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安监[2010]200号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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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制 度 要 求 . 实 施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 开 展 水 库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与 工 程 维 护 . 进 行 大 坝 安 全 巡 视 检 查 . 报 告 大 坝 安
全情况 。
第十 二条
小 型水 库 租 赁 、 承包 或从 事 其 他 经 营活 动
第七 条 小 型水 库 安 全管 理 二 作 贯 彻 “ 全 第 一 、 r 安 预
组 织 制定 了《 型水 库 安全 管理 办法》 2 1 小 。 0 0年 5 月 3 日 ,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文 件 水 1 《 以 安 监 f0 0 2 0号 正 式 印 发 本 刊 特 别 推 出 专 题 , 该 办 法 进 行 解 读 , 期 通 过 该 专 题 使 公 众 进 一 步 2 1]0 对 以 了 解 我 国 小 型 水 库 的 现 状 。 时 促 进 各 地 增 强 水 库 安 全 风 险 意 识 . 实按 照 《 法 》 化 小 型 水 库 安 同 切 办 强
第 十 条 水 库 主 管 部 门 ( 业 主 ) 责 所 属 小 型 水 库 或 负 安 全 管 理 明 确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或 管 护 人 员 , 定 并 落 实 水 制 库 安 全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 措 水 库 管 理 经 费 . 所 属 水 库 大 筹 对 坝进 行 注册 登记 .申请 划定 工 程管 理 范 围与 保 护 范 围 . 督
辖 区 内小 型水库 安 全 实施 监 督 。 级 水行 政 主 管部 门应 加 上
强 对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指 导 第 六 条 小 型 水 库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按 照 防 汛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服 从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指 挥 调 度 并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 专 家 :
题 调 研 , 合 编 制 中 的重 点 与 难点 问题 . 陕 西 、 西 、 结 对 山 浙 江 、 南 等 省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了 调 研 编 制 过 湖 程 中 还 召 开 了 多 次 专 家 咨 询 讨 论 会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征 求 并 了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意 见

作. 确保小 型水库工 程 的安 全运行 和综合效益 的充分发挥
二 是 明 确 小 型 水 库 保 坝 安 全 工 程 措 施 在 考 虑 坝 型 、
坝 高 、 置 等 小 型 水 库 重 要 性 以 及 特 殊 性 基 础 上 . 确 小 位 明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硬 件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挡 水 、 水 、 水 三 类 泄 放
键 问题 。重 点在 明 晰责任 主 体 , 实安全 责任 : 落 明确 监管 职
在 我 国 现 有 的 87万 多 座 水 库 中 .小 型 水 库 近 83万 . . 座 , 占 水 库 总 数 的 9 % 小 型 水 库 数 量 大 、 布 广 。 经 约 6 分 在 责 , 强 监 督 检 查 : 善 工 程 设 施 , 善 管 理 条 件 ; 全 管 加 改 完 健 理 制 度 , 重检 查 维 护 ; 强 应急 管 理 。 实 处 置 预 案 : 注 加 落 在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化 、 制 化 、 代 化 建 设 方 向 上 提 法 现
特 别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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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市水库共计330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17座,小型312座;总库容11.24亿立方米。

水库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从化、花都和白云区,其中,增城区水库数量最多,共计102座,约占全市的30.9%;从化区水库总库容量最大,约为6.18亿立方米,约占全市的55.0%。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部分水库尤其是小型水库,大坝由于设计、施工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大坝结构不稳定、坝顶高程不足、坝体及坝基渗流易发生管涌和流土破坏、甚至滑坡、溃坝等风险。

制定《办法》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1 总则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通知word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通知word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在水库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小型水库仍然存在管理主体不明、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一)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具体落实水库确权划界、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防汛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工作,逐级逐库落实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考核办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四)水库管理单位(专管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一)小型水库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管员。

小(1)型水库配备1至2名专管人员,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

重要小(1)型水库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也可采取流域集中管理和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代管等模式。

(二)小型水库专管人员采用聘用制,具体选聘条件、程序、录用、工作职责、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落实。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湖北省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

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财政补助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每月对小(1)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500元,对小(2)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300元。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防灾抗灾、科学管理、依法运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责任到人、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布防、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小型水库的责任主体为水库管理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明确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章易涝易决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易涝易决区是指存在涝灾和决灾隐患或者发生过涝灾和决灾的地区。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易涝易决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易涝易决区的管理办法,明确易涝易决区的划分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易涝易决区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区域内的降雨情况和水情状况。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防汛预警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易涝易决区的防汛工作。

第四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做好设施设备的管理记录和故障处理。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加强设备设施维修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前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逐库落实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水库管理单位等四级责任主体,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二、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是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水库的安全管理、蓄水调度运行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认真组织落实《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要求落实相应数量的水库专职管理(或管护)人员,并按照《办法》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责任制的紧急通知》(吉水建管〔2013〕207号)规定,明确专职管理(或管护)人员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小型水库应参照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编制水库调度规程。

小型水库调度规程由具有管辖权限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调度运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水建管[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水建管〔2010〕65号)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水务(水利)局,有关河务管理局(处):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3、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4、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5、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免费下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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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1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库效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其它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m3~1000万m3(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国有小型水库主管部门为水库上级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主管部门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县、乡级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负责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 号文件, 2010 年5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小型水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防洪、灌溉、发电及供水等利用功能的人工蓄水工程。

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以及保障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由水利部门指定,并设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安全监测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三、安全管理职责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以及安全监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周边的巡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3.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水库周边地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周边居民对水库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四、安全监测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的监测系统,包括水位监测、泄洪流量监测、库区环境监测等。

2.水库监测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巡检,并记录和上报相关数据。

五、安全预案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的安全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疏散转移、危险源控制等内容。

2.安全预案应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更新。

六、安全巡视和巡查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巡视和巡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2.巡视和巡查应有明确的记录和上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七、安全教育和宣传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周边居民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水库知识。

2.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应针对不同居民群体,内容包括防洪知识、水库安全操作规程等。

八、应急预案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九、安全检查和评估1.水利部门应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2.安全检查和评估应有专业的机构进行,并上报相关部门。

十、处罚办法对于发现的小型水库安全违法行为,水利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整理)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整理)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1 总则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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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
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

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

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

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

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

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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