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11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跨国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国际法律私法领域,合同纠纷的解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跨国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法律私法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与我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外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中方。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中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外方协商未果,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在国际合同纠纷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因此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付,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故法院最终确定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2. 合同条款的解释在确定准据法后,法院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含义。
”在本案中,关于货物质量标准的解释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并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认定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电大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私法:案例分析(14分)1.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
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
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
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
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2. 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案例:Macleod v. United States本案中,原告John Macleod是一名英国人,被控在美国输入了犀牛角制品,违反了美国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
原告辩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因此应该受到英国法律的保护。
法庭通过分析国际私法原则,做出了决定。
首先,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根据这个原则,美国有权制定适用于自己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其次,国际私法还有相关的冲突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确定适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
一般来说,在涉及物品进出口的案件中,适用原产地法则是常见的冲突规则之一。
根据原产地法则,货物按照出口国法律合法出口,根据进口国法律合法进口。
因此,原告可以主张在购买并出口物品时并没有违反英国法律,因此不应被美国法律约束。
然而,本案中法院判决了美国法律的适用。
原因是,在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原则是有限合理性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不能为了逃避适用国法而寻找法律空洞。
尽管原告声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但美国法律依然具有合理适用性,因为进口的物品在美国境内是违法的。
若法院允许原告的主张,则相当于鼓励他人通过在其他国家购买违禁品来规避美国的法律,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法院判决原告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案件中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帮助法院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避免了法律冲突和法律空洞的产生。
这对于实现国际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国际私法的原则也反映了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和平等原则的实现。
因此,国际私法在全球化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案例背景。
有个叫小李的中国程序员,那技术是相当厉害。
一家美国的科技小巨头公司,就叫它超酷科技公司吧,在全球范围内到处搜罗人才。
这超酷科技公司呢,看中了小李在编程方面的独特才能,就想把他挖到美国去工作。
合同签订。
超酷科技公司给小李发了一份劳动合同。
这合同里写了好多东西,比如说小李的工作岗位是高级算法工程师,工作地点在他们美国总部,工资是按美元算,一个月那可是不少钱呢,还有各种福利待遇,像医疗保险啊,带薪休假之类的。
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些比较苛刻的条款,比如说小李要是离职的话,得提前一年通知公司,而且在离职后的三年内不能去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范围还包括美国、中国还有欧洲一些国家。
小李当时被高薪和去美国工作的机会冲昏了头脑,也没多想,就签了这份合同。
出现问题。
小李到了美国之后,一开始工作得还挺顺利。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公司老是让他加班,而且加班还没有加班费。
这可把小李气坏了,在中国的时候加班都还有加班费呢,怎么到了美国就变样了?而且他的美国上司还老是挑他的刺儿,给他穿小鞋。
小李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就想辞职回国发展。
法律冲突和争议点。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
按照美国的劳动法,虽然加班没有强制要求一定有加班费,但是像小李这种情况,是可以和公司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小李可以去相关劳动部门投诉。
但是在中国的劳动法里,加班必须给加班费,这是明确规定的。
而且关于那个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太一样。
美国法律对于这种竞业禁止条款,如果不是太过分,可能会支持,但是中国法律对竞业禁止的范围、期限等有更严格的限制。
小李就觉得,这个合同里好多条款不符合中国的法律,他是中国人,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来保护自己。
但是超酷科技公司就说,合同是在美国签的,工作地点也在美国,当然得按照美国法律来。
解决过程。
小李没办法,就找了个律师。
这个律师还挺厉害的,对国际私法很有研究。
律师跟小李说,这个事情有点复杂,因为涉及到国际私法里的“合同准据法”的问题。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案例背景。
有个叫小明的程序员,他是甲国人。
甲国是个科技发展还不错的国家。
有一家超酷的乙国科技公司,乙国在互联网创新方面那可是相当有名。
这家乙国公司呢,看到小明在一些国际编程大赛上的出色表现,就想把他招揽过来。
合同签订过程。
乙国公司就给小明发了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里面写着小明要到乙国公司位于丙国的研发中心去工作。
因为丙国当地有很多技术人才汇聚,还有很多优惠政策啥的。
工资呢,会按照乙国的货币支付,而且福利待遇都参照乙国公司总部的标准。
小明一看,觉得这个机会不错,毕竟乙国公司在行业内那可是大名鼎鼎的。
于是,小明就签了这份劳动合同。
出现争议。
小明到丙国开始工作后,发现了不少问题。
工作强度比合同里描述的大多了。
合同上说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5天。
但实际上,经常每天都要加班2 3个小时,而且周末有时候也得工作半天。
这还不算完,工资虽然按照乙国货币支付,但是汇率波动很大。
有一段时间,因为汇率的问题,小明拿到手的工资换算成甲国货币后,比他预期的少了很多。
小明就去找乙国公司在丙国的负责人理论。
负责人说,按照乙国公司的文化和惯例,加班是很正常的,而且合同里的福利待遇并没有明确说加班的额外报酬怎么算。
再说汇率问题,这不是公司能控制的,公司按照合同给的是乙国货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不能由公司负责。
涉及国际私法问题。
这时候就涉及到国际私法啦。
这个劳动合同是乙国公司和甲国的小明签订的,但是工作地点在丙国。
那么到底是用甲国的劳动法律来保护小明的权益呢,还是乙国或者丙国的法律呢?如果按照甲国法律,对于工作时长有严格规定,加班必须给高额的加班费。
甲国对于劳动者工资的保障也很全面,汇率波动导致劳动者实际收入减少这种情况,公司有一定的补偿义务。
而乙国法律呢,对于新兴科技企业在劳动时间方面的规定相对宽松一些,对于汇率波动影响工资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多偏向劳动者的规定。
丙国法律又有自己的一套体系,丙国当地有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他们的法律在工作环境、工作时长等方面也有严格要求。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十一)
六、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武汉森林动物园怒砸德国奔驰轿车案 2000年12⽉,武汉森林动物园购奔驰轿车⼀辆。
购车后不久,轿车出现发动机噪⾳⼤、轴头漏油、仪表板失灵等问题。
车主要求退车、赔款,遭到销售商、制造商的拒绝,销售商、制造商要求车主修车。
经过五次修理,车的⽑病依然如故。
车主与销售商、制造商协商不成,采⽤了极端⼿段,先是⽤⽜拉车⽰众,再是在车上涂写“⼚家推出门不管换,销售商挣了钱就完”、“⽆奈求助,消费者权益何在”标语开车游街。
这样轰轰烈烈搞了⼀个⽉,销售商、制造商不为所动。
2001年12⽉20⽇,梅塞德思*奔驰中国公司出⾯对车主正式答复称:车出现问题是外在因素所致,不能退车。
这⾥所讲的外在因素,指的是车主⽤错了油,⽤了低标号的油。
车主⼀怒之下,于2001年12⽉26⽇请来5位⼤汉砸车。
此事引起全国媒体⼴泛关注并进⾏了⼤量的报道,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也参与其中,以此事件为题组织了专题节⽬。
2002年1⽉,车主将车运抵北京,要求销售商、制造商进⾏质量鉴定,被拒绝。
梅塞德思*奔驰中国公司称:由于客户的“不适当⾏为,通过正常的协商找到具有建设性的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奈,车主于2002年1⽉28⽇将车运回武汉。
⽬前留给车主的解决途径就是诉讼程序。
如前所述,这种涉外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受害⼈必须举证。
可现在我国没有⼀个技术鉴定部门接受个⼈委托做汽车技术鉴定,没有证据,车主⽆法起诉。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往来和⼈员交流的增多,涉外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发⽣涉外侵权案件以后,由于我国⼀⽅当事⼈不了解涉外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造成了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助;或者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获得司法保护的案件却花费了⼤量的⼈⼒、物⼒在中国寻求司法救助。
这⽅⾯的案例⽐较多,其中最的东芝笔记本电脑索赔案就是⼀例。
1999年3⽉,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户以东芝“电脑内置的FDC半导体微码有暇疵,存在引起存盘错误⽽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由,以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为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联邦地⽅法院提出了集体诉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纠纷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国际私法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跨国婚姻财产纠纷。
甲国籍的甲先生和乙国籍的乙女士在丙国相识并结婚。
婚后,他们在丙国购置了房产并共同经营生意。
然而,婚后不久,他们因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先生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乙女士则主张回归各自国家处理财产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婚姻成立地、夫妻共同生活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案例二,跨国商事合同纠纷。
甲国企业与乙国企业签订了一份跨国商事合同,约定在丙国进行合作项目。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企业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解决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和运用将会更加复杂和重要。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理解,对于解决跨国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跨国争
议和处理涉外事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国际私法案例,探讨国际私法的
原则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背景
假设一个公司总部位于国家A,其在国家B设有分支机构。
该公司与
国家C的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向分支机构供应商品。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合同交付商品,这给公司的运营造成了重大损失。
公
司决定向供应商提起诉讼,寻求赔偿。
法律适用
管辖权问题
证据问题
在国际私法案件中,还需要考虑证据的收集和认可的问题。
由于案件
涉及跨国争议,需要确保合法和有效的证据可以在法院审理中使用。
在本案中,公司可能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合同、通信记录和证据证明
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商品。
公司还需要确保这些证据符合国家B法院的证
据收集要求。
执行问题
最后,需要考虑任何涉及到判决执行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判决的
执行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如果判决需要在不同国家执行,可能需要遵守国际执行程序和协议。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公司有权获得赔偿,公司可能需要通过国际执行程序在国家C执行判决。
公司需要了解国家C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规定,并可能需要在国家C的法院开始新的执行程序。
结论
国际私法的原则为跨国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框架,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院的差异,解决争议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
因此,当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需要仔细研究各国的法律和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和辅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引言: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研究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国际私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分析国际私法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以及其中的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国际私法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跨国婚姻的财产分割背景:张某是中国籍,李某是美国籍。
他们在美国认识并结婚,并在美国共同居住多年。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此时涉及到的问题是,如何分割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以及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
分析: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财产分割应当按照婚姻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双方的国籍不同以及婚姻期间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此案例涉及到了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所涉及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登记地、常住地、婚姻关系性质等,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案例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解决背景:甲公司是英国公司,乙公司是法国公司。
双方在英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合同的适用法应当由各方事先协商确定,或者根据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来决定。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则需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途径。
此外,在纠纷解决方面,双方可以选择约定仲裁方式,或者将纠纷提交到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解决。
案例三:国际遗嘱执行问题背景:甲是美国公民,乙是法国公民。
甲在美国拥有财产,并且在遗嘱中指定了乙为遗产执行人。
然而,甲在去世后,乙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嘱认证、财产分割等。
分析:在国际遗嘱执行问题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的认证和执行。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在国际私法领域,案例分析是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关键概念,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背景:假设中国公民李某与美国公民史密斯先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向史密斯先生提供一批中国制造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后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史密斯先生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1. 管辖权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法院条款。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可能需要依据中国和美国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
如果中国法院认为有管辖权,那么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2. 法律适用问题接下来,需要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争议。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通常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这意味着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在中国,且产品也是中国制造,因此中国法律可能被视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然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美国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冲突法规则选择适用美国法律。
3.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假设中国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史密斯先生支付货款,那么李某需要在美国执行这一判决。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判决国和执行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协议或条约。
在本案中,如果中国和美国之间存在相关的双边条约或双方均为某个多边条约的成员国,那么中国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总结: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问题时的复杂性。
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议题。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效率。
同时,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在不断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以更好地解决跨国法律争议。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案例中,经常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跨国交易、国际婚姻、国际继承等涉外事务。
以下将介绍几个国际私法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国的公司与乙国的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甲国公司主张按照甲国法律解决纠纷,而乙国公司则主张按照乙国法律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考虑合同的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和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以便解决双方的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婚姻的案例。
甲国的公民与乙国的公民在丙国结婚,并在丙国生活和工作。
然而,随着双方关系的破裂,他们希望离婚并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考虑婚姻关系的认证、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等问题,以便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继承的案例。
甲国的公民在乙国拥有遗产,并在丙国去世。
根据甲国的继承法,其子女应该继承遗产,但乙国的继承法则规定了不同的继承顺序。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考虑遗产的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国际遗产公证等问题,以便解决遗产的继承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私事关系时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各种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运作。
只有在充分理解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解决跨国私事关系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国际私法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对于加深我们对国际私法的理解,提高我们解决跨国私事关系纠纷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私法领域的挑战,为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案例背景。
有个美国的摇滚乐队,叫“酷火乐队”(咱就随便起个名字哈),想要在欧洲巡回演出。
他们就和一个法国的演出经纪公司“闪耀经纪”签了合同。
合同里规定了好多事儿,比如演出的场次、地点、报酬啥的。
这报酬可不少,总共是100万欧元呢。
纠纷产生。
结果呢,在巡回演出的过程中出岔子了。
按照合同,“酷火乐队”应该在法国巴黎的一个超级大的音乐厅里演出一场重头戏。
可是,到了演出那天,那个音乐厅突然说场地设备出了严重故障,不能用了。
“闪耀经纪”就赶紧找了个小一点的场地,想让乐队在那儿演。
“酷火乐队”可就不乐意了,他们觉得小场地会影响他们的演出效果,而且可能会让他们少赚钱,因为小场地能容纳的观众少啊。
于是,乐队就拒绝在小场地演出,直接回美国了。
这“闪耀经纪”可就急眼了,100万欧元的报酬,他们前期为了筹备这个演出也花了不少钱呢,就这么打水漂了?不行!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
这时候就涉及到国际私法的事儿了。
合同是在美国乐队和法国经纪公司之间签的,一个美国主体和一个法国主体,这就是跨国合同关系。
那该用哪国的法律来解决这个纠纷呢?是美国法,还是法国法呢?如果按照法国法律,合同里可能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像这种场地突然出故障,可能算是不可抗力。
但是对于不可抗力的处理方式,法国法可能有自己的一套规定,比如说要双方共同协商找替代场地之类的。
要是按照美国法律呢,可能对于艺人的表演权益保护又有不同的侧重点。
美国法律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乐队的演出环境要求等方面的权益。
另外,还有管辖权的问题。
法国的“闪耀经纪”觉得应该在法国打官司,毕竟演出是在法国出的问题,而且他们是法国公司,在法国打官司对他们方便。
可是“酷火乐队”觉得在美国打官司好,他们熟悉美国的司法程序,而且他们觉得美国法院可能会更偏向他们美国的乐队。
可能的解决方式。
这时候呢,双方可以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条款。
如果有,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来。
要是没有,那就麻烦了,可能得根据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来确定。
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美国的科技公司,就叫它超酷科技(Super Cool Tech)吧。
这个超酷科技呢,打算在印度搞一个大型的软件研发项目,于是就和印度的一家软件外包公司,叫智慧码农(Smart Coders)签了一份合同。
合同内容。
合同里规定了好多东西,像项目的范围啊,要求智慧码农在12个月内开发出一款能够处理海量数据的新软件;报酬呢,超酷科技会分三期付款,总共是100万美元;还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新软件的知识产权在开发完成后归超酷科技所有。
纠纷产生。
可是啊,这项目做到一半就出问题了。
超酷科技觉得智慧码农开发的速度太慢了,而且软件的一些功能看起来也达不到合同里要求的标准。
智慧码农这边呢,却觉得是超酷科技事儿太多,老是临时改需求,这才拖慢了进度。
于是超酷科技就不想按照合同约定付第二期款了,总共30万美元呢。
智慧码农肯定不干啊,就说超酷科技这是违约。
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这时候就涉及到国际私法的问题了。
首先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超酷科技觉得按照美国的法律,智慧码农确实没达到合同要求,美国法院应该管这个事儿;但是智慧码农觉得,项目在印度进行,印度的法律才应该适用,而且印度法院才有管辖权。
这就像两个人在抢一个玩具,都说这个玩具该归自己管。
然后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就算确定了管辖权,比如说如果是印度法院来管这个事儿,那是完全按照印度的合同法来判定呢,还是要考虑超酷科技是美国公司这个因素呢?因为美国和印度的合同法在一些细节上还是有区别的。
比如说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合理变更需求”这一点,美国法律可能更偏向于保护甲方(超酷科技)的利益,只要甲方觉得合理就可以变更需求;但是印度法律可能会考虑乙方(智慧码农)的承受能力,不能让甲方随便改需求。
解决过程。
最后呢,两家公司决定先不打官司,先找个国际仲裁机构来仲裁。
他们找了一个在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这个仲裁机构里面的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国家,有懂美国法律的,也有懂印度法律的。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这可是一家超酷的公司哦,在国际上都小有名气呢。
地址:[具体地址],就像一个温馨的小窝,公司里的小伙伴们每天都在这里忙忙碌碌的。
乙方:[乙方姓名],一个超有才华、超努力的小可爱。
国籍:[国籍],来自远方的一个充满魅力的地方。
地址:[具体地址],那里说不定有着独特的风景和温暖的阳光呢。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咱们这个合同的期限啊,就像是一场有计划的旅行。
从[起始日期]开始,一直到[结束日期]结束。
在这期间,乙方就像是加入了一个超级棒的团队,要和甲方一起去经历好多有趣的事儿呢。
这可不是一段随随便便的时间哦,每一分每一秒都充满了机会和挑战。
三、工作内容。
1. 甲方呢,就像一个大导演,给乙方安排了超有趣的工作内容。
乙方的主要工作就是[详细工作内容]。
比如说,如果是在一家设计公司,可能就是设计超级酷炫的海报啦,或者是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包装之类的。
2. 乙方啊,要尽心尽力地去完成这些工作哦。
而且在工作的过程中,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小创意,就像在一个大舞台上尽情地跳舞一样。
不过呢,要是甲方根据业务的需要调整一下工作内容,只要是合理的,乙方也要像个小勇士一样接受挑战呢。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工作时间这事儿啊,咱们可得好好说说。
正常情况下,乙方每周要工作[X]天,每天工作[X]小时。
就像正常的上班族一样,早出晚归的,但是每一天都过得很充实。
2. 休息休假可是非常重要的呢。
乙方每年都有年假哦,就像给自己放个小假去放松放松。
年假的天数按照[具体年假计算方式]来计算。
除了年假,还有病假、事假之类的。
要是生病了,就好好休息,不要硬撑着,甲方也会很人性化地理解的。
而且像一些法定节假日,那是必须要休息的,大家一起庆祝节日,多开心呀。
五、劳动报酬。
2. 工资的支付方式也很方便呢,甲方会在每个月的[具体支付日期],通过[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等]把工资打到乙方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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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合同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
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2.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
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存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
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存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
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
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
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
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
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
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2.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
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
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