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

合集下载

公正与合理的冲突与调和

公正与合理的冲突与调和

公正与合理的冲突与调和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公正与合理常常会发生冲突。

公正是指在社会交往中,以公平、正当的方式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而合理则是指基于事实、逻辑和道义的思考,做出明智和公理性的决策。

公正和合理都是价值观念,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利益背景,公正和合理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探讨公正与合理冲突的原因,以及如何调和这种冲突,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公正与合理的冲突源于不同的利益诉求。

人类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群体组成的,这些群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权力关系。

在资源分配、机会公平等方面,不同群体的利益往往会产生冲突。

例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常常引发社会不平等的问题。

富人往往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穷人则追求基本生活保障。

这种利益冲突使得公正和合理之间产生矛盾。

另一个导致公正与合理冲突的原因是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日益凸显。

从个人层面到国家层面,人们对于公正和合理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某些国家,家庭的根本利益被认为优先于个体的权利,这与其他国家的价值观念不同。

这种差异性使得公正和合理之间的冲突变得复杂。

为了解决公正与合理的冲突,社会需要发展适应性的制度与法律。

制度和法律是人类社会达成共识、调和不同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它们确保了人们在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行动,保障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

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法律规定了各种合同、竞争和劳动的规则,确保了资源的公平分配和交易的公正进行。

法律作为调和公正与合理之间冲突的工具,是社会稳定和共同繁荣的基石。

此外,教育和倡导也是解决公正与合理冲突的重要手段。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增加对公正与合理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公平和道德意识。

教育应该从儿童时期开始,注重培养公正的价值观和合理的思考能力。

此外,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倡导来推动公正与合理冲突的调和。

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作为效力,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并对民事主体各项民事活动提供指导。

随着社会的逐步变迁,民法基本原则也随之逐步产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体现在某一原则存废的变化方面,也可能体现在不同阶段同一原则的不同内涵方面。

对于现代民法而言,各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指导着司法、民事立法等活动的有效实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针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一条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协调方法。

1 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1.1 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1.1.1 从功能角度看二者的冲突公序良俗原则是私法受公法干预,市民社会受国家干预的基本工具及手段。

因此,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私人活动自由空间的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为社会及人民修筑的栅栏,由于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必然存在冲突,而此原则恰恰昭示了此冲突的平衡点。

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反映了国家干预的不断深入,而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的民法基本价值是自由,该原则要求最大程度的确保主体的自由性,抵制公权的过度进行干预,因此,从功能角度而言,此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冲突。

1.1.2 从司法适用性看二者的冲突在如今这个追求实质正义的时代,私法自治原则已广受认同。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平衡个案公正性、填补司法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等功能,因而在司法中应用广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者需要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对某一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进行判断。

虽多数法律概念均具有不确定性,但至少有文义作为裁判者解释的依据,但是,对于公序良俗而言,其连可能的文义也没有,此原则只是为法官指出了大概的方向,要求他们朝着此方向进行裁判,但究竟在此方向上走多远,仍需法官自己判断。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内涵方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具体事项方面也很难一一进行列举,由于此原则为了适应社会变化而具有极大的弹性,因此,此原则成为裁判者裁量任何内容都能装进去的黑洞,这使得其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赋予了裁判者裁量过程中极大的自由权,解决了民法灵活性等问题;另一方面,也为裁判者肆意践踏人民自由权提供了方便,这就导致民法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权在司法方面受公权的销蚀而不复存在。

民法的法律原则

民法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自由和平等原则:(一)自由原则根据通称,自由原则即为私法自治原则,它意指民法保障每个人根据其意志,通过法律行为自主的构筑法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压制。

该原则实际上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行动自由,它包含着对“人”的信任。

而这种信任根源于近代以降政治理论赋予“人”的特质:自由、理性和平等。

据此,每个人可以最好地照顾自己的利益,并自主地安排其生活,人类的共同利益也在这种安排中得以最大化。

比如,在物权法领域,自由(私法自治)原则体现为“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控制(支配和处分)自己的物,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比如权利人可以自由的利用、处分(如转让、设定抵押、抛弃或者毁损)自己的物。

在合同法领域,自由(私法自治)原则表现为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与合同缔结有关的事项,包括: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等等,法律对之予以承认、尊重和保护。

在这个意义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实际上将合同当事人置于“立法者”的地位,合同条款实为调整他们关系的“个别规范”。

在婚姻法领域,自由(私法自治)原则表现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夫妻一方个人决定的自由,以及在夫妻财产领域的自由约定原则,在父母子女关系领域对子女的尊重。

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的特性有较大不同(换言之,乃“婚姻共同体”与“交易共同体”的不同),故自由(私法自治)原则在前者的适用中仍应具有相当的不同。

在该法律制度领域,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社会文化和伦理观念(而非交易观念)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

(二)平等原则自由(私法自治)原则同平等原则紧密相连。

一个人要自由,就意味着他不应受他人的压制和约束,如此,人们之间的地位必须平等。

如果说“自由原则”仅仅着重于“一个”人的境况,那么,“平等原则”便着重于“若干个人”之间的关系。

它要求这些个人相互尊重,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个人自由及相互间的关系。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价值冲突是指个人或群体的不同道德、意识形态等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这种冲突可能会导致人际关系的破裂和社会的不稳定。

为了解决价值冲突,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

下面从不同角度介绍几个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

1. 不干涉原则不干涉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应尊重每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不干涉他们的选择和行为。

在一些个人面临不同的价值冲突时,我们不能强迫他们服从我们的观点或行为方式,而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权。

例如,在政治和宗教信仰方面的价值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不干涉原则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2. 公正原则公正是一个普遍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每个人都应该以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方式对待他人。

当不同价值观之间出现矛盾时,公正原则可以用来解决冲突。

这种原则可以为不同立场的人士提供一个公正的论坛,倾听彼此的意见并达成公正的决策。

例如,在利益的分配方面的冲突中,公正原则可以对各方进行公正评估和权衡,以达到平衡和合理分配的目的。

3. 敬畏原则敬畏原则是一种尊重传统和文化的道德原则。

这种原则认为每个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应该尊重这些价值观。

当不同文化或崇拜方式之间出现矛盾时,敬畏原则可以用来协调这些矛盾。

例如,在宗教信仰和崇拜方式之间的态度差异方面,敬畏原则可以为不同的文化群体提供一个平台,以达成尊重和互相理解的共识。

4. 调和原则调和原则是一种寻求折衷和妥协的道德原则。

当不同立场之间的冲突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时,调和原则可以用来协调双方的矛盾。

这种原则可以扮演一个和谐的中介者的角色,在保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帮助双方和平解决问题。

例如,在工作场所中的团队合作中,调和原则可以用来平衡相互矛盾的利益,达到最终的共识。

总之,价值冲突往往会对人际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因此解决冲突是很重要的。

选择合适的解决原则,可以促进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尽可能遵循这些原则,以达到价值冲突的妥善解决。

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碰撞

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碰撞

172AN LI FEN XI案例分析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碰撞◎蔡艾利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传统民法的承继和延续,也是为了保证个案正义的手段。

L 市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某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张某某长期非法同居,既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某某以非法同居关系为基础而订立遗赠协议将其财产赠与张某某的行为,是用法律的有效方式变相剥夺蒋某某的合法继承权,最后使得张某某实际上利用同居的关系获取真正的利益。

故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3、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碰撞对于本案,就是两个原则在个案中的相互碰撞。

大部分民众由于传统的道德要求,对于婚姻的插足者的痛恨而赞赏法院的判决。

而一部分人则认为,法官应根据《继承法》来认定该遗嘱行为有效。

这是法理中一个简单的适用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

《继承法》对于遗赠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官却绕过该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是真的维护了个案的正义,还是只是为了平息舆论的巨大压力呢?笔者对法官认定该遗赠协议无效有异议。

本案中,黄某某有两个行为,一是与张某某的婚内同居行为,二是订立遗嘱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黄某某的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违法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但是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违反道德和违法性并不必然推导出遗赠行为的无效。

因为在本案中,张某某在黄某某重病期间不离不弃的照顾,直到他离开人世,这并不是判决书中所述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情人关系或是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立遗嘱,而是出于感激和感动,在合乎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所作的遗嘱是合法的。

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遗赠人黄某某是为了维持自己死亡后黄某某的日常物质生活,并不是维持“情人关系,”只要他对妻子和孩子已尽到自己的义务,他的遗嘱行为就不违反善良风俗,那么黄某某的遗嘱中所涉及的属于自己财产部分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一、概述在法学领域中,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意思自治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强调的是个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决策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交易自由和效率的基石。

在物权领域,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利益的多样性,不同主体之间的物权冲突在所难免。

物权冲突法旨在解决这些冲突,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和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物权冲突法的核心在于确定物权的优先顺序和行使界限,以及在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和解决。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意思自治为物权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因为只有在尊重和保护个体意愿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解决物权冲突。

另一方面,物权冲突法也对意思自治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防止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损害他人利益或破坏社会秩序。

深入研究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的概念及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意思自治,作为现代民法的基石之一,又称“自愿原则”,其核心概念在于强调民事主体在私法领域内的意思自由与自决权。

具体而言,它赋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其真实意志来决定自身行为,而不受其他任何非法的干涉。

这种自由不仅体现在合同自由上,更贯穿于整个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物权、侵权等。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是法哲学中“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理论的实践体现。

而物权冲突法,则是解决物权领域跨国或跨地区法律冲突的一套规则和方法。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
力 的解 放 , 从 而 也 给社 会 带来 了 持 久 的 经 济 效 益 。人 类 从 社 会 发 展 的漫 长 历 史 中总 结 出一 个 经 验 法 则 , 那便是 , “ 保 证 个 人 自主决 定 实 现 的 制 度 不 仅 是 符 合 人 性 的制 度 , 而 且 是 最 有 生 命 力 的制 度 ” ;人 类 经 济 发 展 的 历 史 同 时 也 使 我
于 自愿 达 成 的协 议 优 先 于 私 法 的适 用 。从 冲 突法 层 面 上 理
孟 德斯鸠所 言 “ 自由是可 以做法律许 可 的一 切事情 的权
利, 如 果一个人能够做 法律所禁 止的事情 , 那 么 他 就 不再
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会有这个权利。” { “ 效率”是意思 自治原则 所 内含的另外一个 民法基本 价值 。现代民法 中强调对人 的尊重 和保护 , 不仅确认 了民 事 主体具有人格尊严和人身 自由, 而且确定 了 自己事 务的 自主管理这一私法 自治准则 。意思 自治原则极大的调动了 了人们生产 的热情和积极性 , 极 大的促进 了一个社会 生产
自主决定 的积极 自由; 对于这一 自由, 如果从公 权力 的行 使方面而言 。 其是免受干预的消极 自由。当然这 里的 自由
也绝 非绝 对 的 自由 , 其 必 然 受 到 诸 多 因素 的 限制 。 因 为 如

责。从公私法划分层面上理解意思 自治 , 其又被称为私法 自治 , 可将其含义表述 为: 首先私法 主体有权 自主实施私法 行为 , 不受他人非法干 涉 ; 其次 , 私法 主体 只对 自己意志 自 由情况下表达 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 ;再次 , 只要 不违反强行法 , 私人协 议可变通私 法 , 即私法 主体 基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逻辑结构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逻辑结构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逻辑结构1. 引言1.1 概述人民内部矛盾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消失的前提下,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和利益诉求而产生的矛盾。

这些矛盾存在于人民群众之间,是一种客观存在且普遍存在的现象。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我们将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进行定义和分类,并探讨其特点和表现形式。

接着,我们深入分析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统一、推动经济发展与创新进步以及促进个体成长与社会进步。

然后,我们将详细介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与方法,包括尊重人民主体性与自治权力、面对矛盾及时化解与调节以及倡导平等协商与妥善处理。

最后,我们将总结本文要点,并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原则,展望未来如何合理应对人民间矛盾的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并提出正确处理这些矛盾的重要性和方法。

通过对人民内部矛盾概念、重要性以及处理原则与方法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读者提供解决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思路和指导。

同时,希望能引起广大群众对于正确处理矛盾的关注,并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地运用所学知识,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2.1 定义和分类人民内部矛盾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差异而产生的矛盾。

它与敌我矛盾相对立,属于非对抗性矛盾。

根据矛盾的性质和对象的不同,人民内部矛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本利益一致但存在矛盾的矛盾,二是各个社会成分之间长期存在、经济基础有联系但存在差别和冲突的矛盾。

2.2 特点和表现形式人民内部矛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非对抗性特点:人民内部矛盾属于非敌我对抗性质的矛盾,不存在敌对关系,不会妨碍整个社会发展进步。

(2)普遍性特点:无论在社会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在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人民内部矛盾。

论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的冲突及安置

论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的冲突及安置

论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的冲突及安置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公序良俗一般理解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前者体现国家社会利益问题,后者则体现社会道德问题,但因其高度的抽象性,难以将两者的概念表述清楚;私法自治一般是指私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若将二者对比,则会发现公序良俗会使人产生一种对社会的遵从感,后者则是尊重个人自由,令个人保有决定自己事情的权力。

而在现实中,关于以道德秩序为主的公序良俗和以意思自治为主的私法自治何者为本位的问题,学术界中存在着争议,一派认为公序良俗限制着私法自治,要求人们在以自己的意思行事的同时,要遵守社会道德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派认为因公序良俗的含义过与抽象而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被人滥用的可能,而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实为其根本,其精髓。

根据这两种观点,笔者粗略的认为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区分开来,应当以批判思维对待,即公序良俗虽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但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直接的意思表示;私法自治虽能直接体现人们的意志,但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度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件曾引起巨大的争议,法院对此案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判决,认为黄某将遗产赠给原告虽的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遗嘱内容有违反法律,并且依据《婚姻法》相关内容,黄某在没有与其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同居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以上两点来看,黄某对原告的遗赠是无效的。

此案的判决结果得到了民众和社会的支持,然而法律界的人士对此种判决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判决结果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漏洞时,积极的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与《民法通则》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释相契合,并且产生了比较不错的社会效应;另一方则认为法院做出此判决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本案受理时间是《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而此案又涉及《继承法》相关内容,从法院的角度看,此案不仅仅是简单的遗嘱赠与纠纷案,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权衡与让步,还是法院对于以后的此类案件做出的一个标榜。

法律冲突原则

法律冲突原则

法律冲突原则法律冲突原则是指当不同法域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

由于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立法目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法律冲突的解决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法治原则,又要确保公平和法律的可预见性。

首先,法律冲突原则的首要原则是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其自己的法律。

因此,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首先应考虑适用发生法律冲突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原则尊重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发展方向,维护各国的主权,避免外国法律对本国法律产生过大的影响。

其次,法律冲突原则的公平性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公平性原则要求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要均衡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利,并尽力保证公正、平等的法律适用。

这意味着在法律冲突中,不能一味地偏袒一方利益,而要通过平衡各方权益,达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第三,法律冲突原则的合理预见性原则强调法律适用的清晰和可预测性。

合理预见性是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保了公民和企业能够根据法律规则来决策和行为。

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合理预见性原则要求创造明确的法律规则,使各方能够合理地预期应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降低法律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更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律冲突原则的国际公序法原则是确保国际法秩序的重要基础。

国际公序法原则意味着国家应遵守国际共识和国际法,并根据国际准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当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可以参考国际公序法原则,以确保冲突能够得到公正、平等和合法的解决。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原则外,还有其他一些辅助原则也需要被考虑。

比如,法权益最大化原则强调要优先保护各方的法律权益;法律规则适用的时间原则强调要根据时间顺序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等。

总之,法律冲突原则是指当不同法域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适用的原则。

法律冲突的解决需要遵循主权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预见性原则以及国际公序法原则等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和遵循能够确保法律冲突的公正和公平解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法治原则,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论劳动合同与意思自治、实质公平的冲突及协调

论劳动合同与意思自治、实质公平的冲突及协调
JUNLO H A T OO LO ... I D OM N I L O MTE 。 RA FTE R YSH O F PC QN A UIP M I E P C G C AC T
20 0 6年 第 3期
No. 3, 2 6 00
合 同关 系的法 律 ;其二 ,当事 人这种选 择法律 的 权
律 认 可 的义务 ,并决 定这 些义务 的内容 。甚 至在合 同违 背 ‘ 共 秩序 ’或者 ‘ 公 公共 政策 ’而无 效 时 , 法 官 们也应 坚持上述 的原 则 。 [然 而 , 自由主 义社会 ”1 ] 的履 约 能力 、公 正性 及 其经 济秩序 常遭 人怀 疑和批
约 定支 配合 同有 关 问题 的法律 。本文 将 以资本 主义 劳 动合 同为 切入 点 ,讨论 劳动合 同与 意 思 自治 这一
[ 中图分 类号 ]D9 2 5 [ 献标 识码 ]A 1 . 文 [ 章编 号] 1 0 - 3 4 (0 6 3 0 9 - 0 文 0 8 6 2 2 0 )0 - 0 4 3 意 思 自治 既是 近 代资 产 阶级 革 命 的纲 领 和 旗 帜, 又是 革命 后 资产 阶级政 权所竭 力维 护和 保障 、 并 体现 于 其治理 社 会全过 程 之中的行 为模 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意 思 自
利 要受 到某 种限制 。早在提 出 “ 思 自治 ”学说 之 意
时 ,杜 摩兰 就指 出 ,那些具 有 强制性 的 习惯 ,是 不 能依 当事人 的意 思而 排除 其适 用 的 。意 大 利的孟 西
无 力调 整其 与 当事人意 思 自治原 则以及 实质公 平 的法 益 目标 之 间的冲 突;而现 代 资本主义 劳动 合 同理论 则 力求通过 国家干 预的 手段 来实现 劳动合 同与意 思 自治 和 实质公平 的平 衡与协 调 。

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21-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10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我国现代民法中各个基本原则之间都是相互协调,并共同指导民事立法以及司法等民事事项。

而在实践过程中,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却出现了互相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国许多学者们都纷纷进行了研究,对于如何真正能够有效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这些冲突,本文通过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方面进行了探索,并试图寻找可行的协调方法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协调方法0引言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实行的效力,在民法中各项活动都发挥着指导作用。

但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民法基本原则也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导致民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发生了存废的变化,并且还有一些基本原则是同一原则却有着不同作用的变化。

就目前的民法来说,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协调才能有效指导司法,以及民事立法等民事活动的实施,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情况,这些冲突也就导致了持法问题的出现。

因此,目前急需能够解决民法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协调方法。

1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1.1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从功能角度上来看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有冲突的。

由于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私法是受公法来控制,而社会与人民是受国家控制的一种基本手段。

公序良俗原则在私人活动空间的范围控制方面也有很多体现,并且这种活动空间是自由的,而这种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人保障社会和人民的围栏。

但是由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必然冲突,也就导致了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发生。

从司法适应性方面也能证明这两者是有冲突的。

现阶段的社会是追求正义和谐的时代,自愿原则也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各种实质性的功能在司法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法律概念却没有具体的解释,法官在利用这项原则时也只能根据其效力来进行案件的判决。

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的冲突的例子

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的冲突的例子

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的冲突的例子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是伦理学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在实践中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自主原则是指个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做出决策,拥有自主权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而公正原则则是指在任何决策或行动中,对所有相关方公平和公正对待。

下面是一个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冲突的例子:假设在一个公司中,有两个员工,分别叫做A和B。

他们的工作表现非常相似,都是非常出色的员工。

由于需要裁员来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只留下一个员工,并通过内部评估来决定留下哪个员工。

按照自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让A和B自主决定谁留下来。

每个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做出决策。

这将尊重员工的个人权利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然而,按照公正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对员工公平和公正对待。

公正原则要求公司对所有相关方做出公平的决策。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评估机制,通过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能力、贡献等因素,来决定留下谁。

在这个例子中,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之间存在冲突。

如果公司只依据自主原则让员工自己决定留下谁,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因为两个员工的工作表现相似,他们可能会做出相同的选择,这将容易导致一个优秀员工被裁掉,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相反,如果公司只依据公正原则,通过公正的评估机制来决定留下谁,可能会剥夺员工的自主权和自主决策能力。

因为员工们不再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做出决策,而是被迫接受公司的评估结果。

为了解决这个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的冲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提供一个机会让员工们参与决策过程,例如,可以让他们在决定留下谁的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将尊重员工的自主权和决策能力,同时也能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公正性。

2.设立一个公正的评估机制,通过评估员工的绩效、能力、贡献等因素来做出决策。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公平和公正,而不会剥夺员工的自主权和自主决策能力。

3.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或矛盾,公司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来提供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

人类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统一

人类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统一

人类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统一自由与公正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价值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会发现自由与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

本文将探讨人类自由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并寻求二者的冲突与统一。

首先,自由与公正之间的冲突在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

自由强调个体的自主权利和选择权,主张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然而,当个体的自由行使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或不公正时,社会公正的原则就会被违背。

例如,一个人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但如果他的职业选择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社会资源的浪费,那么这种自由就会与社会公正产生冲突。

其次,自由与公正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财富分配方面。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个体的自由追求财富和利益是受到鼓励和保护的。

然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个体能力的不平等,财富在分配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不公正的现象。

一些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才能获得了巨大的财富,而另一些人却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分享到这种财富。

这种财富分配的不公正往往引发社会的不满和紧张,从而对个体的自由产生限制。

然而,尽管自由与公正之间存在冲突,但二者并非完全对立的。

实际上,自由和公正是相辅相成的。

自由的实现需要社会公正的保障,而公正的实现也需要个体的自由行使。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个体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

同时,自由的实现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公正。

个体的自由行使可以激发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从而为社会发展和公正提供动力。

为了实现自由与公正的统一,社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这些制度和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同时限制个体的自由行使对他人的伤害和不公正。

例如,通过建立公正的教育制度,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个体的自由行使可以在法律的约束下,确保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公正与平等的冲突与统一

公正与平等的冲突与统一

公正与平等的冲突与统一在社会中,公正和平等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而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何在实践中统一起来,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公正和平等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达到统一。

首先,公正和平等两者之间的冲突源于它们的定义和实践方式的不同。

公正通常被理解为依法、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但要实现公正,通常需要权力的行使,这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

例如,法律对不同行为的惩罚可能因情节的不同而产生差别,这使得公正行为被认为是不平等的。

然而,如果我们将惩罚都统一,这可能导致对不同情况的不公正,而平等的原则又被违背。

其次,在一些特定的情境下,追求公正和平等也会发生冲突。

例如,面对一些社会中弱势群体的需求,追求公正可能会导致平等受损。

某些社会群体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源或特殊的关注,以弥补他们在起点上的不平等。

然而,这可能会侧重于满足群体需求而影响到其他群体的平等待遇。

这时,如何权衡公正和平等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那么,如何统一公正和平等呢?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公正和平等不是互相对立的概念,而是互为前提的。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追求对每个人平等公平的对待,尊重人权,同时也要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补偿,以实现平等。

例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者判处不同刑罚是合理的,因为法律对不同行为者有不同的要求。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到永远没有一个完美的平衡点,因为公正和平等的权衡需要视情况而定。

在一些情况下,公正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重视,而在其他情况下,平等可能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这取决于社会的特定需求和价值观。

我们必须保持开放的思维,并且能够灵活地适应不同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

最后,实现公正与平等的统一还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政府和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公正和平等的政策来起到重要作用,但个人也需要全力以赴。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歧视和偏见,并为弱势群体发声。

通过更加公正和平等的行动,我们可以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与公平的关系与冲突

法律与公平的关系与冲突

法律与公平的关系与冲突在一个社会中,法律和公平一直是相互关联且不可或缺的概念。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公平则是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和正义的追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公平之间经常存在冲突,给人们带来困惑和困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和公平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则和法规。

它们旨在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并给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则是一种价值观和原则,主张人们在各种环境中都应当受到平等和正义的对待。

公平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而不论其背景、种族、性别或社会地位。

然而,法律和公平并非总是完全一致。

有时,法律可能会导致某些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这可能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或者不公正造成的。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针对特定少数群体进行歧视,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这种情况下,法律与公平就产生了冲突。

此外,法律与公平的冲突也可能源于法律的执行方式。

虽然法律本身可能是公正的,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或权力滥用,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特权阶级的存在或贪污腐败的现象,都可能导致法律的执行偏离公平原则。

这种情况下,公平和正义受到了侵犯,法律与公平发生了冲突。

然而,尽管法律和公平之间存在冲突,但法律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确保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法律也为追求公平提供了法律途径,通过杜绝歧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来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

为了解决法律和公平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持续地改善和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更加客观、公正,避免偏袒特定群体或剥夺某些群体的权利。

同时,公平原则也应该贯穿于法律的具体内容中,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总结起来,法律与公平是相辅相成且相互依存的概念。

虽然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但法律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论东西方国家的治理冲突

论东西方国家的治理冲突

论东西方国家的治理冲突一、治理理念之冲突治理理念异源于个人与社会的认知图式。

在西方自由民主治理理念中,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构成两大基本智识支持。

在个人与社会图式上,西方新自由主义假定社会都是由独特的个人组成的,每个个人都先验地拥有一种作为其认同的自我(the self),这种自我先于其目的和价值。

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大致奠基于这种个人权利理论之上。

依据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逻辑,个人自治应该成为社会治理的中心,公共政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

公共治理不仅是基于个人的治理,也是围绕并为了个人的治理。

因而,秉持自由民主的治理理念,就潜在地坚持个人与国家、私域与公域、自治与他治、自由与强制等严格的二元对立图式。

在这种分裂的个人与社会图式下,自治成为唯一的理性救赎,政治也就成为权利政治。

其善治评判不是依据任何外在准则,而是退缩于孤独的个人王国。

在东方治理理念中,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成为一种基本价值预设。

在个人与社会的认知图式上,个人并没有取得原初地位。

个人被看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乃是社会的个人与集体的个人,个人的价值在于成就社会。

在这种个人图式下,自然没有自治精神的生成可能。

如此,东方治理更多强调“选贤与能”,追求“天下为公”的治理之境。

东方治理潜含着一种社会整体优先性的价值考量。

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远远大于个人自治诉求。

而要实现这种整体秩序,就必须依赖圣人贤士或君子的“仁政”与“德政”。

二、治理模式之冲突西方治理模式秉持一种韦伯式的理性主义精神,严格区分私域与公域。

私域注重保护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与契约自由,公域则强调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

在私域自治中,基于对政治国家的恐惧与担心,保障个人之消极自由权利,防范公权力的非法干预成为自治的主要命题。

与私域自治相对应,公域区分了政治与行政,政治活动以议会民主政制为载体,在议会民主制基础上奠定了宪政架构。

控制国家权力成为西方立宪主义的中心主题。

原创丨从一起合同纠纷,看徐州中院如何适用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

原创丨从一起合同纠纷,看徐州中院如何适用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

原创⼁从⼀起合同纠纷,看徐州中院如何适⽤意思⾃治和公平原则2016年12⽉,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结⼀起合同纠纷案。

该判决⽆论对法理亦或是情理诠释得极为完美,充分体现了合同当事⼈的意思⾃治和合同的公平原则。

特将案例展⽰,以飨读者。

[基本案情]:⼀审原告X公司与⼀审被告S于2013年2⽉签订《A项⽬发展及销售代理服务合同》,S公司(甲⽅)将其开发的A项⽬,委托X公司(⼄⽅)提供项⽬发展顾问及销售代理服务。

签约后,X公司开始销售A项⽬,S公司按照其销售房屋的⾯积及合同约定,陆续⽀付了2013年6⽉⾄2014年12⽉间的销售代理费共计3493502.94元,并按约扣留了X公司的保证⾦602203.24元。

但⾃2015年1⽉起,S公司因故未再⽀付X公司销售代理费等相关费⽤。

2015年9⽉30⽇,X公司以S公司拖⽋⽀付代理费为由,向其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S公司收到后未书⾯答复X公司。

但2015年10⽉,涉案的⼀审庭审中S公司表⽰同意解除《A项⽬发展及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审认定]:1.关于X公司、S公司哪⼀⽅违约的问题。

双⽅均应按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每⽉的15⽇为费⽤结算⽇,⽽给付代理费属于S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

X公司向A公司提交《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溢价奖励结算表》进⾏报备并不是S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S公司掌握X公司的实际销售进度及具体销售数据,⽆论X公司是否提供《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溢价奖励结算表》,均不影响S公司的付款。

⽽S公司⾃2013年6⽉份起⾄2014年12⽉未能按照约定于每⽉的15⽇进⾏结算,此后的代理费亦未进⾏结算,系S公司先⾏违约。

对于S公司辩称的其根据“X公司销售完成率统计表、2015年4⽉15⽇⼯作联系函”等证据以证明X公司未完成销售进度系X公司违约,⼀审法院认为,S公司提供的X公司销售完成率统计表,系单⽅制作的统计表,没有取得X公司的签字认可;对于2015年4⽉15⽇⼯作联系函,⽤以说明X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够的⼈员进⾏销售,也是发⽣在S公司拖⽋⽀付代理费22个⽉之后出现的情形。

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冲突

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冲突

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在法律中,有一些原则是必须遵守的,而当这些原则有冲突时,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判定。

尤其是在民法中,基本原则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将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冲突的问题,并讨论如何解决这些冲突。

一、民法基本原则简介民法是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包括:1. 合法性原则。

即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否则其行为无效;2. 公平原则。

即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地协商解决纠纷,并应当尽量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客体物自由原则。

即每个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处分其合法取得的财产,财产权受法律保护;4. 占有保护原则。

即依法占有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5. 契约自由原则。

即契约是自由、平等、公正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契约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6. 人格尊严原则。

即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7. 公序良俗原则。

即不得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规范;8. 合同诚信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民法中的基本框架,为民法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基本原则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

比如,在维护客体物自由原则时,可能会侵犯了其他人的人格尊严原则;在维护契约自由原则时,可能会侵犯了公平原则等。

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处理这些冲突?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解决冲突的方法在解决民法基本原则冲突的问题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

下面,我将就几种解决冲突的方法进行介绍。

1. 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更高级别的基本原则。

比如,在维护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原则)和保障财产权(客体物自由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维护人身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析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与价值
(一)意思组织原则的内涵
意思自治不仅是一种法哲学理论而且是一种民法理论。

意思自治伴随着西方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潮而产生和确立,在西方近代民法中得以确立并且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则本质在于其赋予了每一个社会成员以自由平等的权利。

对于意思自治的涵义,我国学者江平先生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表述。

从法哲学层面理解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允许每一社会成员都可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去管理自己的事务,在这一过程中,民事行为人不仅可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而且也应自主负责。

从公私法划分层面上理解意思自治,其又被称为私法自治,可将其含义表述为:首先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其次,私法主体只对自己意志自由情况下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再次,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即私法主体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

从冲突法层面上理解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指民事当事人有权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

(二)意思自治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
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所首先承载的价值。

民法作为调节市民社会的根本法,其私法的属性决定了民法应为以民为本位的法律,民
法的归宿应为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如何维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从而激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便成为民法的出发点。

正如民法学家而言,自由之于民法,就如灵魂之于生命。

民法学界前辈谢怀拭先生曾将民法精神精辟地表述为:所谓的民法精神就是,不仅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而且承认其为法的主体,进一步承认在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对于个人生活中的这一部分内容,即使是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

在意思自治原则中,自由这一民法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中其强调民事主体的自主选择与自主行为,其强调民事主体问的权利与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取决于民事主体个人的自由意思,力图给私法主体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对于这一自由,如果从个人事务的处理方面而言,其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对于这一自由,如果从公权力的行使方面而言,其是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

当然这里的自由也绝非绝对的自由,其必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因为如孟德斯鸿所言自由是可以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能够做法律所禁比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因为其他人也会有这个权利。

效率是意思自治原则所内含的另外一个民法基本价值。

现代民法中强调对人的尊重和保护,不仅确认了民事主体具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而且确定了自己事务的自主管理这一私法自治准则。

意思自治原则极大的调动了了人们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极大的促进了一个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从而也给社会带来了持久的经济效益。

人类从社会发展的漫长历史中总结出一个经验法则,那便是,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
现的制度不仅是符合人性的制度,而且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同时也使我们总结出一个经验法则,那就是,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

尤其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

而其他的调节手段,如国家的调控措施,往往却要复杂得多、缓慢得多、昂贵得多,因此总体上产生的效益也要低得多。

二、公平原则的内涵与价值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公平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从而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问的物质利益关系、确立其民事权利义务乃至民事责任的一项民法原则。

但何谓公平却是一个较难回答的问题。

对于法律概念上的公平,学者并无统一的认识。

有人将公平等同于正义,有人将公平等同于平等。

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平就是分配正义。

赵万一先生认为,作为民法意义上的公平主要强调的应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问的合理分配或分担。

这种分配或分担的结果与其付出相适应,并能够为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可。

同时,由于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迁,民法上公平的涵义也在不断变化,基于此,学者也就很难给公平原则下一个十分确切的统一的定义了。

(二)公平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
公平与正义是民法中公平原则所首先承载的价值。

在现代法治中公平与正义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般而言,公平应包含包括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分配的均衡。

法律上的公平是对主体利益分
配合理性的认定,也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法价值判断标准,做到合理分配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义关系。

达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状态。

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公平对待,达到法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但是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种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特点的公平,因为任何一个时代的公平其都具有这一时代的烙印,也是这一时代特定的道德观念的概括和抽象。

所以说,民法公平正义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经济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的。

三、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冲突
每一个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内含着民法的基本价值,由于民事主体的需要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使得民法的基本价值也体现出多元性和多层次性。

通常人的需要是相互支持的,民法基本原则中内含的民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并存的或相辅相成的。

但是就如人的需求会发生冲突一样,不同的民法基本价值问有时也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

由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所承载的具体民法价值不同,这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问可能发生冲突。

意思自治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主要是自由,其强调民事主体的自主选择、自主行为与自主责任,其在本质上排斥他人对自己事务的干涉。

公平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主要是公平、正义。

一般情况下自由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价值要求。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自由处分可能会有害于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平正义。

此时的公平则意味着对自由的限制和干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