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现阶段,我国经济体系情况与运行态势具备特殊性特征。
因此,多数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难以直接依据发达國家成功经验,经济法、民法以及商法与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本文通过阐述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念,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相同之处以及差异之处,并探索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应用范围以及发展方向。
标签:民商法;经济法;关系引言商法与民大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
然而,经济法作为保证国家经济发展进步的法律以及法治基础。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一方面针对国民利益实施保护。
联合一方面卖弄,凭借法律强制性特征助力,对社会范畴内经济的整体发展状态进行统筹,互相之间具备密切关联。
因此,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强化对经济法及民商法间关系和区别的认知与研究,明晰二者间关联,将经济法与民商法有效结合,可以高效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述(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整体商品经济关系实施全方位、系统性调节的法律法规,在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中,对各类机构将基本主体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一定范畴的经营关系可以实施全方位协调。
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律总称,其调节的是一定范畴内的经济关系,具备一定局限性。
对于国家形态的差异,经济法可产生不同的规范与法律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目前仍存在部分争议。
经济法特征蕴含提倡干预经济、将经济视作目标、注重社会责任本位以及需要商品经济发达实施综合调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涵盖可持续性发展、社会本位、经济收益以及公平原则。
(二)什么是民商法民商法涵盖民法以及商法。
民法并非是单一的法律,是相较健全的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法,是国家对于民事活动产生的共性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是调节法人与公民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
同时,民法还包含《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多部法律。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引言经济法和民商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经济法主要规范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而民商法则主要涉及了市民和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这两个领域有着自己的特点和规则,但它们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定义和特点经济法是指根据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需要,通过立法和其他法律手段来保护国家经济利益,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了宪法、行政法、财税法、金融法、环境资源法等多个子领域。
民商法是指以商事主体为研究对象,调整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多个法律文件。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有以下几个特点:1.社会改革性: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出现都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
2.专门性: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领域,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法律规则,具有专门性和特殊性。
3.规范性: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规范性的法律规则,它们对于经济主体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4.灵活性: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互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虽然是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有着相互关系。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虽然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而民商法主要是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但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其次,经济法和民商法发挥着互补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是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其依据和基础往往是民商法的一部分。
而民商法作为经济法的具体化,为经济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再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领域中存在重叠和交叉。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它们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展开论述。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一门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而民商法则是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民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科目,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大领域。
虽然两者在具体内容和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存在。
其次,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规范框架来进行适用和解释。
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财产交易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受到民商法的约束,也可能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适用。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经济纠纷和商事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兼顾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
在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合理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加强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和实践操作的规范性。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民商法 主要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关系,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市 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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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 门。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是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内在机制。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应 当公平合理地处理彼此间的利益关系。
民商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或 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 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地位不同
民商法是普通法律,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特别法。
法律功能不同
民商法主要强调对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更注重 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
法律适用不同
民商法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而经济法则更适用于行政案件的 处理。
04
民商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 用
地位
基础性地位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为经 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授予的专利权,商 标则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在 知识产权方面,民商法主要调整权利的 取得和行使,而经济法则涉及知识产权
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民商法与经济法交叉案例分析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主要是指制定、运用于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则包含着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某些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既可适用民商法也可交由经济法来规范。
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不能完全独立于对方,而应该彼此结合起来弥补各方面的缺失。
经济法是依赖于民商法的,民商法规定了以法律形式规范商事活动的原则,它为经济法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经济法依此来规范和统一市场秩序,它是面向某一特定社会和时代而制定的,该法必须遵循民商法的原则,以促进更好的社会利益。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相互交互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除了上述民商法对经济法的支撑外,经济法也一定要服从民商法,如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民商法确定的形式。
此外,在和民商法贸易性质条款确定最佳投资保护等具体案件中,经济法也要遵循,民商法明确规定,如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否则无论股东有多少股份,经济法的法律规定都不能遵循和违反民商法规定的。
此外,民商法可以用来合法化经济法,帮助企业组织者以及投资者、研发者等等进行法律的咨询,使经济法更加完善,有利于企业准确的行使所赋予的权力或进行有效的投资,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经济法也是完善民商法的重要方法,针对当今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及非常复杂的情况,经济法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来加强相关政策,使民商法在当今社会下更加完善和强有力。
由此可知,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各自又独具特色。
民商法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民商法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相关特定政策的要求,强化民商法中的具体条款,以实现社会和谐及经济繁荣,推动商业活动更加规范。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能够有效对抗社会违法活动,有效解决企业的各种法律问题,并能够协调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为企业投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在对一些对整体利益有害的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二者范围存在交叉。
(2)功能互补民法商法注重维护市场自发秩序的存续与生成,经济法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注重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
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民法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主体不同l参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主体,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l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是社会公共性机构或国家职能机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法律属性不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4)调整方法不同l民法商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l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主体方面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2)调整范围方面二者均调整经济关系,调整范围交叉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纵向调整和微观调整;l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既有纵向调整,又有横向调整,既有微观调整,更有宏观调整。
(2)调整侧重点不同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从形式上调整;l而经济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介入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l行政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机关,经济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经济主管机关。
l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1. 引言1.1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凸显无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不断被彰显出来。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和经济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依法保护和维权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民商法和经济法还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和经济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促进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正文2.1 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地位至关重要。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而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规范,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商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支撑。
民商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为市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扮演着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重要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二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密切关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等。
而民商法则主要调整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领域。
民商法是指规定个人和企业之间经济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企业法等。
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法、金融法、贸易法等。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民商法通过规范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关系,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制定税收政策、金融监管等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运作的。
两者的法律规则相互依存、相互照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渗透和交叉的现象。
再次,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相互作用的情况。
比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同时考虑到合同法和相关的税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发展也是相互关联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民商法和经济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形势。
综上所述,民商法和经济法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共同构建法治经济、协调解决经济纠纷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1 -。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
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
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
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
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分支学科。
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商法则是指对民事和商事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进行法律规制,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交易,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常常交织在一起,互为补充。
比如,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发生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需要依据民商法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就需要依据经济法来进行监管和处罚。
同时,经济法与民商法也有各自的特点和重点。
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强调的是保障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而民商法则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强调的是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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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则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就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力度等往往不同。政府必须考虑到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所以,中国“地方性知识”的经济法必定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千百万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组成的不断扩展的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换句话讲,理性经济人只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但大量地、决定性地、经常地“航行”于市场“汪洋”中的已主要不是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而是性质各异、规模不等、形态多样的市场主体。所以,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四)法律体系
因而,附着于民法体系之上的商法体系不及民法体系完整,并且具有开放性。就学界公认的构成商法的若干主要制度(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而言,商法体系实际上由体系不完整的企业法、金融法、涉外贸易法所组成。
(五)与经济法的密切程度
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走离民法越来越远,而同经济法越来越接近。市场经济由近代进入现代以后,市场主体间原本平等因而可互换的地位已出现了地位不平等因而不可互换的现象;原本属于股东的企业已向属于股东、劳动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企业转化;原本以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商事活动已发生营利性与公共性相容并且公共性的比重在提高的变化。
(三)经济学层面
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共同点:1、商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
2、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3、商法与民法部分原则是相通的。
(如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4、商法与民法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上商法适用民法的程序。
二、商法与民法的不同点:1、价值取向不同。
商法立足于效益至上(即营利性),强调个体本位,而民法立足于公平至上,强调社会本位。
2、性质不同。
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了公法性,而民法则是纯粹的私法。
3、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及他主体的实施的营利性行为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主要在财产流转(动态)过程中发生,强调的是对财产占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权(决策权);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更加强调财产的归属关系(静态),强调财产的支配权。
4、特点不同。
商法国际性、技术性、易变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而民法则以国内性、伦理性、稳定性为特点。
5、内容不同。
民法中的人身关系的有关内容是商法中没有的;民法规范的财产归属关系是商法中财产关系的基础;而民法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中的内容则基本与商法重合,但是商法规范中的某些内容则民法中也没有规定(如会计制度、保护主体营利性的规范等)。
6、法律效力不同。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效力优于民法。
7、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商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民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8、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商事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惩罚性,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行政责任;而民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补偿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经济法的共同点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相对比较小—基于国家管理)2、商法与经济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公法性。
(商法—行政的程序正当)(商法—主体资格获得,市场准入)二、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点1、立法理论基础不同。
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个人本位而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国家本位。
2、性质不同。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经济活动和保护市场秩序。
尽管两者有一定的重叠和相互关联,但在范围和目标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个层面。
宏观经济法主要关注国家经济管理,如宏观调控、财政税收和货币金融等。
微观经济法则关注个体经济行为,如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
总体而言,经济法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民商法的概述民商法是指规范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商事法律关系则涉及到商业主体的运营和交易活动。
民商法的目标是保护民事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经济繁荣。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相互交融、互为补充。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法律适用的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具体法的范畴,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所重叠。
比如,经济合同中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既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也涉及到公司法的规定。
2.制度设计的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制度设计上相互借鉴和影响。
例如,民商法对于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了规定,经济法则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对合同的特殊规范进行了补充。
3.目标导向的关系: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自身的目标和职能,但它们都追求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与民商法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经济的繁荣。
四、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特点和作用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法的特点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专业性:经济法针对经济领域的特定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浅谈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商法和经济法功能的发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民商法功能发挥不到的时候,往往是经济法在起着相应的作用,当民商法正常发挥功能时,经济法就不能也不应进入相应经济生活领域;另一方面是互补关系,经济法是补充民商法功能不足,但其也常常需要借助民商法发挥作用。
一、民商法的基础性作用即使没有经济法和其他法律,民商法仍会在社会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民商法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人类发展史,自从有了人类,相应民商法规则就开始萌芽,特别是在出现商品交换以后,民商法规则就以习惯、习俗和惯例的形式存在于社会而为人们遵守。
那种试图割裂民商法发展史而将民商法仅局限于制定法的做法是错误的。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认清民商法何以既体现为世界的统一性,又在相应国家具有其个性。
其次即使一个国家并没有制定或认可相应民商法规则,这些规则也会自我运行。
凡是具有商品经联盟济因素的社会,民商法规则都在发挥相应作用。
国家所做的是承认和保护,而不能武断的否定和消灭。
即使一个国家没有制定或认可相应民商法规则,它们也会在社会中运行,形成相应经济秩序。
最后有效健全的民商法是国家宪政的基础和表现,即宪政所确立的财产权、人尊严、自由等源于民商法并最终要通过民商法所确立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制度表现出来。
作为公法的宪法以及制度,其实源于私法的要求,而非自我凭空生长出来。
二、经济法的补充作用离开了正常的民商法运行,经济法就成为无源之水而难以发挥其必要作用。
现代经济法是国家为应付大量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政策法,所以没有民商法,就不存在所谓的现代经济法。
如果只有干预经济的经济法,而无保证经济自动运行的民商法,那么这样的经济法职能是统制法,其也许能收到一时的功能,但不能长久,而其负面后果是可怕的。
其次经济法主要在民商法作用发挥不到的地方发挥其功能,当民商法能够解决社会、经济问题时,经济法是不应插手的。
如果非要强使经济法进入民商法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经济法这时发挥的作用很有限甚至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
3、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法理依据: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3)两者的权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是一种私权利,而经济法上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是一种公权力。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
2.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3)两者涉及的权利不同,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而经济法领域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是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5)两者的宗旨不同,行政法的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着重于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而经济法宗旨着重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以保障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
(6)两者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主要通过限制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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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
3、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法理依据: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方法:(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弹性或柔性调整)(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3)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结合(4)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结合(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二)经济作为独立部分法的现实依据1、具备“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3、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的问题(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而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上涉及行贿经营者和受贿者两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经营者是为交易目的故意所为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贿经营者向受贿者支付或提供了一般商业惯例所不允许的财物款项或非财物利益,并且通常采取秘密的方式来进行。
(三)商业贿赂行为判断时需要区分的几个概念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非财物手段)两类。
国家工商局《暂行规定》解释,“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折扣、回扣、佣金的区分回扣: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暂行规定》对回扣作出界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折扣又称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有两种形式:①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②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折扣行为是一种促销手段或营业推广行为,通常公开进行,并要在合同或发票中注明,折扣的往来双方也都如实入账。
佣金:佣金又称酬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的给付也以明示方式进行,且双方须如实入账。
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商业秘密的概念: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或相关人员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诋毁的概念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损害信誉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反垄断法垄断的概念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控制或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应受法律谴责的状态和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关系1、两法在规制对象上不同一般认为,垄断或限制竞争由反垄断法来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
这也就是表明,反垄断法是对排斥、消灭竞争的行为(现象)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过度的竞争行为(现象)进行规制。
2、两法在立法目的、任务和保护对象上侧重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要点在于制止和矫正不正当竞争对竞争秩序的个别性、局部性破坏,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正当,从实际来看,是较多地保护名牌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利益,通常它与民事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相联系(有些国家将其视为民事特别法),具有“兜底法”的特征;反垄断立法的要点在于制止和矫正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的结构性、全局性破坏,实现市场竞争的自由、充分,从实际来看,是较多地保护中小企业或新入市企业的利益,它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民主秩序相联系,具有强烈的公法性,常被誉称为“经济宪法”。
3、两法对其规制对象的法律否定态度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较多地关注竞争行为的伦理界限(即是否符合商业道德性的要求),因而对不正当竞争的否定是绝对的,一般不允许例外;反垄断法则较多地关注竞争行为的经济界限(即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性的要求),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否定是相对的,允许有诸多例外。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即限制竞争协议,常常称为“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协议(水平协议)和纵向协议(垂直协议),也包括混合协议,其中横向协议是主要的。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两个以上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如价格卡特尔、区域卡特尔、份额卡特尔、有关货物、服务、情报的卡特尔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如限制转售价格、搭售、限制销售区域、独家交易等。
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考虑它的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经营者集中的形式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的认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旧消法的比较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反悔权仅适用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4消协可提公益诉讼5定位网购平台责任6加码消费欺诈赔偿7.网购交易平台应承担监督责任8.修改语法错误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