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使用说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定价指导手册使用说明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是随《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11年版》)配套下发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工具性指导手册。
根据2000年7月《国家计委、卫生部联合印发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文件“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本次修订的《项目规范2011年版》颁布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允许其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子项目。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就是针对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子项目所制定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定价的指导性工具。
《项目规范2011年版》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2007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7年版》)共计4170个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为精简项目数量,《项目规范2001年版》中将一些服务成本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包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项目规范时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均将上述41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因此,项目规范在执行中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8.24【实施日期】2010.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使用说明一、本2010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本规范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两部分,其中《指导手册》仅供定价时使用。
在制定《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共计4170个项目)中,为精简项目数量,将一些服务价格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很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蕴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2001版项目规范》中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均将《2010版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
同时,各地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由此而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2001版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本次《2010版项目规范》修订中,参考各地拆分情况,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拆分规范,力图使之达到终极(不包括新技术、新疗法出现产生的新项目,此类项目将按新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以利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达到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项目是建立在2009年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基础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换言之,本《项目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地使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
同一个项目名称既能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也能用于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机构成本测算和科研数据分析。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卫办发[2007]29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
在《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计价格〔2000〕175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计价格〔200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
各地区必须组织力量,在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的基础上,将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归并为《规范》所列项目。
二、在项目调整过渡期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时间。
200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时,如确有极少数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无法归入《规范》所列项目,各地区必须在2001年4月1日前,由省级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对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项目,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集中审定,并于200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补充进入《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超过4月1日上报的,不予审批。
四、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范》确定的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能够提供服务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各地在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重新核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计价检[2002]26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发布日期】2002.11.28【实施日期】2002.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计价检[2002]2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附件: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使用说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定价指导手册使用说明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是随《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11年版》)配套下发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工具性指导手册。
根据2000年7月《国家计委、卫生部联合印发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文件“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本次修订的《项目规范2011年版》颁布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允许其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子项目。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就是针对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子项目所制定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定价的指导性工具。
《项目规范2011年版》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2007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7年版》)共计4170个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为精简项目数量,《项目规范2001年版》中将一些服务成本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包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项目规范时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均将上述41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因此,项目规范在执行中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次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说明
异常血小板形态检查 24小时尿胱氨酸测定 尿卟啉定量测定 粪便脂肪定量 精子低渗肿胀试验 精子凝集试验 精液卵磷脂测定 精液渗透压测定 精子速度激光测定 精子爬高试验 精子顶体酶活性定量测定 精浆弹性硬蛋白酶定量测定 精浆(全精)乳酸脱氢酶X同 工酶定量检测 精浆中性a-葡萄糖苷酶活性 测定 精液白细胞过氧化物酶染色检 查 精浆锌测定 精浆柠檬酸测定 精子膜表面抗体免疫珠试验 包括IgG、IgA、IgM 精子膜凝集素受体定量检测 抗精子抗体混合凝集试验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测定 磷酸葡萄糖异构酶(GPI)测 定 磷酸葡萄糖变位酶(PGM)测 定 简易凝血活酶纠正试验 纤维蛋白溶解试验 血栓弹力图试验(TEG) 小密低密度脂蛋白(sdLDL)测 定 血酮体测定 包括血酮体快速测定 血清游离钙测定 人Ⅲ型前胶原肽(PⅢP)测定 谷胱苷肽还原酶测定 血清谷氨酸脱氢酶测定 甘胆酸(CG)检测 糖缺失性转铁蛋白(CDT)检 测 B型钠尿肽(BNP)测定 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 定 α1—微球蛋白测定 包括血清及尿标本 T-H糖蛋白测定 含呕吐物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310100034 交感神经节毁损术 310205009 连续动态血糖监测 310205010 310510012 310601013 310606002 310800027 310903014 310905024 310905025 311100019 D-木糖耐量测定 口腔活检术 一氧化氮呼气测定 恶性肿瘤腔内灌注治疗 脾穿刺术 胶囊内镜检查 经内镜胆管内超声检查术 消化道造瘘管换管术 精液优化处理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49医院违规采购应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处理、处罚依据

49、医院违规采购应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常见表现形式1. 医院自行采购应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2.无计划大量采购新药特药,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其他物资。
●定性依据1、2001年11月12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卫规财发[2001]30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下列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二)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三)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
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
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第二十七条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
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2、2004年9月23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卫规财发[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一、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处理、处罚依据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日期:2015年03月30日来源:中国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促进我国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纲要。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现状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医疗卫生机构97.44万个,其中医院2.47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54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2万个;卫生人员979万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721万名;床位618万张。
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4.55张、执业(助理)医师2.06名、注册护士2.05名。
2004—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由每年39.91亿人次增加到73.14亿人次,年均增长6.96%,住院人数由每年6657万人增加到1.91亿人,年均增长12.42%。
但是,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与布局不合理、服务体系碎片化、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扩张等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有待提高。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护士数、床位数相对较低。
执业(助理)医师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为45%;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为10%。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卫规财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自查和卫生系统内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配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此次价格大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含活检、加压包扎及弹性绷带 含活检;包括浅表脓肿、血肿穿刺 含UVA、UVB
138 320100010 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
包括拔管术
139 320100011 经颈静脉长期透析管植入术
140 320100012 经皮静脉内血管异物取出术
141 330100018 镇痛泵体内置入术
含置入和取出;包括化疗泵的置入 和取出
计价单 位
说明
一、新增项目
1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痰
指无力自主排痰的机械振动辅助治 疗
日
指经腹部造瘘置管的胃肠营养治
2 120800002 肠内高营养治疗
疗,含肠营养配置。特指不能进食 营养泵
次
的病人。
3 121600002 膀胱冲洗
特殊一次性耗材 次
4 121600003 持续膀胱冲洗
包括加压持续冲洗
新增项目均按项目编码顺序赋予了新的编码。修订项目是对《项目规范》中 部分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进行 了补充或修改,所有修订项目的编码不变。《项目规范》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 各系统诊疗”与“手术治疗”的总说明也做了相应修改。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次
项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治疗酌情加收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月 不足月按月收费 次 次
第 3 页,共 10 页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134 311201065 早孕期经腹绒毛取材术
不含超声引导
135 311300012 骨穿刺术 136 311400057 皮下组织穿刺术 137 311400058 窄谱紫外线治疗
2007年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9
230400010
10 11
230600017 组织间粒子植入术 250101021 有核红细胞计数
第 1 页,共 33 页
序号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包括真菌D-肽聚糖检测 包括YIDD变异测定 包括BCR-ABL、AML1-ETO/MTG8、 PML-RARα 、TEL-AML1、MLL-ENL、 PBX-E2A等 含神经、肌肉各部位治疗 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指颈、胸、腰交感神经节穿刺及注 射,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指持续监测72小时,每24小时测定 不少于288个血糖值。 含口腔软组织活检 含6次测量值 包括结核病灌注治疗 含检查留测、图像分析、图文报告 包括胃、胆道、空肠造瘘 含取精和优劣精子分离 包括盆腔液性包块穿刺;不含影像 引导 含透明带切割、打孔、削薄,胚胎 显微操作 含保存;包括精子冷冻 包括精液冷冻复苏 含活检;包括疏通、扩张、冲洗 不含超声引导 含活检、加压包扎及弹性绷带 含活检;包括浅表脓肿、血肿穿刺 含UVA、UVB 包括拔管术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说明
一、新增项目
1 2 3 4 5 6 7 8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痰 120800002 肠内高营养治疗 121600002 膀胱冲洗 121600003 持续膀胱冲洗 210102016 210102017 210103035 210500003 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 CR) 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 影(DSA)引导 四肢血管造影 计算机断层扫描激光乳腺成 像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 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 (PET/CT) 指无力自主排痰的机械振动辅助治 日 疗 指经腹部造瘘置管的胃肠营养治 疗,含肠营养配置。特指不能进食 营养泵 次 的病人。 特殊一次性耗材 次 特殊一次性耗材 包括加压持续冲洗 日 、生理盐水 含图象增强、数据采集、存贮、图 曝光次 胶片 象显示 数 次 双侧加收 全身显像、延迟显 像可酌情加收。未 核素药物,造影 每个部位 获得卫生部配置规 剂 划许可的,不得收 费。 包括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化疗药物 放射性粒子、药 次 粒子植入术 物粒子 项 单肢 单侧
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实现全国统一的基础和思路

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实现全国统一的基础和思路何文炯;胡晓毅;杨一心【摘要】医疗服务项目及其编码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相当一段时间来,各地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其编码不统一,直接制约着国家医疗保障治理水平的提高.本文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标准研究\"项目为基础,论述了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统一的背景、基础及其必要性,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及其编码规则运行情况为基础,分析了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新需求,根据医疗保障治理现代化趋势并结合现实,提出了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全国统一的思路和具体建议.【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年(卷),期】2019(000)009【总页数】5页(P28-32)【关键词】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标准化;全国统一【作者】何文炯;胡晓毅;杨一心【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 310058;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58;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 31005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684;C913.7医疗服务项目是对医务人员技术劳动进行计量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机构收费的基础,也是医疗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的基础,无论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都必须以医疗服务项目为基础。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曾经颁布过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①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
,但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各地的医疗服务项目及编码不一致,不仅各省份之间不同,而且有的省份内各地市之间也不统一。
此等状况,直接影响着全国医疗服务基本信息的汇集和统计,容易滋生医疗机构的不规范不合理收费行为,对于基本医疗保障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构成了障碍,由此折射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治理机制之缺陷。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启动了走向医疗保障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程,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标准化成为其中重要一项。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_201104011150524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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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
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四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制定
前言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
经过严格评审,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共新增和修订345个项目,其中新增204项,修订141项。
新增项目均按项目编码顺序赋予了新的编码。
修订项目是对《项目规范》中部分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所有修订项目的编码不变。
《项目规范》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与“手术治疗”的总说明也做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