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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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o ic ein i r e Or d c h r b e a s d i u iij siei t p l a in fds rto n o d rt e u e t ep o lmsc u e n o rcvl t n isa p i t . u c c o
Ke r s h rn i l o u l r e n o d mo a ;a p ia in i ii j s ie rtro ; ywo d :t e p i cp e fp bi o d r a d g o rl p l to n cv l u t ;cie in c c c
On t e I s e ft e App i a i n o he Prnc pl f Pu lc Or e n h s u so h lc to f t i i e o b i d r a d
Go d M o a si i e eCi i J sie o r l n Ch n s v l u tc
f nc i o m a p f r s a ut i ia i s I e e t y a s t s p i i e h s be n us d t a ih u ton t ke u o t t elm t ton . n r c n e r , hi rncpl a e e o de lw t
m a y c s s i Ch na bu he s o t o ng f is e il to r l o xp e n a e n i , t t h r c mi s o t l g sa i n a e a s e os d. Fr m t mpiial o he e rc
21 0 0年 3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 fHe e Unv riyo ce c n c n lg ( o ilS in e) o r a o b i ie st fS in ea dTeh oo y S ca ce cs M a. r 201 源自 0第 1 第 1 0卷 期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陶治桥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作为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性条款,在维护社会体系以及法律威严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此进行了研究,在对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进行一定的阐述以及背景了解中,笔者结合实际生活中具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事件,对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提出了几点意见,以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一般性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65-01作者简介:陶治桥(1997-),男,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史尚宽先生提出:“公序良俗,在内容上又分为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两部分内容,前者主在维护外部的社会秩序,后者主在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两者在某种范围上,有着相似的作用,但本质上的区别,却是十分明确的。

两者同以社会的健全发展为主要目标,而对阻碍社会秩序正常发展的行为予以制止,抑或是制裁,但实际上,社会上依然存在违反公共秩序而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善良风俗而不涉及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是必然的。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七条具体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本质上,公序良俗原则与诚信原则是一样的,是一种弹性较强的条款,在法律上对公序良俗原则予以肯定,但随着时代的具体变化,其具体的涵义与规定内容有很大的变化[1]。

(二)公序良俗的历史背景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一点点被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所接受。

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垄断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的运用到调节社会机制上,起到了保护社会秩序以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作用,其在法律上的规定也由无效转变为相对有效,同时,公序良俗原则扩大成了对于整个法律领域内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对契约自由的约束,还包括着法律权利的使用、法律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解释权等,都要遵从公序良俗原则[2]。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李涛,郑远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摘要]《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应用广泛。

因其具有模糊性、灵活性与时代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为了让公序良俗原则更具有操作性与指引性,需明确它的适用标准。

在进行审判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则优先,若没有具体规则适用,方能适用法律原则。

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出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以期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提供审判案件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案例类型化;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作者简介]李涛(1993-),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郑远民(1966-),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国际法。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所在,在这项核心精神之下,当事人需要通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立法者或者公权力都无权干预。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皆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特殊规则,即“公序良俗原则”,用来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一定的限制。

该原则的内容具体规定在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①与第十条②。

一、问题的提出“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自古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间习俗中就有尊重公序良俗的精神,公序良俗扮演着连接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道德之间的传递者角色,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家庭秩序的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官通过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使民法凭借法官的裁判,吸收更多体系外的养分,以保持其生命力的旺盛。

近些年来,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逐年增多,呈井喷式上升的趋势。

但由于该原则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它的内涵与外延难以把握,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结果,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降低对法律的信赖。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地界定公序良俗的概念,是本文论述的基点,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效果。

但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不能期望一个完美的概念界定,而应该变换视角,从该原则与道德、现行法秩序的区分来界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素。

为进一步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用范围。

由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很大的混同性,笔者将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不仅仅具有其他基本原则共有的功能,更有自身独有的功能。

这也为本文界定了论域。

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

当一个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时,禁止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的因素和我国司法环境的原因也就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

故, 公序良俗原则易被我国司法滥用,而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滥用,必然要求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实现其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

为此,笔者从哲学、主体、地域角度全面地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标准的各种因素理论。

那么,在实体法上怎么将这些判断标准应用于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来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呢?对此,我国学术界力主案件类型化理论来实现这一目标。

笔者在明晰公序良俗原则案件类型化理论之后,明确提出:该方法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我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因素,案件类型化理论并不能担当此大任。

既然实体法无法防止该原则被滥用,笔者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高技术含量,将这一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加以解决。

在程序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程序上防止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摘要】市场经济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不仅弥补了法律对某些方面规定的不足,而且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对协调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仍旧有欠缺之处。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理、功能以及它的适用等角度,进行了自己的浅显论述。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司法适用一、公序良俗的基本理论(一)起源与发展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于古罗马时期。

在罗马法中,平等和私法自治是最重要的特点,古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是毋庸质疑的。

因此,恩格斯把罗马法称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

在强调私法自治的古罗马法中还是存在并深深地影响着法官民事审判的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条文。

虽然公序良俗尚未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中出现,却散见于人法、物法及继承法等很多的具体规定中。

《法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优良的传统,其中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学习并借鉴法国法的公序良俗制度,结合本国民情形成了自己的公序良俗制度。

其中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把良俗的概念强化,使其内涵包括了公序的内容。

到了《日本民法典》时,在民法典中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时至日本民法典,公序良俗由具体的制度上升为了民法一项基本原则。

(二)含义“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层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一层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现无定论。

一般社会学家给出的定义是:公共秩序,使我们一贯所指的一个期间、某种事情的状态。

包含的各种因素之间关系密切,所以我们才可以通过对整体所做的了解对其他部分做出正确的可能预期,至少也应该是可以被证明是有希望的正确预期。

所以我还是比较认可法学家们对公共秩序的定义,他们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

善良风俗,依然存在争论。

从语义上,可理解为一种世代相传、积久而成的一种相对固定的习俗。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关键词:浅谈,公序良俗,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泸州遗赠案一、案例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曾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遗产继承案”,这件案件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界以及公众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后因情感出现裂缝,夫妻关系一度紧张。

黄永彬于1996年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其非法同居,后来黄某身患重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许诺要把所剩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由于蒋某凭借原配身份拒绝分配财产,张雪英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给其遗嘱中的6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很大轰动,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大家众说纷纭。

由此出现了两种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继承法》,因为《民法通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领性文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宗旨,它的法律效力也应该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也就说明了原则指导规则,而规则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中 图分类 号 : 96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0 9O9 (090 .6.1 10.522o )4120
公序 良俗 原则是现代 民法一项 重要 的法律概念和基本的法律原 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公序 良俗原则具有“ 克服规则模式僵化 、 授予法 官 自由裁量权 、 追求实质正义等重要功能” 因此它被称 为现 。 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但 公序 良俗 也因其 自身无法避 免的矛 盾性和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多惹争议, 其适用 尚存在诸多问题, 如其 具体内涵和判 断标准, 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 , 以及如何正当 适用 等 。 因此 , 序 良俗 原 则 在 当 今 社会 中的 司法 适 用 仍应 值 得 探 讨 。 公 公 序 良俗 原 则 的 溯 源 公 序 良俗 原 则 最 早 可 追 溯 于 罗 马法 。 查 士丁 尼 《 说 汇 纂》 认 学 就 为: 订立合 同约定终身不 结婚 , 或者必须结婚, 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 信奉某种宗教 , 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等都属于违 反公序 良俗而无效的 行 为 。 序 良俗 原 则 虽 然 在 罗 马 法 中 有 所 体 现 , 还 不 是 作 为 基 本 原 公 但 则来适用。 将公序 良俗原则首次引入法典的是《 法国民法 典》 其第 6条规 定: 当事人不得 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 序与善 良风俗的法律 。 第 l3 1条规定: 1 原因为法律所禁止 , 违反善 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刚, 此种 原 因 为 不 法 原 因 , 于 不 法 原 因 的 债 , 发 生任 何 效力 。 基 不 我 国现 行 的 民事 立 法 并 没 直 接 采 用 公 序 良俗 这一 概 念 ,而 是 用 “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公德 ” 取 代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社 来 中 第 7条 规 定 : 事 活动 应该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民 不损 害社 会 公 共利 益 , 坏 国 破 家经济计划 , 乱社会经济秩序 。学界通说认为, 扰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 与 公共秩序 , 社会 公德相 当于善 良风俗 。 二、 公序 良俗原则 的定义 公序 良俗 实际上包含 了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两个独立的概念 。 公共秩序与善 良风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 目前我 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 的意见, 而外 国 立法 例 中 也 没 明确 界 定两 者 的 内涵 , 常 以举 例 方 式 而 说 明。如 日本学者 我妻 荣根据判例例举 出 7种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的 行 为 : 反人 伦 的 行 为 : 反正 义 观 念 的行 为 : 他 人 穷 破 、 经 验 获 违 违 乘 无 取不 当利益的行为; 极度 限制个人 自由的行为: 限制营业 自由的行为; 处 分 生存 基 础财 产 的行 为 ; 著 的射 悖 行 为 0 显 。 要想对 公序 良俗做出精确的界定,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是 困难 的。 本文采用陈 自强先生的有关定义, 即公共秩序是存在于法律 本身的价值体系; 良风俗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 善 是维持人类社会生 活所不可或缺的、 最低限度的伦理道 德标准0 笔者认为 , 。 将公共秩序 理解为“ 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 比“ 远 国家社会一般利益” 为佳; 将善 良风俗理解为“ 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也更接近立法者的初衷0 。 三 、 序 良俗 原 则 的 司 法 适 用 公 公序 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直接适用 , 学界有不同的认 识。 有学者认 为公序 良俗原则的直接适用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 追求实质 正义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较为抽象, 有指 导作用 , 但不应直接 用于个案裁判0 。笔者认为 , 在立法或 司法解释 尚为将 其具体化或类 型化 的时候 , 官对公序 良俗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 态度 , 法 公序 良俗条 款只 能在“ 实在法未作规定或摸棱两可的情形下” 能适用 曾世雄 才 先 生 指 出 : 作 为或 不 作 为 脱 序 , 强 行 法又 苦 无 强制 或 禁 止 之规 定 可 “ 而 用 时, 公序 良俗之规 定, 方使发生补充之功能。0 ” 此外, 对适用公序 良 俗 原则所 带来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定的事后监督。 法 官在 决 定适 用 公序 良俗 原 则 时 ,必 须 首 先 查 明 公序 良俗 的 内 容 。 查 明 内 容法 官 应 以 本 国现 时 的公 序 良俗 作 为 判 断 基 准 。例 如 性 服 务在有些 国家就 是合法职业 , 但在我 国是有违公序 良俗 的。因此,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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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内容二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 规范。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 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 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 一。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 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3、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乱象与 问题
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乱象:
(1)机械式运用:一些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 件的实际情况,而是机械式地套用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
(2)标准不一: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对其理 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不 同判决结果的情况。
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及其适用的类型化,本次演示提出以下结论和建 议。首先,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而忽视社会伦理道德。其次,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现象,应建立严格的审 查机制,规范当事人使用该原则的方式和程序。最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中公 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应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特点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中,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谢谢观看
(3)过度干预:一些法官过度依赖公序良俗原则,过分干预当事人的私法行 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 兼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兼论是指全面、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和 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既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公序良俗是指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秩序和风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原则运用的目的、方法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

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可以引导人们遵守社会规范,遵循公共利益,调整合理行为。

当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纠纷时,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帮助法官确定合理判断和裁判,使裁判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和适用性。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也能促使社会逐渐摒弃陋习,树立新的良好行为准则,推动整个社会向着秩序健康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要注重方法和手段的选择。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广泛而抽象,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并不容易。

法官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法理研究和实际调查,综合考量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举止、社会风尚、道德标准等方面因素,尽量确保判断和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充分尊重社会多元化和历史文化差异,灵活运用公序良俗原则,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比如,在网络时代,法官在涉及互联网纠纷的判断和裁判时,应充分考虑网络文化的特点和规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要注重效果的评估和价值的实现。

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和裁判结果。

因此,判断和裁判的效果应该得到合理的评估和监督。

当公序良俗原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还应该与其他法律原则相协调,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但其运用需要注意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注重效果的评估和价值的实现。

只有通过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合理,推动社会向着秩序稳定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作者:李潇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为遏制权利滥用、实现个案正义而援引的民法原则。

但当我国在审判中第一次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判决时,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本文将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从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适用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概念的提出及正当性公序良俗原则的最早立法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意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目的是维护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限制私权的滥用。

时至今日,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中首次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序良俗一词代替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等词,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限制私权滥用的主要功能,同时也是限制公共权力的体现,与国际通行立法相一致。

公序良俗原则产生和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可以用法国法学家狄骥“社会连带关系”理论来论证。

社会连带关系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中联合,并且始终是联合着的。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与他人与社会产生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社会连带关系。

社会连带关系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

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维持这种社会连带关系。

二、当下司法适用经验与评析提到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就不得不提起“蒋伦芳诉张学英”案。

本案经人民法院以遗嘱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为由宣布该遗嘱无效,从而使张学英无法得到遗嘱指定的财产份额。

这一审判得到了广大社会群众的拥护,但在法学界却出现了众多不同的声音。

首先,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

遗嘱生效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的只有一人,那就是妻子蒋伦芳。

而很明确的一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向应是全社会中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

因此,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定遗嘱无效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大前提的。

公序良俗在金融商事领域的司法适用——以民间借贷为例

公序良俗在金融商事领域的司法适用——以民间借贷为例

一、公序良俗影响合同效力的立法依据合同是当今社会人们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方式,明确合同的效力个人自由才得以实现。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合同并非“脱缰的野马”,合同效力受到法律的规制。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公法过多干预私人自治以鼓励交易,对于合同效力我国采取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的态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四、第五项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实施、《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内容涵盖其中并首次使用“公序良俗”一词取代“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

“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古罗马,一般被认为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罗马法中,“公共秩序”被理解为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而“善良风俗”则被阐释为公民的一般道德。

有观点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在金融商事领域,主要是依靠中央银行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及其他的非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对金融业务进行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承认和许可。

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立法与实践出现了适用上的冲突,金融商事领域司法中通过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转介条款,运用法理解释,使得某些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案例。

公序良俗的内涵包括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者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影响合同效力,那违背公序良俗当然也可以影响合同效力。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法律适用。

在审理案件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判断法律事实和证据的重要依据。

当案件涉及道德和伦理问题时,法官可以结合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监督。

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监督司法行为时,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评判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尊重法律。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首先需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将失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需要着重考虑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以避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离。

保持中立。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合理适用。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用。

不能生搬硬套或任意解释,以免造成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运用这一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系列问题,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合理地适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乱象及其本相,结合实例分析其适用的类型化。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案例(3篇)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案例(3篇)

一、引言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原则贯穿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区居民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卖部,与邻居乙某关系紧张。

一日,乙某家的小狗跑出,误食了李某小卖部门口摆放的农药。

乙某家的小狗因此中毒死亡。

乙某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其家犬死亡,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以下是具体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李某作为小卖部经营者,对其门口摆放的农药负有保管责任。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一旦泄漏或误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 乙某家的小狗误食农药,导致死亡。

乙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分析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因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李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或误食。

李某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不仅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三)判决结果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和《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乙某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五、启示本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启示:1.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领域。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二)判断标准在实务上如何认定某一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这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关键所在。

在法国,学者们在总结各种判例的基础上,一直试图确定公序良俗的一般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考察一行为是否正常和符合习惯;另一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判断行为是否违反道德。

这种观点认为,经验主义实际上只能使善良风俗成为空洞的概念,因为法官不应服从于公众舆论。

法国学理一般采取唯心主义观点。

在德国,善良风俗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一个实用的标准。

所谓实用的标准系指以交易习惯为依据,不是从哲理中得出的。

凡是私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就是善良风俗。

低于这项标准的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凡是商业习惯指责法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官就有权超越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德国法的界线不是抽象的、理论性的界线,而是一个具体的、随着时代而变动的标准。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盖以社会之一般秩序、一般道德为抽象的观念,其具体的内容,随时代而变迁,应按时代需求而各别具体的决定。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有损于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违背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的行为并做出详尽的规定,由此带来的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极富弹性。

立法者只好授权于法官,由法官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新情况,凭借其智慧与经验来把握公序良俗的精神实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确定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分类,使之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概括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违反家庭人伦的行为;第二,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第三,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第四,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第五,侥幸行为;第六,暴利行为;第七,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的行为等。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摘要民法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打的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股摄录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原则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公序良俗,私权,社会利益第一章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当时不可能预见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同时,该原则的使用还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已办理已、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一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章公序良俗原则在个案中的使用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原则,是司法自治的界线。

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适用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因而备受推崇,甚至被誉为“法律帝国之王”;但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因其不确定性势必导致裁判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危机法的安定性而饱受质疑。

因此,即使社会本位时期,支持法律原则适用论者也普遍主张对其使用应予严格的限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设置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即在于从源头上对其适用予以限制。

其适用须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唯一目的,且应穷尽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就其适用提供更强理由。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浅析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浅析
关键 词 公 共 秩序 善 良风 俗 司法适 用 法律原 则
中图 分类 号 : 905 D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00-5 -l 10—522 1)817O
3 . 人 穷破 、 经验 获取不 正 当利益 的行为 ;. 限制 个人 自 乘他 无 4极度
论, 有关 公序 良俗 原 则的 适用 , 引起 了若 干不 同 的反 思。 二、 公序 良俗 原 则的 概念 及 内容 序 良俗 原则 , 则既 为“ 否 向一般 条款 逃避 ” . 序 良俗 原则 将道 。2 公 德 引入 法律 , 由于二 者对 人 的要求 不 同 , 但 因此 不能模 糊 了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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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序 良俗 原 则 的 司法 适 用 浅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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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 序 良俗 原 则是现 代 民法 一项 重要 原 则, 为世界 各 国民 事法律 所确认 ; 其有 弥补 法律 具体规 定不足 , 进 民法 自 促 身 完善等 功 能 但 因公序 良俗 原 则的适 用标 准 不同 , 个案 的应用也 有 很 大弹性 。为 规 范 司法 、 动我 国法制建设 , 们 在 推 我 有 必要 用相 应 标 准和规 则 , 对公 序 良俗原 则 的 司法适 用加 以限制 和规 范 。
赠 与张 某 , 因黄 某之 妻不 肯执 行遗 嘱 , 张某遂 诉 至法 院 。法 院 断 以及适 用提 供 了具体 的方 法 。 故 在类 型化 问题 上 , 然我 国现 阶 虽
经 审理 后认 为 , 嘱 虽办 理 了公证手 续 , 遗 但是 因为 该遗赠 行 为本 段 适用 公序 良俗原 则的判 例 并不 多, 但对 于其他 国家和地 区的类 身 违背 了社会 公德 损害 了社会 公共 利益 : 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依 型化成 果 , 们 可吸 收借 鉴 为我所 用 。笔者 认为 , 泸 我 以类型 化为 公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之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公序良俗是一种社会道德准则,是指在社会成员之间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

这种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道德有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常常被用于判决案件,以保障社会正义和公正审判。

然而,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的适用情况存在差异,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限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重点分析其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的适用情况,探究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范,以及对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影响,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 公序良俗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3.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4. 公序良俗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5.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范6. 公序良俗原则对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影响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通过搜集和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梳理公序良俗原则在不同法律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并进一步探究司法解释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践效果。

同时,将结合实证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观察等方式,对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限制进行深入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五、预期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在理论上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和局限性,对深化相关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 在实践上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司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3. 结合实证研究,对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限制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具体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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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地界定公序良俗的概念,是本文论述的基点,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效果。

但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不能期望一个完美的概念界定,而应该变换视角,从该原则与道德、现行法秩序的区分来界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素。

为进一步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用范围。

由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很大的混同性,笔者将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不仅仅具有其他基本原则共有的功能,更有自身独有的功能。

这也为本文界定了论域。

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

当一个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时,禁止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的因素和我国司法环境的原因也就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

故, 公序良俗原则易被我国司法滥用,而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滥用,必然要求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实现其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

为此,笔者从哲学、主体、地域角度全面地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标准的各种因素理论。

那么,在实体法上怎么将这些判断标准应用于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来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呢?对此,我国学术界力主案件类型化理论来实现这一目标。

笔者在明晰公序良俗原则案件类型化理论之后,明确提出:该方法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我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因素,案件类型化理论并不能担当此大任。

既然实体法无法防止该原则被滥用,笔者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高技术含量,将这一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加以解决。

在程序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程序上防止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

对于公序良俗的认定的主体而言,难道一定要由法官来担任吗?对此,笔者认为法官并不能担当此大任,公序良俗的认定应由民众来完成,而人民的陪审团制度为此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在此理论基础上,笔者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以陪审团制度为基础上公序良俗案件诉讼制度,从而在程序上确保该原则的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第一章公序良俗基本原则之再解读《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这一规定我国大部分学者(梁慧星、王利明等)都将这一条解释为实质上是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4],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如申卫星、李开国)同时又将该条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仅仅将该条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

那么,究竟何谓公序良俗原则,其又有什么功能和作用,在我国制定未来民法典时又如何防止这种解释的混乱呢?第一节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现代民法的渊源。

公序良俗作为观念发端于罗马法,是外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确立以来,在实现法律正义,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因其具有与所处时代保持相当同步性的能力,能够促进和保证民法在不断发展的社会面前具有较好的协调性和较宽的包容性,从而使民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使这一古老的法律部门历久弥新。

其可细分为“公共秩序”([英]Public Policy,[德]Offenttiche Ordnugn)与“善良风俗”([拉]Boni mores,[英]Good morals,[法]Bonnes moeurs,[德]Gute sitten)。

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有单用“善良风俗”的,如罗马法、德国民法(第138条第1项)、瑞士债务法(第20条第1项);有只用“公共秩序”的,如泰国民法(第12条);也有用“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如法国民法(第6条)、日本民法(第90条)、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

中国大陆《民法通则》没有使用这一概念,只在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为界定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本文在介绍这是大部分大陆法系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界定的基础上,对其从一个新的视角加以明确。

第二章第二节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是对法律行为的检考,一旦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就被宣告无效。

《德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基于不法原因发生的债不发生效力”,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1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2条也规定“法律行为有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无效”。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民法典基本上都将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要件,规范合同、遗嘱、离婚契约、权利的抛弃等法律行为。

“在英国,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PULIC POLICY,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契约法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讨论契约的不法性(Illegality)。

18世纪后半期,以公序良俗(或与之相当的概念)为理由而否定契约上的救济的判例大量出现,其基本的表述是…不法的约定‟、…对法的一般原则的违反‟、…对善良风俗的违反‟(Contra boni mores)等,以上这些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19]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第58条,合同法第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学理认为,在民法典第138条中,要评判的并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他们从事的法律行为。

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判例中(特别是新近的判例中),也支持了这一看法。

联邦最高法院就被继承人在剥夺其妻子继承权的情况下,立他的情妇为单独继承人的遗嘱行为,指出:在民法典第138条的框架下,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对某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并对某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仅仅在于判断某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继承人优先列其情妇为继承人,而不立其兄弟姐妹为继承人的做法是有效的(联邦最高法院不必就剥夺其妻子继承权的行为做出裁判)。

由于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之判断涉及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指责的,但其从事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

反之,即使当事人是善意的,只要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可忍受,该法律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善良风俗的。

帝国法院的一项判例正是这样。

然而,从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判决来看,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将判断的对象扩大到了事实行为,这也正是法学界所普遍批判该案的主要理由。

公序良俗还是判定侵权行为的基准之一,这就使得侵权行为得以发展开放,而与社会道德相联接,以适应社会价值的变迁。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后段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亦同”。

德国民法典第82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赔偿损害义务”。

而在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以违反善良风俗为由的侵权赔偿判决,如长宁法院以违反善良风俗为由判决祖父母赔偿孙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的案子[20]。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使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和国的社会利益”。

该条款一般被看作我国公序良俗的保留条款。

并且公序良俗还指导着民事权利的行使,如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值得一提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司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诸如民事司法的强制执行也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2004年,有关媒体报道了一起下岗女工讨工资讨得骨灰盒的事件,最后检察院认为,以骨灰盒抵工资违反善良风俗,建议重新执行。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法国民法典最先确立该原则的时代。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不独契约自由,如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自力救济的界限,法律行为的解释等均属于公序良俗的支配范围”。

鉴于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是对法律行为的检考,故本文以下的论述在没有特别说明情况下是指审视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结语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至高无上的原则,通过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来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转换器将其法律规范内在的伦理价值和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反映到民法中,以达到防止契约自由的滥用,保护人权,实现民法的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鉴于我国现行民法受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影响而采用了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等不规范的用语,笔者建议,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契机下,应采用公序良俗这一国际通用语,并建立完善的公序良俗制度。

然而,由于公序良俗原则自身的高技术含量和我国的司法环境,该原则极易被滥用,并且一旦被滥用其危害巨大。

为避免公序良俗原则被滥用,笔者在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的基础上,主张在民事司法中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团为基础的公序良俗案件特别诉讼制度,以充分发挥公序良俗的功能,并防止其滥用造成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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