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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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一般在一周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2、特殊情况如涉及纠纷、刑事案件或猝死的病例须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并报医务科和分管院长;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对诊断未明确、死因不明、疑有医疗过失或有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应请分管院长参加,必要时应全院讨论。
4、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和主持抢救的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等。
5、参加人员按照职称由低到高的顺序积极发言,重点讨论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注意事项及本病国内外诊治进展等,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
6、讨论内容由主管医师书写于病历和医院统一印制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主持人审阅签字。
7、死亡病例应如实详细记录,事后不得涂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