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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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04•【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3/23
1
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 家庭保护 • 学校保护 • 社会保护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024/3/23
2
引言
01
2024/3/23
3
目的和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
应对社会上存在的未 成年人保护问题
2024/3/23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念,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孩子的监
护和关爱。
2024/3/23
25
THANKS.
2024/3/23
26
施家庭暴力。
02
及时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2024/3/23
03
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帮助其走出阴影,重建自信。
13
04
学校保护
2024/3/23
14
学校的教育职责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 健康发展
4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
2024/3/23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5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
Hale Waihona Puke 02述2024/3/23
6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绵阳市科艺小学师德师风专项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作者:教育科发布日期:2004-1-2 0:00:00 阅读次数:2528 来源:教育科保护视力色:关键词:--------------------------------------------------------------------------------第1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入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犯罪,制定本法。

第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3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7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末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8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9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

第1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戔者其?嗷と耍?闯赡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11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预防和惩治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律。

一、保障对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保障原则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原则。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识权、教育权、审美权、隐私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提倡尊重未成年人的自由、平等、参与和民主。

(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法律保护。

(四)保障未成年人免受虐待、遗弃、贩卖、拐骗、暴力等危害,禁止迫使未成年人犯罪、违法行为。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提供必要的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七)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合法行为能力。

(八)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公益活动者、志愿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保护网络,发展未成年人辅导员和保护者队伍。

(二)健全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三)开展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四)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解决儿童走失、流浪、在校被欺凌等问题。

(五)依法处理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疏导和治疗服务。

(七)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网络欺凌、色情、暴力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一)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弃婴闯红灯、虐待殴打未成年人、侮辱、恐吓、殴打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以重大精神危害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二)为未成年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拍摄、出售、提供、传输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等行为,给未成年人以不良影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甑墓瘛?/FONT>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 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其特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 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 修订过程中,近2万名未成年人通过 网络参与,提出意见,主要涉及减轻学习负担和防治校园欺凌两方面,其意见和诉求也得到了具体条文的反 映。 此外,在该法修订时,中国还同步启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修改。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112号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112号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也关系到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稳定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公安机关对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负有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这一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二五”普法学习规划,教育干警要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命运的高度来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辨证关系,明确公安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执法的自觉性。

二、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要抓住全党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利时机,密切配合单位、学校、街道、家庭等社会力量,加强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要逐人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具体的帮教措施。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问题突出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顿;在交通管理上,要逐步落实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引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家庭保护目录•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引言0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应对社会上存在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目的和背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02定义与适用范围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教育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0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应当相互结合,既要注重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品德的培养和行为的规范。

0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0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应当根据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家庭保护0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关爱,促进其健康成长。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不得迫使其辍学或阻碍其升学。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预防和制止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1. 引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本文档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未成年人保护法2.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该法律于1991年9月4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2 主要内容-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 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2 主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家庭教育促进法4.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2 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应当以德育为先,培养未成年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生活习惯和基本的法律意识。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保护。

- 政府、学校、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地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地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地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地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地、封建主义地和其他地腐朽思想地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地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地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地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地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地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地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地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地思想、品行和适当地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地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地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地申请,撤销其监护人地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地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地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地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地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地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地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地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地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地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地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地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地,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地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地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由民政部门设立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地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地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地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地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地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地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地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地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地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地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地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地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原则.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地,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地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地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地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地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地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地资料.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地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地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地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地,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地,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地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地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地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地,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首次颁布,之后经过多次修订。

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提供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监护权、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

1. 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规定,禁止剥夺、限制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同时,国家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2.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充分发挥监护人职责和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与教育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健康工作,不得有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行为。

3. 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扰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国家还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得到保障。

4. 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是指确保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指导和帮助,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未成年人: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 保护:指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学习、身心健康和其他方面的权益,进行全面关注和有效维护的法律行为。

3. 监护人:指依法行使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人。

4. 家庭环境:指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环境。

5. 学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保护贫困、残疾、孤儿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权益。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是全社会的责任。

国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必要的和便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益第四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受保护的权益。

第六条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益,在社会、学校、家庭中不受非法侵害。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益。

第三章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发展条件。

第十条国家鼓励各方面力量向贫困、残疾、孤儿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和社会保障。

第四章未成年人保护的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救助、康复、教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推动其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

第五章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范本1: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

第四条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各个单位应当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各个单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尊重他人,有公民意识,有行为自控能力。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和制裁对未成年人的虐待行为。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参加实践、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权利,社会和家庭应当为其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十一条有能力的未成年人享有适当的劳动权利,但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学业和正常休息和休闲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申请、举报等,应当得到便利。

第十四条国家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发现对未成年人的虐待行为有权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应当受到教育、感化和法律制裁。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有保护他人和社会的义务,有责任学习国家的法律,提高法律意识。

第十八条本法的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九条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应当予以谴责。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受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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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魏都区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5日-10日,由组长司清安带队一行6人深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部门就贯彻《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听取区教体局工作汇报后,又先后深入到区属部分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查看。

同时,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民政、卫生、团委、妇联、文化及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座谈调查,了解掌握全区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听取了基层对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从调研的情况看,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区政府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并结合我区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检查组认为全区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未成年人管理常态化区政府一是建立和完善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区教体局成立了《保护法》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全区各校(园)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使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扎实推进;魏都公安分局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与保护;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增加的状况,在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和公诉方式,使轻缓刑事政策在办理未成年犯罪中得以准确体现,较好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区法院将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列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托审判工作,一方面利用法律武器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做斗争,积极做好自我防范的法制宣传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感化,着力挽救失足青少年,促使其改过自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未成年人思想建设联席会议,分析全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形势,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抓好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管理制度。

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特别在教育、宣传、卫生、文化、网络等领域,健全完善了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等,使全区社会文化环境治理工作走上较为规范的管理轨道。

(二)从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入手,培养良好的道德规范1、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教育。

一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体系建设。

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中小学思想道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等有机统一于教学之中,组织参观爱国主义展览,观看爱国主义影片,聆听革命老前辈讲革命传统故事;参与“全国少年科技之星”科普知识竞赛等。

二是组织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

各中小学校精心策划、认真开展“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等主题班会或团、队会,使未成年人在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受到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

三是组织开展读好书活动。

充分利用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阅览室等场所,通过优秀出版物推荐活动、读书征文活动,读书心得座谈会和读书会、读书知识竞赛、读书演讲比赛等形式,引导全区中小学生积极参与阅读活动。

2、开展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

坚持把贯彻国家教育部门新颁发的《中小学未成年人手则》、《中小学未成年人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未成年人日常行为规范》作为经常性教育工作来抓,并分别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开展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良好习惯。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围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

区公检法部门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民警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实施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法制教育。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家长、社区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同时,深化创建“平安社区”、“平安家庭”、“青少年维权岗”和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会”等活动,积极构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给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4、开展思想道德实践活动。

一是开展国旗、国歌、国徽教育活动和科普、普法教育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精神、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

二是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和、“阳光少年”评选、“知荣明耻,争创新三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等一系列活动,树立中小学生形象,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三是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行动,培养青少年的实践能力。

四是开展少先队“手拉手”活动。

以加强少年儿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为重点,广泛开展城市少年儿童、孤残儿童、进城务工农民未成年子女、特困家庭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手拉手”结对互助活动,搭建起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联系纽带。

五是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扶贫救助活动,大力弘扬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得到保护按照适龄儿童必须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制定了《魏都区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在全区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大讨论”活动并结合演讲,征文等载体,深化活动内涵,推动全区广大教师进一步转变师德师风,以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已任,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关心、爱护学生。

二是全面提高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业务技能。

积极开展农村老师转岗培训,有效缓解农村学校教师结构不合理问题。

三是均衡教育资源。

针对郊区学校师资力量相对薄弱问题,区教体局不断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支教、送好课下乡及大校带小校、中心学校带乡校活动活动,选派区直学校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组织优质课教师及骨干教师送课下乡,实现了校际间帮扶制度化、经常化。

有效促进农村学校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四)注重校园安全工作,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一是注重健全完善校园安全制度。

成立了“魏都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完善了区、办事处、校、班四级安全网络体系。

坚持每学期初,在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专题安全月教育活动,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查漏补缺,加强监督,努力提高未成年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校不出现安全事故。

二是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区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校园安全检查组,定期对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工作专项检查。

三是强化学校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区教育、卫生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要求,结合落实《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手足口病和甲型流感,做好对学校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未成年人思想观念产生消极影响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净化。

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化渗透,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死灰复燃,互联网上有害文化信息的四处传播,给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带来冲击,一些未成年人出现了社会公德心缺乏、集体主义观念淡薄、思想认识模糊、道德知行脱节、价值观功利化等倾向。

二是学校德育的实际成效需要进一步增强。

教育部门把学生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养成摆上重要位置,学校与社会、家长的沟通联系也趋于密切。

但重智轻德的习惯思维仍然存在,德育创新不够,针对性、层次性不强;重认知、轻实践,重说理、轻体验,重教化、轻养成的教育方式还有待根本转变。

三是社会文化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真正适合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场所不多、容量有限、缺乏吸引力;营业性网吧中绿色上网软件的作用有限,专项治理容易反弹。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未成年人进网吧现象时有发生,大多为初中生和一些技校学生,网吧老板对此视若罔闻,更有甚者,个别网吧老板到学校附近接学生上网吧。

同时市区及郊区仍有一些黑网吧存在,如火车站附近、春秋广场附近都有;还有一些被取缔的小网吧转移到郊区,这些设在民房中的家庭式黑网吧条件极为恶劣,而进入这些网吧的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是家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未成年人因辍学、不能升学,过早进入社会,使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且暴力倾向严重。

如区法院受理的5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使用暴力的的就有39起,由未成年人构成主犯的就有14起。

五是民办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部分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规模小,投资少,条件简陋,学生活动时间少,住宿条件差,卫生状况堪忧,学生安全存在隐患。

大部分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不规范,在校舍、车辆、饮食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私人办班行为,办学资格不具备,不利幼儿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方面的管理有待进一步整改和加强。

三、几点建议1、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力度。

当前,社会思想发生深刻变化,科技迅猛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普遍应用,使未成年人在思想道德取向上面对复杂状况。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势在必行,区政府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注重建立社会共建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德育教育、抓法制教育、抓防范教育,加强对网吧等公共媒体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力度。

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持以学校为重点,及时清理整治学校周边环境,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侵害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进一步改善社会文化环境。

建议文化管理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净化网吧、网络、网游、荧屏为重点,推进社会文化环境改善。

重点整治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违法违规网吧,落实文化部提出的网吧监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未成年人远离经营性网吧,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和中小学创办“绿色网吧”,严厉打击非法、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出版物包括此类游戏软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顿工作,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负面影响。

同时要把一些健康向上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深受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设施、文艺作品、文化产品引荐给未成年人,积极引导、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文化爱好,组织开展一些爱国、弘扬历史优秀文化的展播、展演和展览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能够使其自觉抵制不良文化的诱惑,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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