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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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附件9: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我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xx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结合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行反洗钱组织架构由行长、主管副行长、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各支行反洗钱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支行行长为该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

各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各支行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主要业务的反洗钱工作要点第三条基金代销业务开户管理。

(一)为个人或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基金账户。

(二)客户开户时必须提供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三)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核对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客户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

客户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应与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所载信息一致,并登记有效。

机构客户需认真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预留印鉴(与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期货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期货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期货行业信誉,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向中国证监会反映行业内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

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会员单位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能:(一)草拟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六)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七)与反洗钱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制订书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洗钱活动的频发形成了对金融系统和证券市场安全稳定的威胁。

2024年,我们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工作计划的目标是加强反洗钱意识,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制度,提高风控能力,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任务和措施1. 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1)定期组织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识别和防范意识。

(2)制作反洗钱宣传材料,通过内部网络、企业微信等渠道广泛推广,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2. 完善反洗钱制度(1)修订完善《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制度》,确保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2)建立规范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核实。

3. 加强交易监控和风险评估(1)加强对大额、异常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建立并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客户交易行为。

(2)加强与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享交易监控信息,提高反洗钱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3)加强对风险客户的识别和评估,建立风险客户黑名单,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4. 完善内部审查和报告机制(1)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定期对公司内部员工和业务活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健全洗钱报告机制,确保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 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1)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2)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风险控制和监督1. 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对不同类型的洗钱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地到位。

2. 监督和检查(1)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组织内部自查,检查公司各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落实情况。

(3)建立监督制度,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交流 机制 ;
( )定 期 向证 监 会 报 送 辖 区 内半 年 度 和 年 二
工 作 日内报 送更 新后 的相 关信 息 。
第 十一 条 证券期 货 经 营机 构应 当在 发现 以
度反 洗钱 工作 情况 ,及 时报 告辖 区证 券期 货经 营
证 监会 负责 组织 、协 调 、指导 证券
第 二条
本办法 适用 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期 货业 的 反 洗 钱 T 作 ,履 行 以下 反 洗 钱 工 作 职
责:
的证 券期货 业 反洗钱 1 作 。 一
从事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机构在 基 金销售 业务 中 履行 反洗钱 责任 适用本 办 法 。 第三条 中 闰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以下 简
( )参 与 制 定 证券 期 货 经 营机 构 反 洗 钱有 二 关 规 章 ,对 证券 期货 经 营机构 提 出建立 健全 反洗
履 行证 券期货 业反 洗钱 监管 职责 ,制定 证券 期货
业反 洗 钱工作 的规 章制 度 ,组 织 、协 调 、指 导证 券公 司 、期 货公 司和基金 管理 公 司 ( 以下简称 证
国务 院公 报 2 1 4 0 l・ 券期 货 经营机 构 实施 反洗 钱监 管 ; ( 四)会 同 国务 院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部 门指 导 中国证 券业协 会 、中国期 货业协 会 制定反 洗 钱工 作指 引 ,开展 反洗 钱宣 传 和培训 ; ( )研究 证 券 期 货 业 反 洗 钱 的重 大 问题 并 五 提 出政策 建议 ; ( )及 时 向侦 查 机 关 报告 涉 嫌 洗 钱 犯 罪 的 六 交 易 活动 ,协 助 司法部 门调查 处 理涉 嫌洗 钱犯 罪 案件 ; 第 九条 作报 告 ,及 时报告 相关 重大 事件 :

证券业反洗钱制度情况介绍课后测验分答案

证券业反洗钱制度情况介绍课后测验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年。

A. 3B. 5C. 7D. 9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2.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

A. 可疑交易报告B. 风险提示报告C. 大额交易报告D. 客户身份识别报告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3. 尽管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洗钱是()的过程。

A. 将合法收入避税B. 将非法收入避税C. 将财产转换或转移D. 将非法收入合法化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4.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A. 2B. 3C. 5D. 10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二、多项选择题5.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为客户开户、办理业务时,正确的做法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可按照客户要求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B. 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C. 对客户身份不明的,经客户说明情况后,为其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D. 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您的答案:D,B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6. 通过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及具体反洗钱案例的学习,你认为下列客户的行为属于证券业可疑交易的是()。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二)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三)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背景和意义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规管理,本证券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聘请的临时工、实习生以及代理人、代办人等。

3. 主体责任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有责任参与反洗钱工作,各部门应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协调配合,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和风险,定期审查反洗钱工作情况,提出完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建议。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有义务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

4. 客户尽职调查公司在开户、进行大额交易、变更客户信息等业务活动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真实意图、背景等信息。

如果发现客户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可疑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情况。

5. 可疑交易报告如果公司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防范洗钱小组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可疑交易的相关情况。

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培训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能力。

7. 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关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9. 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10.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六)离岸金融中心;(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保监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证监会令第68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监会令第68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8号《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年九月一日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一、引言。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保护公司自身利益,还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因此,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洗钱工作指引。

1. 法律法规意识。

证券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首先要树立法律法规意识,全面了解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全体员工都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客户尽职调查。

在开展业务时,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经济来源、交易目的等相关情况。

对于高风险客户,公司应当加强尽职调查力度,确保不与洗钱活动产生关联。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3. 交易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员工培训。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反洗钱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识别洗钱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5. 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与市场风险保持同步。

6. 合规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合规审查工作,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合规审查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三、结语。

反洗钱工作是证券公司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公司经营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工作指引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工作指引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工作指引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特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工作指引》,作为公司开展业务的基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根据一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在洗钱方面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目的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和风险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三)持续性原则。

公司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性原则。

公司应对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第五条公司由法律合规部会同运营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其中法律合规部由反洗钱岗位负责,运营部指定一名经办员负责,并将名单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备案。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六)离岸金融中心;(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分析和报送管理,提高对反洗钱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制定本流程,规范和指导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报送工作.第二条本流程所指反洗钱信息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相关的自查报告及对外报送的其他反洗钱信息等。

反洗钱信息经合规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进行报送.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室、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由合规专员负责本部门反洗钱系统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第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设置反洗钱岗,配备专人对营业部报送的反洗钱系统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复核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报审。

第六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管理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协调、推进、宣传、培训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系统监控及报告;合规管理部设置反洗钱报送专职岗位,负责公司反洗钱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第七条大额交易数据报送标准:各营业部严格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以下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规管理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划转;(二)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大额交易.第八条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的,营业部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十)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疑交易.第九条营业部对当日发生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将可疑交易报告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8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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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日期:2008-04-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

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定,基金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

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

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六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九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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