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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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
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
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
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
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
进人们的利益。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3、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
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民商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
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
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法理依据:
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弹性或柔性调整)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3)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结合(4)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结合(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二)经济作为独立部分法的现实依据
1、具备“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3、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的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而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上涉及行贿经营者和受贿者两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经营者是为交易目的故意所为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贿经营者向受贿者支付或提供了一般商业惯例所不允许的财物款项或非财物利益,并且通常采取秘密的方式来进行。
(三)商业贿赂行为判断时需要区分的几个概念
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非财物手段)两类。国家工商局《暂行规定》解释,“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折扣、回扣、佣金的区分
回扣: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暂行规定》对回扣作出界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折扣又称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有两种形式:①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②支付价款总
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折扣行为是一种促销手段或营业推广行为,通常公开进行,并要在合同或发票中注明,折扣的往来双方也都如实入账。
佣金:佣金又称酬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的给付也以明示方式进行,且双方须如实入账。
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商业秘密的概念: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或相关人员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诋毁的概念
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损害信誉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
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控制或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应受
法律谴责的状态和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关系
1、两法在规制对象上不同
一般认为,垄断或限制竞争由反垄断法来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这也就是表明,反垄断法是对排斥、消灭竞争的行为(现象)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过度的竞争行为(现象)进行规制。
2、两法在立法目的、任务和保护对象上侧重不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要点在于制止和矫正不正当竞争对竞争秩序的个别性、局部性破坏,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