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概述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全称为《197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公约》。
这是一项经过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国际公约,旨在规范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促进国际海员行业的专业化和安全。
该公约分为九个部分,分别涵盖了以下内容:普遍条款、适用范围、培训机构的建立和管理、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和训练设施、培训教师和教育人员、培训证书和书面通知、培训过程中的考核、安全标准和过渡规定。
首先,公约中明确了该公约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商船船员,不包括渔船船员和战舰船员。
这意味着该公约的宗旨是确保商船船员的安全和专业能力。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或指定培训机构,并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以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国际标准和行业要求。
这些培训机构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教师和教育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培训课程的内容也在公约中得到详细规定,包括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额外培训。
其中,基础培训主要涵盖安全知识、救生技能、火灾应对能力等;专业培训则侧重于特定职责和技能的提升;额外培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接受的补充培训,例如船舶安全、危险品等方面的培训。
公约还要求各国确保培训教材和训练设施的质量和可用性。
这包括培训教材的更新和适应性,以及培训设施的设备和维护。
培训证书和书面通知是公约中另一个重点内容。
公约规定,每位完成培训的海员都应获得一份培训证书,证明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
此外,培训机构还应向有关当局出具书面通知,说明海员完成培训的详细情况。
公约还明确了海员培训过程中的考核要求,包括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这些考核的目的是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安全标准是公约中的重点之一。
公约要求各国确保海员在培训期间和实际工作中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培训,并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机制等。
最后,公约还规定了过渡规定,确保公约落实的顺利进行。
这些过渡规定涵盖了培训机构的建立时间、培训课程的过渡安排等。
船舶管理10-STCW2011 公约
STCW78/95公约新增内容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 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 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 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STCW78/95公约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STCW2010
船舶管理 –STCW78/95
一、STCW公约概述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orking for Seafarers 1978,简称 1978年 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50个公约中最重 要的公约之一,于1978年7月7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 效。该公约对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制定起到了巨大作用,对促进各缔约 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 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STCW78/95公约内容编排
第Ⅲ章:轮机部,共4条,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对主推进动力装臵为3 000KW及以上船舶 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主推进动 力装臵在750~3000 kw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 证的强制性要求,对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负责值班的轮 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 性最低要求,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 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 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共2条,分别对无线电报务员的发 证和培训作出了规定。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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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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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 海上安全委员会( 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
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
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
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
①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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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STCW公约为《经2010年修正案修正 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 公约》,又称《1978年STCW公约马尼拉修 正案》,简称STCW 2010。 STCW 2010于2010年6月在菲律宾首都马尼 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获得通 过,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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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约的编排 • 《STCW公约》的附则把公约技术条款在附则中以
规则的形式体现,其内容共分八章。
• 第1章总则;第2章船长和甲板部;第3章轮机部;第4 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5章特定类型船舶 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第6章应急、职业安全、医 护和救生职能;第7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第8章值班。
②不降低现有标准。
③不修改公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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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 技术发展的需求。 ⑤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⑥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 灵活性。 ⑧考虑海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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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草案于2010年6月21 日——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 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称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于2012年1月1 日生效。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海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从货物运输到旅游业,海员们都在为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海员并非易事。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旨在确保海员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为他们的安全和职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海员培训1. 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海员培训的规定IMO通过《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勤标准公约》(STCW公约)确立了全球海员培训的标准。
根据STCW公约,海员需要接受规范的培训课程,包括航海知识、救生技能、船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应对各种海上情况。
2. 培训中的挑战和发展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发展,海员培训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数字化航运技术的兴起,需要海员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新技能。
海员培训机构需要不断更新培训课程,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三、发证制度1. STCW公约对发证制度的规定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需要持有相应的海员证书才能从事航海工作。
这些证书代表着海员经过了规范的培训,并具备了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证书的国际认可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不同国家的海员证书需要得到国际认可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使用。
国际海员证书的认证制度成为了一项需要重视的工作。
四、值班标准1. STCW公约对值班标准的要求STCW公约对海员的值班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交接班程序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海员的安全和健康。
2. 值班标准的执行与挑战尽管STCW公约对值班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挑战。
某些船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严格遵守值班标准,这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STCW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海员的权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些标准,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于保障海员的权益,提高海员的技术水平,保障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公约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及对其实施及其影响进行探讨。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7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包括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海员培训是指海员在登船前接受的有关航海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发证是指海员获得相应的船员证书,从而具备合格的海员身份,值班标准是指海员在船上承担各项工作时应当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公约内容详细规定了海员培训的内容和标准、海员发证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海员在船上的值班要求和标准。
公约的内容涉及海员的各个方面,对于提升海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公约的实施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自1984年起开始生效,并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实施。
实施该公约,不仅有助于各国海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也为国际海员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各国可以根据公约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体系,加强海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海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公约的实施还使得各国海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更加统一,为国际海运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
三、公约的影响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实施,对于各国海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公约的实施,提高了海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增强了海员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为航行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公约的实施也促进了国际海员的交流和合作,为国际海运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公约的出台,使得海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更加规范和统一,为国际海员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公约的实施还为各国建立海员培训和发证体系提供了国际标准和参考,促进了海员培训和发证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STCW公约简介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ion)
章
附 则
名称
页码
节
第Ⅰ Ⅰ /1 章
定义和 说明
正
月1日生效, 2002年2月1日过度结束,全
案
面符合公约要求。
4、1997年修正案——在第五章中增加了规则
Ⅴ/3,对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以及各 级人员的最低训练和资格要求。包括:拥挤人 群的管理、熟悉训练、在客舱直接为旅客服务 的人员的安全训练、旅客安全、以及危机管理 和人为行为训练等。1999年1月1日生效。
MLC,2006: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four pill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gime for quality shipping.
1、其他公约主要针对船舶、设备,STCW 主 要对船员; 2、中国是船员大国; 3、公约前面部分是资格问题,后面是值班; 4、事故原因少数假证船员,多数是持证船员 值班问题。真正不出事,重点在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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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作用和意义
STCW公约第一次突出了人的因素,为各 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的国际标准。该 公约是IMO首次制定的一套公约标准,并 首次设定审核准则和规定。
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STCW: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STCW公约简介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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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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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Ⅰ Ⅰ /1
定义和 说明
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航行更安
全,海洋更清洁”
Safe, 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航运”
STCW公约是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成1978年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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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作用和意义
STCW公约第一次突出了人的因素,为各 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的国际标准。该 公约是IMO首次制定的一套公约标准,并 首次设定审核准则和规定。
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STCW: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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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是一项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重要条约,旨在加强全球海员培训和发证体系,提高海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从而保障航海安全和海员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STCW公约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历史背景STCW公约的制定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严重海上事故,这些事故揭示出海员技能水平低下、培训不足以及海员值班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威胁了船舶和海员的安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会议,并最终通过了STCW公约,从而确立了全球性的海员培训和发证标准,为全球航运业的发展和安全奠定了基础。
2.主要内容STCW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员的基本培训、高级培训、值班标准和证书的颁发等方面,具体如下:(1)海员的基本培训: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在上船前必须接受的基本培训内容,包括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防火和基础急救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以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
(2)海员的高级培训:针对特定职位的海员,STCW公约规定了更为专业和深入的高级培训要求,包括航海技术、机械工程、电子通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提升海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海员值班标准: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在值班时应遵循的标准和程序,包括航行中的安全管理、航行监督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证书的颁发: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证书的颁发标准和程序,确保海员在取得证书后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和检定,以保证海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符合国际标准。
3.实施效果STCW公约的实施对全球航运业和海员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海员的技能水平: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必须接受基本和高级的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了海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使其能够胜任复杂的海上工作。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精)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目录第Ⅰ章总则第Ⅰ/1条定义第Ⅰ/2条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第Ⅰ/4条监督程序第Ⅰ/5条试验的实施第Ⅱ章船长——甲板部第Ⅱ/2条附录第Ⅱ/4条附录第Ⅱ/6条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Ⅳ章无线电人员第Ⅳ/1条适用范围第Ⅳ/2条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Ⅳ/2条附录第Ⅳ/3条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继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Ⅵ章第Ⅵ/1条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Ⅵ/1条附录《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第Ⅰ章总则第Ⅰ/1条定义把第(k)和(1)款的原有条文改为:“(k)…无线电操作人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颁发或承认的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有关的适当证书者。
”(p)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建议案”。
(r)删去“海协”二字。
(s)删去“海协”二字。
将(k)至(s)款改为(k)至(r)款。
第Ⅰ/2条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将第2款第1行改为:“关于无线电操作人员,主管机关可:”。
第Ⅰ/4条监督程序在第3款,以“无线电操作人员”代替“电报员”。
增加新规定如下:“第Ⅰ/5条试验的实施1.这些条款不得妨碍主管机关授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与试验。
2.就本条而言,…试验‟这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有关使用自动或综合系统的实验,以便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定安排的替代办法,这些替代办法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
3.授权船舶参与试验的主管机关应确信进行试验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
这些试验应按照本组织通过的指南进行。
4.这类试验的详情应尽可能早地报告本组织,不应晚于计划开始试验之日前6个月。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摘要:
一、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二、公约的内容和条款
三、公约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一、《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在1978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制定一致同意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这一公约的制定考虑到了达成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为缔结一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二、公约的内容和条款
公约共有15 个条款和一个包含技术规则的附则,附则是公约的组成部分。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并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以确保公约的执行。
2.海员培训:各缔约国应制定海员培训制度,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3.海员发证:各缔约国应制定海员发证制度,对通过培训的海员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4.海员值班:各缔约国应制定海员值班制度,确保海员在值班期间能够履行职责,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三、公约的实施和影响
自公约制定以来,各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加强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管理。
公约的实施对提高海员的职业素质和保障海上安全产生了积极影响。
总之,《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提高海员的职业素质和保障海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78.07.0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7月7日订于伦敦本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1976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作了有待核准的签署1981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核准书1984年4月28日对我生效)本公约各缔约国,本着制订一致同意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为缔结一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现经协议如下: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它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保证船上的海员胜任其职责。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一、“缔约国”系指本公约已对之生效的国家;二、“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三、“证书”系指由主管机关颁发或经主管机关授权颁发或为主管机关所认可的一种有效文件(不论其名称如何),该文件委派其持有人担任该文件中所指定的或国家规章所规定的职务;四、“具有了证书的”系指持有恰当的证书;五、“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协);六、“秘书长”系指海协组织秘书长;七、“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中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八、“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九、“无线电规则”系指附于或被视作附于随时有效的最新国际电信公约的无线电规则。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法规体系中两部重要的标准。
在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IMO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之际,本刊以问与答的形式,介绍两个公约中若干相关的规定、实施的分析及背景信息,供读者参考。
以下提及《STCW公约》要求,如没有其他说明,包括了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履约分别有哪些规定?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有关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要求,包括《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条款要求和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海员享有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等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这些要求可通过国家的法律或条例、通过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实践来实现。
《STCW公约》规定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要求,作为国际标准适用于海船上工作的船长、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操作员、在液货船或客船上承担指定职责的船员,以及在船上履行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等职能的海员。
对于这些要求的贯彻实施,《STCW公约》条款第1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地和全面地实施,从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确保船上的海员有资格和胜任其职。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船舶的定义是否相同?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船舶的定义列在条款第二条第1(i)款:“‘船舶’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与《STCW公约》条款第II条第(g)款对于“海船”的定义相同。
STCW公约简介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名称的由来
大会最终文件附件3
决议3
对主办国政府表示感谢
1、注意到菲律宾政府的邀请表示感谢; 2、承认菲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实物捐助、周到的安
排,以及对与会者热情、礼貌的招待及其他礼遇;
3、认可菲律宾政府为大会所作出的贡献!
2
公约制定的背景
海事多数由人的过失造成,由船舶自身原因 并非多数。
A-Ⅱ/2部分“货物操作和积载”的内容中,加 入对散装货船的货物装卸和积载,以确保散装 货船的结构安全。2003年1月1日生效。
6、2004年修正案(MSC.156(78) ——。
2004年召开的MSC79批准了STCW规则表AVI/2-1(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 2006年7月1日生效。
SOLAS、LL1966、TONNAGE1969从船舶
设计、设备、管理做出规定 发证和值班各行其是。 海上航行安全与海员素质密切相关。
国际间海员管理没有统一的准则,海员培训、
IMO 研究制定提高海员的素质来保障航海安全的
国际公约。
IMO于1960年在海安会下设立一个培训 和值班标
准分委会(STW)。
原则、程序,而且还有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指导等
全面、完整的公约。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ion) 附 章 则 名称 页码 节 名称 定义和说 明 证书和签 证
它是国际海事组织(IMO)60多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 约之一,目前约有157个缔约国,按批约国家数位居 第五,按吨位位居第一(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全球海员的培训标准,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提高海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素质,保障航海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STCW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约的历史背景1978年STCW公约是在IMO的倡导下由众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国际航运业共同签署的。
当时,由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差异,给海员的安全和劳动保障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因此,IMO就发起了制定此公约的工作,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
STCW公约自1984年起逐步生效,成为了规范海员培训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海员基本培训标准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基本培训标准,包括海员的教育训练、培训资格和证书的发放标准等。
具体要求海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基本培训,包括海上生存、防范海难、基本消防、急救等方面的培训,并且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培训证书。
这些培训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海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应对突发情况和海上紧急情况。
同时,还要求海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熟悉和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和技术,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2.值班标准STCW公约明确规定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值班制度及轮班安排等,保障海员的劳动条件和权益。
根据公约的规定,海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必须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保障身体健康。
同时,还规定了海员的值班制度,包括船上值班的轮班安排、手续和程序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员的休息和工作时间,防止因疲劳而导致的船舶事故。
3.发证标准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发证标准,包括初次发放和再次发放培训证书的程序和要求。
公约规定了各种海员证书的种类和等级,以及其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标准。
此外,还规定了海员培训机构的认证制度,确保培训机构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保障海员培训质量和水平。
stcw公约简介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提高,船舶配员的多国化,各国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严重关注,以及一段时期内全球范围内发生几次比较重大的海难事故,和通过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得出事故的发生有80%左右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所以I。1993年IMO着手对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在STCW公约签字日十七周年的1995年7月7日,通过了1995年STCW公约修正案和STCW规则,即目前的《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为《STCW78/95公约》,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2月1日,过渡期为5年;对于我国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8月1日,过渡期至2002年2月1日。该公约除正文条款外,其它内容都作了全面的修改,并新增设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eafares’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Code, 即STCW Code, STCW规则)。
STCW公约(马尼拉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关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转发新加坡海事主
・ 对 电子 员的 新的培 训和 发证 要求 ; ・ 对在 所 有 类型 液 货船 上 的服 务 人 员适任 要 求 的更 新 .包 括对 在 液化气体 船 上服 务人 员的新 要 求 ; ・ 对保 安 培 训 的新 要 求 ,以及 确保 海 员进 行 适 当培 训 以应 对他 们 的船舶 遭 受海盗 袭击 的规定 ;
2 1 年 1 月 3 号之 前 ,都不 需要符 合 马尼 拉修 正案 的要 求 。 06 2 1
4
、
和休 息 时 间记录 时使 用 I /L MO I O指 南 .这些 记录 ( 能被 计算 可 机化 ) 在船 上应 保存 至少 两年 ,以便 于 能够 根据 第 A I 1 的 VI 节 I / 条款 进行符 合 性监 控和 审查 。公 司应将 制订 值班 安排 和记 录 日 常休 息 时间 的程序 写入 船上 的安全 管理 体 系 中。这些 要 求将在 21 年1 1 0 2 月 日起开 始执 行 。 防止酗 酒
的过渡 性安 排 的建议 。 2 附件 2: T W公 约 “ 尼拉修 正 案 ”— — 国 际海运 联 SC 马 合会 ( F为 海员 制订的 快速 指南 。 t ) S
21年 8 1 0 2 月 4日
—
关于 1 7年海 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 国际公约 (T W公约 ) 8 9 SC 马尼拉修正案 的实施 转发新 加坡海事主管机关2 1年第1 期海事通 函 0 1 8
以协 助 航 运 界 应 对 即 将 到 来 的 变 更 。 经 修 订 的 SC 公 约 TW (0 1 版 本 中包 含 的马尼 拉修正 案 ,已经被 IO出版 .可 以在 21) M
海事 书店 中买到 。 实施 马尼拉 修正案 和过 渡条 款
STCW公约有关内容
STCW公约有关内容
STCW公约,全称为《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公约”之一,旨在为国际航运提供一套国际认可、高水平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该公约的通过建立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最低的国际标准,加强了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STCW公约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培训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培训和评估要
求。
包括基本安全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急救培训等,要求船员在任职前必须完成这些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2.发证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这些
证书包括船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等。
3.值班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在船上的值班要求,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
船员的值班职责和要求。
4.知识更新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需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以保持其技能
和知识的最新状态。
在STCW公约的框架下,各国政府需按照公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其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体系,以确保其海员具备符合公约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对STCW公约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国际航运业的发展需求。
总的来说,STCW公约对于提高全球海员素质和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全球统一的培训和发证标准,STCW公约有助于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保护海洋环境,同时也为各国海事部门提供了有效的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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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概述一、产生背景现行有效、广泛适用的有关海员资格的两部国际公约分别是经修正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1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
在1978年STCW公约被缔结之前,国际上已经达成了关于海员资格的两部公约,即1936年《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ILO公约编号C053)和1946年《一级水手证书公约》(ILO公约编号C074)。
这两部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召集的会议所缔结的,因此它们是国际劳工组织负责管理的公约。
(一)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船员任职资格标准的回顾《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于1936年10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1939年3月29日生效。
该公约制定了商船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业务能力的最低要求,适用于在缔约国登记的且从事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但不包括军舰、政府公用船舶以及粗糙木船。
C053公约要求缔约国的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每级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和须完成的最短期限的职业经历;要求主管机关组织并监督一次或数次考试,这种考试旨在测验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与其请求的证书相符的职务所必需的资格。
截至2015年3月10日,共计37个国家加入了C053公约,由于该公约已纳入到MLC 2006中,因此对于既加入C053公约又加入MLC2006的国家,将自动退出C053公约,目前已有21个国家自动退出了该公约。
从加入第53号公约的国家数量及其在国际航运业的影响来看,公约在国际上的作用比较有限。
MLC2006中规则1.3是有关培训和资格的规定,该条第3款规定了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认为满足MLC2006关于培训和发证的要求,即按照STCW公约要求的发证可以被认可,视为按照MLC2006发证。
有关普通船员适任标准的国际性文件为ILO于1946年6月29日在西雅图通过的《一级水手证书公约》。
该公约对一级水手的发证做了要求,规定了发证时的最低年龄、海上工作最短时间以及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考试等内容。
该公约适用于申请一级水手证书的普通海员和公约对缔约国生效时正在从事一级水手职务的普通船员。
该公约于1951年7月14日生效,截至2015年3月10日,共计29个国家加入了C074公约,对于既加入C074公约又加入MLC2006的国家,将自动退出C074公约,目前共有19个国家自动退出该公约。
C074公约在国际上的作用比较有限。
MLC2006中规则1.3第4款规定任何在批准MLC2006时受1946年C074公约约束的成员国,须继续履行C074公约下的义务,直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覆盖C074公约主题的强制性规定并已生效,或直到MLC2006生效后5年,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Ⅱ/5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1最新修正是指经国际劳工大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修订对于既加入STCW公约缔约国又加入C074公约的国家,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C074公约签发、承认和签注一等水手证书,于2017年1月1日起,不在按照C074公约进行一等水手证书的更新和再有效。
取而代之的是缔约国需要按照STCW公约第Ⅱ章Ⅱ/5签发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证书。
3(二)国际海事组织船员资格标准的发展1960年召开的关于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会议通过了若干项决议,其中一项决议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可行措施确保有关使用导航设施、船舶设备和仪器的海员教育与培训足够全面,并且这些措施应与现实需要相符合。
该决议还建议IMO、ILO及有关国家为达到既定目标相互协作,共同努力。
为了响应该号召,当时的ILO执行机构和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共同设立了有关船员培训的联合委员会。
该联合委员会于1964年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制定了有关船员培训的导则,即《1964年导则》。
该导则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教育和培训提供了指导。
导则具体涉及了助航设施、救生设备及其他保证海上人命安全的船舶设备使用的培训要求,也涉及了火灾的预防、探测和灭火等方面的培训要求。
该导则当时在船员教育与培训的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该导则分别于1975、1977和1985年经过了联合委员会的修改、增添及补充。
1971年召开的IMO理事会决定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并提高船员教育与培训标准,并要求MSC重点考虑有关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的国际标准事宜。
同年召开的IMO大会决定,有必要召开一次外交大会以通过一项关于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国际标准的公约。
随后,IMO下属的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分委会4)开始起草船员培训、值班和发证标准的国际公约草案。
经过艰苦的努力,该分委会起草了公约文本、关于值班、培训和发证标准的公约附则以及一系列建议案的草案。
1978年IMO在总部伦敦召开了一次旨在通过有关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的国际标准外交大会。
共有来自7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本次外交大会,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1978年STCW公约)。
该次会议是IMO建立以来举办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外交大会,通过的公约被认为是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最重要的海事安全公约之一。
国际社会希望通过实施公约的要求保证在远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水手的适任能力,并通过他们的有效值班保证船舶安全运营。
尽管1978年STCW 公约被世界广泛接受,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晚期,国际社会意识到该公约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相反,随着接受范围的日益广泛,其逐渐丧失了可信度。
这主要原因似乎是公约标准总体上缺失精确度,特别是对公约中“使主管机关满意”描述的解释给缔约国主管机关适用标准留有较大的灵活性。
此情况导致缔约国对公约标准解释的巨大差异,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地履行公约义务,实施公约的要求。
导致1978年STCW公约逐渐失效的因素还包括海员的工作机能和适任能力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船上的工作实践,公约规定了海员发证需要具备的海上服务或其他适当工作资历的最低要求及特定的知识要求,但没有界定所要求的技能和适任3商船是否强制要求配备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证书的人员,由缔约国政府通过有关海船配员的规则限定,有的实施开放登机制度的国家,例如马绍尔群岛,已经要求特定类型船舶需要配备持有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的人员能力。
此外,减员、快速的周转、频繁的船员更换以及由于多国配员引起的不同教育和培训背景的船员混编,削弱了船上培训的有效性。
这些因素使缔约国按照STCW公约要求签发的证书不再被信服是“适任能力”的一个证明文件了。
为完善公约体系,IMO对STCW公约进行了多次修订,1995年6月6日至7月7日在IMO总部召开的国际会议审议了一系列的修正案,对该公约作了全面的修正。
这些修正不仅考虑了自1978年该公约批准以来航运的变化, 还试图强化履约和控制程序, 从而使公约更有效5。
会后形成了《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该修正案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1995年修正案逐渐显现出它不适应现代航运发展要求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航运业中,大量专业化、信息化设备应用到船舶上,如何用好这些设备并提高航行效率对船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人类生存环境日益严峻,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亟待增强。
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上,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公约有必要体现出增强船员环境意识的要求。
三是全球海上运输安保形势恶化。
近年来,部分海域特别是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船员成为海盗活动的直接受害者,无力反击又无从逃避,心理压力明显增大,必须呼吁有关方面增加保安投入并关心船员生存状态。
鉴于上述原因,全面审查和修改STCW公约,及时调整船员培训的方向,进一步保护船员权益已显得刻不容缓。
6因此,2010年6月21—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进行全面修改,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海员素质,包括海员的船舶驾驶能力和对海上恶劣环境及海盗等各种风险的应变能力。
7这是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公约进行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会后形成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经过历次修订,STCW公约已日趋完善,在统一国际海员教育与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标准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并已经成为相关标准发挥作用的平台。
1978年STCW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合计拥有至少50%全球商船总吨位的25个国家接受1年后生效。
该条件于1983年4月27日得到满足,按照公约的规定,1年后1984年4月28日1978年STCW公约正式生效。
截至2015年3月10日,该公约已经158个国家接受,其拥有的商船合计总吨位占全球商船合计总吨位的98.62%。
(三)经修订的STCW公约的新理念经修订的STCW公约与1978年STCW公约相比,除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外,也引入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机制,主要包括“职能发证方法(Functional approach)”、“适任能力评估(Evaluation of competence)”、“遵守和核实机制(Compliance and verification mechanism)”等。
81.职能发证方法所谓职能发证方法,是指从船员作为一个整体所要履行的职能出发,根据具体船舶的航线、设备和技术状态以及船舶营运特点,允许(但不强制)缔约国改变船上部门和船员岗位及其职责,并根据每个海员所达到的某类等级职能的适任5陈鹏.IMO完成了STCW公约的全面修正[J].航海技术.1996(02):8-106朱庆智. 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J].世界海运.2010(09):78-807危敬添.《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10 年修正案[J].水运管理.2010(08):37-39标准签发相应的证书。
所谓职能(Function),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9。
经修订的STCW公约附则Ⅰ/1在“适任证书”(COC)定义中规定海员的适任证书是“指定的责任等级职能的证书”。
在STCW规则A部分引言中海员的适任标准的能力归纳为以下七项职能,即:①航行;②货物装载和积载;③船舶作业管理和船上人员管理;④轮机工程;⑤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⑥维护和修理;⑦无线电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