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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通政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通政发〔2020〕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通州区变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京民划函〔2020〕3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现就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立文景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东北至张采路,东南至东六环路,西南至京哈高速、西北至九棵树西路,北至万盛南街、群芳南街。

文景街道办事处驻曹园村300号。

二、设立九棵树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东北至九棵树东路,南至云景南大街,西至翠屏西路,北至通朝大街。

九棵树街道办事处驻翠屏北里28号。

三、设立临河里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东至东六环路,南至九棵树东路,西至梨园南街、玉桥东一路,北至运河西大街、北运河。

临河里街道办事处驻临河里105号。

四、设立杨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东北至北苑南路,东至翠屏西路,南至怡乐南街,西至区界,北至京通快速路。

杨庄街道办事处驻杨庄南里长城国际乙66栋。

五、设立潞邑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东至东六环路,南至运潮减河,西至小中河,北至潞苑四街、疃里大街。

潞邑街道办事处驻陈列馆路475号。

设立文景、九棵树、临河里、杨庄、潞邑街道办事处后,北苑、玉桥街道办事处和永顺、梨园、宋庄、潞城、张家湾、台湖镇的行政区域范围作相应调整。

撤销永顺、梨园地区办事处,保留镇建制。

行政区划变更后,各相关单位和街道乡镇要根据工作职责,依法落实行政区划变更各项工作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稳妥有序实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11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河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2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河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2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河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河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河长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日通州区“河长制”实施意见为全面提升通州区环境质量,加快通州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落实河道、沟渠管护责任,持续改善水环境。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遵循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的指导思想,建立“河长制”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落实、共同监管”的精神,建立健全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乡镇负责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河道管理长效机制,修复水生态功能,确保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合格和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在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

2016年,实现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级“河长制”全覆盖。

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参与”的水环境管理体系。

2017年,基本实现“河道、沟渠畅通,无污水集中直排、无垃圾渣土粪污、无集中漂浮物、无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河道、沟渠周边卫生、整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通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0〕8号)精神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成立通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于世疆区委常委、副区长常务副组长:XXX副区长副组长:王岩石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崔松光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刘汝林区财政局局长王振良区人力社保局局长白玉光区卫生局局长成员:陈立军区委宣传部副部长边学锋区总工会副主席王健通州公安分局政委李玉直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张立芳区教委副主任杜伟区科委副主任杨泽军区监察局副局长张菊峰区民政局副局长朱介增区司法局副局长武燕伶区财政局副局长杨东莲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谢振平区编办副主任张士祥通州国土分局副局长赵军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副局长李成军区商务委副调研员田春华区卫生局副局长金士兰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静区审计局副局长刘文启区国资委副书记张永年区国税局副局长张孟松区地税局副局长孙考利通州工商分局副局长党国玲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王锦新区体育局副局长程杰通州药监分局副局长王志启区经济信息化委党组成员杨景斌区红十字会秘书长刘维嘉区残联副理事华飞区爱卫会副主任石国辉永顺镇镇长于立东梨园镇镇长潘月东宋庄镇镇长雷晓宁潞城镇镇长孙奎亮张家湾镇镇长囤国常漷县镇镇长倪德才台湖镇镇长鲁新洪马驹桥镇镇长张德启西集镇镇长禹学河永乐店镇镇长何海龙于家务乡乡长魏国中仓街道办事处主任朱军辉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德昉北苑街道办事处主任曹东坡玉桥街道办事处主任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医改办),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为保证通州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一、滨惠北四街通惠北路至京榆旧路(含)、朝阳路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路口至西马庄收费站(含)、京榆旧路滨惠北四街至物资学院路(含)、物资学院路(含)、朝阳北路金榆路至滨榆西路(含)、滨榆西路(含)、潞苑北大街滨榆西路至通顺路(含)、潞苑北大街通顺路至通怀路(不含)、通怀路潞苑北大街至京榆旧路(不含)、通怀路京榆旧路至通燕高速(含)、通济路通燕高速至堡东路(含)、堡东路通济路至右堤路(含)、堡东路右堤路至运河东大街(不含)、运河东大街堡东路至通济路(含)、通济路运河东大街至云帆路(含)、通怀路云帆路至京塘路(含)、京塘路通怀路至武兴路(含)、京塘路武兴路至京哈高速(不含)、京哈高速京塘路至通马路(不含)、通马路京哈高速台湖收费站路口至万盛南街(含)、怡乐南街通马路至怡乐中路(含)、怡乐中路怡乐南街至通朝大街(含)、通朝大街怡乐中路至杨庄路(含)、杨庄路(不含)、京通快速路辅路杨庄路北口至北苑路口(含)、新华西街(含)、通惠南路西门路口至滨惠北四街(含)围成的区域以内道路:每天6-23时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畜力车通行(区域内东六环主路、通燕高速公路主路、京哈高速公路允许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通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44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

区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组织派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出(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类用地,协调城乡区域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文件和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我区已编制了《北京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规划》中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批准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京政函〔2010〕119号)。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为通州区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905.81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 年,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更新时点年为2009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三)主要规划调控指标1、总量指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6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用地规模27500公顷(含城镇工矿用地19034.57公顷);耕地保有量33066.67公顷;基本农田指标为29600公顷,其中责任基本农田27733.33公顷、多划定基本农田1866.67公顷。

2、增量指标切实调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通政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通政发〔2012〕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践行北京精神,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两大任务,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通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2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本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对象本通知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

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减免工作应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需要补充减免至6个月的,自列为中高风险地区起2个月内完成。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的通知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府⽂件通政发…2010?19号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年四⽉三⼗⽇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为了规范我区对城市房屋的⾏政强制拆迁⼯作,保障我区城市建设顺利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7号令)、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 252号)、《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4?208号)、《关于进⼀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作的若⼲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范围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拒绝搬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适⽤本办法。

⼆、申请申请区政府对城市房屋实施⾏政强制拆迁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以正式⽂件的形式向区政府报送请⽰,同时向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以下材料:(⼀)⾏政强制拆迁申请。

申请应载明:被拆迁⼈基本情况、申请⾏政强制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申请⾏政强制拆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不同意搬迁的理由;(⼆)裁决调解记录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三)听证材料,包括: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时间、地点、参加⼈员、决定事项、签名等;(四)领导班⼦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员、决定事项、签名等;(五)房屋拆迁许可证;(六)房屋拆迁评估材料;(七)补偿⽅案,包括为被拆迁⼈提供的安置⽤房、周转⽤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证明;(⼋)被拆迁⼈拒绝接受安置的证明;(九)拆迁⼈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被拆迁⼈本⼈或组织、家庭、房屋等与强制拆迁⼯作有关的情况说明,以及拟拆迁房屋现场⾳像资料;(⼗⼀)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通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15日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全面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京办字〔2015〕10号)以及市农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京农发〔2015〕1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我区在11个乡镇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2015年底前,全面扩大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全区力争完成总任务的80%;2017年底前,全区力争基本完成全部任务。

二、工作原则各乡镇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

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通过民主协商合情合理作出具体规定。

特别要注意防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侵害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并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通政办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3日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按照《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通发〔2015〕30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6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通政发〔2016〕10号)要求,我区在2016年8月底前全面取缔燃煤锅炉。

结合我区实际,对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未申领过任何有关燃煤锅炉财政补助、奖励等资金的燃煤锅炉产权单位进行相应补助或奖励。

一、补助、奖励设定(一)申请人范围:未申领过市区财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人。

申报人的燃煤锅炉曾在通州辖内使用,且在本区登记、注册。

申请人系锅炉产权人且产权无争议。

对明确属于拆迁范围区域内的燃煤锅炉不在本次资金补助及奖励范围之内。

(二)时间点判定:申请本项资金的燃煤锅炉建设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11月20日。

若曾涉及燃煤锅炉设备更新,在完善提供新旧锅炉资料的前提下,可依据最初使用燃煤锅炉的时间为准。

锅炉拆除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以属地、申请方提供的拆除照片拍摄时间为准,对于仅断开燃煤锅炉主要部件尚未完成整体拆除的申请方需要提供加盖属地公章的说明材料,并承诺完成拆除的期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通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36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充实我区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量,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高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通州区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以下简称部门专职安全员)队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目的意义在区政府职能部门组建专职安全员队伍,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妥善解决当前繁重安全监管任务与行业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监管网络的必要手段,是保障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建设安全稳定的有效方式。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通州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0〕24号)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5〕19号)精神,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二、配备部门及数量根据京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通州区实际,确定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旅游委、区国资委、区安全监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体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农业局(区农机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和通州公路分局等22个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7日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的相关规定,为严格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发生,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建立全区统一的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及时向乡镇、街道派发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并监督落实。

二、乡镇、街道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在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拆除(回填)在施违法建设。

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三、乡镇、街道应当整合执法队伍、网格员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开展在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工作。

鼓励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巡查,确保本辖区巡查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并予以劝阻,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通政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通政发〔2009〕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北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2号)和《关于北京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京发[2009]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次、强化部门责任、理顺职责分工,区政府决定,对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精简与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71个,撤销的16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和分指挥部的3个。

二、对于撤销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以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并在正式对外公布3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销毁;有关部门应按要求承担起相应工作。

三、对于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开展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涉及跨部门的事项,责任部门作出重要决定时,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努力达成共识,尽快建立灵活便捷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由责任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通州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通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通政办发〔20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比较平稳,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要性的认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沿,是政府安全监管最关键的一环,也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

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确保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的基本前提,也是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

各乡镇、街道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在确保区域内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二、层层分解,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层层建立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安全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通州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安全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制定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形成文件(可参照××镇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划分,具体见附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通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2〕10号),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高效解决城市环境秩序类问题,杜绝管理盲区和环境死角,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和建设首都城市副中心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成立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领导小组,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落实区委、区政府布置各项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城市管理纳入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二、组成人员组长:崔志成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组长:肖志刚副区长成员:赵瑞恒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局长陈立军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成喜区法院副院长田长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高区新城中心区管委主任张绍武区教委主任贾君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薄立军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刘雪峰区农委主任陈国增区商务委主任李金玺区旅游发展委主任杜德久区文化委主任张卫东区文明办主任张志军区综治办主任刘海涛区应急办主任张玉震区社会办主任刘青松区政府法制办主任程卫民区信访办主任孟繁虎区监察局局长苏亚文区民政局局长李永峰区司法局局长张春良区财政局局长杨连元区人力社保局局长靳京通州国土分局局长刘立新区环保局局长杨唯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局长姜富龙区交通局局长曲峰通州公路分局局长张冠启区水务局局长白玉光区卫生局局长赵斌通州工商分局局长杨希迁区质监局局长曹树常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卉区园林绿化局局长纪晔通州药监分局局长贾军林区邮政局局长柏立军通州武警大队大队长王文忠通州公安分局副局长刘吉光通州交通支队支队长改静旭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志刚区广电中心主任张卫东区环卫中心主任王强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张弘力中仓街道办事处主任滕永新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华飞北苑街道办事处主任曹东波玉桥街道办事处主任邓忠义永顺镇镇长于立东梨园镇镇长柳德利宋庄镇镇长雷晓宁潞城镇镇长杨利张家湾镇镇长倪德才台湖镇镇长王德松马驹桥镇镇长孝军漷县镇镇长孙伟西集镇镇长刘德昉永乐店镇镇长何海龙于家务乡乡长聂玉泉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立成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李宝增新城金融服务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永忠宋庄文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凤臣台湖高端总部基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志杰光机电基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张留树物流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增然新城基业公司经理刘德坤通州供电公司总经理黄小华潞洲水务公司总经理邢志超中国联通通州分公司总经理赵磊中国移动通州分公司总经理李轶中国电信通州分公司经理刘存明歌华有线通州分公司总经理魏东北京八方达客运公司通州分公司经理张磊北京地铁运营二分公司土桥站区站区长三、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通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旧村改造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加快推进新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针对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审查项目范围的界定规划新城范围内《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通政办发〔2007〕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一)、(二)条所界定遗留问题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要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照本意见之规定进行审查:(一)未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审批或核准,但自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办理新开工计划的项目。

二、审查机构及主要职责区政府对本区历史遗留的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组成初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初步确认遗留问题项目及实施方案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小组成员具体职责分别为:(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对实施方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安排初审工作会议,负责将初审结果报区政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政办发〔2008〕1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7年度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2007年,全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精益求精,扎实工作,各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水平,有效推动政府系统各项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对2007年度政府系统的督查、信息、机要、非紧急救助等各项工作进行了综合考评,决定对20个督查工作先进单位、30名在督查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办公室主任和30名优秀督查员,20个信息工作优秀单位、22个信息工作先进单位、42名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和50名优秀信息员,30个机要文书工作先进单位、30名机要文书工作先进个人,20个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优秀单位、20个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名在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办公室主任和30名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先进工作者进行通报表彰。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2007年度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办公室主任和优秀督查员名单督查工作先进单位(20个)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管委区民政局区文化委区建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卫生局新城基业通州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国资委通州公安分局区人事局优秀办公室主任(30名)区财政局黄好振区发展改革委陈世忠新城基业孙艳红区种植业中心李春民区投资促进局皮丽莉区投资服务中心马伟哲区政府法制办刘宝泉区林业局陈永梅区工业局金绍光区人口和计生委刘庆建区文化委杨家毅区商务局王常梅区司法局王晓民区人事局吴绍伟区卫生局高宝东新华街道办事处杜艳玲玉桥街道办事处刘明晨北苑街道办事处叶国良中仓街道办事处徐晓芳张家湾镇马俊艳台湖镇李立新潞城镇梁红英宋庄镇金海河永乐店镇刘凤春马驹桥镇安源良于家务乡陈丙库永顺镇杨德春梨园镇罗占先漷县镇白庆义西集镇尹凤忠优秀督查员(30名)区市政管委吕伟区国资委张凝区建委薛政区农委王岩军园区管委会王辉通州国土分局陈静市规划委通州分局王莉莉通州公路分局姚军英区劳动保障局向越区民政局刘广宇通州工商分局滕秋莹通州交通支队王富强区经管站毕小京区水务局封晓晖区教委李继龙区安监局车广杰通州公安分局张云龙区通政公司安立华区城管监察大队张振宇区交通局陈颖通州药监分局鲁宗利区技术监督局石刚区科委李宝德区信访办田少山区统计局候学明区信息中心石强区审计局李静岭区广电中心张娟娟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李朋区体育局王伟2007年度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秀单位、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领导、优秀信息员名单优秀单位(20个)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财政局通州国土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地税局区林业局通州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种植业中心园区管委会新华街道办事处张家湾镇马驹桥镇先进单位(22个)区教委区文化委通州公安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州公路分局区工业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经管站区养殖业中心商务园北苑街道办事处中仓街道办事处永顺镇梨园镇宋庄镇潞城镇台湖镇漷县镇西集镇永乐店镇于家务乡优秀信息工作领导(42名)区发展改革委李玉直区农委高华区建委赵益富区市政管委胡大为区教委胡晓东区文化委彭士强区财政局徐思清通州公安分局王学忠区民政局马金玉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詹懿琳通州国土分局刘占恩区安监局袁宝玲区劳动保障局姚华峰区水务局王振成区地税局牛明奇通州工商分局鲁嵩区商务局巩如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秀会区林业局李振海通州公路分局李金钟区工业局邵明红区投资促进局张莹区经管站张槐区城管监察大队闵乃水区种植业中心梁民区养殖业中心陈长春园区管委会张友刚商务园柳德利北苑街道办事处李鲜娜新华街道办事处付玉荣中仓街道办事处张连福永顺镇曹东波梨园镇安志江宋庄镇马劲松张家湾镇徐佩松马驹桥镇朱军辉潞城镇韩永林台湖镇陈立军漷县镇孝军西集镇刘福生永乐店镇何海龙于家务乡钱玉东优秀信息员(50名)区发展改革委吴洁区农委张春生区建委范金燕区市政管委魏胜男区教委刘琼区文化委王亚南区国资委芮丽区财政局西茜通州公安分局高凤霞通州国土分局陈静区民政局李默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刘晓光区人事局张全书区劳动保障局张雪区安监局杨帆通州工商分局康荣区地税局王秋平区水务局封晓晖区统计局田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石刚区林业局姜新福区投资促进局周鹏通州公路分局郑春影区工业局张大江区环保局高莉莉区司法局张璠区审计局孟继丰区卫生局李珺区商务局高士增区城管监察大队秦来富区养殖业中心金英杰区种植业中心张文泉区经管站付艳园区管委会张伟商务园王璟物流基地段磊北苑街道办事处李雪新华街道办事处邱伟明中仓街道办事处郭伟永顺镇刘阳梨园镇马继业宋庄镇王月男张家湾镇于良马驹桥镇刘莹潞城镇董冠楠台湖镇王若莲漷县镇王春玲西集镇杨涛源永乐店镇李芳于家务乡徐海龙2007年度区政府系统机要文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区发展改革委赵川区教委李继龙区建委薛政区市政管委田洪涛区农委高立平区国资委芮丽区财政局暴连红区劳动保障局罗颖区审计局李忠馨通州公安分局施力娜区水务局翁琳市规划委通州分局王莉莉通州国土分局陈静区种植业中心李春民新城基业宋佳冬中仓街道办事处赵初利北苑街道办事处李卫忠新华街道办事处陈秀娟玉桥街道办事处庞洪利永顺镇王一青梨园镇赵宝贵潞城镇刘慧丽张家湾镇李玉雷宋庄镇白中武台湖镇王若莲马驹桥镇郭进良漷县镇王春玲永乐店镇杨存田西集镇王欣苹于家务乡徐海龙2007年度区政府系统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优秀单位、先进单位、优秀办公室主任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优秀单位(20个)区市政管委区燃管办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交通局区劳动保障局通州公路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通州交通支队北苑街道办事处玉桥街道办事处宋庄镇张家湾镇永顺镇梨园镇台湖镇马驹桥镇漷县镇潞洲水务公司通州供电公司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进单位(20个)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教委区国资委区文化委区人口和计生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 11 -区林业局区卫生局通州国土分局通州公安分局通州工商分局中仓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潞城镇西集镇永乐店镇于家务乡优秀办公室主任(20名)区市政管委张海燕区燃管办张宝山区交通局王天哲区劳动保障局杨玉洁通州公路分局李国强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赵少华北苑街道办事处叶国良玉桥街道办事处刘明晨宋庄镇贾春风漷县镇张亚忠张家湾镇马俊艳梨园镇信访办辛新永顺镇杨德春台湖镇李立新马驹桥镇安源良区城管监察大队张志钢通州交通支队魏树林潞洲水务公司王铁生通州供电公司王建和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徐立军先进工作者(30名)区市政管委苏君区教委魏秀华区发展改革委赵乾坤区国资委于淼- 12 -区燃管办王健区交通局王春华区水务局翁琳通州公安分局张昆区劳动保障局郭雪莹通州公路分局姚军英区环保局张旭辉新华街道办事处赵兴永北苑街道办事处史乃杰玉桥街道办事处周玉霞中仓街道办事处张胜泳潞洲水务公司王世良通州交通支队王富强区城管监察大队周莉通州供电公司马佩卫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马会英宋庄镇白忠伍张家湾镇李玉雷梨园镇囤成维台湖镇齐国元永顺镇李伟马驹桥镇郭进良潞城镇综信办裴建峰西集镇王思文漷县镇刘英丰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占云主题词:文秘工作表彰通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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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09”3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通州区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制度的意见》(通政发[2005]85号)精神,2009年我区组织了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全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集体和个人共上报185项教育教学成果,经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州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通州区教育学术委员会认真鉴定、评审,肖宝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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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教师研修中心‘研修一体’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的研究‛等18项成果获得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朱姝申报的‚利用《语文读本》开展课外阅读活动培养学生语文素养‛等59项成果获得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蒋志超申报的‚新课程背景下小学低年级计算教学算法多样、优化‛等64项成果获得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同时授予潞河中学等9个单位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优秀组织奖。

区政府决定,对评选出的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和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表彰。

此次评奖活动是对我区近四年来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教育科学研究的总结和展示。

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代表着我区教育科学研究的方向与水平,发挥好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

全区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和推广这些优秀成果,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

希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求真务实、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更多更好的优秀成果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附件:1.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2.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优秀组织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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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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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一等奖(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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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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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6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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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二届通州区教育教学成果优秀组织奖名单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
通州区潞河中学
通州区运河中学
通州区玉桥中学
通州区中山街小学
通州区玉桥小学
北京教科院通州区第一实验小学
通州区梨园镇中心小学
通州区特殊教育中心
主题词: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决定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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