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木采伐处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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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规定,特要求疫木采伐单位签订此承诺书。
一、疫木采伐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疫木除治性采伐应当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11月至
次年3月底前)集中进行,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管,并按照
当日采伐当日山场就地处置的要求进行除治。
2.疫区疫木仅在本县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县级行政区进行
疫木运输、经营、加工、利用。
二、疫木采伐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将承担以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采伐单位确认同意以上条款,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请在下方签字。
采伐单位(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