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动产的抵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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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范围

抵押的范围

抵押的范围
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车辆等。

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并且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

2.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 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因抵押物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如房屋抵押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土地抵押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等。

4. 抵押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

总之,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抵押的范围包括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和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

在进行抵押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抵押的合法有效。

民法典抵押权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抵押权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抵押权编第一、抵押权一、动产抵押权(1)标的物包括: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

(2) 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债权意思主义)①书面抵押合同有效;②无须登记,无须交付。

(3) 登记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正常经营(登记对抗的例外)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民法》第404 条)[2020 修改,原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则,现在扩大适用于所有动产抵押权,] 二、抵押物转让(《民法》第406 条)[改变了物权法抵押物转让的规则]①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有权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通知义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③抵押权人的举证责任。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权利质权及超级优先权一、权利质权设立(1) 质押合同成立生效书面成立,成立生效。

(2) 登记或交付设立①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法律效果:权利受到限制。

第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经营管理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杨晓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许多新原则、新概念和新规则,对银行信贷业务有着直接和深远影响。

本文围绕《民法典》担保物权中抵押财产范围、抵押与租赁关系、动产抵押效力、抵押财产处分、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等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分析了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法定抵押财产范围有了新拓展《民法典》第395条明确7类财产可以抵押,第399条明确了6类财产不得抵押。

与《物权法》相比,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海域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342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二是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禁止作抵押人。

银行在信贷押品准入上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处理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特殊抵押时,应关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规范性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抵押手续及抵押登记效力问题。

二是银行对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不得接受其担保;对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审慎接受其提供的担保;对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可以接受。

二、“抵押不破租赁”有了新变化《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区别于《物权法》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变更为“抵押权设立前”,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到办理抵押登记前这一时段,仍然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二是增加了“转移占有”条件,有利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调查。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从两方面做好应对:一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办理登记,避免抵押人在登记前恶意出租并交付抵押物。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阅读提示: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在债权发生的形式、债权的确定、担保的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近年来,最高额抵押方式在涉及银行的融资业务中被广泛应用,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层面的操作尚有一定距离。

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当地相关部门不受理房产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导致无法登记或者登记错误为一般抵押,如现有融资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以及其他证据等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设立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抵押人应当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人与银行之间虽签署了一般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但不存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借款合同关系,即抵押合同无相对应的主合同,且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并不受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故可认定抵押人房产上登记的他项权利名义上虽为一般抵押,但实际是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而所作的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最高额抵押。

案情简介1、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分行与广石工业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昆仑银行乌分行为广石工业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

双方均认可该笔资金已归还。

2、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抵押人汪某1、徐某和汪某2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分别为广石工业公司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等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债权余额1840万元和160万元的抵押担保。

3、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汪某1就案涉抵押房屋填写六份无合同编号的《房产抵押合同(契约)》,约定:汪某1为了银行承兑汇票自愿将房产抵押于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作为汪某向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借款的保证;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愿意接受该房产抵押,作为汪某1清偿向昆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抵押标的物。

并于同日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

汪某1财产抵押状况与前述一致。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动产抵押合同范本通用版5篇

动产抵押合同范本通用版5篇

动产抵押合同范本通用版5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抵押动产以担保债务履行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物概况乙方以其拥有的以下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动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二、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 乙方因本合同项下债务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抵押期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动产交付与登记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抵押物交付给甲方,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抵押物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转移。

五、保险乙方应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期限应覆盖本合同的抵押期限。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抵押物的保管与使用在抵押期限内,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乙方应以等值或相同质量的财产进行替换。

七、乙方的义务与承诺1.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无任何第三方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2.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和管理;3. 乙方承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未能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损坏或转移;2.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3. 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条文释义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

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

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

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一、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并作为债务的担保。

动产抵押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车辆、存货、存款、应收账款等。

债务人将这些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二、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的担保。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

不动产抵押的范围较为固定,一般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形式进行抵押。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变卖不动产来清偿债务。

三、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赡养费、共同债务人的分担偿还义务等。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中的合法权益。

四、抵押权优先权抵押权优先权是指在拍卖、变卖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物变现时,按照先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五、抵押物保管、监督和处分权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保管、监督和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保管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好;抵押物监督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抵押物受损或被挪用;抵押物处分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抵押权作为法定担保范围的一种形式,为金融领域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抵押权关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的监管,确保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解析

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解析

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解析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是确保债务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以及促进经济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涵与适用。

一、担保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为债权人提供财产或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一种法律行为。

2. 分类:担保可以分为实体担保和个人担保两种形式。

- 实体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具体以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最为常见。

- 个人担保:包括连带保证和保证等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保证。

二、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担保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设立。

2. 抵押债权的范围:抵押债权的范围应当明确约定,超过债务数额的抵押担保无效。

3.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抵押权按照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序,后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早设立的抵押权。

三、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1. 质押物的交付和保管:质押担保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或第三人进行保管,并签订质押合同。

2. 质押物的处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3. 多重质押的处理:如存在多个债权人,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或协商一致原则,按照先后顺序分别优先受偿。

四、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1. 连带责任的确定:连带保证指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分次序。

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追偿于保证人。

2. 保证的范围和限制:连带保证应明确约定债务种类、金额和期限等要素,超过约定范围的保证无效。

3. 保证人的责任免除: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可以与债务人约定担保人豁免责任的情形。

五、保证担保的法律规定1. 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需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合同的要件和形式,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一、定义: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2。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特点1。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

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抵押权背诵点

抵押权背诵点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1.抵押物的范围(1)抵押物登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约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载的内容为准。

(2)当事人以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抵押权角度〕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约角度〕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3)添附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全部,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全部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局部。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从物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完成时可一并处分。

(5)违法建筑物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约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论辩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划拨用地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完成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当事人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内容提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对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而言可分为六个环环相扣的步骤:消灭隐形担保、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簿、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浮动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

这一改革对物权理论影响深远:证明了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稳态的、有意义的中间状态;修正了物权公示原则,应摒弃“全有或全无”式的表述,重新定义为“公示范围之所在,对抗效力之所及”;修正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物权的客体并不要求一开始就特定,只要执行时特定即可。

关键词:民法典;动产担保;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对抗目录引言一、消灭隐形担保二、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系统三、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四、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五、合并一般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对抗规则六、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七、外部体系成型八、内部体系升华引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

原因之一,在于中小企业不像大型国企那样有大量的不动产作为担保品,它们能够提供的大多是动产或者权利。

而接受这些担保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极大的风险,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本不愿意接受,或者即使愿意接受,对担保品的评估价格也非常低廉,从而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

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一个非常强的诉求,要对我国的动产与权利担保法律框架进行大修。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案件已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各地判决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缓和这一矛盾,却治标不治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

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对于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营商环境评估,其中有12项是对担保法律制度框架的评估。

而在这12项中,我国目前仅得4分,失分项全都集中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及实物操作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及实物操作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特点包括:担保物为动产、债务人或第 三人出质、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动产质权的实现取决于 债务人的履行情况等。
业务背景与重要性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 题。
中小企业的资产主要以动产为主,而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能够将企业的资产转化为担 保物,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
抵押物入库
01
抵押物查验
对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质 量等进行查验,确保符合质押条 件。
02
03
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存放
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物进行登记, 明确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等 信息。
将抵押物存放在安全、合适的仓 库或场地,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 完整。
抵押物监管
定期检查
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确保抵押物的质量和状况符合要求。
发展,该业务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01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类型与 模式
静态质押监管
01
定义
静态质押监管是指借款人将动产质押 给质权人,并存放于质权人指定的监 管仓库,借款人不得自行提取、使用 质物的监管方式。
02
特点
质物始终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风 险较低;但借款人无法自由使用质物 ,对借款人的经营有一定影响。

5. 当借款人需要取回质押物时,需向银行申请,银行通知物流
03
企业释放质押物。
案例二: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
总结词
供应链融资、高效便捷
详细描述
该模式是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 利用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体系,为供 应商提供动产质押融资服务。电商平台通过 此种模式提高供应链效率,降低供应商的融 资成本。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民法典上的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解释论

民法典上的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解释论

民法典上的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解释论邹海林摘要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在民法典中已呈完善状态。

为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创新或引入了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规则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规则等,并显著扩张了担保合同的范围,通过改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等非典型担保的制度元素,似乎使得存有争议的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具有融入物权法定主义规则体系的更多理由。

应当注意到,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在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中已有充分凸显,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有力地丰富和扩展了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

如何解释和适用民法典上的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期待理论和司法实务有全新的认识。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价款债权抵押权一、引言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抵押财产而设立的抵押权。

传统民法上,抵押权仅限于不动产抵押权。

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对于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认识,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与不动产可以等量齐观的动产,如现代化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航天设备等,已经比比皆是。

如何在不影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交换价值,以促进资金物资的融通,相比较于传统的动产质权制度,动产抵押权更具灵活性而优势显著。

动产抵押权可以合理兼顾抵押动产的各方面效用的发挥,既不影响抵押动产的使用收益利益,又可合理利用抵押动产的交换价值。

动产抵押权是现代民法借鉴英美法上的动产担保制度,扩张抵押财产的范围而创设的新型担保物权。

民法典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构造,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动产抵押权的出现,有效地弥补了不动产抵押权的不足,以抵押物的范围扩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第二,浮动抵押权的出现,使得动产抵押权有效突破抵押财产特定化的局限性,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灵活性。

第三,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出现,有效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对动产担保交易的特殊需求,克服了动产抵押权作为他物权的局限性,平衡了浮动抵押和价款债权抵押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动产交易和相应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安全性更高的担保工具。

论《民法典》第405条“抵押不破租赁”

论《民法典》第405条“抵押不破租赁”

论《民法典》第405条“抵押不破租赁”作者:李璐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70期【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了先租后抵情况下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但该条并未明确出租事实应该如何认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行为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405条是对《物权法》第190条的实质性修改,将抵押权设立时间作为判断权利次序的依据。

本文先对《民法典》第405条的理解与适用提出几点看法,逐字对比《民法典》第405条和《物权法》第190条,再结合司法判例观察“抵押不破租赁”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并辨析“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不动产,最后对倒签合同行为提出几点对策和总结。

【关键词】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租赁权;转移占有一、“抵押不破租赁”概述“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准确理解该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一)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虽然租赁权属于债权,但其具有对抗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效力。

也就是说,尽管租赁权的性质是债权,但却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而之所以要对承租人进行如此高强度的保护,主要是在于保护其使用状态的稳定,而使用的前提则是占有,并且占有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

因此,无论是本条的“抵押不破租赁”规则还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都在《物权法》《合同法》相关条文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能够对抗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的只能是已经转移占有的租赁物。

换言之,如签订租赁合同尚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仅是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二)在后的抵押权已经设定无论是“买卖不破租赁”,还是“抵押不破租赁”,本质上都是在后设立的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已经转移占有的租赁权。

因此,在“买卖不破租赁”中,要求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在“抵押不破租赁”中,要求抵押权已经设立。

而《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而订立抵押合同,在动产抵押场合,固然往往意味着抵押权已经设立,但在批准生效场合,抵押合同成立也不意味着就当然生效;就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而言,仅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时,抵押权尚未设立,当事人只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权利,此种权利在效力上弱于物权,更不用说弱于可以对抗物权的租赁权。

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收稿日期:2021 -03 -08 基金项目:《〈民法典〉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问题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号:HY-20139). 作者简介:武思远(1997—),女,福建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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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限制抵押物处分权利到肯定抵押权追及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以抵押权人同意与否可以分为两种转让抵押物的情况。在抵押人获得 抵押权人同意后,抵押人得以转让抵押物且抵押权人不得追及第三人行使抵押权,但所得价款需向抵 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倘若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只能代为清偿以消灭抵押关系从 而脱离抵押权人的束缚。不难看出,对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存在着抵押人同意和以抵押动产的转让价款 为“担保”两种主要方式。具体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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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而与《物权法》相区别的是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情况下不再以抵押权成立先后以及债权比例作为顺 位判断标准,而是直接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即未登记抵押权之间不发生对抗问题,有效防止当事 人为取得优先受偿恶意篡改合同成立时间的可能。
从主观条件上看,竞存的抵押权上并不适用善意的判断标准。抵押物以其背后的交换价值作为主 债权的担保,倘若只允许一物一抵押权的话会使得超出担保价值之外的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利用,即 便多个抵押权担保的价值超过了抵押物的价值,设定了抵押权也不意味着已抵押物偿还价款进入清算 阶段,仍有主债务人偿还主债权之可能,抵押人的偿还能力不终局的决定债务是否能够被清偿,故抵 押权竞存本身并无不妥。而既然抵押人有权在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是否知悉抵押物上 已经存在的合法抵押权也不影响之后抵押权的设立,如果以是否善意作为判断竞存抵押权之间的优先 顺序的例外则没有法理上的依据。
竞存的抵押权之间也同样是适用登记对抗规则 ,主要体现在抵押权顺位规则,按照《民法典》 414条、415条所确立的清偿顺位规则可以对竞存抵押权之间的实现顺序进行判断。《民法典》首先是 按照抵押权是否登记以及登记先后顺序对优先顺序进行判断,登记在前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登记在后的 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可以对抗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这是登记对抗规则在竞存抵押权内部的具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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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产的抵押范围
(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

所以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也叫作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因而,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同时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

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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