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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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并在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后的3个评审年度内申报评价。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材料审核、量化赋分(详见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评委会审议表决等方式。

第五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从事与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10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直接申报:

1.在全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3.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

4.获得省部级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5.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骨干以上人才。

(五)不具备本条前述规定,但按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九条其他条件

(一)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坚持把信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和存在学历、经历、业绩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的,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

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或主编(执笔)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或主持(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优秀人才,视同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

(二)在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

(四)从事重要会计岗位,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包括能够

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工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

(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专家,近三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成效明显。

(六)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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