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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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第8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
体文本15日无异议
即刻生效
约束企业、全体职工
约束企业、劳动者个人
一年~三年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完成一定工作
3.2 集体合同定义、内容
集体合同定义
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2.举措
➢ 提高对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 ,强化培训教育,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 综合素质
➢ 确立集体谈判是工会与企业的法定义务,健全平等协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 ,确保集体合同的公正性
分工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报告人: 2015-10-26
目录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谈判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部分
集体合同与集 体合同概述
1.1定义比较
集体 谈判
集体 合同
指劳动者代表与企业管理者或 雇主为规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录 用条件和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进行的谈判
又称全体劳动者或全体工会在 劳动和生活方面的共同条件为 中心内容的、旨在规范企业劳 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1.2两者关系
1、基本法律制度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在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工业化和社会公平过程具有 重要的作用
2、集体谈判的结果是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谈判和企业集体合同是一件事的两个阶段,企业集 体谈判是企业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准备,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集体 谈判的后果和结论
方式
对立式谈判
冲突、简单尖锐
合作式谈判
一体化、互惠互利
让步式谈判
减少工资福利或 减少管理权威
决定力量
谈判力量
退出、罢工、岗位力量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之现实思考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之现实思考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之现实思考【摘要】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一直被视为协调与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方式与手段。

用集体谈判的方法协调和解决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被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但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实践中我国集体谈判制度遇到的若干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我国;集体谈判;现实困境一、前言一首《春天的故事》带我们领略了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歌声飘过三十年,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却没能真正使众多的劳动者的待遇有相应比例的提高。

相反,劳资矛盾却日益突出。

如何有效解决,迫在眉睫。

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一)关于思想观念长期以来深入人心的国家、集体利益至上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全面主导社会运行的思想影响深远,一时之间不可能彻底清除,如“厂荣我荣,厂衰我衰”就是集体主义企业文化的突出表现。

集体谈判是在平等前提下,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谈判主体经过反复多次的讨价还价,双方求同存异,解决矛盾的过程。

而在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的笼罩下,集体谈判不可能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基本形式。

我国立法中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词性明显温和很多。

我国在立法之初,以国有经济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强调劳动关系的有序稳定,劳资之间的矛盾冲突多通过共同商量予以解决。

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参照国际惯用的术语,立法中应当用“集体谈判”代替“集体协商”。

鉴于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不少学者都提出应加强立法,创造一个有利于集体谈判的公平和正义的法制环境。

相较于立法,笔者认为普法更为重要。

集体谈判制度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日趋完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契约精神和法治文化的传播。

因此,我国应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介、社会组织等方式,宣扬法治精神。

我国集体谈判权发展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权发展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权发展分析(一)〔摘要〕集体谈判权作为集体劳权通常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来行使的权利,是集体劳权的核心权利。

集体谈判权是通过集体谈判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的。

我国集体谈判权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重视。

〔关键词〕集体谈判权;立法;工会;保障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中心权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争取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方式,我们应当尤为关注。

但是,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实现存在着很多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对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集体谈判权相关立法方面我国集体谈判权相关立法简单、立法层次低。

20 世纪后,随着公众观念和社会公共政策逐步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接受了运用法律手段确立集体谈判制度的做法,将集体谈判权作为工业民主权的形式写进法律条文。

由于集体劳动关系反映了劳动者作为群体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很多国家立法上对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都比较重视,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对集体关系的调整,制定了专门单行法。

如德国的集体协议法,就是德国劳动法最为重要和最为复杂的。

而目前,我国的劳动法仅有几个条文规范集体合同。

我国《劳动法》仅简单勾画了集体协议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难以为集体谈判权的实践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支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但是,《劳动法》没有规定如何进行集体谈判,即没有保障集体谈判的条款。

并且对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在法律条款中的表述是采取可为性的规定,使用的词汇是“可以”,当事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并非是强制性条款,而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实际上具有劳资双方自治的含义。

这种规定如果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平衡,或者劳动者有罢工权作为后盾支持如英国或德国,是可以实行的。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本站推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本站推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本站推荐]第一篇: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本站推荐]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迅速。

但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多发,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

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集体谈判制度;劳动争议;工会劳动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共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体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被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所取代,劳方与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得以彰显,由此引起的劳资冲突也日益显现。

面对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大幅攀升的事实,探求一套有效的劳资冲突治理机制,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同的利益诉求所引起的劳资冲突也就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集体谈判制度概述(一)集体谈判制度的概念集体谈判是一种工会或个人的组织与雇主就雇用关系和问题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

工资和福利,是集体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雇主是企业方的代表,而雇员方的代表则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团体和组织。

早期的集体谈判主要是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资关系等问题的处理进行谈判和交涉。

目前集体谈判的内容有所扩大,许多与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有关的内容也通过劳资磋商的方式解决,例如,企业内的人事改革、录用标准、人员流动、劳动合同的签定与解除等。

集体谈判的内容主要是:(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活动。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

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制度是指由劳动者,雇主和政府三方参与的一种集体谈判机制。

在这个制度下,劳动者代表工会,雇主代表企业,政府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谈判,以达成劳动关系和谐、劳资双方权益平衡的目标。

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集体谈判制度确保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通过集体谈判,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减少了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摩擦和矛盾。

并且,集体谈判还有利于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达成双赢的结果。

其次,集体谈判制度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单独面对雇主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而通过工会代表劳动者参与谈判,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提升自身议价能力,争取更好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和福利保障。

再次,集体谈判制度也对雇主有益处。

通过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雇主可以更好地了解劳工情况,获得更广泛的意见和建议,进而采取更适合的政策措施。

另外,集体谈判还可以减少雇主因为员工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最后,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调节。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需在集体谈判中发挥平衡和引导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谈判程序和结果的实施。

同时,政府还需要提供谈判场所和媒介,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集体谈判制度是一种有益于劳资双方的制度安排。

通过集体谈判,劳动者与雇主可以平等对话,协商解决矛盾和问题,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和长期稳定。

政府的积极参与和调节,有助于确保谈判结果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落实,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础,而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中国正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年来劳资矛盾、劳资冲突问题愈发凸显,引发对劳资关系与集体协商制度的更多思考。

通过对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特点的探讨,进而从意识层面、法律层面、实施层面等,对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现存问题加以考察,以期为改善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研究提供基础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集体协商制度;工会;民主管理一、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源于西方,随着西方国家市场机制的逐渐完善、工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工会也日渐成熟。

在劳资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工会不断要求与资本家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话语权。

在18世纪末,英国率先出现了工资集体谈判的最初形式,并在19世纪五十年代逐渐演化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20世纪六十年代,集体协商和谈判制度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来,成为了工人参与企业甚至社会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和渠道。

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仅仅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缺少市场经济的积淀,也缺少劳资关系自我演变的历程,故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能探寻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

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国集体协商是政府主导下以合作利益为导向的集体协商,政府控制着劳资关系的形成和改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出台措施强制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

要求企业按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将工资福利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并形成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工资集体协议,从而使职工参与到工资决策中。

2、政府保留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最终审查权,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和工资协议的各项内容条款后,工资协议才生效。

3、政府要求协商各方严格履行合作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欺骗、威胁等行为。

中国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罢工权和企业闭厂权,中国政府提倡并积极引导一种以合作利益为导向的劳资关系。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总则
公司尊重并保护工人自由选择和加入合法的工会组织和社团的权利,包括集体谈判的权利。

建立并维持有效的申诉和投诉程序,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当地法规和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职责
人事部负责建立并维持有效的申诉和投诉程序。

公司规定
1.人人享有结社自由,有权参与工会或其它协会,有权依法进行集体谈判。

2.允许雇员匿名投诉,不需担心管理层或其它个人、团体的报复。

3.设立意见箱,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其有效使用,包括意见箱的开启时间(至少每周开
启一次),以及答复工人的期限。

4.公司成立工会,必要时可以与管理层召开会议交换意见。

5.工人依照当地法律可以自由参加工会和其它与行业相关的协会。

6.任何工人不得因依法加入工会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到惩罚。

7.公司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必要时,提供适当的资源协助员工达到这一目
的。

8.公司支持工会独立开展活动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或打击报复。

9.公司建立并维持申诉和投诉程序,调查和处理员工的意见和投诉,并将结果通报给员工,
意见、投诉和工厂答复存档备查。

申诉方式:
如果员工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工厂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工厂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试论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

试论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

试论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摘要:在西方国家,改善劳资矛盾的主要方式就是集体谈判,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劳资矛盾纠纷案件的逐渐增多,我国也开始使用集体谈判来处理和改善劳资冲突,但是要想让集体谈判取得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完善措施,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劳动关系。

基于此,本文先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归因,最后提出了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劳动关系;集体谈判;劳资矛盾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私营企业得到迅猛发展的机会,计划经济中劳动制度逐渐发展为市场化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关系已经完成了适应中国市场的转型,但是其中也不乏劳动冲突的出现,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而作为改善劳动冲突的有效手段,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应用和实施还有待加强。

一、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现状我国的集体谈判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应用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实际结果上看,效果并不没有太大改善。

(一)工会功能缺失如今企业工会正在进行的是建制格局,是进行了等级控制,在行政上受制于政府机构,从组织上听从于国家控制,工会中的领导层都是接受政府的任命,特别是国企中的工会官办氛围十分强烈,是隶属于行政部门。

而在私营和外企中,工会也被企业管理层控制和介入,甚至很多工会人员是由企业管理层兼任。

(二)集体谈判由政府推动在国外,集体谈判已经运行了几百年,经过了劳资双方冲突的不断发展和改善,已经能够适应西方社会的劳动关系发展,能够满足劳资双方的实际需求。

从制度转变角度上讲,集体谈判是满足制度需要和供给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一种协调机制进行平衡,对双方的利益需求进行调节,集体谈判就是由这一需求而产生的。

中国的集体谈判明显不同的是推动集体谈判的主要动力是党和政府,中国展开集体谈判事实上是一种官僚化的过程,是政府机构推动下产生的,并不是基层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反应(1)。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1. 引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概念、作用、流程和实施情况,并分析其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2. 集体谈判的概念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方式,就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纪律等相关事项达成共识的过程。

在集体谈判中,劳方通常由工会代表团体或劳动者代表组成,而资方则由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

集体谈判的目的是通过协商,达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集体合同。

3.1 保护劳动者权益集体谈判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护权益的平台。

劳方通过集体谈判可以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薪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从而提升劳动者的福利水平。

3.2 促进劳资和谐集体谈判是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基础。

在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增加沟通和合作的机会,提升劳资关系的稳定性。

3.3 维护社会稳定集体谈判的稳定运行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协商解决劳资矛盾,可以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集体谈判的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4.1 准备阶段在集体谈判之前,双方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劳方通常由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团体组织,并确定代表团队和谈判目标。

资方则需要组织代表团队,并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2 开始谈判双方代表团队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可以交换意见、提出要求、争取利益。

4.3 达成协议双方通过谈判逐渐接近共识,并最终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4.4 签署合同达成协议后,双方将合同内容进行书面化,并在双方代表的见证下进行签署。

集体合同的签署意味着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5.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集体合同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实施情况。

在一些发达国家,集体合同制度已经成熟并得到广泛实施。

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

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

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何谓谈判,《牛津简明词典》作出了如此定义:为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而与他人协商;为达成和解或妥协而讨论问题。

谈判经常会被认为是解决冲突和争端的最常用方法也是维持商业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法律谈判就是一个将法律培训、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并最终达到预期目的的一个过程。

超过95%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诉诸法院的纠纷中,也有大部分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的。

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具有一定的优势。

例如可以为涉及的当事方提供一定的潜在的好处,可以避免审判带来的拖延、经济投入和不确定性。

而且谈判减轻了出庭的压力。

但是,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场合与事件,当委托人为寻求新的进展或法律的澄清,或感到个人受到公开侮辱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获得心理慰藉,或对其提起的诉讼完全就是毫无价值的无稽之诉时,则不适合谈判。

同样的,当责任或损害不确定希望由法院来评判时,或对方不愿妥协或接受协商的解决方案时,也都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

事实上,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关系多元化,存在着各种矛盾。

尤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资之间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使用集体谈判手段解决利益纷争,调适分配关系,将是不可避免的。

在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上没有集体谈判之说,实践上也少有集体谈判之举。

但由于利益矛盾早已是客观存在,必然产生某些摩擦和纷争,为了维持形式上的协调统一,又不能把矛盾公开化,于是隐蔽性的谈判便产生了。

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遇着绿灯跑步走,遇到黄灯赶快走,遇到红灯绕着走”;出工不出力,按酬付劳;个体户和私营业主为了显示自己的存在,进行极端奢侈的野蛮性消费,等等。

所有这些,都可看作隐性谈判的表现形式。

这种谈判没有组织,分散在各种场合里自发地进行。

这种谈判所针对的对象,可能是某种政策、某种法规、某种社会风气、某项管理制度、某种机构、某种社会成员。

这种谈判虽不产生“协定”、“协议书”、“纪要”等权威性文件,但它的力量有时却足以动摇某些政策法规的基础,瓦解某些机构的威信,改变某些社会意识的走向,引起社会要素的分化与整合。

最新浅析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一般性历史条件

最新浅析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一般性历史条件

浅析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一般性历史条件浅析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一般性历史条件——以我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为例【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的分析,概要地总结了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一般历史条件。

同时指出该研究方法的不足,并简单阐述了国际劳工组织对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集体谈判制度历史条件市场经济【正文】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为劳资谈判或者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制度是指工人代表或者工人团体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进行协商谈判、进而签订集体协议的法律制度1。

这项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最初的集体谈判出现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等工业化国家,到19世纪中期开始在欧洲众多国家取得合法地位,相继出台了保障劳资集体谈判权、罢工权、闭厂权等相关权利的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制度在一些西方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发展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机制,成为各国劳资双方确定劳动条件、协调相互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制度遍及主要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国际劳工组织对此在法律上给予规范,并逐渐推广到众多的是发展中国家。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我国也开始实行这项制度,在我国称之为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从时间上看,中国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比该制度的产生晚了百余年,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去探究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一般历史条件似乎并不具备研究主体的客观性,该制度最初产生时的历史背景、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等因素使得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条件也会随之有所改变。

不过,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客观规律,并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集体谈判制度的在中国的建立也不例外。

通过对中国逐步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分析,我们是可以看出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一般性历史条件的。

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

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


开始认识到劳资关 系对经济 、 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 布了 颁 系列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 法规 。 从2 O世纪中叶开始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了一系列有关 集体谈 判的公约和建议 书 , 括 :9 8年的‘ 包 14 结社 自由与保 护组织权利公约》 14 、9 9年的 <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 约》17 年的《 、 1 9 工人代表公约》 18 年 的< 、 1 9 促进集体谈判公 约》 这一系列公约 的确立 , 。 有效 的推动 了集体谈判制度在世 界各 国的普遍发 展 ,促进 了集体谈判制度 的法制化和规范
21 01年第 1 期
( 总第 19期 ) 1
齐齐哈 尔师范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Tunlo q a J no eces C U g o r a fQii r u irT ah r' o e e h
N o. 2 1 1, 01
Ge e a. n r1 No. 9 1 1

sutr a ut n . r et h w vrl o i uehp esf q ed ,ao l in rws o l i 。 wi c fea tc ed s r u j me tAt e n, o ee,a r s t ap n eun y l r e t s o mpe t o n t l ko gl ps b dp b r ao g c xy gOa l a dc mt t n l o s a . o e t en g t t nss m ni o t t ag f d sn b r e t m u u t n e e n o i i a c nt i C H c v e o a o t i a t o u rn i i i y e s mp r n n j t gl o l i i o r o nr u d r h a me o a u i a r a o n c y t

试论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

试论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
行决策 的机制 。 国际 劳 动 组 织 18 9 1年 第 六 十 七 届
仍 偏 向 雇 主 , 主 和 雇 员 地 位 不 平 等 使 得 劳 资 力 量 雇 不 平 衡 , 人 权 益 并 没 有 真 正 得 到 保 障 。 因此 , 何 工 如 正确 合 理 地 推 行 一 套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集 体 谈 判 机 制, 以扶 植 劳 资 双 方 的 平 衡 , 保 持 当前 社 会 和 谐 发 是 展 、 建 符 合 中 国 特 色 和 适 应 全 球 化 新 型 劳 资 关 系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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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 济 管理干 部 学院 学报
J U N LO } ⅨI ( O CM N G O R A Fs N MI A 腿 M lS m E NI
Vo . 4 N 1 I 1 o.
20 0 6年 3月 第 1 第 1 4卷 期
பைடு நூலகம்
试论 集体谈判制 度在 中国产 生和 发展 的特殊性
口季 庆
( 东政 法 学 院 , 华 上海 20 3 ) 0 45
【 摘
要】 集体谈判制度是现代 西方 市场 经济 国 家已实行 了近 百年 的用 以规 范和 调整 劳动 关系的一种
十分有效的手段 和方法 , 目的是化解 劳资 矛盾 , 劳资双方达成 共识 , 其 使 签订 集体 合 同。我 国 推行这一制度也 已有十年 的历程 , 但是 目前这种制 度还存在诸 多问题 。本 文通过 对集体谈判 制度在 中国产生的历程 以及 实施 现状 的考 察, 探讨 其在 中国产 生和发展 的特 殊性 , 以期 求得 对集体谈判制度在 中国的运 用和推 广更为深入 的认 识。
【 关键 词】集体谈判 ; 产生 ; ; 发展 特殊性 【 中图分 类号】 46 F 7

谈判技巧之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缺陷对工会维权之影响及其对策

谈判技巧之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缺陷对工会维权之影响及其对策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缺陷对工会维权之影响及其对策摘要:集体谈判是工会最主要的维权手段,相较于国外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理论,我国的集体谈判权制度却存在没有明确的谈判起始时间和时限规定、缺乏制度保障等诸多缺陷,对工会维权产生着不利影响。

关键词:集体谈判;工会维权;影响;对策研究集体谈判与工会维权关系紧密,集体谈判是工会最主要的维权手段。

工会代表权的行使以及维护职能的开展多是通过集体谈判权来实现的。

然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却存在诸多的缺陷,使得工会的维权效用难以发挥。

为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发挥工会的维权效用。

一、集体谈判的概念与特点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以求达成协议(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的一种方式。

①集体谈判有如下特点:(1)集体谈判会受到政府的干预。

由于集体谈判的双方利益存在对立,在谈判过程中就难免会发生分歧。

政府也就往往会在分歧较大时出面调解干预,以保证达成协议。

(2)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

②(3)集体谈判的内容较为特殊。

集体谈判的内容大多围绕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展开。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缺陷对工会维权的影响国外对工会与集体谈判的研究最早出现在马歇尔的其经典着作《经济学原理》中。

在书中,马歇尔首次便指出了集体谈判的结果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程度。

在他的研究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对集体谈判理论与工会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

③相较于国外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理论,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却是立法规定不明确、立法保障严重缺失,严重影响了工会维权的能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集体谈判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虽有规定,但却语焉不详,仅仅是停留在“提倡”层面上。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贺琪2008212208【摘要】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路径。

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集体谈判制度举步维艰。

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我国提供各方面的借鉴,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

解决我国当下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尚需立足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优秀成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关键词】集体谈判劳资关系问题对策集体谈判,简言之,即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劳资双方关系。

在集体谈判过程中,通过劳资双方的积极协商,立足于双方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和矛盾,以达到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

但关于集体谈判的表述却是存在不同的解释。

比阿特丽斯最先将“集体谈判”一词用于与产业相关的法律谈判之中,她于1891年在其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中使用。

1918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门对集体谈判做出了规定。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并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是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资方天然的掌握着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使其处于同劳动者的对比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常常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于雇主谈判的过程中更是处于劣势。

为此,建立更多劳动者共同的谈判组织来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则是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一种新路径。

劳动者的联合,建立起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在劳动用工之前的劳动协议签订之时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以此来有效克服劳资双方过分悬殊的优势地位关系。

一、集体谈判的特征集体谈判制度作为法律谈判体系中的一种,除具备法律谈判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处理具体劳资关系的功能性特征。

在集体谈判的形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下特征:1、集体谈判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所进行的谈判对抗机制集体谈判首先作为法律谈判机制中的一种,首先法律谈判的对抗性特征,而具体到集体谈判过程中,又具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功能性特征。

从“民工荒”看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

从“民工荒”看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

从“民工荒”看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摘要:今年春节过后,珠三角乃至长三角部分地区再次出现了“民工荒”,许多制造业工厂因缺乏劳动力而无法开工,而实际上我国的劳动力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单个劳动者实施的静态“集体谈判权”的集中表现。

在诸多的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已经被证明是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在我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并发挥其作用便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工荒集体谈判缺陷与完善一、“民工荒”与集体谈判的内在联系2004年以来,在我国曾经是“民工潮”风起云涌的珠三角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民工短缺,之后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和上海甚至中西部地区也相继出现了“民工荒”。

实际上近几年我国的劳动力需求总量并未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导致大量农民工放弃到沿海城市打工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沿海地区多年来的低工资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太弱而迫使农民工回流。

农民工自发集体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推动劳动条件和标准的提高某种层面上可以看成是我国当前社会状况下集体谈判制度缺失的被动表现。

实际上,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就工资等福利待遇与企业主进行协商。

由此而见,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从农民工看,单个劳动者过低的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与需要他们通过团结方式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来提高,另一方面也有集体谈判实施的法律制度保障。

可集体谈判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却是由农民工离开打工城市而引发的“民工荒”带来的。

这种现象应该引发人们的思考,因为这种被动的规则并不像法律一样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它受制于许多情况,在现阶段的表现就是经济的回暖导致对工人的大量需求,此外媒体大篇幅报道加上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如果没有这些条件,那么农民工的“用脚投票”也不一定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引发其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状况。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一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与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

因此,一些工人团体或者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者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与待遇进行谈判与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与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

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与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不管在寻找工作,还是同意或者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

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假如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

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

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

”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

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

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对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产业机构调整升级,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多发,劳方利益被侵害现象频繁可见,集体谈判制度是一种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新兴手段,其所特有的可行性和缓和性为多数企业所采用,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众多问题和不足之处清晰可见。

关键词:集体谈判工会集体协商代表问题立法经过近60天的紧张协商,4月23日,全国第一例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武汉餐饮业集体合同》”)出台。

合同规定了餐饮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武汉餐饮行业工资谈判有了法律依据,该合同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其从业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谈判是指发生于一个雇主、几个雇主或一个以上(含一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的任何形式的谈判。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与发展,工人在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也使得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对立因素在不断增加和激化,因此利用集体谈判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成为应有之义。

一、《武汉餐饮业集体合同》之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建立了一个以非谈判性为主、谈判性为辅助的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

在我国,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是两个相同的概念,是指签约方双方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法律行为,包括谈判准备和谈判举行两个环节。

《武汉餐饮业集体合同》采用了集体协商的方式,综观这次集体合同的签订,其签订程序向谈判性签约程序方向发展,但是从整体上来说仍没有改变我国集体合同签约程序的非谈判性特点。

纵使1994年《集体合同规定》规定了谈判性签约程序,但是实践中却很少被采纳。

我国2001年《工会法》和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采取的是两种类型合并的模式。

然而实际上我国企业采用的非谈判性签约程序居多,职工往往是遭遇劳动争议后才决定要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合同的起草、讨论、审议和签字等程序复杂而耗时,光是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部分也占用了工人大部分的时间和经历,而采用集体谈判方式则显得更加高效,劳资双方代表就合同内容发表各自意见和建议,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我国集体谈判的适用性

我国集体谈判的适用性




研究方法 论文在结构上主要采取邓洛普的现代系统分析方法,即: 1、 认为社会中存在劳资关系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 统,它们建立在同样的逻辑基础上并相互联系,政治、 经济系统会影响劳资关系系统。集体谈判作为劳资关系 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当然处于政治、经济系统等组成的环 境中。 2、 在劳资关系系统内部,存在着三个参与者:工人和 其组织、管理者和其组织、与工人和工厂有关的政府机 构。它们对于集体谈判的价值取向、权利关系和所处的 地位直接影响集体谈判在中国的适用性。 3、 劳资关系制度的功能是建立规章,包括各种规则和 执行、管理这些规则的程序。因此,研究集体谈判制度 的适用性也需要对于谈判规则、谈判过程和劳动契约期 限等因素进行分析。




拟采用的其他一些具体研究方法如下: 1、研究文献的整理与分析。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文献是 进行研究的基础和重要参考。将始终注意系统地阅读分 析有关的研究文献,积极从中进行吸收和扬弃。 2、国内外相关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是进行研究,特别 是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因此要积极收集相关数据,在 研究中合理地利用数据提高文章的说服力。 3、访谈、实地观察和案例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 将考虑利用访谈、实地观察和案例调查等形式取得的材 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其中访谈是一种比较方便经济的调 查方法,虽然容易受到访谈对象方面的限制,但是容易 获得研究对象的观点和评论。 4、使用第二手资料。由于时间和经费的限制,为了尽 可能地解释研究对象并揭示内在规律,要注意使用取得 的第二手数据作为进行分析的资料。比如政府政策、工 会文件、研究报告和集体合同文本等资料。
集体谈判的制度优势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中一种普遍推行的劳动关系协调 机制。集体谈判制度不仅是民主的表现,也为社会形成了 经济福利。 集体谈判是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集体谈 判形成劳资双方的力量均衡并实现劳动力供求平衡,有利 于增加社会福利。通过集体谈判,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得到 一定的保障,他们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维持到一定的标准, 有利于增加全社会的消费总量,通过消费增加来推动社会 生产的发展。 要维护雇员的合理权益,必须需要雇员联合起来,通过集 体谈判机制形成平等协商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达成有公 平契约的可行的、必要的选择。因为只有力量的平衡对等, 才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达成谈判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通 过雇佣双方进行平等的集体谈判,雇佣双方就工资和工作 条件、雇佣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雇员的需求得到了较高 程度的满足,雇员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激励,就容易做出 比较积极的表现,企业等组织的运营效率也可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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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贺琪2008212208
【摘要】
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市
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路径。

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发展,尤其是改革开
放新时期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集体谈判制度举步维艰。

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我
国提供各方面的借鉴,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

解决我国当下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
尚需立足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优秀成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关键词】集体谈判劳资关系问题对策
集体谈判,简言之,即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劳资双方关系。

在集体谈判过程中,通过劳资双方的积极协商,立足于双方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和矛盾,以达到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

但关于集体谈判的表述却是存在不同的解释。

比阿特丽斯最先将“集体谈判”一词用于与产业相关的法律谈判之中,她于1891年在其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中使用。

1918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门对集体谈判做出了规定。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并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是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资方天然的掌握着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使其处于同劳动者的对比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常常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于雇主谈判的过程中更是处于劣势。

为此,建立更多劳动者共同的谈判组织来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则是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一种新路径。

劳动者的联合,建立起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在劳动用工之前的劳动协议签订之时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以此来有效克服劳资双方过分悬殊的优势地位关系。

一、集体谈判的特征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法律谈判体系中的一种,除具备法律谈判的特征之外,还
具有处理具体劳资关系的功能性特征。

在集体谈判的形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下特征:
1、集体谈判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所进行的谈判对抗机制
集体谈判首先作为法律谈判机制中的一种,首先法律谈判的对抗性特征,而具体到集体谈判过程中,又具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功能性特征。

虽然在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占有资源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优势位置,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唯有双方在平等的法律环境中才能形成平衡的利益机制。

2、集体谈判是既具有共同利益但又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所进行的利益协商与沟通。

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双方谈判的基础是首先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即增加效益,提高生产,以使双方获得更大的利益。

但同时,谈判的双方博弈的焦点即在于自身的利益。

寻求双方的利益共同点,获得彼此利益最大化是集体谈判的核心目的。

3、集体谈判涉及不同的谈判级别和谈判结构。

集体谈判中,谈判双方既可以是一对一的谈判,亦可是劳动者团体组织与雇主的谈判。

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了,因谈判的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同而在产生劳动协议的过程和持续的时间不同。

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集体谈判制度。

但就目前法律谈判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存在众多的问题和矛盾,尤其是在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法律谈判中集体谈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第一,我国集体谈判法律体系极其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只有在《集体合同规定》当中有相关条款。

由于集体谈判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所带来的谈判法律运行当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的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以及集体合同的内容、主体、争议处理的等基本问题,但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正当理由下或者不正当理由下,而且法律可操作性差。

第二,工会干部的行政化和雇主化趋势导致其与参与集体谈判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的工会干部多数来自于企业的中高管理层或者有雇主派人直接担任,而不是来自于基层劳动者的选举,由此导致工会现任干部并不了解劳动者真正的呼
声和期望,同时更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干部通常会从企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真实的为了劳动者的利益。

工会干部身份问题直接削弱了其参与集体谈判的能力。

第三,雇主个人漠视集体谈判制度,往往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利,以至于损害劳动者的谈判权益。

最近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化的进程,矿难的频繁发生即是我国集体谈判规定缺失的的恶果。

在集体利益的诱惑之下,众多的矿主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而将劳动者的权益至于不顾之地。

第四,集体谈判所带来结果并不能为劳动者带来真正的保护。

实践当中,很多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合同内容空洞,实际履行率较低,而且签约的程序亦不规范。

很多企业是迫于法律的压力才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对于法律的具体要求也只是敷衍了事,并不是认真的签订。

同时,加上集体谈判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尤其是一些硬性的法律规定,很多集体谈判的结果只是流于形式而已,并没有得到正真的落实。

第五,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个人权益维护意识较低,很多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集体谈判更是知之甚少。

同时,工会的介入更是让很多劳动忽视了集体谈判,在当前体制中,员工并没有机会直接参与到集体谈判的过程。

尽管是很多职工的权益遭到不法的侵害,由于缺少维权的路径,所以很大程度上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对策
集体谈判制度当前在我国尚处于欠发达的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集体谈判制度并未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

结合当前的劳资关系情况和我国的法律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的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国家立法机关加速专项立法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为集体谈判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对劳资关系双方来说,集体谈判法律应致力于处理具体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

同时,应当确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尤其是针对企业在进行的集体谈判时所逃避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要进行专项的立法规范。

完善立法的同时更应当加强实践的执法工作,唯有将集体谈判制度在企业当中落实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集体
谈判制度在处理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其次,增强工会代表能力。

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体制性的因素,工会在实际代表职工权益的过程并为发挥有效的作用。

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应当立足于加强工会代表职工权益的能力和机会。

对于工会的干部,应当从企业基层员工当中产生,了解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愿望,才能真正代表好职工的权益。

而在实际的集体谈判过程中,只有来自基层的工会干部才能充分的为广大职工着想,自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工会应加强对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当前集体合同的内容空泛,缺乏可执行性以及利益保护不平衡的不足。

再次,提高雇主和劳动者个人的集体谈判意识,增强企业内部沟通,完善劳资之间的对话机制,增加企业员工参与管理企业的机会。

劳资关系处理实践当中,企业员工利益得不到维护,很大程度上原因是在于员工本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针对劳资关系中的一方,注重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制宣传,使其充分认识到集体谈判制度对其自身的重要性。

在没有集体谈判制度的情况下,双方在无秩序当中很难达成利益共同点,亦同样不能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同时,作为企业的主人,劳动者更应当利用工会或者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提升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通过合理的集体谈判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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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刘同君,《论集体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9卷第3期
6、赵小仕,《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机制探究》,《当代经济管理》,2009年第31卷第7期
7、张爱民,《建立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思考》,《研究与探索》,2006年1月
8、朱佳瑞、谢国如,《法律谈判:纠纷解决的和谐之道》,《理论研究》,2007年,14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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