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商业用房,规范个人购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首次交易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中小型办公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分类:(一)按照购买的房产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可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
1.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入住并可以办理购房者名下房屋产权证的房产。
2.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房产。
(二)按照项目是否具有由我行通过审批程序核定按揭额度,可分为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和不指定楼盘贷款(即直客式购房贷款)。
1.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通过审批程序就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按揭额度,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或其母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在额度内提供阶段性(或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密切跟踪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和进度,保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具有批量续做的特征。
2.不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未对房地产项目核定额度,而在单笔贷款续做时,由我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批准的贷款。
第四条对于分行办理的个人一手购房按揭业务的贷款抵押房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按揭业务的住宅必须为主体结构封顶,商业用房必须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一、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借款人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贷款政策和规定。
二、借款人需提供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或担保相关证明文件;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贷款发放与审查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或担保情况等;经审查合格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银行政策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与计息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计息方式: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与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偿还;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七、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督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合规、安全;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应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确保抵押物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八、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抵押物处置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上为本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首先,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明确对贷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我国普通住房贷款的利率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银行不能随意提高贷款利率。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借款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购买住房。
其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规定对贷款额度的限制。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并且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的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因个人贷款额度过高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再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明确对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期限。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根据个人的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与个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这样可以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避免因贷款期限不合理而导致的债务问题。
此外,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还应规定对还款方式的规定。
目前,银行普遍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方式,即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利息支付方式不同。
个人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以便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
最后,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规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如果个人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采取合法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催收债款、提起诉讼等。
同时,银行也应该尽力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总之,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保护个人购房权益和银行的风险防范。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才能有效地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个人来说,购房贷款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决策,应该谨慎对待,并积极了解相关制度和规定。
对于银行来说,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一项风险管理的工作,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使个人购房贷款业务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以上所提到的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规定外,还应该对其他关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个人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1,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第八条住房贷款额度,一,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一手非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须小于80%。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定
中国银⾏个⼈住房贷款规定中国银⾏个⼈住房贷款规定中国银⾏个⼈住房贷款是指我⾏向借款⼈发放的⽤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住房贷款分为⾃营性住房贷款、委托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营性住房贷款】⾃营性住房贷款是以银⾏信贷资⾦为来源向购房者个⼈发放的⽤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
【贷款期限】⼈民币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外汇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营性住房贷款利率执⾏⼈民银⾏规定的贷款利率。
⽤外币发放的个⼈住房贷款,执⾏中国银⾏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币种】⾃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民币和外币,使⽤外币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较⾼经济收⼊及有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作⼈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规定的最⾼贷款限额。
【担保⽅式】贷款⾏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住房贷款的担保⽅式。
包括:1、以借款⼈或第三者(包括法⼈和⾃然⼈)的财产作质押;2、以借款⼈或第三者(包括法⼈和⾃然⼈)的财产作抵押,包括⽤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3、第三⽅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结合物。
借款⼈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不⾜贷款⾦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连带责任保证;5、借款⼈购买综合信⽤保险。
【贷款申请】申请个⼈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1、⾝份证(指居民⾝份证、户⼝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家庭稳定经济收⼊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5、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6、保证⼈同意提供担保的书⾯⽂件和保证⼈资信证明;7、贷款⼈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委托住房贷款】个⼈住房委托贷款指银⾏根据公积⾦管理部门的委托,以公积⾦存款为资⾦来源,按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并在资⾦管理中⼼交存住房公积⾦的住房公积⾦交存⼈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首次交易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群(简称C3,下同)中录入“一手房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按揭准入原则上仅可对经有权人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并在C3中通过“合作项目品种编号”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与合作楼盘建立关联。
总行规定可以免准入的除外。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除应符合《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三)本笔贷款申请评分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超过所购住房成交价格×(1-首付款比例)。
(二)楼盘准入审批意见中明确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
(三)以贷款金额测算的本笔贷款月债务支出(本笔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与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在50%(含)以下,借款人及配偶月所有债务支出(本笔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与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应在55%(含)以下。
对无法取得物业管理费标准的贷款申请,物业管理费可不计入债务支出。
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应符合外部监管机构和总行规定。
第九条还款方式应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
第十条贷款担保(一)原则上应以本笔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抵押。
(二)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商业用房(押旧购新)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非本次贷款所购房设定抵押,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但借款人中至少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中如有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措施要求的购房人条件。
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庞大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建行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款还款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贷款审批环节是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建行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考察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建行的贷款政策和要求,则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建行会向申请人发放批准贷款的书面通知。
然后,建行在贷款发放环节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申请人的房屋购买合同,建行会向卖方支付贷款款项。
同时,建行还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将根据购房合同确定的房屋价格、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向建行按时还款。
最后,建行还制定了贷款还款方面的管理制度。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申请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建行将定期向申请人发送还款通知书,提醒申请人按时还款。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向建行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申请人需要提前向建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结来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也规定了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具体流程,还明确了还款的方式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建行可以更好地管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同时,这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住房贷款渠道,促进了我国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支持城镇居民自用购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商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及经本行认可,并与本行签订银企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具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售房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经办行审查岗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或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经办行负责人负责权限内“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同意后,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确定权利,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房屋的合同协议;(四)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控制在二十年以内。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房地产信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行有效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0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各类住房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二、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或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六、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七、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八、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审查,并在二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第九条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规定额度的存款,可以向贷款行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借款人的存款应先于银行贷款投入购买住房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予以确定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为XX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贷款方式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式第十五条抵押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首先必须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二、贷款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三、抵押人需到贷款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物在申请借款之前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连同《保险合同》正本交由贷款行保管;如果原保险期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到期时需办理续保手续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不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1.以期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以现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贷款行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说明书》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等,均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六、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质押贷款方式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二、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三、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承担相应责任四、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五、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质押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十七条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行认可后,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未经贷款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四、单纯保证贷款方式,只适用于期限较短的贷款第十八条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基础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二、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第十九条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以期房作抵押的,采取抵押加保证贷款方式第六章贷款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取使用贷款第二十一条贷款的提取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户二、专项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借款人委托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借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必须向贷款行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付款通知等凭证第二十二条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其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两种提款方式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第七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遇节假日顺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由贷款行选定或借贷双方商定一、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其中,A:贷款本金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I:贷款月利率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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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一、定义
一手楼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住房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两个以上(含)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原则上借款人月贷款支出与月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
1.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抵押价值的70%,同时须满足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
2.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期限:
(1)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四)利率
1.一手楼住房贷款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2.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采取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3. 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的,采取固定利率。
(五)还款方式
1.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期限1年以下(含)的,还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法。
2.经办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结合其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方式。
四、贷款担保
(一)所购房产必须抵押给我行。
(二)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放款的,原则上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措施。
(三)借款人原则上应为所购房产的购房人。
若借款人不是购房人(之一)的,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书面声明,说明为购房人代付房款的原因,并声明自愿向我行申请贷款用
于为购房人支付房款,该贷款系借款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受他人欺骗、胁迫等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
五、合作开发商及楼盘管理
(一)各分行可以办理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的楼盘原则上应位于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含辖内郊县)。
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一手楼住房贷款合作楼盘必须进行开发商和楼盘准入审批,现房销售(即楼盘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楼盘除外。
(三)以按揭额度方式办理一手楼住房贷款的,按我行授信审批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以非按揭额度方式办理一手楼住房贷款的(以下简称“非按揭额度楼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1.非按揭额度楼盘必须主体结构已封顶。
2.对于非按揭额度楼盘,在报批首笔单笔贷款的同时(或提前)必须对开发商及楼盘进行准入审批。
3.非按揭额度楼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对开发商合作方整体运行情况、楼盘预(销)售的合法性、售价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项目调查报告。
4.非按揭额度楼盘由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初审,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行长终审。
5.楼盘报批资料要参照按揭额度资料保管要求,单独立卷保管。
(五)房地产开发商准入条件
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
需要承担阶段性担保的,还必须具备连带保证责任能力。
(六)合作楼盘准入条件
1.楼盘开发手续齐全。
2.楼盘定价合理,销售前景较好。
3.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4.后续开发资金已落实到位。
5.楼盘施工进度合理,能按时竣工和交付使用。
六、开发商及楼盘准入报批资料要求
(一)按揭额度开发商及楼盘报批资料要求
1.开发商申请楼盘销售合作时至少必须提供:
(1)开发商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如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如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需提供近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可以证明开发商资金实力的资料;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楼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