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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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经典案例分析3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经典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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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传统机械按键设计?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 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 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 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3.要考虑成型工艺,合理计算累积公 差,以防按键手感不良。
分析案情
❖ 金星船务在其代理人深圳外代签发了金星船务作为 承运人的提单后,就与作为托运人的深圳轻工之间 成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深圳 轻工虽然不是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但因其仍持有本 案的全套正本提单,其作为托运人仍可依据提单向 金星船务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金星船务认为深圳 轻工不具有诉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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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轻工对被告金 星船务、被告深圳外代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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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情
针对金星船务提供的境外书证,我们认为, 香港居民李国贤并非贝宁共和国当地的公证 人或者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对金星船务 提供的据称在贝宁共和国取得的上述证据的 真实性所作出的声明的性质是证人证言,但 金星船务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国贤与本案 有关或了解本案的情况,因此李国贤不符合 证人的条件,其对上述证据所作的声明不具 有证据的效力,不予采纳。由于金星船务提 供的上述证据是复制件,无法与原件核对, 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且深圳轻工又不 确认,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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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星船务已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因无人提货,海关已申请 法院将货物拍卖,金星船务已经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被告 深圳外代辩称:深圳外代作为金星船务的代理人向深圳轻工 签发了本案提单,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请求驳回深圳轻 工的诉讼请求。金星船务为证明本案货物已经由目的港海关 申请法院拍卖,提供了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大西洋地区处处 长于2001年3月27日向科托努一审法院提出的申请、法院于3 月29日作出的裁定书和海关仓库转运报告的复印件。贝宁共 和国名誉领事香港居民李国贤在上述书证上签字声明:复印 件内容属实。中国委托公证人廖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汉武 证明了李国贤的上述身份并证明李国贤在上述书证上所作的 声明书文件为原本文件之正本。深圳轻工确认货已到达目的 港,但从未去过也未委托他人去过目的港提货。

国际海运物流风险防范与案例分析PT

国际海运物流风险防范与案例分析PT

2、授权不明
案例1:空白委托书
江南公司 海湾公司(卖方)
FOB条款 香港东如行 (买方)
以自己名义提交了盖有本公 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
上海外运
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 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 处理,向外运收取了运费25568美元。
江南公司代为履行了买方的义务,由其自行 委托办理订舱、货运等手续,且又未在货运
C公司
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 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
抵押未到期支 取得正
为由而拒付运费
票和房产证
本提单
此案中B、C两公司的身份?C
B公司
公司有无义务向船公司支付运
委托订舱及 收购大豆
取得正 本提单
A公司
费?C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A公 司追偿已支付的运费?假如此 案中,船公司未能采取“付费 交单”,则是否有权直接向A
单位 单位
全面风险管理
远景 战略
客户 要求
公司 流程
管理职责 风险
资源配置 控制 测量分析
管理决策
战略 目标
目标 任务
具体 指标
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日常监控,第二道-风险部 门过程监控,第三道-检查、监察、内审、外审。
全面信用风险管理
销售过 客 户

开发
争取
订单
签订
合同
装 船 到期
签单
收款
收回 欠款
4、错交费
发货人
定期 结算
货运代理
付款 交单
船公司
1、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付运费,否则拒绝签发 运费预付提单?
2、假设发货人已付费给货运代理,但被后者挪 用,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再付运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物流案例分析法律风险(3篇)

物流案例分析法律风险(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物流企业作为供应链的核心环节,承担着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物流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物流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个物流案例分析为切入点,探讨物流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业务。

甲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物流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业务量逐年攀升,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2018年,甲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货物装车前支付50%的运费,剩余50%的运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支付。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甲公司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但甲公司认为货物受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拒绝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违约责任风险: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货物受损,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风险:甲公司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受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合同解除风险:乙公司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与甲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

2. 应对措施(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甲公司应充分了解乙公司的需求,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违约风险。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司机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受损。

(3)购买保险:为货物购买保险,降低货物受损的风险,减轻企业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8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

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

货轮于当日15时在公海着火,该批货物被焚。

问这种货物遭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分析】根据英国ICC条款A险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

据此,保险公司应对此项损失负责。

不过,投保人要举证投保时确实不知情,否则,保险公司不赔。

2、【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分析】⑴、⑶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3、【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分析】否。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案情】某轮载货后,在航行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 案例二: • 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 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2000年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 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 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 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 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 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 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 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问:保险公司 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 止? • 要点评析:根据CIC保险条款,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是 “仓至仓”,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在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收货 人的仓库时终止。
• 要点评析: • 1.(2)600箱货被水浇湿;(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 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 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 (1)1000箱货被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 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 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案例一: •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 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 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 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 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 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 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 要点评析: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 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 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 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保险能够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障,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并降低整个贸易风险。

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岛宝石公司的遭遇
海岛宝石公司在将一批宝石运往英国的途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货船意外沉没,货物遗失。

货主购买了“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方式运输,也就是说,卖方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并为运费和保险费用买单。

海岛宝石公司在损失货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并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例二:智利圣地亚哥到顿河之间的运输
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将机器零件运往俄罗斯,货物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一个港口卸下并装上了一艘为期27天的船舶。

虽然到达目的地时,货物的运输单据是完好无损的,但其实货物在中途被盗了。

公司起诉运输公司,最终判决公司从海运保险公司那里赔付了所有的货物和损失,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案例三:空运货物受损
一家工厂将一台昂贵的机床送到欧洲一家公司,选择通过空运发货。

在过程中,机床受到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货主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但是,在机床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评估机床的质量和稳定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货主的期望值。

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1、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

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

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2、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

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这两批拖拉机的损失分别属于何种性质?4、货物在运输中不幸搁浅,船长为了救船只,①在搁浅过程中造成船底部分损失,②抛下1000箱商品,③到码头修理,修理过程中有修理费、船员工资支出;开出不久,A舱又突然起火,船长误以为A、B两舱起火,对A、B两舱进行灌水救火,事后发现④ A舱部分棉织产品烧毁,⑤部分茶叶被水浸湿;⑥ B舱货物全部被水浸湿。

属于共同海损的是?5、假设货主甲的8万美元货物在一次共同海损中全部被抛入海中。

问他所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案例分析: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甲货主的8万美元货物虽然全部抛入海中,但他从共同海损的分摊中还能得到合理赔偿,所以他遭受的损失决不是全部的8万美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6、金刚轮号2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木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A.抛弃全部轮胎USD9000,其中20%已着火;B. 扔掉未着火的木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C. 烧掉棉花USD5000;D. 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80;E. 检查费用USD100;求: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可能的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货物受损但保险范围不涵盖一家中国出口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并购买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舱进水,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是这批电子产品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受潮的原因并非纯粹的海上风险,而是包装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企业购买了一切险,但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合理的包装义务。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疏忽或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就提醒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仅要关注保险的购买,还要确保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以免在发生损失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未及时报案导致理赔困难某欧洲进口商从中国进口一批服装,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部分服装被水浸湿。

但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两周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表示,由于进口商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因此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延迟报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从而给理赔带来困难。

这个案例警示企业要熟悉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一旦发现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保险条款理解不清引发纠纷一家日本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机械设备,投保了平安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船舶碰撞而受损。

但保险公司认为船舶碰撞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而企业则认为根据自己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这种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少见。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及分析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及分析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 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发生意外损失或货损,因此,货主需要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下面将通过一个实例来阐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关系。

某电商公司从中国采购了一批电子产品,将要通过海路运输到美国销售。

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货主对货物进行了保险,保险公司承保了贸易海损险,对货物全程保险。

船期安排为2022年1月1日,货物将通过FCL(整柜装载)的方式进行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船只在经过南太平洋的某一海域时,遭遇到了狂风巨浪,致使其中一艘集装箱失事,货物遭受了损失。

货主收到了海运公司提供的起运通知,得知了上述情况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

保险公司向货主发送了一份索赔指南,要求货主提供货物损坏的证据,包括提供失踪和损坏的货物清单和相关报告、运输单据、托运单据等文件证明。

为了取得更快速的理赔处理,货主准备了详细的货损报告,包括图像和视频证明货物损坏的情况,运输文件以及海运公司提供的文件证明货物运输时受到了意外损失。

该报告除了列明货损清单及其价值外,还包括了货物采购和运输的详细信息。

经过保险人的审核,保险公司同意向货主赔付货损费用100万美元。

货主按相关规定提供了索赔报告,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将相应理赔款项赔付给货主,帮助货主尽快恢复损失和运营。

可以看出,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密切相关,对货主的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

货主在进行货物运输时,要选择可信赖的保险公司并制定完善的保险方案,以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

同时,货主还需仔细阅读所有的保单条款及细则,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货主还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减少风险隐患。

总之,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货物运输与保险相辅相成,保险可以为货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因此,货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需要注意保险投保和索赔的时效,对于保险事宜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因为保险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 要点评析: • 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 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 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 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 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 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 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 案例五: •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 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 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 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 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2)在投保 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 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 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案例一: •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 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 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 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 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 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 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 要点评析: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 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 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 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0]案例编号:[0]案例背景: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发货人”)向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收货人”)出口了一批电子产品。

发货人通过海运方式将货物从中国上海港运往美国洛杉矶港。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发货人购买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经过:1. 发货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选择了“一切险”(All Risks)作为保险范围,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2. 货物在装船前,发货人对货物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并确保货物包装符合国际运输标准。

3. 货物在上海港装船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保险公司确认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5. 收货人在美国洛杉矶港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损坏,随即通知了发货人。

6. 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货物损失,并提供了相关的损失证明文件。

7.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货物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最终向发货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发货人选择了“一切险”作为保险范围,这是一个全面的保险选项,覆盖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乎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 发货人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并确保包装符合标准,这有助于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风险。

- 发货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货物损失,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保险赔偿的关键步骤。

-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损失评估,并支付了赔偿金,这体现了保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性。

结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障货物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货人应选择适合的保险范围,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发生损失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以便获得赔偿。

物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物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物流保险作为物流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物流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流保险纠纷时有发生,给物流企业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物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流保险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8年3月,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物流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为其承运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同年5月,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货物,途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货物损失。

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货物损失并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物流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物流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流公司所投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货物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由于物流公司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未履行通知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原因导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首先,对于运输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与可靠的运输公司合作。

这些运输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能够提供完善的物流服务和专业的运输人员。

此外,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当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险,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政治风险是国际货运代理常常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冲突等。

为了降低政治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掌握和评估政治风险,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应对策略。

最后,金融风险也是国际货运代理需要关注和规避的风险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涉及到货款和运费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并采取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如保函、托收、信用证等。

以下是一例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的案例分析: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一家客户合作,负责将一批高价值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为了规避运输风险,该代理公司与一家信誉良好的航空公司合作,并对货物进行了充分的保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然而,由于该代理公司采取了对货物的充分保险,客户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了货物损失。

此外,由于该代理公司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和信誉良好,客户愿意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从而减少了金融风险。

同时,该代理公司还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获取和评估相关政治风险信息,为客户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最终,该代理公司成功规避了运输风险、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客户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综上所述,国际货运代理在面对各种风险时需要采取相应的规避和应对策略,包括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购买适当的保险、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等。

只有通过不断地风险规避和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才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货运服务,为客户的利益和安全着想。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和损失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和损失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和损失案例分析国际贸易的货物⼀般都经过长途运输,在运输、装卸和储存的过程中,由于⾃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的原因,货物有可能遭受各种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买⽅和卖⽅)向保险⼈(保险公司)按⼀定⾦额投保⼀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经济上补偿的⼀种财产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采⽤的运输⽅式不同,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久,陆上、航空等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上发展⽽来的,为此本章将重点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承保的风险与损失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引起的货物本⾝损失及其有关的费⽤损失。

⼀、风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可归结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海上风险所谓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指船舶、货物在海运输过程中所发⽣的固有风险。

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的海上风险并不包括发⽣在海上的⼀切风险,同时⼜不局限于在航海中所发⽣的风险。

从风险的性质上分,保险⼈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主要有⾃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然灾害是指不以⼈们意志为转移的⾃然⼒量所引起的灾害,主要包括恶劣⽓候、雷电、海啸、地震、⽕⼭爆发、浪击落海等。

2.意外事故是指偶然的⾮意料中的事故,主要包括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灾、陆上运输⼯具倾覆或出轨、抛货、吊索损害,海盗、船长或船员不法⾏为等。

搁浅是由于异常的原因造成船舶与⽔底发⽣接触并处于滞留的状态,但如果是由于规律性的涨潮落潮⽽使船舶处于滞留状态则不属于搁浅;碰撞多指船舶与船舶的碰撞,但有的保险条款包括船舶与⽔以外的任何物体的碰撞;船长船员的不法⾏为是指在船主不知晓的情况下,破坏船舶或货物,我国保险条款的意外事故不包括海盗。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案例材料

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案例材料

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案例材料第一篇: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案例材料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 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因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2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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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因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案例2“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3)第三货舱的货物。

纺织品所遭遇的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下时所造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分析](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箱货因灌水造成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的案例案例1某公司向欧洲出口一批器材,投保海运货物平安险。

载货轮船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部分器材受损。

另外,公司还向美国出口一批器材,由另外一船装运,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

船舶在运送途中,由于遭受暴风雨的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

后船舶又不幸搁浅,经施救脱险。

试分析上述货物是否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出口欧洲的器材的部分损失是运输工具发生碰撞造成的意外事故。

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责任,保险公司负责“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而引起的部分损失”。

上述货物损失显然属于承保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理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而向美国出口货物的损失,由于是船舶遭受自然恶劣气候全部损失,而不负责部分损失。

但是平安险承保责任又规定,对于运输工具曾经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在这之前或之后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所以,出口美国的货物虽然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因载货船舶在该航行中遭受搁浅,且船舶搁浅时货物仍在船上,因而保险公司对美国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

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般险。

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

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

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

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

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 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

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

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

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

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

案例4某年,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案例分析]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6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5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

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

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案例分析]不一定。

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承担责任方案例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

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案例分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例2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

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

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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