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自然人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一、借款自然人是什么法律常识:借款自然人是指进行借款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自然人可以进行借款,借款之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一、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合同中的自然人指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哪些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法学上自然人的概念
法学上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是法律上最基本的主体。
自然人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即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自然人的权利。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三、自然人的义务。
自然人的义务包括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的义务,如纳税、履行家庭法律义务等。
合同义务是指自然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按时履行合同、支付合同款项等。
四、自然人的限制。
自然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不能从事的行为,如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五、自然人的保护。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
自然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自然人的保护措施,如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总之,自然人是法律上最基本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了解自然人的概念对于理解法律的适用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4、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代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7、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9、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0、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1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5、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
16、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17、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18、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 民事主体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 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需注意。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德国民法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瑞士民法第31条(一):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日本民法第1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胎儿的“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胎儿因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惟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 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受害人被害当时第三人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的, 亦发生赔偿义务。
【案例】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 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A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A出版 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 出版社将择优采用。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 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A出版社出版的 《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 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 未署刘乙的姓名。A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 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 画方而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刑法自然人是指什么意思
刑法自然人是指什么意思自然人能否申请商标法律常识: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社保自然人什么意思社保自然人即参加社会保险的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与法人是相对的。
自然人作为个体劳动者或者自由职业者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自然人参加社保能够得到社会较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家也非常鼓励自然人参加社保。
一、社保自然人什么意思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个人参加社保的注意事项(一)只能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生育险。
(二)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
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
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三)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世分量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职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四)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五)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3.人身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侵权表现:致死---生命权VS致残/搜身---身体权VS致病---健康权5.姓名权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侵权表现: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有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6.肖像权(不限于面部)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侵权表现: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包括声音、代表性动作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新闻报道等不可避免出现不侵犯肖像权7.名誉权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侵权表现:侮辱、诽谤。
②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要尽到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概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解读,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情况。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其中包含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总则的解释尤为重要,以下是对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说明:第一条【立法目的】司法解释针对此条款进行了补充解释,强调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条【民事主体】司法解释中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提供了准确的界定和适用范围,解决了实践中对于民事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
第三条【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明确了行为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第二章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权利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条【人格权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和涵义,强调了对个人尊严和人格尊重的保护,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第五条【姓名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在姓名使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第六条【肖像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肖像权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了个人肖像权益。
第三章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经济组织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和权益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权益,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讲 自然人
况有关[例外标准]。
.
6
(四)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 1.所要解决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 主体的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谁可以以自 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 2.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
➢ 3.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 丧失于意思能力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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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 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 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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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1.概念: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一种民事制度。
3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 2.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具 有权利能力的人能否以其独立的意志去创 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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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1.意思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概念 ➢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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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是什么?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各项权益。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是什么?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
通常,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要求对等的劳动交换并体现等价有偿的要求,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是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是义务主体,如绝对权关系、无偿的合同关系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单一的;也可以一方是单一的,而另一方是多数;也可以双方都是多数的。
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例如所有权关系。
▲三、解释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解读民法典——自然人
解读民法典——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民法上的“人”有种,一种人是“真人”,专业术语叫“自然人”,赵本山、范伟、写这篇文章的张律师,看这篇文章的阁下,都是“自然人”;另一种人是“假人”,专业术语叫“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以前叫“其他组织”),这种“人”,行话叫作“法律拟制”,俗话叫作“把它假设成人”,公司就是这种“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合二为一的,没有讨论的价值,所以,本文的议题,仅以自然人展开。
这里还要理解一个概念,叫作“民事主体”,所谓民事主体,就是写民事起诉状的时候,可以列为原告或被告的“人”。
比如说,我的手打了你,你去起诉的时候,只能列手的主人张律师作被告,不能列我的手作被告,那么,张律师就是民事主体,张律师的手就不是民事主体。
再比如,“刘老根公司”的采购部去“药匣子”那里买药材不给钱,“药匣子”只能起诉“刘老根公司”,不能起诉“采购部”,那么,“刘老根公司”是民事主体,“采购部”是公司的“手”,不是民事主体。
现在来解释“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学习民法,重在概念与体系。
民事权利能力,我们老百姓要把它读作民事权利“待遇”;民事行为能力,要读作民事行为“资格”,这样就非常容易理解这两个概念了。
一个富翁有两个儿子,一个是天才,一个是疯子。
如果没有遗嘱,这个天才儿子与疯子儿子,平等的继承富翁的财产。
这,就是疯子儿子的权利“待遇”,也叫权利能力,不管疯子儿子有多疯,只要他是人,就有这种“待遇”。
一句话,只要是人,就有权利能力,权利“待遇”,我们就必须把他当人看,不管他的年龄、健康、精神、美丑,法律只看一点,他是不是人,其他都不考虑。
这个疯子儿子要结婚,可以吗?不可以。
要单独买车、买房,可以吗?不可以。
这,就是行为“资格”,也就是行为能力。
为什么不可以,因为他智力不够,法律推定他自己单独处理这些,是会被骗的,所以,剥脱了他的“资格”。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之三·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主要问题】1.民事主体的类型2.什么是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关系如何?确立这两种能力的意义如何?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二者的异同?5.监护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6.监护的设定方法。
7.住所的确定方法。
【讲义】【思考】1.你认为什么是民法上的人?2.了解民事主体的演变。
3.了解自然人部分的基本容【阅读】(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2004年版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基本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基本含义自然属性—生物人—自然存在法律属性—法律人—法律存在(三)区分自然人、公民、人民二、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含义1.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3.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围进行民事活动,否则难以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1)《民通》第10条(2)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不可剥夺性: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3.不可转让性【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1)出生的意义(2)出生的条件(3)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问题】(1)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2)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的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1)死亡的意义(2)死亡的类型自然死亡的认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讨论(3)宣告死亡①设置目的②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③宣告死亡条件⏹自然人处持续下落不明达4年/意外事故2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受理案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1年;特殊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判决作出宣告④宣告死亡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围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⑤死亡宣告的撤销⏹撤销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⑥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含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2.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不依赖他人而有意识地独立从事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条)⏹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看行为标的的数额⏹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五)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它责任能力【思考】1.侵权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是否有关联?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自事故发生/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利害关系人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法院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法院判决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宣告失踪的撤销程序与后果⏹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由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帐目告知该自然人⏹该自然人应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与联系⏹制度价值⏹下落不明时间⏹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29条四、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注意】区别监护与亲权(一)监护能力的判断《民通意见》第11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这是一个法律概念。
相信大家都不太了解自然人的概念,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自然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自然人的法律定义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自然人的分类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
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内容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人的能力:做人的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问题
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及 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能够以独立的意思表示来 实现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能力。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分析:
此案例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改 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存在很大的分 歧意见:一种观点是甲享有损害赔偿请 求权,另一种观点是甲不享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其实,存在分歧的最根本的原 因就在于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 同。
要点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 利。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依 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胎儿没有任何民事权利,加害人 的行为对其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要点二: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甲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 民事赔偿,但在实践中,甲所受到的损害是可以通过以下 两种途径解决的: 1、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 法律上就是对母体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2、在母亲以自己的身份起诉要求赔偿时,将婴儿因 受到损害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 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作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的一部 分而提起诉讼。
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 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一般均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我国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标题上使用了“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达, 很明显,这种表达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看待的,是不严谨的,我们在 民事法律中最好只使用“自然人”的概念,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 径直采取了“自然人”的这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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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自然人【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监护人的职责;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过程】:<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二、自然人(板书)(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
如果符合出生的标准,他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否则就没有。
(举例: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
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
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
)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以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板书)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
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板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
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案例:王某为某机械厂的合同工,16周岁。
某日,她在工艺美术商品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价值1700元。
王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商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可以自己做主,表示不愿退货。
(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其父要求商品退货是否合法律规定?(3)这件事应当由哪个法律来调整呢?答:(1)有效。
因为王已满16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本案中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
(2)王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是否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由于王某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而王某父亲认为王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这件事由民法来调整。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板书)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如下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下面我们来看三道习题:1、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C)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2、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
某甲应属于(B)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法定代理人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精神病人E.未成年人引例甲17岁,在汽车修配厂做学徒,平日自己也给人修车,收入可观。
甲很孝顺,除自立外,经常给家人买日用品及衣物。
一日,甲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其父母反对,理由是甲未满18岁,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退车还款。
问题:甲是否有权买车?此行为是否有效?引例中某甲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他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购买车辆。
案例:王某,才17岁已经是远近闻名的种瓜专业户了。
西瓜快熟的时候,他和一家水果店签定了五万斤西瓜的购销合同。
合同中规定:等西瓜熟了,由水果店派车来拉西瓜,并交付货款。
转眼合同规定的日期到了,西瓜长势喜人,丰收在望。
王某两次催水果店来运西瓜,但一直没见到汽车的影子。
原来,在合同履行期就要到来的时候,水果店进了一大批羊桃,仓库全被占满了。
几天以后西瓜大量上市,价格下跌。
水果店见卖西瓜已无利可图,就不打算派车去运西瓜了。
结果王某的一部分西瓜没有及时采摘,受到一定损失。
王某与水果店交涉无果,就向法院要求水果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果店的负责人说:王某才17岁,没有成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他没有签合同的资格,因此这份合同不能算数。
这位水果店负责人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案例:有一天,商店来了一批“双喜牌”电饭锅,买的人挺多。
这时候,一位穿得整整齐齐的小伙子走到柜台前看了看,又转到后边排上了队。
排在前边的一个叫李明的青年转过头来对伙伴小涛低声说:喂,这不是志学吗,他的精神病好啦?小涛说:是啊,上次他犯病住了几个月医院,出院后一直挺正常的。
李明有点担心地问:他能买东西吗?案例:原告龚某和被告吴某是小学同学,两人均才9岁,2004年3月29日下午1时吴某到龚某家,见龚在做作业,就摘掉其眼镜嘻闹,龚某就去追赶,意图要回眼镜,不巧吴某的衣袖碰到斜放在一旁的砖堆上的竹竿,竹竿弹起后戳伤了原告的右眼,龚某为此住院七天,右眼手术摘除,花费医疗费4450元,交通费120元,护理费440元。
原告龚某之父起诉法院要求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告吴某的父亲认为这是小孩嘻闹造成的,孩子并非故意伤害龚某,属于意外事故。
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此说法有道理吗?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板书)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每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
然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识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识能立即行为能力,无意识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一般说来,自然人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设定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则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放弃或转让。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
(三)监护(板书)讨论:婴儿能获得赔偿金,拿起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呢?如果能,由谁替其保管;而替其保管的原因是什么?1.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中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从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等人员中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