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尸体解剖有关制度
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是研究死因、明确诊断、检查医疗效果、提高医疗质量,发展医学科学的重要方法之一;
1、住院或急诊病人死亡后,为明确死因需作尸解时,必须事先征得家属家属代表或能
负全部责任者的同意,并签署“尸体解剖同意书”;在未征得家属同意前,不得在尸体上进行违规操作;
2、尸体解剖不能早于死亡后二小时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死亡后二小时内解剖
者,应由二名主治或以上医师诊断死亡,并负责签字证明;
3、决定进行尸体解剖时,原床位住院医师,应详细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经主治医
师及死者家属签字后调换“尸体解剖通知单”,最后把“尸体解剖通知单”送病理科;
4、尸体解剖时,主要负责诊治的医师必须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参加,其他一切与
医疗、教学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参观;
5、凡有医疗纠纷需作尸体解剖者,应及时告知家属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由医务
处报分管领导,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按卫生局规定送指定医学院校进行尸解;
6﹑尸体解剖后,如发现为烈性传染病、中毒、自杀、他杀时应于病理诊断确定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公安机关;。
解剖遗体管理制度
解剖遗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解剖遗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解剖遗体管理工作,确保遗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尊严性。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解剖遗体的管理工作,包含遗体接收、登记、保管、利用和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原则遵从以下原则: 1. 敬重生命和遗体,确保解剖遗体管理工作合乎道德伦理要求; 2.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遗体的合法权益;3. 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遗体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安全;4. 提高科学研究和教学质量,发挥遗体资源的最大价值;第二章遗体接收和登记第四条遗体来源医院仅接收经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遗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 逝世的临床患者,经家属同意捐献的遗体; 2. 未被认领的无名尸体,可通过警方等有关部门转交给医院; 3. 具备合法死亡证明的遗体,符合捐献要求; 4. 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的遗体,经相关部门批准;5. 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遗体。
第五条遗体登记和身份确认1.医院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遗体登记,认真记录和登记遗体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遗体一经接收,应立刻进行身份确认,核对相关证件,确保遗体信息准确无误;3.对于无名尸体,应当及时报警并将相关信息供应给警方,搭配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第六条遗体保管和处理1.遗体应依据解剖需要进行保管,确保遗体不腐败和变形;2.遗体保管应符合卫生要求,采取冷藏等合适的方式进行;3.遗体完成解剖后,应按规定进行敬重处理,如火化、土葬等。
第三章遗体利用第七条合法利用1.遗体可以用于医学教学、科学研究等合法用途,必需经过医院相关部门批准;2.遗体利用应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遗体利用的合法性和道品性;3.遗体利用应最大程度保护遗体的尊严和隐私,禁止任何羞辱、辱骂、嘲讽遗体的行为;4.遗体利用过程中需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教学利用1.医学教学需要使用遗体进行解剖试验等教学活动,需经过相关教学部门批准;2.教学利用遗体时,应确保教学环境乾净、安全,遵守相关操作规程;3.学生参加遗体教学需经过特定道德伦理教育,保证对遗体的敬重和严谨态度。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一、在急诊科救治的患者,死亡原因不清楚,诊断不明确者,要主动动员其进行尸体解剖,以便明确诊断,为医学发展作贡献。
二、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家属对其死亡有疑议,应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以解除疑议。
三、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涉及他伤或意外伤害者要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
四、尸体解剖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并上报医务处,通知病理科尸体解剖。
五、家属对本院尸体解剖持怀疑态度者,应建议其联系外院病理科做尸体解剖,同时报告医务处。
六、死者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者,也应签字明确表示不做尸体解剖,此签字应妥善保管,勿遗失。
七、尸体解剖签字应在24小时以内履行,否则病理检查将不准确,。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如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也应签字。
二、在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后,所在科室应立即报告医教科。
后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具有进行尸检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三、注释:
1、尸体冻存条件是指能够保持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1。
尸体解剖管理制度
尸体解剖管理制度尸体解剖是指对死亡的人体进行解剖,以了解死因或进行医学研究。
由于尸体解剖的操作具有一定风险,同时也关系到死者的家属感情,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尸体解剖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医学研究的合法性、人体尊严的尊重以及对遗属的关怀都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一、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1.非自然死亡或有争议的死因:例如突然死亡、意外事故等需确定其死因者;2.人体器官移植等:互相达成弃权协议,决定通过捐献自己或亲人的器官解救他人的生命;3.研究用途:科学研究,如对疾病的病程和治疗效果进行系统化的观察和分析,发现它的规律性、科学性。
二、尸体解剖管理的程序1.依据死者生前遗愿或家属同意确认方案、选定解剖手术专家;2.选定解剖时间和场所,策划解剖方案;3.严格遵循合理的解剖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解剖操作安全和效果;4.谨慎处理解剖后病理标本与尸体残余部位,安排尸体下葬、火化等后续事宜。
三、尸体解剖管理的管理要求1.遵循法律法规:尸体解剖作为特殊的医疗行为,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2.主张道德质量:为了专业精神和医德,应该在尽一切努力进行有效治疗、抢救工作失败时,才将尸体用于医学研究或有益用途;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文明解剖制度的运作规程和医德、医风等方面规范和道德标准的管理上。
3.尊重死者权益:尊重死者遗体的权益,遵循遗体处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死者家属的意愿。
对死者遗体,应该严格控制尸体解剖的范围和规模,不动用尸体进行简单化的解剖、称重、测量等琐碎工作。
四、尸体解剖管理的监督制度为确保尸体解剖以及后续过程的合规性,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具有以下要求:1.监督职责:要成立专门的尸体解剖监督组,实行领导带班制度,负责监测尸体解剖的各项环节,并及时消除和预防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2.监督依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制定尸体解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3.监督检查:要严格监督尸体解剖的操作流程,对配合公司体检的患者进行解剖时,要对解剖专家的证件进行审查,对解剖记录和切片等病理资料要进行审查。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第一条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第二条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第三条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第四条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第五条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条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八条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第九条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1. 凡临床死亡病例均应争取做尸检。
对死因不明、涉及医疗事故或纠纷者,更应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争取尸检。
2. 临床科室需要做尸体剖检者,由主治医师填写《尸体剖检委托申请单》、《尸体剖检同意书》及《尸检知情同意书》,并由科主任及病人亲属同意并签字,医务处盖章后送至病理科。
传染病尸检,原则上不得进行。
遇有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涉及刑事案件者,应同时报告法律部门。
3. 尸检前,经治医师应主动与病理科医师联系,介绍病情,并提出要求。
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必须到场。
尸检现场应当庄重严肃、严禁死者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4. 进入解剖室必须穿隔离衣。
解剖前核对尸体姓名、性别、有无家属签字。
5. 尸检前,技术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器械、隔离衣、手套、固定器皿及固定液等。
6. 尸检医师按解剖程序进行,技术员协助完成部分解剖工作。
7. 医师及技术员妥善保留固定的大体标本,编号,打包放入容器内长期保留。
8. 尸检后技术员认真清洗消毒解剖器械及解剖台,室。
消毒房屋、器械、台面、换隔离衣及处理废弃物。
9. 尸检结束后应三天内完成详细的解剖记录,写出初步诊断。
10. 标本固定7~14天后取材。
技术组应在两周内完成切片制片工作。
11. 初检医师于解剖后一月内完成组织标本检查及诊断,交上级医师复诊。
12. 尸检结果以病理报告为准,尸检报告必须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签,并归病案中保存。
病理科不准向死者家属提供病理检查结果。
确需了解情况的,需经医务处同意后,由临床科室负责介绍。
13. 尸检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发出诊断报告,疑难病例3个月发出。
14. 普通尸检标本于签发病理诊断报告书之日起保存3个月,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按照尸检前有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办理。
解剖室与尸体管理制度
解剖室与尸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院解剖室的正常运转,规范尸体管理工作,确保患者逝世后尸体的合理保管和处理,并有效防止交叉感染和法律纠纷,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解剖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技术人员、护士和清洁人员等。
第二章解剖室管理第三条医院解剖室是特地用于临床解剖、教学和科研的场合,应当保持干净、乾净,定期消毒,并配备必需的设施和器械。
第四条解剖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并设置防腐料子和吸附装置,以防止异味和毒气泄漏。
第五条解剖室内应保持充分的光线,保证解剖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解剖工作人员的视力。
第六条解剖室内的尸体应依据科研、教学或医疗需要进行合理布置和分类存放,保证解剖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解剖室内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设备消毒和维护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解剖室应设有特地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设备的使用和消毒、尸体的接收、存放和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解剖室内禁止食物和饮料进入,严禁吸烟,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卫生。
第三章尸体管理第十条医院接收过世患者的尸体,应及时通知相关医疗部门进行接收和处理,并在30分钟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尸体应妥当保管,防止腐败、变形或损坏,医院应配备特地的冷藏设备保持适合的温度,保持尸体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医院应订立尸体接收、处理和交接的标准操作流程,确保每一步骤的严格执行,避开疏漏和错误。
第十三条尸体的存放应有特地的区域,依据尸体的分类和需要进行合理的分区,并及时更新尸体存放记录。
第十四条尸体处理工作应遵从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严禁私自处理尸体,尤其是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
第十五条医院应妥当保管尸体个人财物,并在尸体处理过程中完整无损地返还给家属。
医院应做好尸体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包含尸检结果、尸体处理情况、尸体返还等,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医院解剖室及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了解尸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病理解剖室工作制度
病理解剖室工作制度
l.尸体解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解剖的尸体必须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签署的死亡证明;
3 .除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以及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等特殊情况外,施行尸体解剖前需先征得家属和(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并由医院院长批准、主管部门(医务处/科)负责,签署尸体解剖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4.病理科医师在尸检前需研究死者的病案,包括临床诊断、治疗及死亡情况,并请临床医师在尸检时介绍病案情况,提出注意事项及要求以便有目的有重点进行检查,尤应注意与疾病有关部位,勿使遗漏;
5.尸体解剖需要将病人的脏器全部或部分取出,且不能还纳,必须向死者家属和/或单位负责人说明,并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中予以确认;
6.病理医师只承担临床常规的医学解剖。
涉及刑事案件或医疗纠纷的尸体解剖,应到当地行政或司法部门指定的医学院校、医院或法医部门进行;
7.尸体解剖应在死亡后48小时或死亡后尸体冷冻7天之内进行;
8.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尸检档案;尸体解剖报告应在尸检后3个月内发出;
9.尸检标本应至少保存至尸检报告发出后半年,尸检后出现有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者应将标本移交相关部门保存,并有交接手续。
病死尸体解剖管理制度
病死尸体解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内病死尸体解剖工作,保证解剖工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对病死尸体进行解剖的全过程管理。
三、病死尸体解剖的目的与原则1.目的:通过病死尸体解剖,了解病因、发病机制及病理变动,为科学研究供应试验料子,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2.原则: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保密性和敬重死者意愿。
四、病死尸体解剖的申请与批准1.医院内任何医务人员不能擅自进行病死尸体解剖,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批准。
2.申请程序:–医务人员需填写病死尸体解剖申请表,注明解剖目的、尸体来源和解剖所需时间。
–申请表需提交给医疗质量管理部审批。
3.批准程序:–医疗质量管理部收到申请后,将布置专业医师审核申请,并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基于调查结果和实际需求,医疗质量管理部决议是否批准解剖,同时告知医务人员批准决议。
五、病死尸体解剖的操作流程1.解剖准备:–确保解剖器械的干净、齐全、消毒。
–对解剖室进行清洁和消毒。
–确定解剖工作所需的专业医师和助手,并保证其具备相关操作技能。
2.解剖过程:–解剖前,解剖医师应认真查看病历资料和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了解解剖目的和患者病史。
–解剖医师应依照解剖计划进行解剖操作,准确推断解剖范围和方法。
–在解剖过程中,应注意解剖区域的清洁和标记,避开交叉感染和解剖错误。
3.解剖记录:–解剖医师应准确记录解剖过程中的发现、察看和描述。
–解剖记录应包含解剖学名称、位置、大小等具体信息,以及发现的异常情况和解剖结果。
–解剖记录需由解剖医师亲笔签名确认,并送交医疗质量管理部档案。
六、病死尸体解剖的后续处理1.对解剖后的尸体进行整理,恢复尸体原貌,尽量减少解剖痕迹。
2.尸体解剖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尸体无害化处理,防止传染疾病的传播。
3.医院负责供应相应的器具和设备,确保尸体安全、卫生处理。
4.接受解剖的尸体,经亲属同意后,可依照其意愿进行火化或其他处理方式。
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尸体解剖,又称尸检,是指对已故人体进行解剖检查,以查明死因、确定疾病诊断、研究医学问题或教学实践的一种医学行为。
尸体解剖对于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涉及道德、法律和伦理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规范尸体解剖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解剖尸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尸体解剖制度,保障尸体解剖的合法权益。
”5.《尸体解剖规则》《尸体解剖规则》是我国关于尸体解剖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
三、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1.查明死因当怀疑死因不明、死因有争议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死因时,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2.确定疾病诊断对于生前未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可以通过尸体解剖确定疾病诊断。
3.研究医学问题在医学研究过程中,需要对人体进行解剖研究,以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4.教学实践在医学教育过程中,需要通过尸体解剖进行实践教学,提高医学生的医学技能。
四、尸体解剖的程序1.提出申请需要尸体解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权进行尸体解剖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医疗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通知家属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告知尸体解剖的相关事宜,并尊重家属的意见。
4.进行解剖在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尸体解剖。
解剖及尸体处理管理制度
解剖及尸体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内解剖及尸体处理工作,保护解剖及尸体的安全和保密性,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解剖及尸体处理中的各方面工作。
第二章解剖管理第三条解剖申请1.任何医务人员在确已具备解剖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医院提出解剖申请。
2.解剖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解剖目的、解剖部位、解剖计划及布置等信息。
3.医院依照科室和解剖室的工作布置,审批合理的解剖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解剖操作1.医务人员进行解剖操作时,应佩戴干净、乾净的外科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
2.解剖操作区域应保持清洁,工具设备应保持灭菌状态。
3.解剖操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场合,妥当处理解剖废弃物。
第五条解剖记录和报告1.每次解剖完成后,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有关解剖情况,包含解剖目的、解剖过程、解剖发现等,并进行签名确认。
2.解剖报告应当依照规定格式填写并存档,保证解剖数据的准确性和保管。
第六条解剖标本管理1.解剖标本应当进行编号、分类和标记,确保标本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解剖标本应当及时送交病理科,进行进一步的病理检查和保管。
第三章尸体处理管理第七条尸体保管和处理1.尸体在运输、保管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依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尸体不受损害、不泄漏及时焚烧。
2.尸体的保管期限一般不超出七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应当进行及时消毒处理和记录。
第八条尸体火化管理1.尸体火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的殡仪设施进行,确保火化过程安全、环保。
2.殡仪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火化证书和资质,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九条尸体信息管理1.医院应当建立尸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尸体的信息、接收、移送、火化等流程。
2.尸体信息应当保密,仅限授权人员查阅和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外传。
第四章解剖及尸体处理安全管理第十条安全设施和设备1.医院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安全锁等,确保解剖和尸体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
一、病人死亡须经本院医师正式鉴定,确认死亡并开具死亡证明或记录。
二、申请病理解剖,应办理正式的签字手续,由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上签字,科室上报医务科,经批准后由医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尸检。
三、如死者生前有遗嘱,愿将遗体贡献给医学解剖,应将遗嘱复印件送医务科存档,经批准后医院委托相关机构安排解剖。
尸体解剖注意事项:
(一)手续不完备时,不得擅自解剖。
(二)遵守医德,自觉保守死亡尸解病人秘密(如姓名、单位、病情等)。
(三)解剖时应用毛巾或纱布遮盖死者面容,尽量保持外形,特别是面部完整。
如有损坏面部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死者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家属或单位不同意时,不得损坏。
(四)病理解剖应一个月内发出诊断报告,并将诊断结果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如发现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立即报告医务科,不得延误。
(五)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和医务科取得联系。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
一、所有尸检,须有有关行政部门的正式书面委托函、家属申请书、死亡证明以及详细的临床病历等,并按规定交足所需费用及签署知情同意书方能进行。
纠纷尸检只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不接受当事的任何一方委托。
所有手续完备后由病理科具体实施。
二、体解剖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冻存尸体7天之内)进行。
超过此时限,一般不予接受。
三、尸体解剖需要将病人的脏器全部或部分取出,且不能还纳,必须向死者家属和/或单位负责人说明,并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中予以确认;
四、尸检时态度严肃,尊重死者,尽量保持尸体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五、病理医师只承担临床常规的医学解剖。
涉及刑事案件或医疗纠纷的尸体解剖,应当到地行政或司法部门指定的医学院校、医院或法医部门进行;
六、在尸检中或尸检后,如发现有有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者应将标本移交相关部门保存,并有交接手续。
七、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尸检档案;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在50个工作日左右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医院主管单位和当地卫生
防疫部门。
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操作规程”执行。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一、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二、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三、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四、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五、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六、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七、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八、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九、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解剖与尸检管理制度
解剖与尸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解剖与尸检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全部从事解剖与尸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解剖与尸检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医学伦理规范。
第三条解剖与尸检工作是成人医学科研、教学和医学实践的紧要环节,对其紧要性应引起全院医务人员的充分重视。
第二章解剖与尸检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院内全部解剖与尸检需经相关申请和审批程序,并由专业人员构成的解剖与尸检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五条解剖与尸检的申请书必需认真填写申请人、尸体信息、解剖与尸检目的、预期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解剖与尸检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72小时内进行评估和决策,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举办解剖与尸检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申请与审批本领和意识,保证申请流程合规。
第八条对于拒绝解剖与尸检的申请,解剖与尸检委员会必需给出明确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解剖与尸检的实施第九条解剖与尸检工作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进行,任何非授权人员均不得参加解剖与尸检工作。
第十条解剖与尸检的过程应严格依照手术规范和无菌操作要求进行,确保解剖与尸检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解剖与尸检工作必需保证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解剖与尸检场合应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消毒条件。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解剖与尸检过程中应敬重尸体,保护尸体隐私,严禁拍照、录像和传播尸体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解剖与尸检过程中应遵从安全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第十四条解剖与尸检的操作记录应详实、准确。
记录应包含解剖与尸检的时间、地方、方法、结果和所得数据等。
第十五条完成解剖与尸检后,医务人员必需对尸体进行合适的处理,确保其得到妥当安排和处理,防止尸体感染源的产生。
第四章解剖与尸检结果的报告和使用第十六条解剖与尸检结果的报告应准确、客观、论证充分、言简意赅,必需时需附上解剖与尸检中所得的影像资料。
医院病理科尸检工作制度
病理科尸检工作制度
一、所检尸体必须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或有死者献尸的遗嘱。
二、送检者必须按尸检要求填写申请单或尸解委托书,并及时与病理科联系,办好相关手续。
三、尸检一般应在死后3~48小时内进行,尸解前必须了解死者生前的临床资料及申请者的要求,尸检时应仔细核对死者的姓名和年龄。
四、应尽量征得死者家属同意作全面解剖并作详细记录,留足标本,全面检查。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剖,应有司法人员在场,或有司法机关的委托书。
六、尸检时,死者家属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观看,如有必要可在另外场合让家属观看病变器官。
七、涉及医疗纠纷的尸解,应报告和征得医务科和市医学会同意;如一方要观看尸检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八、如发现为烈性传染病时,应及时报告卫生领导机关和卫生防预机构,并按规定对现场及污染器械和物品严格消毒。
九、尸检报告一般在一月左右发出,所有尸检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作好登记,归档长期保存,大体标本一般保存3个月。
尸体解剖、活体组织检查、涂片检查送检方法和注意…
尸体解剖、活体组织检查、涂片检查送检方法和注意事项在第一章里,我们己经阐述尸体解剖、活体组织检查、涂片检查在临床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这里就有关送检方法和注意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1.尸体解剖的送检病人死后,一般都应该争取作病理解剖,以明确病变性质和死亡原因。
但须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组织同意并签名后方能送检。
送检时要先填好“尸体解剖申请单”,然后将申请单及尸体一起送检。
一般在病人死后3-6小时内送检,特殊情况下也不宜超过24小时,否则会因死后组织发生溶解腐败而影响病理剖验检查(特别是病理组织显微镜观察),给病理诊断带来困难。
2.活体组织检查①从病人身上切取下的病理组织(取材方法由临床有关学科讲授),应立即投入10%福尔马林溶液固定。
固定液要多于标本体积的5—6倍,以免固定不佳而造成组成自溶或干燥,如果没有福尔马林固定液,可用75-85%酒精固定。
然后将瓶口密封并填写“病理组织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把活检组织标本和申请单一起送检。
远途者可将标本瓶封固,装入木盒内,并用纸屑或其它软质填实瓶周(以防震坏标本瓶),邮寄送检。
②要冰冻快速诊断病例(30分钟内发诊断报告),取组织后立即送病理科检查(不要固定,不能触水)。
③要求作脂肪染色,必须用85-90%酒精固定;要求作糖原染色,必须用10%福尔马林液固定。
3.脱落细胞标本的送检检查脱落的瘤细胞要注意标本的新鲜性。
胃液、尿、痰、体腔抽出液或其它穿刺液的标本,应当立即离心沉淀后取沉渣涂片(应在新鲜而洁净的载物玻片上制成涂片),并及时固定,否则细胞自溶影响检查。
固定液为等分混合的乙醚和95%酒精,固定半小时后取出,待涂片阴干后,将数张涂片的涂面向内(其中隔以火柴杆或细木条)屡叠在一起,再将细线绑紧装妥,即可与填好的申请单一起送检。
4.活检注意事项①选择恰当的取材部位。
力求切取有明显病变的组织。
如疑肿瘤时要切到肿瘤组织本身,并尽可能连带切取其边缘的一些正常组织,不宜切取坏死组织送检,如为溃疡,则宜切取其边缘部及溃疡底部的组织。
病理与解剖管理制度
病理与解剖管理制度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病理与解剖科室的管理工作,确保病理与解剖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有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院的科学发展。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1. 病理与解剖科主任•负责病理与解剖科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订立科室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确保病理与解剖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质量管理要求;•负责科内人员的考核、培训和队伍建设;•统筹调配科室资源,确保工作效率和病人安全。
2. 病理科医师•参加并负责病理学诊断工作,确保病理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参加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病理学服务水平;•参加科室质量管理工作,保障病理学服务质量;•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3. 解剖科医师•参加尸体解剖工作,做好尸检报告撰写,并供应相关评估;•及时与医生、病理医师和医院各有关科室沟通,确保解剖工作质量;•参加解剖学教学和学术研究,提高解剖学服务水平;•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4. 病理与解剖技师•参加标本处理、包埋、切片和染色等工作,确保病理学诊断所需样本质量和数量;•帮助医师进行镜下诊断,及时报告结果;•维护病理学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做好设备保养和维护和修理。
二、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1. 病理学诊断流程•标本接收:对每一份送检标本进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组织处理:采用适当方法对标本进行处理,确保料子的质量和完整性;•切片制作:将处理后的标本制作为适当厚度的切片,编写的编号;•组织染色:对切片进行必需染色,以供应清楚的显微镜察看图像;•镜下诊断:由主治医师或病理医师进行镜下诊断并报告结果;•病理报告:及时对诊断结果编写病理报告,并上报至相关临床科室。
2. 尸体解剖流程•尸体接收:对每具尸体进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解剖操作:由解剖医师依据病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解剖,并做好解剖记录;•尸检报告:依据解剖情况撰写尸检报告,包含病变描述、诊断看法和相关建议;•质控管理:实施尸检质量掌控,定期组织讨论疑难案例,提高解剖水平和诊断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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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尸体解剖有关制度
1.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2.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3.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4.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5.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6.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7.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8.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9.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