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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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现行有效、广泛适用的有关海员资格的两部国际公约分别是经修正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1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在1978年STCW公约被缔结之前,国际上已经达成了关于海员资格的两部公约,即1936年《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ILO公约编号C053)和1946年《一级水手证书公约》(ILO公约编号C074)。这两部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召集的会议所缔结的,因此它们是国际劳工组织负责管理的公约。
(一)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船员任职资格标准的回顾
《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于1936年10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1939年3月29日生效。该公约制定了商船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业务能力的最低要求,适用于在缔约国登记的且从事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但不包括军舰、政府公用船舶以及粗糙木船。
C053公约要求缔约国的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每级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和须完成的最短期限的职业经历;要求主管机关组织并监督一次或数次考试,这种考试旨在测验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与其请求的证书相符的职务所必需的资格。截至2015年3月10日,共计37个国家加入了C053公约,由于该公约已纳入到MLC 2006中,因此对于既加入C053公约又加入MLC2006的国家,将自动退出C053公约,目前已有21个国家自动退出了该公约。从加入第53号公约的国家数量及其在国际航运业的影响来看,公约在国际上的作用比较有限。
MLC2006中规则1.3是有关培训和资格的规定,该条第3款规定了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认为满足MLC2006关于培训和发证的要求,即按照STCW公约要求的发证可以被认可,视为按照MLC2006发证。
有关普通船员适任标准的国际性文件为ILO于1946年6月29日在西雅图通过的《一级水手证书公约》。该公约对一级水手的发证做了要求,规定了发证时的最低年龄、海上工作最短时间以及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考试等内容。该公约适用于申请一级水手证书的普通海员和公约对缔约国生效时正在从事一级水手职务的普通船员。该公约于1951年7月14日生效,截至2015年3月10日,共计29个国家加入了C074公约,对于既加入C074公约又加入MLC2006的国家,将自动退出C074公约,目前共有19个国家自动退出该公约。C074公约在国际上的作用比较有限。
MLC2006中规则1.3第4款规定任何在批准MLC2006时受1946年C074公约约束的成员国,须继续履行C074公约下的义务,直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覆盖C074公约主题的强制性规定并已生效,或直到MLC2006生效后5年,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Ⅱ/5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
1最新修正是指经国际劳工大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修订
对于既加入STCW公约缔约国又加入C074公约的国家,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C074公约签发、承认和签注一等水手证书,于2017年1月1日起,不在按照C074公约进行一等水手证书的更新和再有效。取而代之的是缔约国需要按照STCW公约第Ⅱ章Ⅱ/5签发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证书。3
(二)国际海事组织船员资格标准的发展
1960年召开的关于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会议通过了若干项决议,其中一项决议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可行措施确保有关使用导航设施、船舶设备和仪器的海员教育与培训足够全面,并且这些措施应与现实需要相符合。该决议还建议IMO、ILO及有关国家为达到既定目标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了响应该号召,当时的ILO执行机构和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共同设立了有关船员培训的联合委员会。该联合委员会于1964年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制定了有关船员培训的导则,即《1964年导则》。
该导则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教育和培训提供了指导。导则具体涉及了助航设施、救生设备及其他保证海上人命安全的船舶设备使用的培训要求,也涉及了火灾的预防、探测和灭火等方面的培训要求。该导则当时在船员教育与培训的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该导则分别于1975、1977和1985年经过了联合委员会的修改、增添及补充。
1971年召开的IMO理事会决定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并提高船员教育与培训标准,并要求MSC重点考虑有关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的国际标准事宜。同年召开的IMO大会决定,有必要召开一次外交大会以通过一项关于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国际标准的公约。随后,IMO下属的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分委会4)开始起草船员培训、值班和发证标准的国际公约草案。经过艰苦的努力,该分委会起草了公约文本、关于值班、培训和发证标准的公约附则以及一系列建议案的草案。
1978年IMO在总部伦敦召开了一次旨在通过有关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的国际标准外交大会。共有来自7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本次外交大会,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1978年STCW公约)。该次会议是IMO建立以来举办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外交大会,通过的公约被认为是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最重要的海事安全公约之一。
国际社会希望通过实施公约的要求保证在远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水手的适任能力,并通过他们的有效值班保证船舶安全运营。尽管1978年STCW 公约被世界广泛接受,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晚期,国际社会意识到该公约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相反,随着接受范围的日益广泛,其逐渐丧失了可信度。这主要原因似乎是公约标准总体上缺失精确度,特别是对公约中“使主管机关满意”描述的解释给缔约国主管机关适用标准留有较大的灵活性。此情况导致缔约国对公约标准解释的巨大差异,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地履行公约义务,实施公约的要求。导致1978年STCW公约逐渐失效的因素还包括海员的工作机能和适任能力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船上的工作实践,公约规定了海员发证需要具备的海上服务或其他适当工作资历的最低要求及特定的知识要求,但没有界定所要求的技能和适任
3商船是否强制要求配备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证书的人员,由缔约国政府通过有关海船配员的
规则限定,有的实施开放登机制度的国家,例如马绍尔群岛,已经要求特定类型船舶需要配备持有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