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焦点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jiěshì)三全文及解读(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shěngpàn)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qīn zǐ jiàn dìnɡ)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年或者不能独立(dúlì)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注意性规定。
虽然婚姻法在此之前已经有规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子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到法院,很多时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而该条解释明确了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生产管理的收益包括孳息和因经营管理而得的收益。
其实,自然增值不应视为收益。
而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的状态,只是其交换价格的增加,如房价上涨、股票价格上涨、股东权益的增加。
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指国债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
但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一方房屋进行经营的收益、对牛养进行饲养后产出的子、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收获的作物等系劳动和生产经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jiānhù)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民通意见》第20条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运用。
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其他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一、总则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同时,根据国际法律和条约,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外国婚姻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二、登记结婚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财产的归属、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三、婚前财产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的,依法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或者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应根据财产来源、财产性质、财产增值等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四、离婚财产分割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和承担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各自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分割。
五、子女抚养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利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的承担能力、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六、家庭暴力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保护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的对照表。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是我国最新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0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一、婚姻关系;二、离婚;三、夫妻财产;四、家庭暴力;五、抚养与赡养;六、收养;七、其他。
本文将针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解读,希望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结婚登记建立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真实、平等、互利、共同责任的原则,男女双方应当自由选择配偶,并应当遵守婚姻关系的基本义务和法律规定。
该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的认定、无效和撤销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进行了解释。
二、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该司法解释对离婚的程序、原因、协议离婚的要求、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三、夫妻财产夫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协商一致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处理原则、分割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心理、经济、性侵害等行为。
《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防范和打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五、抚养与赡养抚养与赡养是指对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照顾和赡养。
《民法典》规定,父母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
该司法解释对抚养和赡养的内容、方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收养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基于真实、自愿、平等、互利、保障被收养人利益的原则。
该司法解释对收养的程序、效力、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法律】2023年新婚姻法解读
【法律】2023年新婚姻法解读导言你是否曾经想过,婚姻是如何被法律界定义和规范的?2023年将迎来一部新的婚姻法,它将对我们的婚姻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这部新婚姻法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变化和意义。
背景婚姻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多元化的需求,人们对婚姻的认知和期望也在改变。
因此,新婚姻法的颁布就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新婚姻法的亮点1. 婚姻自由化在新婚姻法中,婚姻的自由化被强调。
以往的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和限制,如年龄、性别、籍贯等,使得一些特殊群体及其人权受到了侵犯。
而新法将取消这些限制,允许更多的人选择自己的伴侣,获得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2. 婚姻合同化新婚姻法还将婚姻的关系变为一种合同化的关系。
传统上,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新法则认为婚姻也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平等的基础上。
婚姻合同将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和利益,有助于减少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3. 婚姻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变化,婚姻的形式也变得多样化。
新婚姻法将对同性婚姻进行合法化,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此外,在新法中,对于多人婚姻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明确和规范。
这一系列的改变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包容和宽容的婚姻环境,尊重每个人的生活选择。
新婚姻法带来的挑战尽管新婚姻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1. 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新婚姻法的自由化和多样化可能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犯。
例如,一些贫困地区的儿童可能面临早婚的风险,一些老年人可能被骗婚等。
因此,在新婚姻法的实施中,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 道德观念的冲突婚姻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到道德和伦理的问题。
新婚姻法所提倡的自由化和多样化侧重于个人自由和选择,而传统的观念和道德规范可能与之存在冲突。
因此,在落实新婚姻法时,必须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道德,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的新变革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的新变革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长久的变革和发展。
婚姻法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直在适应社会和人们需求的变化中不断修订。
近期对婚姻法的修订,旨在推动婚姻制度的新变革,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权利需求的多元化。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带来的新变革。
一、解除“无过错离婚”的约束过去的婚姻法对于离婚一直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其中包括“无过错离婚”的规定,即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但没有明确的过错方。
新修订的婚姻法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允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申请。
这一变革保护了婚姻关系中较弱势的一方,增加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和平等性。
二、加强对家暴的制裁与保护婚姻中的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力度进行了加强,同时也对受暴方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举旨在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为受暴者提供精神和法律上的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婚前财产保护婚姻法修订中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对婚前财产的保护。
婚姻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或协议,保护各自的个人财产。
这一改革鼓励婚姻双方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减少了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四、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婚姻法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使得无论是异性婚姻还是同性婚姻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一改革体现了对性别平等和人权尊重的价值观,进一步推动了婚姻制度的新变革。
五、推进婚姻登记便利化修订婚姻法还在婚姻登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人们的婚姻登记,新修订的婚姻法简化了婚姻登记的手续和程序。
婚姻登记的便利化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使得婚姻登记更加简单和便利。
总结起来,婚姻法的修订对婚姻制度带来了多方面的新变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指导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理解和适用。
以下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方面的一些关键点:1.解释的性质: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婚姻法规定的解释,有时还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指南。
这些解释具有法规性质,对于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权威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发布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或其他高级司法机关,因此具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性。
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这些解释,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适用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通常是全国性的,适用于整个司法体系。
然而,有时也可能根据特定情况,不同的地方性司法解释会出现。
4.解释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涵盖了各种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例如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解释可能对法条中的模糊表述进行具体解释,填补法律的空白,或对法规中存在的歧义进行澄清。
5.司法裁判的指导:婚姻法司法解释通常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及相关法律文本,以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解释的更新: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可能会进行更新和修订。
法官和法律从业者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理解和应用。
7.与法律的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的解释和说明,但并不具有修改法律的功能。
它的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更为具体和细致的阐释。
在实际应用中,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综合考虑解释的规定、法条的原文以及先前的判例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Life is like sailing on the sea in the dark. Only a lighthouse can find its w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结婚以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子女的名字,这种情况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了。
所以,不见得婚后购买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有房产了。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
分述如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
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 登记 一方 , 尚未归 还 的贷 款 为产 权 登记 于共 同债务 … …从某种意 义上来 说 , 离婚 的还 能争 下补 偿 ,
一
你 方的个人债 务 。双方婚后共 同还贷 支付 的款项 及其 相对 不 离 婚 的 才 最 可 笑 。在 未 来 几 十 年 时 间 里 , 要 为 这 套 不 ( 照 新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张 的 这 套 房 属 于 小 张 个 人 按 小 财 产 , 他 贷 款 的 债 务 却 属 于 夫 妻 两个 人 共 同 的债 务 。 但 ) 案 例 二 : 张 和 小 丽 结 婚 十 年 , 丽 生 了’ 子 , 含 辛 小 小 孩 又
行 保 障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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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离婚 ; 妻 共 同财 产 ; 割 ; 养 制 度 夫 分 扶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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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0 —2 60 17 —1 8 2 1 ) 20 4—2
在 我 们 的 印 象 中 , 性 受 了 委 屈 , 到 难 题 可 以 找 妇 去 工 作 啊 ? 也 可 以 自 己 赚 钱 买 房 子 啊 !但 是 现 实 是 : 人 女 遇 女
婚 姻 法 在 保 护 女 性 权 益 方 面的 发 展 特提 出 以 下 建 议 :1 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 应 认 可 家务 劳 动 对 家 庭 的 贡 献 , 性 适 当 多 () 女
分财 产;2 保 护 离婚后 无独立 生活来源女性权益 , 立 离婚 后的扶 养制度 ;3 完善 离婚后 扶养 费、 女抚 养 费等 费用 的执 () 确 () 子
1 婚姻 法新 司法 解释 内容 解析
产 支付首付款并 在银 行贷款 , 后用 夫妻 共 同财 产 还贷 , 婚 不
关于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思考
从 2 0 年 开 始 至今 , 高 法 院 已 三 次 出 台 了针 对婚 姻 法 01 最 的 司法 解 释 。其 中第 一 次 主 要 是 针对 婚 姻 法修 改后 的一 些程 序 性 问 题 , 二 次 针 对 彩 礼应 否返 还 、 妻 债 务 处理 等 款 项 的 第 夫 认定问题 , 而这 次 是 针 对 住房 、 产 分 配 、 子 鉴 定 、 育 权 等 财 亲 生 问题 进 行 了 细化 。 于这 些 关 系 到 千家 万 户 的切 身 利 益 。 的 由 新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三公 布 以来 , 自然 引起 社 会 的高 度 关 注 , 们 人 的关 注 焦 点 主要 在 以下 几 个 问 题 : 、
1 于房产问题 . 关
房 产 对 于 离 婚后 房 屋 产 权 的 界 定 以 及 分 割 .直 接 影 响 到 了夫 妻 双 方 的 经 济利 益 和 精 神 利 益 。 我 国 , 时 间 以 来 就有 在 长 “ 婚 必 须 男 方 先 买 房 ”的婚 恋 习俗 , 让 男 方 及 其 父母 都 背 结 这 负 了不 小 的 压 力 。新 的婚 姻 法 解 释 继 续 ( 比司 法 解 释 二 ) 相 规 定 了婚 前 财 产 的 情形 。 于 第 十一 条 的规 定 很 多 人认 为 , 对 一方 婚 前 买 房 , 后 另 一 方 参 与 或 共 同 还 贷 , 自动 享 有 共 有 权 , 婚 就 因 而在 离 婚 时 要 求分 割 , 这种 观念 当然 是 错 误 的 。现 实 中 , 法 院 基 本 会 判 决 房 子 归 产 权 人 ( 前 买 房 人 ) 另 一 方 参 与 的 还 婚 , 贷 部分按照债权债务处理 , 当然 , 时 候 , 院 可 能 会 要 求 产 有 法 权 人 向另 一 方 支 付 部 分 因 房 子 升 值 而 产 生 的利 润 作 为 补 偿 。 其 实 , 也 是 根 据物 权 法 得 出 的合 理结 论 。现 在 , 的 司 法 解 这 新 释 明确 肯 定 了这 一 点 ,该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 “ 由 夫妻 共 同财 产 还 贷 部分 ,应 考 虑 离 婚 时 不 动 产 的市 场 价 格 及 共 同还 贷 款 项 所 占全部 款 项 的 比例 等 因 素 。 由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对 另 一方 进 行 合 理 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明确婚姻法律适用的范围和具体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行使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解决婚姻纠纷、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行理解和适用的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婚姻法的实施。
一、解释的背景与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为了解决在婚姻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婚姻法律的适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婚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二、重要内容及解读1. 配偶招待费的计算方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计算配偶招待费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计算方式和相应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需要支付配偶招待费,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配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以便更加科学和合理地计算配偶招待费。
2. 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保障低收入配偶合理生活的原则等。
根据这些原则,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按照财产的性质、来源、产权归属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确保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3.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要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确保受暴力侵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三、适用案例分析:除了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规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给出了一些具体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于法律适用的具体场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情况下的婚姻纠纷,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含义和适用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费用问题.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 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年至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偶一定补偿但,而这且还个要考约虑房定产升实值利际益,在这才中是最国大亮的点,具恰恰体证明国老婆情和老下公一,样,很都可难以是发房东挥。 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解作读为: 人 ❖1民、法如院果处双理方离协婚议案离件婚的未依成据,。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 离婚时该归谁? 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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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做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
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
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
因此,收集整理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一:“房子”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
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
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
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
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
小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
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
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解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
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
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已作废。
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二:“孩子”生不生孩子,到底由谁说了算?亲子鉴定近来越来越火爆,如果一方坚持拒绝做,另一方怎么办?【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男方生育权也受保护【案例】小何(男)和小吕(女)结婚5年,小吕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怀孕并决定堕胎,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
几天后,小吕自己到医院堕胎。
小何认为该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导致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解读】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中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因此,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案例】小李(女)与同事小雷(男)同居怀孕后,小雷不肯要孩子,双方为此不断争吵,最后小雷表态结束感情。
但小李坚持生下了女儿美美,由于生活艰难,找到雷家人却遭辱骂。
小李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推定美美与小雷之间是父女关系,判令小雷支付抚养费。
【解读】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
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
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例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
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个案进行批复,总指导方针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应该说,原来的规定与做法过去的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变化,现实是如今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
新的条款更为科学,而且保障了子女利益,根据新条款的精神,子女仍然可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三:“弱者”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案例】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小刘,近期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
沮丧的她,既想再努力挽救婚姻,又想同时在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的基础上要求共同财产分割。
【解读】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双方未离婚而只分割财产的情况,一般不予处理,新司法解释有了突破。
从起诉离婚到判决,短则半年,长则要一年,掌控财产的一方若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弱势一方往往无能为力。
新的司法解释将改变这一状况,只要一方有对方在转移、隐匿等财产的证据,就能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新规定无疑更人性化,也保障了弱势一方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家庭结构】男强女弱现状如何应对?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
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
《解释》是否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其实,最高法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