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名人-法史-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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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物
1、韩非
名句:法不阿贵
人物简介:韩非(约公元前288年-前233年)是战国后期政治理论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其著述后人辑成《韩非子》一书。
主要法治思想:
一、“抱法处世则治”的法律思想。韩菲从法与势结合的角度来论势。一方面,他认为“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君执柄处势,故令行禁止”,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作到令行禁止,可见“法”离不开“势”。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势”离不开“法”,“势治”离开了“法”便成了依靠“贤者”的“人治”。但贤者“千世而一出”,更何况现实中大多数君主并非“贤者”,而是“上不即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之资”。如果实行“法治”,这些只有中等才能的君主们只要“抱法处势”就能把国家治理好了。
二、“法与时转”的历史进化观。韩菲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观,从发展和进化的角度观察,描述社会的进程。认为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进步,国家的法制和统治方式也就要相应做出改变,反对墨守成规,更反对复古倒退。
三、“法不阿贵”思想。韩非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贵匹夫”、“不避尊贵、不就卑贱”,认为要使赏罚必信,还必须注重公平,强调不分亲疏贵贱,一律依法行施赏罚,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表现了法家执法的坚决和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要求。
四、“法治”胜于“礼治”。韩非指出,仁义礼治只是有名无实的空话,用它来治国,“大者国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因为“仁义”是以同情心为基础的,表现为施舍贫困和不忍行罚,这样必然造成“无功者得赏”,“暴乱者不止”,以至“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不亡何待”他认为,只有法令刑罚才最有效,“威势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结论是:“不务德而务法”。
2、商鞅
名句: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
人物简介:商鞅(公元前390年-前338年)是战国中期政治家、思想家、法家“法治”理论的奠基者。其主要思想反映在《商君书》中。
主要法治思想:
一、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的思想。商鞅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仁义德化,是君主治国的关键所在。他说,仁人能够对人仁慈,却不能使人们都仁慈;义士能够爱人,却不能使人们都相爱。所以“仁义不足以治下下”,治天下只能靠法:“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同时提出,从仁义与法的关系来看,有了仁义并不能使人们都仁义,都守法令;但有了法却可能使人们即守法令,又仁义。商鞅认为儒家讲求的“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等,只不过是确立了“法度”之后的必然结果。所以他认为,能够破除战胜私党与奸巧,制裁、取消私议,一切按照法令办事,就能形成对亲近的人不徇私,对所憎恶的人不加害,人们互相监督、共同打击恶人的“大治”景象,即“法任而国治”。
二、“不法古”、“不修令”的变法理论。商鞅以历史进化观点作为“变法”的理论根据,指出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他从“礼法以时而定”、“利民不循其利”、“观俗立法则治”等方面,说明“变法”、“更礼”的必然性。
三、“任法”、“重信”、“权势独制”。这里的法指以刑罚为主体的法令,信指赏罚的信用,权指君主的权柄。(一)“任法”。商鞅指出实行“法治”首先要将法令公之于众,同时各级官吏都要认真学法,并设置专门的司法官员,其次他认为法的地位要高于君主个人,君主本人也要服从法制,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应该明确“公私之分”,公正地行施赏罚,“赏随功,罚随罪”,“不失疏远,不避亲近”;(二)“重信”。在执
法上,商鞅强调“任法而去私议”,“立法明分”,坚决执法;(三)权势独制。商鞅认为,要使君主的法讼能够顺利推行,还必须“尊君”,由君主掌握一切权力,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休。
3、慎到
名句:君道无为反对身治
人物简介:慎到(约公元前395年-前315年),赵国人,是法家中最早将“道”与“法”结合起来的思想家。存世的著作主要是今本《慎子》。
主要法治思想:
一、“君道无为”,反对“身治”。慎到主张尊君集权,但并不赞成“专制”。他所反对的“专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行私”、“任智”,即依靠个人的爱好和聪明才智治理国家,其结果是有法而“其乱甚于无法”,有君则“其乱甚于无君”。二是指“身治”,即事必亲躬,什么都自己说了算;因为君主未必在智能、贤得方面就高于臣吏,在臣吏“人多智广”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实行“身治”,那么必然应接不暇,力所不及,怎么能“以一人之识识天下”。
二、“立公弃私”的“公法”论思想。慎到把国家利益称之为“公”,而将包括君主与各级官吏在内的个人利益称之为“私”。“公”是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和维护的准则,表现为法,所以又称为“公法”;“私”是违背这种共同准则的行为,表现为对法令的破坏,即“行私”。首先,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只要掌握了“法度”这个公正的准则,就不必依赖或者等待“禹”那样的圣贤,就是一般的“中人”也能治理好国家。慎到认为“法”的功能在于禁止“行私”;“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由此可见,慎到说的“公”,即不是“共同占有”也不是“舍己为人”,而是人们共同遵循的原则或规范。慎到说的“私”,即非“私有”,亦非“自私”,而是违背破坏法令的行为。慎到强调,对于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统治者来说,都有一个“立公”还是“行私”的原则问题。一方面,“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这里“为天下”、“为国”就是“立公”;“为天子”、“为君”便属于“行私”。君主应该“立公弃私”,即抛弃个人利益,为天下、为国家效劳。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划时代的新论。
4、沈家本
名句: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物简介:沈家本(1840年-1913年)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是清末修律过程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法治思想: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
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5、史良(民国十大才女,中国第一个女部长)_
6、董必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