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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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意见首先提出了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

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

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

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

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

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同时,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

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

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

以租金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

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

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

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

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或者作为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同时,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

化基地(园)。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要为进入园内的创业者提供创

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园)要形成产业集聚

效应,力争到2010年底前,乡镇和街道至少建成1个规范标准化的

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市组织认定一批市级“一镇一品”创

业示范基地。通过兴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在创业孵化基地中

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支持残疾人入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

孵化基地或者残疾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享受市民创业优

惠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残联再给予适当的特惠政策。

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

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

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

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

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

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

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规定列举产品可享受)、农机,按规定免

征增值税。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适时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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