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刮宫导致子宫破裂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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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位妊娠误诊早孕后发生破裂3例

异位妊娠误诊早孕后发生破裂3例
为 当务 之 急 。 因此 , 必 要 分 析 造 成 误 诊 有
大, 软, 质 活动好 , 侧 附件无 压痛 、 双 无包 块 。尿 B—h G阳性 。诊 断 : 孕。行人 C 早 工流产术 。术 中未见 绒 毛 , 嘱密 切 随访 。 入 院前 9小 时无任何诱 因突发下腹 部剧
痛 , 恶 心 、 吐 、 晕 、 门 坠 胀 感 。 查 伴 呕 头 肛 体 : 7 7 ,P 1/ , 0 分 , P T 3 . ℃ 12 分 R 2/ B
力 等 症 要 求 终 止 妊 娠 。妇 科 检 查 : 宫 稍 子
者 造成 的痛 苦及对 生命 的威胁 。但有 些 病例症状 、 征多 不典 型 , 体 以致早 期诊 断
较 为 困难 , 易 误 诊 ; 未 发 生 破 损 时 亦 常 在 多无 明显症状 , 被忽 视或 误诊 。然而 , 易
的原 因, 以提高医疗质量 。 由于异 位妊娠 可发 生在 生育 期 的任 何年龄 , 发生部 位广 泛 , 孕卵在 不 同部 位 发育 的时 间长 短 不一 , 理 过 程 不尽 相 病 同, 加上个体差 异 , 使其 在临 床表 现与 体
征上变化多样 , 而 发生误 诊。本文例 1 从
腹腔 内 出血 。临床 诊 断 : 异 位妊 娠 破 ①
裂; ②失血性休克 。立 即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 剖 腹 探 查 产 术 。 术 中 见 腹 腔 内 积 血
对未发 生破 损病 例 的诊断确 实有 一定 难 度, 需根据临床表现 、 尿妊娠试验 、 1 血 3一 h G、 C B超、 腹腔镜等资料综合分析 。 近 年来 国内外 报道 异位 妊娠 发病 率 有 明显增加 的趋 势 。如果 发生 误诊 , 可能导致误 治 , 轻则增 加 患者 的痛苦 , 重 则可危及生命 , 可见早期诊断异位妊娠 实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五篇范例][修改版]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五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

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

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

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

可先进来的产妇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

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患方及其亲属认为: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

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

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

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

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

无锡胚胎案-二审判决书

无锡胚胎案-二审判决书

⽆锡胚胎案-⼆审判决书江苏省⽆锡市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上诉⼈(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原审原告)邵⽟妹。

两上诉⼈的共同委托代理⼈郭⼩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的共同委托代理⼈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被告)刘⾦法。

被上诉⼈(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南京⿎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楼区中⼭路321号。

法定代表⼈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王玢,该院⽣殖中⼼医⽣。

委托代理⼈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沈新南、邵⽟妹因与被上诉⼈刘⾦法、胡杏仙,原审第三⼈南京⿎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不服宜兴市⼈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13⽇登记结婚,于2012年4⽉6⽇取得⽣育证明。

2012年8⽉,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楼医院(以下简称⿎楼医院)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术;⿎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5⽇与⿎楼医院签订《辅助⽣殖染⾊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

2012年9⽉3⽇,沈杰、刘曦与⿎楼医院签订《配⼦、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在⿎楼医院⽣殖医学中⼼实施了试管⼿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卵⼦、精⼦)、胚胎,两⼈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案情XXX,现年十七岁,今年X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X卫生院治疗。

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

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

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XX,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

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

”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

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

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

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

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

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

”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

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

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

宫外孕--病例讨论2

宫外孕--病例讨论2

二、留取检验标本的技巧
关广明:在执行治疗护理操作前,先让病人到卫生间 留取尿标本。若病人无尿时,考虑到是否要手术, 所以不能进食,可加快补液速度。
刘秀珍:护士应加强责任心,多巡视和安慰病人,使 其尽快留取尿液。
柯颖华:当病人只有很少尿液时,为了尽快明确诊断, 可建议医生分开尿常规及尿HCG的验单,必要时建 议做阴道B超检查。
护理成效:病人疼痛减轻配合治疗。
2、恐惧/焦虑:对该疾病缺乏认识所致;与接受手术
方案有关。 护理目标:患者对疾病有一定认识,并愿意接受手术。 护理措施: ★对医疗设施及治疗护理步骤、作用等作解释。 ★集中检查、治疗及护理,尽量少打扰病人。 ★允许病人说出内心感受,耐心回答病人的各种问题。 ★加强巡视,及时解决病人的需要。 ★向病人解释该病的相关知识,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孕卵停滞于胞宫之外,胀破脉络,故突发 下腹剧痛;络伤内崩,阴血暴亡,气随血 脱,则面色苍白,四肢厥逆,冷汗淋漓; 亡血心神失养,故烦躁不安:脉微欲绝或 细数无力,为阴血暴亡,阳气暴脱之征。
宫外孕的治疗法则:
益气固脱,活血祛瘀。 1、对于休克型患者,应立即吸氧、输液,必要
时输血。 2、配合中药生脉散积极抢救,补足血容量,纠
请妇科会诊,其意见为急性肠胃炎,否认妇科情况。 3:25患者上厕所途中大便失禁,其朋友呼叫护士, 护士即到现场,发现患者面色苍白,大汗淋漓,自 诉头晕,无乏力,随即转到抢救室及报告医生,测 BP95/63mmHg,P92次/分,并做好清洁卫生。 3:15B超检查提示:宫内未见孕囊,子宫前方偏左 侧液实性包块,中量腹水,结合临床考虑宫外孕。 再次请妇科会诊,经后穹隆穿刺抽出不凝血,即予 术前准备,于4:50送手术室。
诊断:腹痛查因:宫外孕(破损期)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刘小萍;付卫华;卜涛【摘要】产科是医疗纠纷发生概率最高的科室之一.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实施,高危孕产妇的比例在不断升高,一旦出现医疗过错,极易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回顾性分析了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医疗赔偿案例,分析其成因及分布特点.通过分析可知,造成产科医疗纠纷争议事由为胎儿或新生儿损害、孕产妇损害、意外事件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助产及手术操作不当、胎儿监护不当、抢救治疗措施不力等过错.建议产科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加强医患沟通,增强防范意识,以提高产科医疗质量,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年(卷),期】2019(040)012【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产科;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作者】刘小萍;付卫华;卜涛【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5由于产科急症多,分娩过程复杂易变,加之家属对产妇的安全分娩及胎儿的安全分娩希望值极高的特点[1],产科医疗纠纷一般有高发性、高赔付率的特点。

本文旨在分析某三级医院产科医疗纠纷赔偿案例,分析其分布特点、解决途径、原因等,希望通过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切实保障产科医疗安全。

1 资料与方法选择2013年~2017年上海市某三级医院发生的57例医疗纠纷调查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查阅赔付案件的相关所有档案资料,收集医疗纠纷年度、损害后果、过错成因、解决方式等信息。

2 结果与分析2.1 赔偿发生时间分布及发生率选取的 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中,2013年发生10起、2014年16起、2015年15起,2016年12起,2017年4起。

2015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82‰,2016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51‰,2017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2‰,医疗赔偿案件发生率从2015年开始逐年下降,见表1。

赵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存义王天水于洪群【审理法官】林存义王天水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当事人】赵某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当事人-个人】赵某某【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稽红霞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稽红霞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稽红霞聂学【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涉案病历修改的性质认定、修改后的病历对于鉴定有无影响、北京妇产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个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涉案病历修改的性质认定、修改后的病历对于鉴定有无影响、北京妇产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个问题。

关于病历修改性质问题,北京妇产医院表示该修改属于正常修改,赵某某一方则称这属于篡改,北京妇产医院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此法院就病历修改问题专门进行了鉴定,《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明确结论为:医方确实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况,但是保留了修改痕迹,病历书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行人工流产术2例分析

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行人工流产术2例分析

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行人工流产术2例分析
王建宏;孟淑丛
【期刊名称】《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
【年(卷),期】2005(014)023
【摘要】我院于2005年3月同时发生2例人工流产术(人流术)后官外孕大出血病例,1例为外院误诊,1例为我院误诊。

为降低误诊率,减轻患者痛苦,避免医疗纠纷,现报道如下。

【总页数】1页(P3142-3142)
【作者】王建宏;孟淑丛
【作者单位】天津市海河医院,天津,300350;天津市海河医院,天津,3003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13.8
【相关文献】
1.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处理失误6例分析 [J], 安文书;牟长江
2.早期宫内孕误诊为宫外孕22例分析 [J], 吕弘道
3.宫外孕误诊宫内孕8例分析 [J], 尚素霜;尚春霞;张静;田玉燕
4.宫内孕合并卵巢黄体囊肿或黄体囊肿破裂误诊为宫外孕21例分析 [J], 郭新贤;李淑君;李冰琳
5.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行药物流产一例 [J], 袁丽艳;曹岫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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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两难案例

道德两难案例

案例1:22岁的孕妇L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黄痰、伴咯血并发热10天,呼吸困难1周,端坐呼吸三天”,于11月20日到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就诊,接诊护士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

L于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

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

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因L男友拒绝签字未能施行。

当晚7时25分,L因病情危重而死亡。

北京卫生局称医院做法并无过失,孕妇L死亡不可避免。

问题:1、当病人L生命危急,不抢救必定死亡,而其男友由于某种原因不同意、不签字,这时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生应该怎么办?2、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生认为既然其男友拒绝签字,那就不应该去抢救病人,这样做对还是不对?说对或说不对的理由是什么?3、北京卫生局称医院做法并无过失,孕妇L死亡不可避免。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有无商榷之处?案例2:《北京青年报》2008年1月29日报道,2008年1月11日下午3时,27岁的孕妇Z在浙江德清人民医院,准备接受剖腹产。

两小时后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症状。

Z此前有流产经历,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极易导致孕妇死亡。

但Z 丈夫不肯签字。

晚上7时Z流血不止。

请示县卫生局,得到的明确指示是:“抢救病人,尽我们职责。

”因Z丈夫仍然拒绝签字,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决定:“生命高于一切,家属不签字,主治医生联合签?”卫生局副局长W也赶到现场,对医生说:“全力抢救,我做你们的后盾。

”晚8时,妇产科主治医生W、K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并对Z进行手术。

至12凌晨2时,Z的病情趋于稳定。

主治医生签字救病人一事在卫生系统和社会上存在争论。

有的医生认为,即使手术抢救了生命,也应该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否则就是“违规”。

但更多的医生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生命应当高于一切。

”卫生局副局长W说,作为医生,对待生命只能负起责任,不能回避。

医疗误诊法律案例(3篇)

医疗误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原告李某因持续腹痛入院治疗。

在入院后,被告医院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检查,最终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发现李某的阑尾并非急性炎症,而是慢性阑尾炎。

李某因此受到了不必要的手术伤害,病情也因误诊而加重。

李某对被告医院的误诊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于2019年因腹痛入院治疗。

2. 被告医院在对李某进行诊断时,未充分考虑其病史和临床表现,仅依据常规检查结果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3. 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发现李某的阑尾并非急性炎症,而是慢性阑尾炎。

4. 误诊导致李某受到不必要的手术伤害,病情加重。

5. 原告李某对被告医院的误诊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误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原告李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原告李某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死亡赔偿金;(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李某因误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宫外孕案例反思报告

宫外孕案例反思报告

宫外孕案例反思报告1. 案例介绍宫外孕是指受精卵没有移行至子宫内腔,而在子宫腔之外着床和生长。

宫外孕是一种高危并发症,对女性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以下是一起宫外孕案例的详细介绍。

患者小张,女性,32岁,已婚。

在一次Routine的妇科检查中,医生发现她怀孕了。

根据她的末次月经日期判断,怀孕大约为6周。

医生建议她做B超检查来确认胎儿的位置。

B超结果显示,胎儿位于左侧输卵管附近。

由于宫外孕的风险,医生建议小张立即进行手术。

2. 学习与思考2.1 宫外孕的风险因素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学习,我意识到了一些宫外孕的风险因素。

首先是患者的年龄。

据统计,年龄在35岁以上的女性患宫外孕的风险更高。

小张32岁,处在较高风险的年龄段。

其次是患者的生殖系统状况。

例如输卵管发炎、畸形、粘连等问题,都可能增加宫外孕的发生率。

小张并没有提到自己的生殖系统有任何问题,但我们不能忽略这一点。

2.2 早期宫外孕的诊断与治疗这个案例让我对早期宫外孕的诊断与治疗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传统的方法是通过观察患者的症状、体征、B超检查等手段进行诊断。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患者并没有典型的症状,因此这种方法并不可靠。

对于像小张这样的情况,医生建议尽早进行手术,以避免宫外孕引发更严重的并发症,这是非常正确的决定。

2.3 患者教育的重要性在这个案例中,小张没有意识到自己怀孕可能是宫外孕,也没有充分了解宫外孕的风险和并发症。

这提醒我,患者教育的重要性。

医生应该向患者解释宫外孕的发病机制、症状、并发症等内容,帮助患者增加对这一疾病的认知,从而提高早期诊断的可能性。

3. 反思与改进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学习与思考,我认识到宫外孕是一种具有高风险的并发症,对女性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是我对自身的反思与改进措施。

首先,我需要加强对宫外孕的学习。

只有深入了解宫外孕的风险因素、诊断和治疗方法,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一疾病。

其次,我应该更加重视患者教育的工作。

对于孕妇,我应该在初次就诊时向她们详细解释宫外孕的相关知识,提高她们的意识并促使她们求诊的及时性。

147例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147例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147例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摘要】目的:研究妇产科医疗纠纷的特点及争议环节,探讨改善医疗质量和服务,预防和缓解妇产科医疗纠纷的措施。

方法:对山东省某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05年至2014年的147例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住院期间的医疗纠纷明显多于门诊;医生是被投诉最多的对象;纠纷争议环节主要集中在“诊治”及“手术相关”方面;在存有争议的医疗损害方面,因死亡、手术损伤、知情同意权引起的争议发生频次最高。

结论:妇产科作为医疗高风险学科,需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加强医疗安全及风险环节管理,重视患者健康宣教和风险告知,推进多元化纠纷防范处理机制。

【关键词】医疗纠纷妇产科分析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患者的医疗期望值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在国内医疗机构呈现日益增多趋势。

妇产科作为高风险医学专业学科,患者多、周转快、工作量大、患者及家属期望值非常高,是极易产生医疗纠纷的科室之一[1-2]。

本研究对某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近十年的147例医疗投诉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研究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1 资料与方法1.1 资料来源收集山东省某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登记的2005年-2014年的投诉登记表、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医疗投诉信访事件、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及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各类医疗纠纷档案。

1.2 筛选标准收集医院2005年-2014年所有妇产科就诊患者的病历,筛选出发生医疗纠纷的相关资料,并将无投诉内容的资料视为无效资料,予以筛除。

1.3 统计处理本次研究数据采用通过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2.1 医疗纠纷数量及发生率2005年至2014年,该医院有关部门共处理妇产科医疗纠纷147例。

该院妇产科门诊量及医疗纠纷总数逐年上升趋势,但纠纷发生率呈整体下降趋势,2008、2009年纠纷发生率最高,随后下降(见表1)。

表1 该医院医疗纠纷数量及发生率统计*注:发生率=医疗纠纷数量/门诊总量×100002.2 医疗纠纷的争议发生地147例妇产科医疗纠纷中,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明显高于门诊,住院纠纷134例,占91.16%,门诊纠纷13例,占8.84%2.3 医疗纠纷发生投诉的争议环节147例妇产科医疗纠纷中,发生纠纷投诉事件最多的为“诊治”“手术相关”方面,占投诉率的34.69%和31.97%,而其他投诉事件均未超过投诉率的10%。

二次清宫的赔偿案例

二次清宫的赔偿案例

二次清宫的赔偿案例近日,李先生的妻子怀孕后感觉身体不适,便选择住院保胎,没过几天,妻子开始出血,经过抽血B超等检查,医生发现李先生妻子子宫内没有孕囊,便怀疑,在出血过程中,孕囊已经流产出来了,医生便给她做了清宫手术。

数日后再来复查,B超显示胎儿仍在腹中,形态完好。

李先生的妻子今年36岁,并于近日去医院检查B超显示,检查显示为宫内早孕,因为不舒服,就选择住院保胎。

数日后,李先生的妻子开始出血。

李先生:出了血,后来经过医生诊断,做了B超,还有抽血,发现宫腔内看不到孕囊,胎儿好像在大人出血的过程中已经掉了。

出院记录显示,李先生的妻子在某日做了清宫手术,术中经过顺利,并于数日后,李先生带妻子来复查。

李先生:复诊来了之后,又去做B超,发现宫内胎儿还好好的,很复杂啊,这个心情。

就好像弄得死去活来的。

我们过来保胎,保胎保不住,做清宫又清不掉李夫人:包括给我做B超的医生,他也很吃惊很惊讶,就感觉很不可思议,现在我感觉压力很大,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

李院长:她在保胎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出血,出血比较多。

做了一个B超之后发现宫腔里面大量积血。

孕囊可能挤在一边看不见,患者自述也有大血块调出来;而且我们当时也查了血,HC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也有所下降,我们从这几个方面判断,她可能是流产了李院长表示,当时医生判断胎儿没了,就做了清宫手术,B超提示孕囊有黏连带等,是导致漏吸的原因之一。

李院长:清宫手术说实在的,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有失误,这个我们也承认,就是导致漏吸的问题,漏吸也是人工流产术的并发症之一,这种失误确实也和医生的技术水平有关系,确实存在不规范的。

李先生:我想让他们陪我经济上的、精神上的损失,因为我们要这个孩子,前期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上次我跟他们讲的时候,我说要五十万。

李先生说,因为术中用了麻醉药,胎儿可能不要了,现在妻子要做二次清宫手术,伤害会更大,而且会有不孕风险,他希望医院给个说法。

李院长:当然这个胎儿的去留,我们也尊重患者自己的意见,至于说后期的损害赔偿问题,不是说你今天要五十万,我就给你五十万,我们作为一个公立医院,还是本着协商解决;并遵守相关规定来。

法律堕胎赔偿案例(3篇)

法律堕胎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28岁,未婚。

因怀孕后发生意外,导致胎儿死亡。

李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情绪极度不稳定,多次到某医院要求医院为其进行堕胎手术。

某医院在李某怀孕20周时,为其进行了堕胎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引发大出血,险些危及生命。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应否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因医院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子宫破裂,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2. 当事人陈述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充分了解李某的病情,未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2)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子宫破裂;(3)术后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的病情恶化,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

某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李某的病情恶化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手术无关。

3. 法院判决根据鉴定结论和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充分了解李某的病情,未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2)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子宫破裂;(3)术后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的病情恶化,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四、赔偿金额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 李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 医院过错程度: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程度较高;3. 李某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李某未婚,年龄较轻,职业为普通职员。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

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

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X到XX市中心妇产简直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

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 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5日由主治医师被告李X为第三人陈X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

原告逐告XX市人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

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X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

被告的行为剥了本人按照连胜自重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

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 元。

在各大新闻媒介赔礼道歉意。

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

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

家属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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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刮宫导致子宫破裂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流产手术是否有过错,宫内孕误诊为宫外孕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疗机构仅凭B超怀疑,而未做HCG检查确认患者宫内孕,为误诊存在过错。

宫内孕有完整的卵黄囊和胎芽和双环征体现,即便胚停仍然具有相关特征。

其次,即便在误诊的情况下,仍然应结合患者的剖宫产手术史和检查排除其他妇科恶性或其他疑难杂症后才能谨慎采取流产手术。

所以其剖宫产手术存在误诊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再次,宫外孕未诊断出,存在误诊。

宫外孕的B超检查有一定的困难性,但是仅隔四天时间在别的医院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很容易诊断出宫外孕。

该院未检测出宫外孕,是有违医疗常规的。

所以存在误诊。

医疗过错方面,相关误诊导致患者被施行流产刮宫,并导致患者子宫破裂以及宫外孕加重导致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遵循诊疗常规,正确诊断,不会导致流产手术的发生,宫外孕及时发现,可能会有保守治疗的机会,也会减少宫外孕损伤后果的加重。

患者伤残等级方面主要是参照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次要责任,这充分暴露了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性。

同时司法鉴定认为存在主要责任,也从侧面印证,如果要做鉴定,尽量争取摇号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好。

同时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理公正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

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

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案件经过】
原告杨**诉称,2010年1月20日,原告自验怀孕,1月22日15点,因停经42天到被告处就诊,医方仅凭彩超检查,且超声未见卵黄囊和胎芽,假孕囊可能性大的前提下,即误诊为宫内早孕(实为宫外孕),在误诊的基础上,行二次刮宫,1月26日,原告以人流术后下腹痛4天(伴随阴道流血3天),突然加重为主诉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出院诊断:右输卵管妊娠(右输卵管出血),人流术后子宫穿孔,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

2011年8月17日,沈阳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同上。

省、市医学会鉴定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诸多问题:如无行人流术指征,术后无严密监测患者病情变化的客观记载,延误等,原告无任何责任的前提下却奇怪地定成原告的医疗行为为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我咨询许多专家、学者,他们一致认为,被告是在误诊的前提下,又二次刮造成子宫穿孔,鉴定结论应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以自诉停经42天,自测尿妊娠反应阳性,到被告处就诊,要求人流手术。

彩超提示宫内早孕,行无痛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1月26日以腹腔包块门诊诊断,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边界模糊,内呈不均质低回声团,盆腔可见深约4.8CM游离液体,1月27日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宫角修补术。

术中见右侧宫角破裂口约1.5CM。

原告共住院9天,一级护理7天,二级护理2天,住院期间禁食水。

原告共支付医药费26289.6元。

原告是沈阳飞龙塑料制品厂员工,月收入3000元。

【医疗鉴定】
沈阳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均认为,本例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支付鉴定费6400元。

原告对两次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方的子宫穿孔的参与度、医方的医疗过错所致子宫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经本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46号鉴定书,结论为:1、**区医院在诊疗患者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杨**子宫穿孔的后果与东陵区医院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东陵区医院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患者杨**既往有剖宫产术后2年、人工流产3次的病史、及子宫穿孔为人流术并发症等因素,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

2、患者杨**伤残等级评定:患者杨**目前子宫穿孔修补术后,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原告支付鉴定费6830元。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因停经1个月余,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未行尿妊娠实验,在无人流术指征的情况下行人流术。

被告行人流术后,未见超声报告,给予杀胚治疗无依据,术后无严密监测患者病情变化的客观记载,延误了治疗。

医方人流记录中无子宫穿孔的记载,综上,医方在早期诊断和治疗方面存在过失。

对导致原告子宫穿孔的后果医院有过失。

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正好相反,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被告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承担次要责任。

理由是,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原告有过剖宫产术后、人工流产的情况下,更应制定严谨可行的医疗方案,避免原告受到伤
害。

由于医方注意不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子宫穿孔,故本院作为如上认定。

酌情判决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自负20%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流产手术是否有过错,宫内孕误诊为宫外孕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疗机构仅凭B超怀疑,而未做HCG检查确认患者宫内孕,为误诊存在过错。

宫内孕有完整的卵黄囊和胎芽和双环征体现,即便胚停仍然具有相关特征。

其次,即便在误诊的情况下,仍然应结合患者的剖宫产手术史和检查排除其他妇科恶性或其他疑难杂症后才能谨慎采取流产手术。

所以其剖宫产手术存在误诊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再次,宫外孕未诊断出,存在误诊。

宫外孕的B超检查有一定的困难性,但是仅隔四天时间在别的医院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很容易诊断出宫外孕。

该院未检测出宫外孕,是有违医疗常规的。

所以存在误诊。

医疗过错方面,相关误诊导致患者被施行流产刮宫,并导致患者子宫破裂以及宫外孕加重导致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遵循诊疗常规,正确诊断,不会导致流产手术的发生,宫外孕及时发现,可能会有保守治疗的机会,也会减少宫外孕损伤后果的加重。

患者伤残等级方面主要是参照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次要责任,这充分暴露了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性。

同时司法鉴定认为存在主要责任,也从侧面印证,如果要做鉴定,尽量
争取摇号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好。

同时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理公正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

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

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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