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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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问题
以前一直听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会影响以后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至于是影响缴费比率还是缴费基数,以及到底是如何影响的,还真一直没去研究过,昨天财务经理跟我提到这个问题,于是昨晚花了一点时间学习了一下,跟大家汇报一下。
首先,我从法规上找相关依据,先后查询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今年1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有该项规定,条文如下:
第八条,本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于是,我就开始搜寻行业差别费率,找到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见附件),这个表应该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了,行业费率划分的档次清楚了,接下来需要了解这个不同档次的费率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我便开始找关于确定具体工伤保险费率的资料,发现全国很多地区都有类似操作,如根据工伤事故发生数量,工伤费用使用情况等,武汉市是如何规定的呢?
武劳社[2007]79号文《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通知》上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单位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基金负担的医疗费、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缴费费率(0.5%和0.8%两档);在31%至60%之间的缴费费率不变(1%);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缴费费率(1.2%和1.5%两档)。
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的幅度最高均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也就是说,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是1,最低不得低于0.5%,最高不高于1.5%。
同时规定,工伤保险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上两年度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
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
最后这一点真黑啊,本来一类行业费率也有五个档次,最低只有0.2%,zf直接出了这么一条无理由的规定就断了我们的念想,太狠了。
这样就清楚了,原来我们工伤保险费率按0.5%在缴纳是享受了该类行业最低的费率档次,如果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比例超过了10%,这个费率就会提高到0.8%了,ZF的这个政策导向还是对
的,目的是从经济角度给企业压力,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劳动保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我们大家注意到这个费率的变动问题来看,这个目的貌似可能也许或者大概是达到了。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
注: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需要浮动费率时,不受行业类别的限制;在本办法
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的缴费费率;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
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7]79号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东湖分局,沌口经济开发区,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及《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理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近年来实施工伤保险的情况,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行业基准缴费率(即武劳社[2005]88号《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对企业单位实行费率浮动,使基金缴纳比例随企业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
二、浮动幅度根据企业单位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实际发生工伤
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基金负担的医疗费、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缴费费率;在31%至60%之间的缴费费率不变;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缴费费率。
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的幅度最高均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上两年度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武劳社[2005]88号文规定本行业原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
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
三、参加工伤保险不足1年的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实行下浮费率制度。
四、实施浮动费率的调整时间为当年的8月1日。
浮动费率的执行标准见附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