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居住证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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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居住证要求范文

篇一: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网上办理流程

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办理流程

20XX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加大办理居住证难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

1、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

2、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

现将个人办理居住证流程整理如下:

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index,(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两个模块为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

1、居住登记:现居住房屋申报(须将现居住房屋申报后方可进行居住证申请);

2、居住证/签注申办:申请新版居住证,以及后续每年居住证签注续签;

二、注册

1、右下角,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两个模块分开注册(建议两个模块设置相同账号名、密码、密保等,方便记忆与登陆);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个模块;居住登记模块,还需要填写拟申报的房屋信息(申报现居住地址);

3、填写个人其他信息,牢记两个密保问题和答案,后续使用找回密码功能时可能会用到。

三、居住登记

1、注册成功后,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登陆,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登记后界面、申报居住登记、立即申报(或者点击左侧房屋住户管理、添加房屋);

3、输入楼栋地址和大致小区名称,可搜索出相关楼栋地址,确认地址、登记成功;

4、登记成功的地址如下:

四、居住证/签注申报

1、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证/签注申办后,选择办理居住证、立即办理(或点击左侧居住证管理-办理居住证):

3、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业务申请表》:

3.1、受理点可自行选择(可选择住所或公司最近的受理点);

3.2、申请类型选择“首次办证”;

篇二: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网上办理流程

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办理流程

20XX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加大办理居住证难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

1、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

2、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

现将个人办理居住证流程整理如下:

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index,(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两个模块为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

1、居住登记:现居住房屋申报(须将现居住房屋申报后方可进行居住证申请);

2、居住证/签注申办:申请新版居住证,以及后续每年居住证签注续签;

二、注册

1、右下角,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两个模块分开注册(建议两个模块设置相同账号名、密码、密保等,方便记忆与登陆);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个模块;居住登记模块,还需要填写拟申报的房屋信息(申报现居住地址);

3、填写个人其他信息,牢记两个密保问题和答案,后续使用找回密码功能时可能会用到。

三、居住登记

1、注册成功后,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登陆,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登记后界面、申报居住登记、立即申报(或者点击左侧房屋住户管理、添加房屋);

3、输入楼栋地址和大致小区名称,可搜索出相关楼栋地址,确认地址、登记成功;

4、登记成功的地址如下:

四、居住证/签注申报

1、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证/签注申办后,选择办理居住证、立即办理(或点击左侧居住证管理-办理居住证):

3、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业务申请表》:

3.1、受理点可自行选择(可选择住所或公司最近的受理点);

3.2、申请类型选择“首次办证”;

篇三:20XX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全文

20XX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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