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 D ℃之间。
A、0~2B、1~4C、1~2D、0~41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 C 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B 年。
A、1年B、2年C、3年D、4年2、生鲜乳交接单一式 B 份.A、1份B、2份C、3份D、4份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 B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 A 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A、30日B、60日C、90日D、20日5、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 C ,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A、果汁B、饮料C、饮用水D、其它6、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除没收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外,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__C _罚款.A、10倍B、20倍C、30倍D、40倍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A 罚款。
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40万元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 C 。
A、《生鲜乳生产记录》B、《生鲜乳运输记录》C、《生鲜乳销售记录》D、其他记录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 C 信息档案或记录.A、押运人B、驾驶员C、交售人D、管理人1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 B ,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A、检测B、留样C、化验D、保存11、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D ℃之间。
A、0~2B、1~4C、1~2D、0~41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 C 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制度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包括奶粉、乳饮料、乳制品添加剂等。
第三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卫生安全措施。
第四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乳制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所销售的乳制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章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第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管理机制,对每一批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记录,留存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八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每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追溯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踪,以便处理质量问题和进行召回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乳制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收集机制,及时掌握产品的市场反馈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第十二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体系,定期检查产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加强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质量安全培训,确保产品在销售环节不被串货或掺假。
第四章罚则和补救措施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撤销其生产或销售许可。
第十五条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乳制品,相关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消费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对于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关联法条
附件1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本部分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罚款;(二)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6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罚款;(三)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处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四)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处8万元以上不满9万元的罚款;(五)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食品风险性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4倍的罚款:(一)涉案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二)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地址或者许可类别,但经审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三)监管部门已经受理其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四)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未超过六个月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工商食字[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2010年11月11日)为了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安全,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监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执法,切实提高乳制品监管水平1、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
依法规范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
修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细化和完善对乳制品流通许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日常监管。
加大乳制品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制品经营单位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在乳制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或者发现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对在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工商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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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构成犯罪的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量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且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4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构成犯罪的
吊销许可证。
未报告、处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乳品质量安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犯罪的
吊销许可证。
3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