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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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园林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园林建设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城市公园规划纠纷案为例,对园林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城市在2015年启动了一项城市公园建设项目,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项目规划占地1000亩,总投资约10亿元。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规划不合理、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周边居民和企业的强烈不满,形成了激烈的纠纷。

三、纠纷原因分析1. 规划不合理:公园规划方案在规划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公园建设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 审批程序不规范:项目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导致审批程序存在漏洞。

3. 缺乏公众参与:在公园规划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周边居民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公众参与度低。

四、法律法规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原则。

本案中,公园规划方案未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公园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存在漏洞,未能充分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公园规划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规划不合理、审批程序不规范、缺乏公众参与等原因导致的。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规划不合理:在公园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公园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2. 审批程序不规范: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

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

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积极推进全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明确我局各执法岗位职责及执法责任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现予公布(见附件)。

望各单位按职权分解及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人岗位职责,承担执法任务的局机关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与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附件:1.《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2.《郑州市园林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二○○六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一、法定行政机关郑州市园林局法律根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4.《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二、郑州市园林局行政执法根据三、郑州市园林局承办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共1项)城区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法律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条件:1.通过初审的《郑州市城市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表》;2.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决定、会议纪要等(申请理由的说明附件);3.属工程施工的,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议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明细表、平面图)或者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条件2:主次干道,市管公园、广场、游园绿地内的古树名木。

四、郑州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共7项)审批流程条件1:单位庭院、居住区,支路背街小巷、区管游园、绿地的树木与绿地。

条件2:主次干道,市管公园、广场、游园绿地的树木与绿地。

审批项目:(一)砍伐、移植园林绿化植物(含在滨河公园内砍伐、移植花木)审批法律根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与绿化设施。

园林绿化条例

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地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0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共建共享、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园林处砍树处罚通知

园林处砍树处罚通知

园林处砍树处罚通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城市园林绿化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乱砍乱伐树木,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维护城市园林的良好秩序,保护树木资源,特发布此《》。

一、通知内容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化区内砍伐树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园林处将加强巡逻和监督,对乱砍乱伐树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乱砍乱伐树木的行为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砍伐、挖掘、移植、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树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公共绿地、绿化带、街头绿化、景观绿化等地砍伐树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乱砍乱伐树木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处罚措施1. 对于首次违法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恢复绿化环境。

2. 对于多次违法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恢复绿化环境。

3. 对于情节严重、破坏严重的违法砍伐树木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呼吁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工作,爱护身边的绿化环境,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

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乱砍乱伐树木,不破坏绿化环境,共同维护城市的生态平衡。

园林绿化是城市文明的重要象征,也是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希望通过本通知的发布,能够增强市民对园林绿化保护的意识,提高对违法砍伐树木行为的警惕性,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城市园林的美丽与和谐。

让我们携手共建绿色家园,共享自然的恩赐。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调查
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
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持有人在场
告知证据持有人查点清楚;拍照、必要时录像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持有人,一份附卷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拟定勘查计划
请(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制作聘请书)准备用具
问 (勘验地点特性、注意事项)

林政案 件类型
资源林政类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自然保护区管理类 森林防火类 造林绿化类 湿地保护类 林木种苗管理类 植物检疫管理类
资源林政类
盗伐林木 非法收购 非法经营木材 无证运输 非法开垦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非法猎捕 无证狩猎 非法出售/收购/动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品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有关林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 为。
林业主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 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实施法律的活动。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情节复杂的案件。即经过调查才能查清违法 事实并做出处罚的案件。
三、对当场处罚有分岐,无法做出的。
受理
是林业 行政案件 查处的开始, 是起动整个行政
处罚程序的前提。
受理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群众扭送等违反林 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理。
(进入现场)

园林法律法规

园林法律法规

园林法律法规园林法律法规一、国家园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1 国家园林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1.2 国家园林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1.3 国家园林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1.4 国家园林法的合用范围和对象1.5 国家园林法的相关机构和职责二、园林资源的保护和管控2.1 园林资源调查与评估2.2 园林资源保护区划与管理2.3 园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辟2.4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三、园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3.1 园林规划的制定和审核3.2 园林设施的选址和设计3.3 园林设施的施工和验收3.4 园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四、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维护4.1 园林绿化的管理制度和责任4.2 园林绿化的种植和养护技术4.3 园林绿化的病虫害防治4.4 园林绿化的景观更新和改造五、园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5.1 园林文化保护和传承5.2 园林文化教育和宣传5.3 园林文化产业的发展5.4 园林文化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六、园林执法和纠纷处理6.1 园林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程序6.2 园林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置6.3 园林纠纷的处理和调解6.4 园林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法律救济七、园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评估7.1 园林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和职责7.2 园林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评估7.3 园林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八、附则8.1 附件一:国家园林法律法规目录8.2 附件二:国家园林法律法规相关表格和模板8.3 附件三:国家园林法律法规相关数据和统计表本文档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 园林资源:指用于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自然资源、人工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总称。

- 园林设施:指用于园林绿化和欣赏的建造物、设备、园艺装饰等设施。

- 园林绿化:指对园林资源进行植被建设、景观塑造和环境改善的活动。

- 园林文化:指与园林相关的文化遗产、文化传统、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内容。

- 园林执法:指对园林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执行和处罚的执法活动。

我国园林绿化行政管理体系调查与分析

我国园林绿化行政管理体系调查与分析
管理的密切相关性 ,也符台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f0 7 2 0 年国务院令第4 6 的规定,即 8 号) 县级
个、其他城市2 -- 2 ̄ 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比较多样 。本文先将这些管理机 )
构 、行 政执 法 以 及 绿化 委 员 会 办公 然后 依 据
蛊1
注:±目绿化 委员会办*! 其设综台组、 市 城 、农村 、 种草蛆
依据 《
事务 职 能的 组 织 ” ,
》的有关规定 作为一个 具有管理公共

不过 ,如 果一
个城 市 不具 有 立 法权 则只能由行政机关而不能由事业单位实施园林绿化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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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广 思 / I a 9s LNGu n -i

要 :在 对我 国行政 主体 资格的 法律规定 和同 林绿化 行政 管理机 构设立 的依 据进行 梳理 的齄础 上,对 全周 省( 自瀹区傅 ,5个 府 3 研究发现 : 中 虫和省( 在 自清 医 政府 ) 园林
具有 立法权 的城 市和 苏州市 及其 是中区 的罔林 绿化 主管部 门澄 越情况进 行 了 蠢分 析 调
处台署办公 南) ,即 “
管理处) ”,或以 “ 城
市规划园林处”名之( 广西) .或归至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 贵州) ,或与
风景名胜区一起共同组成 “ 风景园林处 ( 江苏、四川) 。其中,广西、贵 l 、江苏和四川4 1 I 个省份具有良好的城市园林绿化传统或者风景名胜资源 丰富 。在省缎管理部门 . 新的发展趋势是突出 “ 风景园林 的行业名称, 如) E 刚 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于20 主 6 0日设立了新的处级事业单 1 F 月3 位—— b 可]省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 在林业行政管理方面 2 个省( O 自治区) 设置了林业厅,属于人民政府 组成部 门:7 个省( 自治区) 设置了林业 局 其中6 个属于人 民政府直属机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市政、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大兴安岭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建设标准,要在“十二五”期间林区总体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40%、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6平方米;城镇园林绿化规划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定后,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要求:一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二城镇园林绿化布局应以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三城镇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四城镇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六城镇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七城镇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八各类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行署、林管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区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落实“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三化”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三精”管理经营精心、精品、精细、“三理”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的要求,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施工规范化;对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责任要求是:一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二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三凡进行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的绿化企业,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定机关审批;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准备;五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提交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六根据绿化设计要求,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七园林绿化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须达到98%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死亡树木经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全部补植完成;八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镇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予以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九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执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十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绘制竣工图,做好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以便建设单位验收审计;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行署、林管局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1.经行署、林管局审定的园林绿化设计图纸;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3.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4.工程中间验收记录;5.设计变更文件;6.竣工图和工程决算;7.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8.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9.施工总结报告等;二竣工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l.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3.花坛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最终竣工验收要在种植绿化植物的第三年完成,执行“442”付款方式;即第一年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三年验收全部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三园林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都门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第十三条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四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第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栽植的树木,城镇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第十六条城镇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必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第十七条城镇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城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五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在城镇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行署、林管局给予奖励或表扬;第二十条擅自砍伐城镇树木、损坏城镇树木花草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违法占用城镇绿地、损害城镇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绿地的含义: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广场、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管界内的公用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六风景林地: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八城镇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镇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浅析我国园林法规

浅析我国园林法规

单位: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学号:020*******浅析我国园林法规姓名: 闫梦捷指导老师:刘纯青江西农业大学二0一一年九月浅析我国园林法规摘要: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而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

许多发达的国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规、法令。

我国城市园林法规建设也在逐步法制化、系统化,并且通过改进和完善现有园林法规,为园林绿化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园林法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园林已逐渐成为城市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城市的生态、环境、游憩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园林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保证城市园林绿地能够得以科学地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

许多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已建立起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国外把园林法令纳入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领域,促使园林法制得以健康地发展。

1.1园林法规的立法目的通过对园林设计、园林绿化专业知识的学习,我支持的观点是园林设计师和整个园林绿化工程的主要任务应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城乡乃至更大范围内环境的优化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美化生活环境,为人们提供可达性强的休憩场所。

通过绿地系统规划,为引导城市空间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为城市防灾避灾系统的建立提供支持。

正因为这样,肩负整个园林行业经验总结、工作指导、目标确定任务的园林法规应以此为立法目的:为维护生态利益,参与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协调和制衡,是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目的得意实现。

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考察整个建设行业法律体系的构成情况,有利于明确园林法规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法和相关法,从而协调园林法规与其他法规的配套关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流程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流程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流程这个事儿。

你看啊,这城市园林绿化就像是咱们生活的美丽外衣!想象一下,要是没有了那些绿树、花草,咱的城市得多枯燥啊!而保证这些园林绿化的美好,就得靠行政执法啦。

那这流程是咋样的呢?首先啊,执法人员得像侦探一样,到处去巡查!看看有没有人在破坏绿化,比如说乱砍乱伐啦,或者在草地上随意践踏。

这就好比警察抓坏人,得时刻保持警惕!比如有一天,小李在公园里看到有人在折树枝,嘿,他马上就报告给执法人员了!
接着呢,如果发现了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就得赶紧行动啦!他们会上去制止违规的人,“嘿,你咋能这么干呢!”然后调查清楚情况,记录下来。

这可一点都不能马虎!就像医生给病人看病,得把症状都弄清楚。

然后呀,根据违规的程度,该处罚的就得处罚啦!罚款啊,教育啊,各种手段都用上。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得让那些破坏绿化的人知道厉害!这就好像老师批评学生,就是为了让学生改正错误,变得更好呀。

再之后呢,还要跟踪监督!看看受处罚的人有没有改正,看看绿化有没有恢复如初。

这可不是一次性的事儿,得长期盯着啊!这不,上次小张因为乱踩草坪被教育了,后来执法人员还时不时去看看他有没有再犯呢。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流程真的很重要啊!它能保护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更加宜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支持和配合,别去做那些破坏园林绿化的事儿呀!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像个大花园一样,让我们每天都开开心心的生活在里面!。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6号)《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20年4月30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25日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年4月30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游、宜业的山水园林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植物搭配和景观美化,体现本地文化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和建设、养护、科研所需资金,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法制建设学习材料一、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河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二、行政执法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行政法规1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8 .1部门规章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12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7.233 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质监总局2001.4.1政府规章1河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8.3.20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 4 项)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107项.2、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40125【实施日期】 19940125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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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扩大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事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建[2005]337号
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江建[2007]169号
表三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园林局行政执法依据
表一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施行时间
1
《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8月1日
2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日
3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000年1月1日
4
《关于做好扩大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事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
5
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江建[2007]169号
2
城市绿化管理职责的划分确认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4
征收绿化补偿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5
征收恢复绿化补偿费
《广东省城市绿条例》第二十五条
6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4
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5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广东省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开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发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在城市树林和城市绿地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
7
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而承担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的
4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5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警告,罚款,取消申请批准文件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6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罚款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8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表四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法律依据
1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2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2007年
6
《开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9日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
1
占用城市绿地许可(包括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2
树木移伐、迁移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
为保证城市管线安全使用进行树木修剪的批准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不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而承担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
3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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