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 XXXX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本行,由本行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贷款。
(三)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四)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五)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1-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臵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本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商业用房,规范个人购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首次交易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中小型办公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分类:(一)按照购买的房产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可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
1.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入住并可以办理购房者名下房屋产权证的房产。
2.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房产。
(二)按照项目是否具有由我行通过审批程序核定按揭额度,可分为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和不指定楼盘贷款(即直客式购房贷款)。
1.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通过审批程序就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按揭额度,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或其母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在额度内提供阶段性(或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密切跟踪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和进度,保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具有批量续做的特征。
2.不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未对房地产项目核定额度,而在单笔贷款续做时,由我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批准的贷款。
第四条对于分行办理的个人一手购房按揭业务的贷款抵押房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按揭业务的住宅必须为主体结构封顶,商业用房必须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XX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系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新建的一手房屋,并以所购房屋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一手房屋分为一手住房和一手商用房。
其中,一手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公寓、别墅,一手商用房包括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写字楼和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房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大产权证的房屋;期房系指正在建设中的,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第二章项目准入第五条项目准入(一)在建项目(期房)准入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且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资质证书;(2)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3)财务状况良好;(4)信誉良好;(5)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6)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7)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承诺根据所担保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8)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金符合国家以及本行相关规定比例,项目开发资金到位,开发项目无烂尾风险;(9)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需提供的资料:(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2)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开始提供);(3)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4)开发企业股东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同意在借款人办妥产权证及有效抵押之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5)项目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非划拨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11)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授权书;(12)项目的预算报告或投资估算表及后续资金落实情况。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手住房指由开发商直接出售给借款人的、以现房或期房形式交付的一手住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等,不包含商住两用房。
第三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住房的商业性贷款,该贷款必须以所购房屋为抵押。
第六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一手住房的合同;(四)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五)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六)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符合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一手住房应手续齐全,项目合法。
办理贷款前,应按《xxx村镇银行个人房产按揭项目准入指引》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准入,楼盘施工进度符合外部监管相关规定。
楼盘须与我行经办网点在同一区域范围内。
第三章贷款的基本要素第九条币种、额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房屋总价款包括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款(附属设施包括车库、车位、储物间、阁楼等),贷款成数采用上限管理,即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首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第二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40%。
农村信用社个人 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房屋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1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房合同;(四)已经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行社应结合借款人的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房产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
其中,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
第七条贷款额度贷款行社应根据房屋地理位置、项目规模、开发商实力等情况结合借款人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贷款额度,原则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商业用房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对于房屋位置好、变现能力强且借款人为贷款行社优质客户的,可适当放宽首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
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2 —— 3 —利率标准执行,上浮比例由贷款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及借款人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房屋贷款,是指x银行x省分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根据贷款用途,本办法所涉及的个人房屋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房。
(二)根据所购房屋是否为首次办理产权登记,本办法涉及的房屋包括个人二手房屋和个人一手房屋。
个人二手房屋,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单位或自然人名下,再次向自然人出售的房屋。
个人一手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新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自然人销(预)售的房屋。
第三条相关业务术语规定(一)借款人:如无特殊说明,是指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二)抵押人:是指房屋的购买人和共同购买人。
(三)售房人:是指房屋交易过户前的所有人和共有人,及一手房项目的开发商。
(四)交易型转按揭贷款:指已获得我行或他行贷款的申请人,拟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转让给第三人时,由我行向购房人(即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该房产的二手住房贷款。
(五)期房: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一手房。
(六)一手现房:已竣工验收、并且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已取得所有权证明的一手房。
第四条x银行x省分行各级机构办理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信贷政策。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职责。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提供抵押,承担全程担保的自营性一手住房贷款,不含直贷式住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减去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首付款。
第八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
第九条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标准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查→工程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工程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工程情况、工程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工程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
实用文档〔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9〕工程户型平面图;实用文档〔10〕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期房工程按揭的除需提供上述〔1〕~〔6〕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工程进度、工程资金来源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按揭工程的调查。
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展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七〕银行同业竞争情况。
〔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按揭工程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实用文档第八条按揭工程的审查。
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和开发能力、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市场前景等。
审查人员完成按揭工程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等各项资金全额或按比例归集到承贷社结算账户,协助按揭工程下的物业管理单位到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商业用房,规范个人购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首次交易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中小型办公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分类:(一)按照购买的房产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可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
1.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入住并可以办理购房者名下房屋产权证的房产。
2.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房产。
(二)按照项目是否具有由我行通过审批程序核定按揭额度,可分为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和不指定楼盘贷款(即直客式购房贷款)。
1.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通过审批程序就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按揭额度,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或其母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在额度内提供阶段性(或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密切跟踪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和进度,保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具有批量续做的特征。
2.不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未对房地产项目核定额度,而在单笔贷款续做时,由我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批准的贷款。
第四条对于分行办理的个人一手购房按揭业务的贷款抵押房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按揭业务的住宅必须为主体结构封顶,商业用房必须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95号附件3,xx年4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分支行(部)机构信贷部门对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自营城区商业用房现房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五)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六)能够提供我行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七)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与我行合作办理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与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二)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帐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四)与我行签订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按有关规定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商业用房(押旧购新)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非本次贷款所购房设定抵押,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但借款人中至少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中如有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措施要求的购房人条件。
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95号附件1,xx年4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我行有关的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高层为已建三分之二)的商品住房自用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等);(二)非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居民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能提供与我行特约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五)在我行开立专用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还结算账户,并在其中存入不少于我行规定金额(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六)愿意根据银行和抵押登记部门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七)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与我行合作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与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二)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账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四)合作前与我行签订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住宅用房,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按照住房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可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支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含)-55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5、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分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贷款分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贷款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年.第七条贷款利率。
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
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八条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加收比例由支行确定。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分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估价现值的70%。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保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并将其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秉承知人善用的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和房屋的合法性、完整性,确保贷款用于购置符合规定的房屋。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信息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收集、共享和使用,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的能力。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和费用的收取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人。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开展消费者教育,引导借款人正确理解和使用个人购房贷款,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审核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审批、放贷、还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财产和信用信息,并核实相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购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提示,并及时公告,明确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和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核实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状况,并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房屋进行拒绝申请或撤销贷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对其还款来源进行核实,在发现还款困难或逾期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度和可靠性。
银行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xx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xx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分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严格实行信用调查制度。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向借款人(夫妻)详细讲解合同主要条款、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按揭项目准入第五条项目申请。
项目开发商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尚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近期工商登记查询、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若有)、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办理信贷业务印鉴样本、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和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三)项目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项目批文、土地出让合同等);2、按揭楼盘为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按揭楼盘为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现房,提供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按揭楼盘为已办理初始登记的现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3、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提供抵押,承担全程担保的自营性一手住房贷款,不含直贷式住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减去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首付款。
第八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
第九条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XX1114
精心整理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商品房贷款。
(一)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开发商就某一楼盘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额度后,分批分期介绍购房者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行据以对该楼盘购房者批量发放的贷款,一般为一手楼。
(二)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单个购房者为购买一手房或者二手房(住房)而直接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等。
三、对于二手房还要求贷款年限加上所购二手楼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已办好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结构完好且不存在水、电、物业管理、建造质量、环保交通、城建等方面的纠纷或问题。
第七条贷款可由各支行推荐上报总行,并由总行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同时,指定相关支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九条申请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借款人家庭平均月收入不低于月债务支出的2倍,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次拖120%230%345(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一)购买首套一手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若为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6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三)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四)原则上不发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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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xx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房屋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已经签署购房合同;
(四)已经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期限
贷款行社应结合借款人的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房产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
其中,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
第七条贷款额度
贷款行社应根据房屋地理位置、项目规模、开发商实力等情况结合借款人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贷款额度,原则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商业用房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对于房屋位置好、变现能力强且借款人为贷款行社优质客户的,可适当放宽首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
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上浮比例由贷款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及借款人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
1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九条 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额度和利率的确定应按照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对相关条件区别对待,如遇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则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最低上浮比例随之调整。
第四章 还款方式
第十条 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法按月归还。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十一条 贷款行社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日,并在约定还款日从约定的账户中扣收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1+月利率)借款月数-1 每月还款金额= 借款月数 借款本每月还款金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
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的,须提前30天向贷款行社提出申请。
提前还款金额须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第五章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所购房屋抵押。
在所购买房屋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本办法中的“阶段性担保”是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保证人协助借款人办妥相应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等抵押物权属证明之日止,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责任保证。
第六章合作开发商及项目
第十三条合作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货币形式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2.在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
3.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4.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烂尾工程记录;
5.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较强;
7.贷款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合作房地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