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发[2015]82号关于发布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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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件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2)。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并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详见附件3)。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2.01
•【字号】大劳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劳发〔2009〕1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结论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结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根据《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9号)规定,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等名同志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上述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任何异议,现申请对等名同志进行特殊工种资格认定。
附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明细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工会负责人签字: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206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新版)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新版)精品文档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新版)相关热词搜索:月29日,由人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新版《大典》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职业。
与99版相比,维持8个大类、增加9个中类和21个小类,减少547个职业。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取消职业我国曾于1999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我国的社会职业构成和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一些传统职业开始衰落甚至消失,如“餐具清洗保管员”、“唱片工”、“拷贝字幕员”等。
二是一些新的职业不断涌现并迅速发展,如“信息通信信息化系统管理员”、“基金发行员”、“期货交易员”、“光伏组件制造工”等。
三是还有一些职业为适应形势开始调整和转化,如“光盘复制工”、“市话测量员”、“话务员”等职业由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原因,相应调整和转化为“音像制品复制工”、“信息通信网络测量员”、“呼叫中心服务员”。
2005年后连续3年,我们对199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1 / 6精品文档职业分类大典》进行了增补,但仍无法准确客观地反映当前职业领域的变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者对此反映强烈。
针对这一情况,2010年底,人社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启动修订工作,历时五年,七易其稿,形成新版《职业分类大典》。
015《职业分类大典》的特点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有三个特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
修订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对修订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作用。
各有关行业部门从大局出发,不仅较好地完成本行业部门职业的修订工作,而且能够妥善地处理好与相关行业部门交叉职业的关系。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大人社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1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大人社发〔201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一般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和结构比例职数内进行。
岗位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岗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和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进行岗位聘用:(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的;(二)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三)机构编制调整或人员重组的;(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聘用的。
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保安员
53782
43358
24192
42710
101
违禁品检查员
64481
47434
37048
43151
102
金融守押员
52256
42256
32256
42289
103
其他治安保卫人员
54272
37730
24651
35987
104
灭火员
57389
40893
33120
40728
105
其他消防人员
53607
54712
102172
84
其他证券业务人员
200103
88803
38991
88793
85
其他金融业务人员
187645
54259
36459
85964
86
幼儿教师
59357
42480
27504
42477
87
英语翻译
91308
51173
38752
51809
88
日语翻译
93850
61148
35616
61869
48046
68
会计
89510
48057
32797
57182
69
其他会计人员
90080
49559
34912
58868
70
审计人员
87378
51018
31506
55501
71
报关员
77321
47040
32849
48835
72
对外经贸业务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晓东等200人列入大连市首批领军后备人才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晓东等200人列入大连市首批领军后备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大人社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晓东等200人列入大连市首批领军后备人才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5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1〕39号)和《关于开展首批大连市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46号)规定,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准同意,确定王晓东等200名专业技术人员列入大连市首批领军后备人才。
开展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是我市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纳入本地区、本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认真做好与本地区、本行业其它培养项目的衔接工作,充分运用好各种政策、平台和资源,积极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活动,努力为领军后备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领军后备人才所在单位要在领军后备人才培养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围绕领军后备人才成长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认真落实培养措施,积极创新培养方式,努力提高培养质量。
领军后备人才要牢固树立争先创优思想,坚持以领军人才为榜样,进一步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为加快建设美丽富庶文明大连建功立业。
附件:大连市首批领军后备人才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8年大连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8年大连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大劳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8年大连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大劳发〔2008〕13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市2008年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予以发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2008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在全市范围内543户各种类型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抽样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形成的。
这次发布的劳动力市场价位抽取的样本,分布在中央属、省属、市属、区市县属国有、集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等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等12大行业,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市各种类型企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状况。
岗位和工种的数量由2007年的401个增加到目前422 个,覆盖了国民经济主要行业通用性较广的岗位和工种。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需要,在2007年非全日制用工价位的基础上,继续编制了我市劳动力市场常用的13个岗位和工种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供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参考使用。
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包括高、中、低和平均四个价位,具有不同的指导作用。
其中高价位和低价位选择样本数值中前5%和后5%的平均数值。
四个价位中平均价位的指导意义大一些。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选择高价位,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选择中价位或平均价位。
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选择平均价位或低价位。
用人单位参考使用时应结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08年工资指导线和行业人工成本数据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新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新在哪作者:李黄珍强音来源:《职业(上半月刊)》 2015年第12期本刊记者李黄珍强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修订工作,是2010年底启动的。
各界专家历时5年,七易其稿,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大典(2015年版)》]。
那么,修订大典的意义何在?修改过程中有哪些背后的故事?《大典(2015年版)》在原版的基础上做了哪些调整?2015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京举行《大典(2015年版)》首发赠书仪式。
人社部副部长汤涛在仪式上讲话指出,要发挥好《大典(2015年版)》对国民经济信息统计的服务作用、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基础作用、对职业教育培训的引导作用、对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规范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大典(2015年版)》首发赠书仪式由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张立新司长主持,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总经理张斌同志向与会人员赠送了《大典(2015年版)》。
《大典(2015年版)》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出版,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职业构成、内涵、特点和发展规律,标志着我国职业分类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职业》杂志记者就“《大典(2015年版)》到底新在哪”,对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访谈。
四大内容《大典(2015年版)》是在1999年版《大典》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职业分类理论和方法,参照最新修订的国际职业分类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工的特点,将职业分类原则由“工作性质同一性” 调整为以“工作性质相似性为主、技能水平相似性为辅”“工作性质同一性” 侧重传统社会分工的本原, “工作性质相似性” 则反映现代社会分工的复合性, 更好地体现复杂职业活动的总体与部分的关系;依据“技能水平” 的差异进行职业分类, 增加了分类维度, 提高了分类结果的合理性, 有利于淡化职业的“身份” 界限, 促进从业者职业能力发展。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退休年龄和政策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其中,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大连市最新发布了关于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以确保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合理的安排。
一、退休年龄根据大连市最新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相对常规工种有所调整。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统一为60岁,而不像常规工种按性别分别为男性60岁和女性55岁。
这一调整有助于减少退休年龄的不公平现象,提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和收入。
二、退休待遇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是特殊工种退休规定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大连市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将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和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在这个评估系统中,特殊工种的工作责任和风险程度也将被纳入考虑范围。
这一举措旨在保证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在退休后能够获得与其所从事工作的辛勤程度和风险相匹配的待遇。
三、职业转型与再就业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职业转型和再就业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困境,大连市规定,在特殊工种退休后,可以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以实现转岗就业或开展兼职工作。
同时,退休人员有权享受转岗就业或兼职工作期间的一些相应福利政策,保障其合理的生活权益。
四、建立咨询服务平台为了确保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和规定,大连市将建立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咨询服务平台。
该平台将提供退休政策咨询、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服务,以便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可以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和帮助。
同时,该平台还将为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提供一个交流和分享经验的平台,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和文化活动。
总结: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旨在解决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确保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合理安排。
通过调整退休年龄、确立公平的退休待遇、推动职业转型和再就业,并建立咨询服务平台等措施,大连市为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有利的退休环境和政策保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大人社发〔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以下简称评审费)支付标准,参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承担评审的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二、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例会封闭评审期间,专家评审费为税后最高标准不超过800元/人·天。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例会封闭管理期间,参会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监察人员、评委会工作人员)非工作时间补贴为税后最高标准不超过500元/人·天。
(三)除评审费外其他费用(包含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印刷材料费等),最高上限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12号)中省内四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对本行业评审经费支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评审费用管理,并按照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69号)、《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大人社发〔2018〕31号)文件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组织和安全顺利开展。
评审地点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地点进行。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例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领取工作补贴。
(四)在各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除本文件规定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发放。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大人社发〔2010〕207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许多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备受关注。
为了回应社会的关切并确保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权益,大连市最近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最新规定。
一、特殊工种的界定按照大连市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是指从事一些特殊职业或工作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包括消防员、警察、飞行员、矿工等。
这些工种由于工作特殊性质,存在着较高的工作风险和身体损耗,因此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备受关注。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调整根据最新规定,大连市对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设置在常规职业的标准之上,以体现他们在岗位上所做出的特殊贡献。
此外,对于长期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他们的退休年龄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三、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调整针对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大连市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特殊工种的离退休人员将享受到比一般职业离退休人员更高的基本养老金和津贴待遇。
这是因为特殊工种的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经历了更多的风险和压力,对身体和精神都有较高的消耗。
为了给予他们更好的回报,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相应提高。
四、特殊工种退休保障的完善除了调整退休年龄和待遇外,大连市还致力于完善特殊工种退休保障的各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培训和保健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加强对特殊工种劳动者在退休后的心理疏导和适应辅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过渡到退休生活。
此外,还将加强社区服务,为退休的特殊工种人员提供更多的福利活动和关怀,以营造良好的退休环境。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赞赏。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确保特殊工种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希望在未来,类似的退休规定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和实施,让更多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受益。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大连军分区政治部大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大连军分区政治部大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大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大连军分区政治部大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年2月17日大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政府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省、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大人社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31号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22日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本市自主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制约、全程监督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第四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其中人才资源开发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政策、监督政策落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制度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评审结果核准、公示、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监督。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咨询、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做好评审材料推荐报送工作。
第二章评委会与评审专家第五条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建,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元志、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成砂石经销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元志、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成砂石经销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元志;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成砂石经销处【当事人】元志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成砂石经销处【当事人-个人】元志【当事人-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成砂石经销处【代理律师/律所】宋文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梁国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文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梁国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文明梁国峰【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元志【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成砂石经销处【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法应视为服从原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法应视为服从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焦点问题首先就是对上诉人月工资标准的认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格的通知》虽载明“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基本反映了2016年以来我市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该通知亦明确“可作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上诉人于2017年9月25日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4日上诉人受到事故伤害后未再向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劳动,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以及上诉人收到事故伤害后未再向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参照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实际工作期间已发布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格的通知》中“石工"标准确定上诉人的月工资为3512元并无不妥,按此标准计算拖欠工资(2017年10月1日至11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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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5]82号关于发布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
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5/4/22
颁布日期:
2015/4/22
发文号:
大人社发[2015]82号
发表日期:
2015/5/12
主题词:
发表部门:
政策法规处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工资分配的
指导作用,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双向选择效率,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将我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以下简称工资指导价位),予以发布。
一、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是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企业薪酬调查填报软件,对全市不同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正常的3,238户企业、17.8万名劳动者进行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和分析得来的,基本反映了2014年以来我市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工
资水平,既可作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包括高、中、低和平均4
个价位。
其中,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10%位数的数据,中位数为排序中间的数据,如果排
序数据是偶数,中位数则为中间2个数的平均数,低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90%位数的数据,平均数为全部
样本数据的平均值。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结合实际,运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可参考高位数;经济效益一般的用人单位可参考中位数或平均数;经济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可参考平均数或低位数。
但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可根据学历、职业技术等级、工龄及个人能力等情况进行参考。
四、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共涉及371个职业(工种),基本覆盖了我市通用的职业(工种)。
同时,为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继续编制了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常用的8个职业
(工种)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五、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变化较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使用工资指导价位的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8139085)。
附件:1. 分工种企业工资价位表
2. 分国民经济行业企业工资价位表
3. 分隶属关系企业工资价位表
4. 分工龄段企业工资价位表
5. 分年龄段企业工资价位表
6. 分专业技术等级企业工资价位表
7. 分学历企业工资价位表
8.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价位表
附件下载:大人社发[2015]82号附件.doc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