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处理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和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进行补偿的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助、就业补助等内容。
首先,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次,针对因征地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安置补助。
对于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除此之外,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和就业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针对因征地而需要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实现稳定脱贫。
总体来说,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保证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乡统筹试验区域内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农业、信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环境及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勘界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为界,分结构并结合产权丈量确认。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只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应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其标准为26000元/人。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奉节府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执行的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文件。
三、征收补偿工作单位房屋征收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协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经信、移民、市政、水务、审计、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
四、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指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参照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非住宅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土地征收和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针对重庆占地赔偿标准,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执行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且要给予合理的赔偿。
重庆市作为一个特大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因此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也备受重视。
重庆市对于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一般是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一般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会根据土地性质、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以保证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在重庆市,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
一般来说,重庆市会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费、搬迁安置费等内容。
对于城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重庆市也会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监督,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般来说,重庆市会建立健全的征收赔偿管理机制,加强对征收赔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重庆市对于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是比较严格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赔偿标准的不清晰、赔偿金额的不足等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未来,我们期待重庆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加强对赔偿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保护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征地人的原有财产进行补偿的价格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进行。
具体来说,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定补偿标准。
二、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应当与征收对象的实际损失相当,并且应当保证其合理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四、按照征收程序和时间确定补偿标准。
五、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重庆市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土地原用途、所处位置、土地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征地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人口、生活方式等。
此外,在拆迁补偿方面,重庆市也有一定的规定。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计算,商业和公共设施的补
偿标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租赁收益等因素计算。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证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将继续完善和优化。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乡统筹试验区域内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农业、信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环境及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勘界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为界,分结构并结合产权丈量确认。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只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应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其标准为26000元/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渝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其中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上已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等。
2.搬迁补偿费用: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房屋面积、家庭人口、搬迁距离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偿费用。
3.生产设备、器具等补偿费用:对因征地而需要迁移或重新采购生产设备、器具等的企业,按照设备原值、残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
4.土地收益补偿费用:对因征地导致土地流转、产业转移等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5.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征地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
总之,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 1 -。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和拆迁,并对被征地拆迁人员提供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的顺利进行。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补偿标准,重庆市规定了按照土地使用权、林木、房屋、水利设施、道路、基础设施等不同项目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对于林木、房屋、水利设施等的补偿,则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
其次,对于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和拆迁的补偿标准,重庆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被征地拆迁人员的房屋、基础设施、临时生产经营设施等,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还要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重庆市还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确保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征地拆迁人员的意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确定,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为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重庆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重庆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一、拆迁房屋完整拆除:
1、国有所有的房屋:拆迁房屋的赔偿价值根据《拆迁房屋赔偿上浮办法》,按照拆迁对象实际所有的楼栋建筑质量、建造时间和完整度、地段价格和地段优势等基本情况确定其赔偿核算价,其中拆除操作费由拆迁户承担,不计入赔偿范围。
2、农村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和当地进行了安置补偿的房屋:拆迁户可按照实际原房屋价值和农民安置等收入水平的差价享受赔偿,但在赔偿核算价没有算在之内的情况下,房屋的拆迁费用和拆除操作费由拆迁户承担。
三、凡是在拆迁中产生的安置补偿及搬迁成本,由主管部门负责予以赔偿。
四、在拆迁房屋完整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情况下,拆迁户可以自行拆除或委托指定的拆除机构进行拆除和搬迁,搬迁成本由拆迁户负担,由主管部门在赔偿核算当中另行赔偿。
五、拆迁房屋的赔偿应以拆迁户的实际获得的收入不低于拆迁房屋赔偿价值为原则,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核算价和补偿比例。
六、遗留问题:拆迁完成后,因拆迁房屋原有的家具、装饰等未予以处理,而且有可能损害环境,由主管部门按开支支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七、拆迁违法的情况下:涉及拆迁违法行为的,由依法负责依法处理,并给予拆迁房屋赔偿。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法规标题】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9年第55号♦【颁布时间】1999-4-13♦【失效时间】2002-4-12♦【全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活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谿和住房安谿,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谿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谿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宵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宵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 . 2至1. 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歹0地上建(构)筑物、宵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届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宵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奉节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信访、民政、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用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给予合理、充分
的补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土地位置、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重庆市,土地征用和赔偿标准也是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制
定的。
一般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绿
化补偿费、迁坟费、过渡期农田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
偿费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它是根据土地的基准地价、地类、地块面
积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此外,重庆市还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比如对于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同性质的土地,其征用
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征用,也有着不同的赔偿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重庆市也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
土地征用和赔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政府部门会根据土地征用
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协商,并最终确定赔偿标准。
同时,重庆
市也建立了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机制,确保征地补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执行中,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市民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土地征用赔偿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重庆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拆迁补偿标准作为拆迁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对于重庆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过渡性安置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货币补偿则根据当地的房价指导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过渡性安置则是针对无房或租房困难的被拆迁户提供的临时性解决方案。
二、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重庆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地价、房价等因素的波动,导致被拆迁户在货币补偿方面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导致一些被拆迁户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重庆市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首先,加强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其次,加大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让被拆迁户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最后,建立健全相关的申诉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除了政府的相关措施外,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也是确保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重要途径。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拆迁工作中,关注被拆迁户的利益,监督政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总之,重庆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
政府、社会各界和被拆迁户本身都应当共同努力,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得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良性发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62号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
附件1
征收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附件2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3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奉节县移民生态产业园区实际补偿标准
脐橙4元/cm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花椒3元/cm
桃李、杏、枣、石榴等2元/cm
桑树、油桐、棕树等1元/cm
香蕉、甘蔗、葡萄30元/笼
蓖麻10cm以上8元苗0.5元
竹子44元/笼
用材林大100 中15元小6元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征收土地成片果树林木补偿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各类地区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后均不另计补青苗费。
附件7
统建安置对象过渡房屋租金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我国在世界上是处于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城乡收入和城乡的生活水平逐步的在缩小。
所以城乡改造必然是一个必须要做的工作,城乡改造的过程当中就会涉及到征地补偿。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奉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处理办法
附件1
征收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区类乡镇
一类地区朱衣镇、永乐镇、白帝镇、草堂镇、白帝风景区、永安镇
二类地区竹园镇、公平镇、大树镇、康乐镇、新民镇、兴隆镇、吐祥镇、甲高镇、汾河镇、安坪乡
三类地区红土乡、新政乡、平安乡、石岗乡、鹤峰乡、青龙镇、五马乡、冯坪乡、康坪乡、羊市镇、岩湾乡、长安乡、龙桥乡、太和乡、云雾乡
附件2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钢砼结构350 315 30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300 285 270
砖墙(条石)瓦盖270 255 240
砖木结构砖混(木板)穿逗瓦盖270 255 24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95 180 165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180 165 150
石棉瓦、土墙瓦盖165 150 135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120 105 90
简易棚房75 60 45
附件3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标准
作物类别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蔬菜、甘蔗等经济作物1500 1400 1300
粮食类(含蓖麻)1000 900 800
说明: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
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奉节县移民生态产业园区实际补偿标准
脐橙4元/cm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花椒3元/cm
桃李、杏、枣、石榴等2元/cm
桑树、油桐、棕树等1元/cm
香蕉、甘蔗、葡萄30元/笼
蓖麻10cm以上8元苗0.5元
竹子44元/笼
用材林大100 中15元小6元
附件4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品名补偿
办法
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品
名
补偿办法规格
单
位
单价
(元)
脐橙主干
中部
量
周长
5cm以上
(亩均45
株以下)
cm 4.00 花
类
按株补偿
木本花株 1.50 5cm以下株 4.00 草本花株0.10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
花椒主干
中部
量
周长
5cm以上
(亩均45
株以下)
cm 3.00 竹
子
按笼补偿
小笼
(20根以
下)
笼33.00 5cm以下株 2.00
大笼
(21-40根)
笼44.00
桃、李、杏、石榴等它
果树主干
中部
量
周长
5cm以上cm 2.00
万
年
青
按窝计算窝0.40 5cm以下株 1.00
桑树、漆树、油桐、杜仲棕树等经济
林木主干
中部
量
周长
15c m以上cm 1.00
用
材
林
树高1.3m
处量周长,
15cm以下
及灌木丛
不予补偿
50cm以上
(大)
株10.00 15c m以下株 1.00
30-50cm
(中)
株15.00
香蕉、葡萄
成片园亩5000.00
15-35cm
(小)
株 6.00 大株(主干中部周长
5㎝以上,亩均160
株以下
笼30.00
楠
竹
离地面
1.2米处
的直径为
准
5cm以下根7.00
小株(主干中部
周长5㎝以下)株
3.00
5-10cm 根10.00
10cm以上根20.00
说明:经补偿后的果树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附件5
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元)备注
堡坎围墙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立
方
米
50.00
40.00
45.00
6.0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
堡坎不予补偿
洗衣台
水缸灶台地窖个
100.00
100.00
120.00
120.00
鸡圈个30.00
砖瓦石灰窑座4500.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
偿
水井(水池、粪池)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
方
米
个
50.00
28.00
10.00
280.00
坟墓土坟
单人
座
600.00
800.00
800.00
120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
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墓
处理。
双人
碑坟
单人
双人
道路
水泥路面
碎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
(机耕道)
平
方
米
60.00
40.00
20.0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
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
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
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地坝水泥
石板
三合土
土
平方米
10.00
7.00
6.00
3.00
地坝:指正规成行的晒坝或院
坝。
非正规不成行零星小块弃
土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
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
偿。
外墙砖瓷砖平方米20.00
室内地板瓷地砖
水磨石
平方米
20.00
50.00
电话移机户83.00 闭路电视迁移户180.00 水电管线户500.00
鱼(池)塘、堰
土立方米10.00
片石立方米15.00 条石(水泥片石)立方米20.00
附件6
征收土地成片果树林木补偿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亩
区域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类别
脐橙园9000 8000 7000
其它果园5000 4000 3000
其它经济林木
3000 2500 2000 (含苗莆场)
说明:各类地区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后均不另计补青苗费。
附件7
统建安置对象过渡房屋租金标准类区标准
一类地区拆迁面积60㎡以下的
180元/月
拆迁面积60-80㎡内的
210元/月
拆迁面积80㎡以上的
240元/月
二类地区
拆迁面积60㎡以下的
150元/月拆迁面积60-80㎡内的
180元/月
拆迁面积80㎡以上的
210元/月
三类地区
拆迁面积60㎡以下的
120元/月拆迁面积60-80㎡内的
150元/月
拆迁面积80㎡以上的
18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