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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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按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

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5(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20(年)×伤残赔偿

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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