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控公司的规章制度
金控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公司章程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是公司法定的内部管理规则,是公司运作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治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保证公司的决策科学、公正和高效。
第四条: 内部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监督、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部门,保障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范各类风险。
第五条: 审计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运作进行独立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激励、考核等方面,保障公司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七条: 财务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在财务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效益。
第八条: 法律合规金融控股公司应坚守法律红线,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九条: 信息安全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的风险。
第十条: 紧急预案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紧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执行金融控股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正常发展。
第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或全体监事的1/3以上负责提名,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三)就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四)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五)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六)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研究本行监事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第四章议事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者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者罢免。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分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公司监督机构,履行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召开监事会会议,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遵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数决定的原则,决议采用相对多数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务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权属于主席,如果主席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由副主席代行。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15天发出。
通知书中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以及参会人员名单。
第八条如果监事会由于个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会议仍然可以进行,但相关人员在会议记录中应有明确注明未出席。
第九条如果监事会因为人数不足无法进行有效会议决策,主席有权定期或者临时召集监事会。
第三章会议秩序和决策程序第十条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应确保会议的公正、有效进行,并维护议事中的纪律。
第十一条会议应严格按照议程进行,出席人员应认真讨论相关议题,不能私自离席。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争议,主席应暂停会议,妥善处理争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席应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采用相对多数原则,出现平票时,由主席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保管。
第四章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第十六条会议采用集中方式和非集中方式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会议可以通过实体会议和线上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会议实体形式的,需在会议地点准备充足的座位、桌子、投影仪等设施。
第十九条会议线上形式的,需提前使用稳定的互联网连接,确保参会人员正常接入。
第二十条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讨论事项,如果有需要,可以临时调整议程顺序。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充分讨论重要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集团公司监事会议议程安排规定
集团公司监事会议议程安排规定一. 会议的召开1. 监事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频率召开。
通常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 会议召开前应提前通知监事会成员,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3.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额外的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出申请,并得到大多数监事成员的同意方可召开。
二. 会议议程的编制1. 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共同编制完成。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项目:- 对上次会议的闭会纪要的确认-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议和批准- 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重大投资、合同和决策的审议和决定- 公司治理和公司章程相关事宜的讨论与决定- 监事会内部机构及人事安排的讨论与决定- 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重要事宜的讨论与决定3. 监事会成员在会前可提出补充议程的建议,监事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会议议程。
4. 会议议程应提前发送给监事会成员,以便他们进行适当的准备。
三. 会议的进行1. 监事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议程内容。
2.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并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3. 会议期间,监事会成员可就议程项进行讨论与发表意见。
4. 监事会成员有权提出对议程项的修改或建议,并由监事会主席作出最终决策。
5. 会议记录员应全程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以备后续参考。
四. 会议纪要的起草和批准1. 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起草会议纪要。
2.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讨论的议题及其结果等内容。
3. 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应及时发送给监事会成员,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批准。
4. 会议纪要经过大多数监事成员的批准后,被视为正式纪要,并归档保存。
五. 其他事项1. 监事会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但需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
2.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3. 监事会会议议程安排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公司运营的变化。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往常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要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一)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情况。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经营班子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⅔以上监事提议,或应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营班子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参加。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实施风控和审计,提出专业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是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及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参加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按决策事项需要推荐和聘任。
第六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对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提出风控和审计意见;(二)每季度听取风控和内审、财务等工作汇报;(三)对风控和内审、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五)配合监事会进行监督;(六)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下设风审委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负责。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20年9月1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一、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1. 会议召开1.1 监事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1.2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资料等。
1.3 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时间发出,以确保监事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 会议议事规则2.1 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不得超出议程范围讨论。
2.2 监事会议应充分尊重每一位监事的发言权,鼓励监事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3 每项议题的讨论应保持秩序,不得出现争吵和个人攻击等不良行为。
2.4 会议应确保监事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对重要决策进行充分讨论。
2.5 会议应记录相关决议和讨论要点,以备后续参考和监督。
二、会议议程安排1. 召开会议1.1 主席宣布会议开始,确认出席监事人数和法定人数。
1.2 主席介绍会议议程,征求监事意见,确认议程安排。
2. 审议和决策2.1 主席通报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2.2 主席通报需要监事会讨论和决策的事项。
2.3 监事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2.4 监事会讨论相关事项,并就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3. 审议会议文件3.1 监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重要文件。
3.2 监事提出问题和建议,讨论相关事项。
3.3 监事会根据讨论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相关文件。
4. 其他事项4.1 监事会讨论和决策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事项。
4.2 监事会讨论会议的组织和管理事宜。
三、会议决策和记录1. 会议决策1.1 重大事项决策应经监事会表决通过,依法执行。
1.2 决议应明确提出决策内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等。
2. 会议记录2.1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的讨论过程、决策结果和监事的发言意见等。
2.2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准确完整。
2.3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归档,供监事和相关人员查阅。
四、会议纪律和管理1. 会议纪律1.1 会议应按时开始,不得迟到或早退。
1.2 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保持专注。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3月31日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
第五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摘要: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概述1.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和特点2.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重要性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1.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2.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和通过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实施与监管1.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2.监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监管3.违反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法律责任四、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2.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3.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正文: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概述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拥有或控制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对企业的决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而董事会议事规则则是企业内部治理的核心。
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责任、会议召开、议事程序、表决和通过等方面的内容,为企业内部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1.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应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13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一定比例。
董事会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行使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人事管理、内部审计等职权。
同时,董事会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合规性等方面承担责任。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在必要时,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应符合公司法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包括议题提出、资料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决议等环节。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议事规则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议事规则一、引言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机构,其有效运作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规范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监事会会议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并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有效的议事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二、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1. 会议时间的确定会议时间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各监事的工作安排和行程,以确保参会人员能够全程参与。
可以提前与监事会成员沟通,根据大家的意见确定一个适当的时间,以确保参与度和效果。
2. 会议地点的选择会议地点的选择应该便于监事们的到达,并提供良好的场所和设施,使会议能够顺利进行。
考虑到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在公司总部、专门会议场所或其他适当的场地召开。
三、会议材料准备1. 提前发送议题和相关材料为了确保监事们能够充分了解会议的议题和相关情况,监事会秘书应提前将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和必要的报告发送给监事们。
这样可以让所有与会人员在会前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了方便监事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可以建立一个在线平台,如企业内部通信软件、电子邮件、云存储等,以便监事们可以随时获取相关文件和信息,并进行意见交流。
四、会议议程1. 制定详细的议程会议议程应按照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排序,并确保每个议题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
议程应提前发送给监事们,以便他们在会前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准备。
2. 设定议题时间限制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每个议题应设定一个时间限制。
如果讨论时间过长,可能导致会议延迟和效率下降。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将一些讨论较为复杂的议题延至下次会议。
3. 留出充分讨论和提问的时间为了促进会议的互动和有效的决策,应该在议程中留出充分的时间进行讨论和提问。
监事们应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五、会议主持和记录1. 主持人的角色和责任主持人应具备较高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合理安排会议的进行,引导和调动与会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会议的高效和顺利进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1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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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事会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9〕29号)、《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出资人为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集团公司监事会向市国资委负责,对集团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外派监事三人,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二人。
第五条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委派;职工监事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
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从监事会成员中确定。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
1.本集团公司职工;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兼任,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件的情况,执行《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和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检查集团公司财务,对集团公司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集团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集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集团公司财
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公司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三)监督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当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所投资企业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国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集团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国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集团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市国资委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