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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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日期:2006-06-06深圳市人事局文深圳市规划件局深人发〔2006〕27号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和驻深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化职称改革,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专业系列进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试点内容对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即以考试方式代替评审;对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即先考试,合格人员再申报材料参加评审。

二、考试内容、科目及时间考试内容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分专业进行,具体为:结构、建材、城市规划、道桥、建筑设计、测绘、岩土、预决算、给排水、电气、暖通、燃气、施工专业。

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7月下旬,具体事项由市考试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及评审的组织和分工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综合管理;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委会专家审定考试大纲。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委会专家起草考试大纲;负责受理初、中级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

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报送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负责组织对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合格人员的评审工作。

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根据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考试题库及抽签确定考试试题,并负责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四、报考条件(一)报考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本市户籍或非深圳户籍,但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为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方可参加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1.中专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2.大专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3.本科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4.硕士研究生毕业。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17.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17.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说明一、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标准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我市标准化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试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的要求,针对标准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二、本考试大纲是全市标准化专业(含条码、代码,下同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标准化专业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综合应用知识,试卷分初级和中级。

本考试大纲所指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涵盖标准化专业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三、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标准化基本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国际标准化等四大方面知识点。

考试大纲从对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学识和技能要求出发,提出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

掌握即要求能正确熟练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熟悉即要求对有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对专业知识的广泛认识。

本考试大纲中凡带★号内容,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要求。

四、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试卷中各部分试题比例为: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占15%、标准化基本知识占40%、标准化综合应用占30%、国际标准化占15%。

(四考试题型:1.判断题:判断给出的每个命题是否正确。

2.单项选择题:在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

3.多项选择题:在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五命题内容在本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内。

五、适考人员分别为符合标准化专业初级、中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有效期为3年。

六、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四)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五)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一)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二)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三)在国家或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前,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外地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3•【文号】人发[2000]114号•【施行日期】200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职务结构的比例。

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

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

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和驻深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化职称改革,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专业系列进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试点内容对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即以考试方式代替评审;对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即先考试,合格人员再申报材料参加评审。

二、考试内容、科目及时间考试内容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分专业进行,具体为:结构、建材、城市规划、道桥、建筑设计、测绘、岩土、预决算、给排水、电气、暖通、燃气、施工专业。

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7月下旬,具体事项由市考试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及评审的组织和分工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综合管理;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委会专家审定考试大纲。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委会专家起草考试大纲;负责受理初、中级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

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报送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负责组织对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合格人员的评审工作。

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根据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考试题库及抽签确定考试试题,并负责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四、报考条件(一)报考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本市户籍或非深圳户籍,但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为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方可参加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1.中专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2.大专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3.本科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4.硕士研究生毕业。

00“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正式)doc

00“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正式)doc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校人字〔2006〕77号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聘任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国防科工委相关政策,以及校《关于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若干规定》(校人字〔2005〕6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以考代评”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国防科工委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会计、审计、经济、卫生、编辑、统计等“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以考代评”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1.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2. 具备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优良,未出现失职及明显的失误情况;3。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与岗位工作相同或相近;4.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以考代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匹配。

第三条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三个月,或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两年,且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均合格者,可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合格者,可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 在本岗位上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两年,或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五年,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七年;2. 编辑系列须取得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3.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系列须取得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4. 卫生系列须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五条高级职务仍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0〕17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10年我市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至9月24日(节假日除外);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http:///rsj/szsrzhsbj/bsdt/dwbs/zyjszg/zjzhb/)。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下列专业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调整如下:1.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知识产权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

具体规定见《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深人发〔2006〕27号)、《关于路桥、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8〕52号)、《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和《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9〕81号)。

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依据

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依据

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依据
一、职称改革文件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才成长的客观需求,我国政府多次对职称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其中,职称制度的改革为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二、经济师职务条例
经济师职务条例规定了经济师职务的任职条件、职责、评定标准和程序等,是经济师职称评定的基本依据。

在经济师职务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考代评的实施办法和要求,为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管理办法是关于各类考试的基本规定和实施办法,其中包括了中级经济师考试的组织、考试科目、考试要求、成绩评定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四、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是评定各类职称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正是基于这些基本标准而制定的,旨在通过考试这一形式,对中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考绩评审要求
考绩评审要求是对中级经济师考试成绩和评审成绩的综合评定要求,包括考试成绩和评审成绩的权重分配、合格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要求为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六、继续教育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是对中级经济师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包括继续教育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中级经济师以考代评政策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以确保其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持续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苏人社发〔2016〕47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7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30日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年来,在人社部的指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们坚持科学分类、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思路,坚持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重点围绕教育、卫生、工程等领域,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72.6万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04.4万人获得中级职称,322.4万人获得初级职称,高、中、初级人员比达到12∶34∶54。

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职称综合管理政策创新力度不够,对职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科学的管理手段;人才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还没有有效破除;用人主体对人才评价和使用的主体作用没有完全到位,职称评审权限界定还不够明晰;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职称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尚需完善。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即将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总体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通过2~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的综合管理政策体系、分类科学的评价体系、布局合理的评审网络体系、缜密高效的监管体系等“四大体系”,为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上半年初聘 职称有关文件

上半年初聘 职称有关文件

商丘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商职改办﹝2008﹞2号关于做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拓展人才评价服务范围和工作内涵,提高人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起,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实行初聘和直接认定两种评价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一)初聘的范围和对象。

在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电大、函大、夜大、自考、职大等成人教育的毕业生。

国家或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如:经济、会计、审计、卫生、出版等,仍可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卫生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除外)。

(二)初聘条件申请初聘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1、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或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4、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可聘任中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3年,但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累计3年以上,可聘任中级职务。

5、获得博士学位,可聘任中级职务。

(三)初聘程序。

1、符合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3、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企业和民办学校除外)。

4、人事局职改部门审批并下发任职通知。

5、初级职称报市职改办备案,中级职称报省职改办备案。

(四)初聘审批权限。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初聘中级职务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含民办学校和民营企业)初聘初级职务报市职改办审批;县(市)区所属单位人员初聘初级职务报县(市)区职改办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人社部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

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

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2000-114)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2000-114)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 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 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的比例。

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水平,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能力,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渝人社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场监督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2日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等工作,并协助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分为初级(标准化助理工程师)、中级(标准化工程师)和高级(标准化高级工程师、标准化正高级工程师)。

江苏无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助重点产业发展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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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万 欧 元 。3年 后 将 翻 倍 。
浙 江 玉环 水 暖 阀 门基 地 获 两项 殊 荣
近 日 。在 浙 江 省 玉 环 县 召 开 的 省 水 暖 阀 门 行 业 协 会 二
年 开 始 对 标 准化 专业 技 术 资 格 ( 初级 、 中级 )评 定 实 行 以
考代评 。全市 专业从 事标准化 ( 条 码 、 代 码 ) 技 术 研 含
意大 利弗 马斯公 司大 连 工厂 投 产
意 大利 弗 马斯 公 司 在 中国大 连 的独 资 企 业— — 大 连 弗
马斯 工厂 前 不 久 投 产 。
计采标 6 8个 。 去 年 完 成 采 标 2 4个 , 比 2 0 0 7年 增 长
1 % 。 实施 以前 ,锡 山 区 共 有 5家 企 业 参 与 9项 国 家 标 0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 而 近 3 年 。 全 区 共 有 1 2家 企
关产 业 的 发 展 。同 时 考 虑 大 连 的 区 位 地 理 优 势 和 物 流 优
势 。 该 工 厂 占地 1 1万 平 米 , 厂 房 16 万 平 米 , 安 装 有 两 .
台轧 机 ,预计 2 1 0 1年 将 安 装 4台 。2 0 0 9年 销售 额 将 达 到
深圳开始实施标准化 工程师制度
金 投 入 ,建 设期 为 3年 。
该 服 务 平 台 将 以计 算 机 和互 联 网为 平 台 ,整 合 洛 阳 市 轴 承 行 业 的 优 质 资 源 。发 挥 洛 阳 在 中国 轴 承 行 业 的 技 术优 势 。 为 轴承 行 业 提 供 科 技 文 献 信 息 服 务 、技 术 创 新 服 务 、 轴 承 产 品 检 测 服 务 、成 果 转 化 、技 术 交 易服 务 和技 术 培 训 服 务 等 。以促 进 洛 阳市 乃 至 我 国 轴承 工业 又 好 又 快 发展 。

2022年潍坊中级职称评聘通知

2022年潍坊中级职称评聘通知

2022年潍坊中级职称评聘通知
潍坊市工程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将于2022年开始实施“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即以考代评。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科目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潍坊市建筑工程专业初级、中级职称“以考代评”,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合格即可获得相应职称,无需再进行职称评定。

“以考代评”是职称评审方式的改革探索,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更加注重评审质量,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重庆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渝人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8〕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08〕2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分工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教材征订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资格名称标准化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标准化助理工程师)、中级资格(标准化工程师)和高级资格(标准化高级工程师)。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报考条件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一)标准化助理工程师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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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24
来源:深圳市人事局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属和驻深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对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定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标准化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
本文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标准化助理工程师)和中级资格(标准化工程师)。

高级资格(标准化高级工程师)评定办法继续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领导和分工
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综合管理;负责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委会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委会专家起草考试大纲;负责受理初、中级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对申报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报送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根据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考试题库及抽签确定考试试题,并负责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四、考试内容和科目
考试内容以《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计划于2009年3月出台。

具体的考试科目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标准化基本理论与综合应用(初级)》。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标准化基本理论与综合应用(中级)》。

五、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定于2009年6月,具体时间由市考试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六、报考条件
(一)初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具本市户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居住证为准)及以上的非深圳户籍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标准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
1.中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4.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二)中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具本市户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居住证为准)及以上的非深圳户籍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标准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
1.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6. 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评定标准化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不变,继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以考代评的程序
(一)报名考试、缴费;
(二)参加考试;
(三)市考试指导中心发放相应级别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四)考试合格人员按申报评审的方式传送信息后,再将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申请表、学历证明、计算机证明、英语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到标准化专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九、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划定
参照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做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十、考试费用
实行以考代评进行评定的收费标准为100元。

十一、考试成绩及有关规定
(一)《标准化基本理论与综合应用》考试成绩合格,是申请本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计算机等条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要具备学历、资历、计算机、外语等条件。

(二)《标准化基本理论与综合应用》考试成绩3年有效。

(三)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核制。

考前不做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考条件决定是否报考。

(四)报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还须进行学历、资历、计算机等条件审核,符合条件方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

(五)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成绩合格的,还须进行学历、资历、计算机、英语等条件审核,符合条件方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

深圳市
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
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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