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装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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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管理规章制度

1 目的

规范工艺装备管理流程,严格控制工艺装备使用全过程。减少工艺装备的使用损耗,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工装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效率。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工艺装备包括模型及专用工卡模具的制造、使用、保养、维修、大修、更新、改造、报废以及其它有关管理工作。适用于制板场的工艺装备管理。

3 制度内容

3.1 部门职能

3.1.1制板场技术部负责工艺装备的改进设计,报总工程师审核;掌握工艺装备的报废条件。

3.1.2制板场安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制的大型工艺装备进行验收,同时负责对大修、更新、改造后的工艺装备鉴定和组织验收工作,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总工程师。

3.1.3制板场负责工艺装备的使用保养、日常维修及管理。提出批量生产产品的工艺装备申请计划报项目工程管理部审批。负责批量制作产品工卡具及备品的配件的加工制作。

3.1.4设备物资部负责产品工卡模具及备品配件(以下简称配件)的采购、入库、发放管理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3.2 工装的新制与复制

3.2.1 工装的新制

3.2.1.1新产品工装的订制,经板场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外购或自制。

3.2.1.2自制工装由技术部负责设计,设计完毕后将技术图纸下发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工装的制作。

3.2.1.3因板场能力所限,技术部设计的工装(图纸)不能在本板场加工成实物,需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由板场设备物资部负责联系外单位加工。

3.2.2 工装的复制

3.2.2.1由板场工程管理部根据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现有工装的技术状态,提出工装复制的需求计划。

3.2.2.2自制工装的复制,由技术部提供技术图纸等资料,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加工。

3.2.2.3委托加工的工装,由公司技术部提供技术图纸等资料,交设备物资部联系外单位加工。

3.2.2.4外购工装,由工程管理部提出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交设备物资部购买。

3.3工装的验收入库

3.3.1工装、模具、夹具制作完毕后,制作单位出具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分别交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设备物资部作台帐登记依据,另一份制作单位留底。清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完工日期、技术状态确认(技术部确认)、设备物资部、制作单位签字确认。

3.3.2工装完工进入板场后,由设备物资部组织安质部、工程管理部、制作单位对其进行验收,填写《工装验收单》,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进行返工。

3.3.3工装验收合格后,设备物资部应及时对其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做到帐、物一致。

3.4 工装的使用与保养

3.4.1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合理使用工装,若有损坏应及时向班组长或工程管理部反映,以便维修。

3.4.2工装的使用

工装在使用中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3.4.2.1经常给工装运动部位加润滑油(剂);

3.4.2.2不得用硬物敲击工装的关键部位(如抛光面等);

3.4.2.3保持工装的清洁,避免有腐蚀的材料与之接触。

3.5工装的维修、改造和报废

3.5.1新制的工装,经验收发生不合格时,由安质部组织办理加修手续,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工装,由安质部移交给设备物资部,设备物资部负责与供货厂家联系解决。

3.5.2工装被取消或淘汰时,由工程管理部提出维修申请,由安质部组织鉴定,总工程师批准,报板场经理同意后方可报废。

3.5.3工装的改造,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并报请总工程师,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

3.5.4对大修、更新、改造后的工艺装备,须在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5.5工装的报废条件

3.5.5.1工装因使用频率、期限已达到或超过设计要求,磨损严重不能保证产品合格的。

3.5.5.2由于操作者使用不当造成工装损坏且不能修复的。

3.5.5.3由于产品的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老工装被长期取消且不打算在今后使用的。

3.5.5.4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予以报废的条件。

3.5.5.5工艺装备可以修复或改造,但投入的价值超过原造价的50%以上者。

3.5.6工装周期清查

设备物资部每个月组织工程管理部、安质部对制板场在用和库存工装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验证其有效性并做好状态标识,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

3.6 检查与考核

3.6.1 考核办法

3.6.1.1本标准中的相关部门未按本标准履行职责的,对其相应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3.6.1.2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至少处以50元/次的罚款。

3.6.1.3 若使用者由于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原因,造成工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或报废的,除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外,还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100 —300元的罚款,对相应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50元/次的罚款。

3.6.1.4 工装的使用和维修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其进行维护保养的,制板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100元的罚款。

3.6.2本标准由设备物资部组织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督促检查,结合每年一次的清查,编制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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