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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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机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各类煤矿的局部通风机司机。
第2条局部通风机司机应完成下列工作:
1.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2.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机时,按规定启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立即通知撤人,并通知调度室和通防部门。
4.观察局部通风机附近巷道支护情况及局部通风机损伤情况。
二、上岗条件
第3条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局部通风机司机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和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4.了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求。
5.了解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和风电闭锁接线。
6.了解局部通风机的主要性能指标。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机,严禁无计划停风。
第6条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时,不准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
第7条启动前,应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停风区和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各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才能启动。超过规定浓度时要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处理。
第8条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
第9条必须挂有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填有司机姓名、风机编号、风筒长度、使用地点、风机型号、功率等内容。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启动前应先检查局部通风机的网罩是否牢固,机体是否稳固,进风口附近是否有易被吸入的杂物,风机与风筒的连接是否牢固,检查风电闭锁装置是否完好。
五、操作顺序
第11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气体浓度→检查风机、风筒→断续启动→观察运转情况。
六、正常操作
第12条接班后,要试验、检查双局部通风机自动换机、风电闭锁使用情况。
第13条同一地点安装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时,应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准确区分,操作前要看清牌板,以免发生误操作。
第14条局部通风机应断续启动,不要一次启动,以防止风筒脱节或吊环脱落。
第15条局部通风机的开关应标明正反向位置,操作前要仔细观察。
第16条局部通风机启动后,如果发现旋转方向不对,应当停止运转,待停稳后再将开关手柄搬向另外一个方向。
第17条局部通风机启动后,发现机体颤动、异常时,要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18条专职司机除了要观察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和巡视风筒外,不得擅离职守。
第19条兼职司机必须在局部通风机启动10分钟以后,经检查确认一切正常时,方可从事其他的工作,但必须时刻注意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情况。
第20条局部通风机的电动机轴两端的滚动轴承,需要定期添加润滑油。
第21条局部通风机要及时添加润滑油,润滑油应采用1号、2号锂基润滑油或2号、3号钙基润滑油。
第22条润滑油的加注,应填满轴承腔的1/2,不宜过多,以免引起流失。每月可以加注1次,每3~6个月将轴承座拆开进行1次清洗换油。
第23条没有通防部门的正式通知,不得擅自决定移动局部通风机。
七、特殊操作
第24条局部通风机运转中,发出“沙沙”声时,说明缺润滑油,要及时添加润滑油。
第25条局部通风机运转中,发生低沉的运转声时,说明局部通风机的电压过低,此时局部通风机的供风量有较大的下降,要根据情况,及时测定风量,如果影响安全生产,要立即撤出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26条发现局部通风机外壳温度过高等异常情况,要撤出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第27条为了保证局部通风机在单巷长距离供风时的正常运转,可以采用双路供电,以备电路发生故障时,及时接通备用电路供电。
第28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司机必须通知工作面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2米处设置醒目的栅栏,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
第29条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后,要立即向调度室进行汇报,等待处理,不得离岗。
第30条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操作规定,除了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操作程序:
1.抽出式风机应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
2.使用无除尘装置的风机时,在距风机5米处的风筒内应安设水幕喷雾装置,并正常使用。
3.启动前须先打开安全风窗,待正常运转后方可逐渐关闭。
4.当风机内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可以打开安全风窗,逐渐调节风窗渗入新风。
5.启动湿式除尘风机前,首先接通水管,在保证连续供水后方能启动风机。
八、收尾工作
第31条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第32条司机交接班,需在现场交接,不得停风交接。
瓦斯检查员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类煤矿的瓦斯检查员。
第2条瓦斯检查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
2.及时准确填报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
3.在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测定有关参数及协助做好有关资料汇总工作。
4.校对甲烷传感器。
5.负责本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的日常检查。
二、上岗条件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瓦斯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2.所用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煤矿避灾路线。
9.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6条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7条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第8条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
第9条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10条检查瓦斯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3次。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3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
第11条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12条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3条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四、操作准备
第14条准备仪器: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测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手册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