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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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流程

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流程

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流程一、服务对象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面向所有在深圳居住的残疾人,特别是那些因身体残疾导致行动不便或日常生活困难的人群。

二、服务目标此服务的目标是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以增强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并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服务内容1、评估需求:由专业的医疗人员对残疾人的需求进行评估,确定需要哪种辅助器具。

2、提供器具:根据评估结果,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辅助器具。

3、安装和调试:确保辅助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残疾人的生活习惯和需求。

4、培训和教育:为残疾人及其照顾者提供使用和维护辅助器具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利用辅助器具。

5、跟踪服务:定期跟踪服务对象的使用情况,对辅助器具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四、服务流程1、申请:残疾人或其家属向当地残联或医院提出辅助器具申请。

2、评估:专业医疗人员进行需求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辅助器具的发放标准。

3、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为其选择合适的辅助器具。

4、交付:辅助器具制造完成后,将由专业人员送至残疾人手中。

5、培训:为残疾人及其照顾者提供使用和维护的培训。

6、跟踪:定期跟踪服务对象的使用情况,确保辅助器具能够发挥最大效用。

五、申请材料残疾人或其家属在申请辅助器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残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证明(如有)。

4、服务申请表(可在残联或医院领取)。

六、服务时间与地点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服务地点:各区残联及定点医疗机构。

七、方式与投诉渠道如对服务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投诉,可拨打深圳市残联:或登陆深圳市残联官网进行在线咨询与投诉。

八、费用问题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可以享受此项服务,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高级辅助器具或定制器具,可能会有一定的材料费或安装费,具体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申请与审核流程图(略)摘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执行。

第三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的目标是为残疾人提供定制化的辅助器具,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社会参与度,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四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应遵循“便民、高效、公平、专业”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立、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适配服务需求评估第七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行适配方案的制定。

第八条适配服务需求评估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适配服务需求评估应包括残疾人的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康复训练评估、社会参与需求评估等。

第十条适配服务需求评估应注重残疾人的个人需求和意愿,提供多样化的辅助器具选择。

第三章辅助器具适配第十一条辅助器具适配是指将合适的辅助器具与残疾人的个体特征、活动需求和生活环境相适应。

第十二条辅助器具适配应根据残疾人的需求评估结果制定适配方案,确保辅助器具的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辅助器具适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器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辅助器具适配应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能力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其熟练掌握使用技巧。

第十五条辅助器具适配应注重与康复训练和辅助服务的衔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八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残疾辅助器具的适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听器、假肢等。

第二条管理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2. 科学适配,确保辅助器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 公平公正,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取服务的权利;4.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条服务对象本管理办法的服务对象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以及需要临时或长期使用辅助器具的其他人群。

第四条服务内容1. 辅助器具的评估与推荐,根据残疾人的具体状况提供个性化的适配建议;2. 辅助器具的定制与适配,确保器具的尺寸、功能与使用者需求相匹配;3. 使用培训,教授残疾人正确使用辅助器具,提高其自理能力;4. 后续跟踪服务,定期回访,根据使用者情况调整服务内容。

第五条服务流程1. 需求评估:由专业人员对残疾人进行评估,确定其辅助器具需求;2. 适配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适配方案;3. 器具适配:按照方案进行辅助器具的定制或适配;4. 使用培训:对残疾人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能够熟练操作;5. 跟踪服务:定期进行回访,根据反馈调整服务内容。

第六条服务标准1. 适配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2.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能;3. 辅助器具应通过质量检验,确保安全无害。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建立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服务质量;2. 对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3. 鼓励社会监督,接受公众对服务质量的反馈和建议。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3修正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残疾人服务机构是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分类残疾人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康复设施类机构和就业培训类机构。

2.1 康复设施类机构康复设施类机构是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包括康复医疗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

2.1.1 康复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康复医院、康复门诊等。

2.1.2 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租借、维修等服务的机构。

2.2 就业培训类机构就业培训类机构是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

2.2.1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机构,包括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

2.2.2 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的机构。

三、机构管理3.1 机构申请残疾人服务机构经过合法程序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获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3.2 人员要求残疾人服务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包括医生、康复师、职业培训师等,以提供专业的服务。

3.3 设施要求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康复辅助器具,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3.4 服务质量监督相关部门将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服务质量,并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

3.5 盈利与非盈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是盈利或非盈利机构,但无论盈利与否,都应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法规。

四、机构责任4.1 保护残疾人权益残疾人服务机构应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机会。

4.2 安全保障残疾人服务机构应确保场所设施的安全,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确保残疾人在机构内的安全。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和管理,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公民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同残疾类别配发相对应辅助器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益性服务免费配发的原则;坚持以困难重度残疾人优先配发的原则进行。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对象原则上为具有肃南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有实际需求的残疾人。

有关公益性机构、社会团体捐赠的辅具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和本县公民需求适当扩大发放范围。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种类,结合实际和资金状况,暂定为:普通轮椅、助行器、腋拐、拐杖、盲杖、助视器、助听器、座便器等。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周期为2年,即配发范围内的残疾人,下次申请辅具原则上2年后方可再申请享受同类型辅助器具免费配发服务。

特殊情况确需在一个配发周期申领同类辅助器具的,要严格把关,提供原设备因使用频繁等原因破损严重的影像资料及申请人说明资料、村(社区)证明人作证资料。

六、残疾人辅助器具申领配发分集中配发和分散配发两种形式。

集中配发安排在每年全国助残日前后,由县残联根据上一年度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需求结果,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核实后配发。

分散配发实行申请审批制,有需求的残疾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交申请,填写《肃南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

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器具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用品供应与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机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便民、高效、优质;3. 科学、规范、持续改进。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辅助器具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租赁、销售、维修和回收;2. 辅助器具的咨询、培训、技术指导和信息提供;3. 辅助器具的鉴定和质量检测;4. 辅助器具的科研和开发。

第五条辅助器具服务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2. 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合格的售后服务人员;3. 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4.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辅助器具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培训证书;2. 熟悉辅助器具的基本知识和技术;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4. 通过相关职业技能考核。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八条辅助器具服务流程如下:1. 评估: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确定所需辅助器具的类型和规格;2. 适配:根据评估结果,为残疾人提供适配服务,确保辅助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3. 租赁、销售: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辅助器具的租赁或销售服务;4. 维修:对损坏的辅助器具进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5. 回收:对不再使用的辅助器具进行回收处理。

第九条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详细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条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产品安全。

第十一条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对辅助器具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附件3: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要求
项目
辅具服务机构类别
肢体辅具定制
听障辅具验配
视障辅具适配
居家无障碍改造
假肢矫形器
其它肢障辅具定改制
机构资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或装修装饰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人员
有2名以上(含2名)持有国家颁发的假肢矫形器执业资格证。
辅具技师1名,
改制技工1名;
1、耳科医师1名
2、助听器验配师1名(须经过省级以上专业培训)
3、耳膜制作人员1名
眼科医师1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低视力验光员1名(具有中级以上验光员资格);
装修设计人员1名(具有国家相应等级资质),安全员1名(持安全员资格证),施工员1名(持施工员资格证)
助听器验配每年200台
助视器验配每年30台
上一年度装修装饰成功案例3个以上。
科室设置
装配室、接待室、步态训练室总面积在90M2以上,其中功能训练室面积不得少于20 M2;有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接待室、改制生产室、适配训练室总面积30 M2以上。
诊断验配室、测听室、耳膜制作维修室总面积在20M2以上,
测听室本底以上,
验配及接待室15 M2以上。
设备
必须具备具有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所必需的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设备和工具。
必须具备打磨、切割机、焊机、车、铣床等加工设备和工具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和效果评估、补贴配送,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和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康复工作者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具有疑似残疾的3岁以下户籍儿童,依据本办法,享有相应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市财政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围绕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范畴,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工作计划和标准,核拨专项工作经费,审批定点服务机构,颁发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指导、协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审核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定市级辅助器具的配送,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拟定市级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配送、适配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科研开发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审批辅助器具服务的申请,实施区级辅助器具补贴,指导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第二章辅助器具服务第五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全面康复并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指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单位提供给残疾人的辅助器具的适配服务,以帮助残疾人提高日常生活能力和自理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

第二章适配服务体系第四条设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负责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的适配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配备合格的适配师和相关技术人员,提供全面的适配服务。

第六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设置适配评估室、适配工作室和适配展示区,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适配服务。

第七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器具库存,确保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第八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适配师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章适配服务流程第九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遵循“残疾人评估、康复训练、适合器具配备、适配服务、售后服务”的流程。

第十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单位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共同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适配服务。

第十一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对残疾人进行全面的评估,了解其具体的功能障碍和需求。

第十二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根据残疾人的评估结果,为其提供适合的辅助器具。

第十三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进行适配师的适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适配工作,确保适配效果符合残疾人的需求。

第十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应提供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残疾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供回访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和遵守相关规定。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辅助器具的适配安装;2.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3.故障排除和维修保养;4.评估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适配需求。

第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当遵循平等、便利、安全和个性化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服务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提供适配服务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当制定适配方案和服务标准,并进行备案,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适配服务实施第九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辅助器具适配方案。

第十条:辅助器具的适配安装应当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保证其使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对于辅助器具的使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当进行相关指导和培训,帮助残疾人熟练掌握使用技巧和方法。

第十二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故障排除和维修保养制度,及时解决残疾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资源保障第十三条:各级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资源协调,确保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辅助器具适配安装、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或者故障排除和维修保养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残疾人辅具适配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补偿其生产、生活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具适配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辅具适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筛查与评估、配发辅具、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等。

第二条辅具要根据不同类型残疾人的不同需求,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具为主,即通常的基本辅具,包括普通轮椅、坐便椅、拐杖、助行器、四角拐、盲杖等各种残疾人需求的普及型辅具。

第三条适配服务坚持“保基本、全覆盖、类别化、个性化、可持续”的原则。

从残疾人的基本辅具需求出发,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需要的辅具。

第四条乡镇(园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具需求筛查、审核、辅具发放、使用指导、康复训练、相关信息服务,并将本辖区辅具需求信息上报县残联,县残联据此将辅具配发至各乡镇(园区)残联。

第五条各乡镇(园区)残联要安排固定场所存放辅具,对接收的辅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由残疾人本人或家属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园区)残联提出辅具需求申请,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填写《县残疾人辅具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由乡镇残联审核发放。

第七条县残联负责人员培训,并组织对全县残疾人辅具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和评估,全面掌握残疾人辅具适配需求信息,建立全县残疾人辅具需求档案。

第八条加强对乡镇(园区)残联辅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乡镇(园区)残联要做好残疾人辅具发放台账,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具服务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3、辅具在适配周期内(一般三年),不得重复申请。

对于因残疾条件发生变化辅具不再适用的,对不需要的辅具要进行回收,经适当维修后可使用的要进行再次利用,以达到节约资源,使辅具使用效率最大化。

第九条县、乡镇(园区)残联坚持精准服务的原则,广泛宣传辅具适配服务有关政策,向残疾人及其家庭宣传辅具种类、功能。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残疾人士的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活动。

第三条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残疾人权益,满足其基本需求;(二)科学适配,确保辅助器具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鼓励创新,促进辅助器具技术的进步。

第二章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第四条服务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士。

第五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残疾辅助器具的评估、推荐和适配;(二)辅助器具的使用指导和训练;(三)辅助器具的维修和保养;(四)辅助器具适配效果的跟踪评估。

第三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二)拥有专业的适配评估团队;(三)提供适配服务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适配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培训证书;(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三)持续的专业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第四章适配流程与服务标准第八条适配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一)需求评估;(二)方案制定;(三)适配实施;(四)效果评估;(五)后续服务。

第九条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辅助器具的质量标准;(二)适配服务的操作规程;(三)用户满意度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机构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的管理,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康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服务社的内部管理工作,以规范服务社的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服务社应当依法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销售、租赁、调试、维修、回收等服务,并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辅助器具展示、培训等功能。

第四条服务社应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档案,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服务的持久性和服务效果的监测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服务社设立以下部门:1.经营管理部:负责服务社的整体运营管理和资金监管;2.销售部:负责辅助器具的销售工作,包括销售渠道的拓展、销售计划的制定等;3.租赁部:负责辅助器具的租赁工作,包括租赁业务的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等;4.售后服务部:负责辅助器具的调试、维修、回收工作,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5.工程技术部:负责辅助器具的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6.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咨询、投诉等工作,维护客户关系;7.财务部:负责服务社财务管理和资金的统计、报表等工作;8.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9.监督检查部:负责对服务社内部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社管理员工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熟悉辅助器具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七条服务社应当根据残疾人不同的需求,提供适合的辅助器具,并确保其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服务社应当落实辅助器具的质量检测制度,确保销售或租赁的辅助器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服务社应当制定辅助器具的调试、维修流程,确保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服务社应当建立辅助器具的回收制度,对失效、损坏的辅助器具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档案归档第十一条服务社应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档案,包括用户的基本信息、辅助器具的销售、租赁、调试、维修、回收等记录。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辅助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康复护理水平,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发放管理的规范。

第三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辅助器具服务权利,提高辅助器具的使用效果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所有提供辅助器具发放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第五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明确责任人员;(二)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康复评估和适配辅助器具;(四)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用户信息和辅助器具使用情况;(五)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反馈,及时改进工作。

第六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用户登记和评估;(二)辅助器具选择和适配;(三)辅助器具维护和保养;(四)退换器具和报废处理;(五)用户反馈和投诉处理。

第七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包括用户身份证明、残疾情况、康复评估报告、辅助器具发放记录等信息,保证用户信息保密和安全。

第八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辅助器具使用效果评估,对使用效果不佳的用户进行跟踪服务和调整。

第九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辅助器具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用户辅助器具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辅助器具。

第十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康复评估和适配辅助器具,确保用户能够获得适合自身情况的辅助器具。

第十一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的制度,了解用户对辅助器具发放服务的满意度,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和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和文化生活第四章就业促进第五章社会服务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鼓励帮扶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第五条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残疾评定机构)。

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办理申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负责残疾人证和办证原始档案的管理工作。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一、总则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是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租赁、维修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服务社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服务社的设置和运作1. 服务社的设置应遵循便利残疾人服务的原则,注意覆盖面的广泛性和便捷性。

2. 服务社应当明确其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3. 服务社应有合理的管理架构,包括社长、副社长、秘书等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4. 服务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流转。

5. 服务社应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及时、高质量的服务。

三、辅助器具的采购和配送1. 服务社应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辅助器具采购计划。

2. 服务社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维护良好的合作沟通渠道。

3. 服务社应对采购到的辅助器具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器具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4. 服务社应制定合理的辅助器具配送计划,并保证及时送达到指定的残疾人用户手中。

四、辅助器具的租赁和维修1. 服务社应对残疾人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确保用户符合使用辅助器具的条件。

2. 服务社应根据残疾人用户的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辅助器具租赁方案,并确保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3. 服务社应定期对用户租赁的辅助器具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作。

4. 服务社应设立维修人员,及时解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故障和问题。

5. 服务社应定期开展辅助器具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器具的质量和安全。

五、服务质量评估和改进1. 服务社应建立残疾人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需求和服务情况,定期进行评估。

2. 服务社应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以便了解用户对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3. 服务社应根据用户反馈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

六、组织学习和培训1. 服务社应组织定期的学习会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
一、辅助器具服务社由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管理,服务社要对所有辅助器具登记造册,并建立规范的各类辅助器具的业务档案。

二、服务人员要对辅助器具精心爱护,妥善保管定期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工作中服务人员要认真做好自己的职责。

三、服务社要建立辅助器具租赁、租借流程,借用、租赁辅助器具时须按物品价值交纳一定的押金,并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注明借用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所借辅助器具名称及数量、借用时间。

归还物品应在期限内;如需续借,应在归还期前办理续借手续;到期后,如所借辅助器具尚未归还,应及时督促归还。

四、因人为原因造成辅助器具损坏或遗失的,需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五、对库存辅助器具到达使用年限后,应及时向街道残联通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六、对损坏的辅助器具统一回收,要及时向街道残联通报后统一维修,服务社不得自行处理。

七、服务社应对下发给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进行定期的跟踪随访,使服务社能及时的了解到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和意见或建议。

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流程

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流程

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流程
审批:残疾人辅具服务机构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残疾人身份的确认、辅助器具的适用性评估等。

该环节的审核时限会根据不同的机构而有所不同。

采购:一旦申请通过审核,服务机构将进行辅助器具的采购。

他们会根据需求评估的结果和残疾人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辅助器具,并与供应商进行购买协商。

定制:对于一些特殊需求的辅助器具,需要进行定制。

这时候,服务机构将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定制要求,与辅具供应商协商定制方案并进行确认。

配送:辅助器具采购或定制完成后,服务机构会与专业的物流公司合作,将辅助器具送到指定的地点。

在配送过程中,服务机构将确保辅具的安全运输,避免损坏和丢失。

安装:对于一些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将会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上门进行安装。

他们会根据辅具的使用说明书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辅助器具与残疾人的使用环境和身体条件相适应。

验收:安装完成后,残疾人或其家属可以进行辅助器具的验收。

他们应该认真检查辅具的功能性能是否正常,并与安装人员进行沟通,确保辅具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得到解答和指导。

总之,深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流程是一个以需求评估为核心,包括申请、审批、采购、定制、配送、安装、验收和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化服务流程。

这些环节的顺序和具体细节可能会因不同的辅具服务机构
而有所差异,但整体目标都是为了满足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自主能力。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管理制度一、总则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服务社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服务社的任务和职责1. 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销售、租赁、维修等服务。

2. 宣传推广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知识,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3. 协助残疾人申请相关补贴、救助等福利政策。

4. 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

5. 开展服务社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6. 开展与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的发展。

三、服务社的组织管理1. 设置服务社管理机构,包括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等。

2. 定期召开服务社管理会议,讨论解决重大事项。

3. 建立服务社员工考核制度,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奖惩。

4. 健全服务社与残疾人、相关机构的沟通渠道,接受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规范1. 服务社应设立统一的服务窗口,接待残疾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2. 提供的辅助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3. 对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根据需要进行适配和调整。

4. 服务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

5. 服务记录应完整准确,保护残疾人隐私。

6. 维修服务应及时响应,快速解决问题,确保辅助器具的正常使用。

7. 提供售后指导和追踪服务,回访用户满意度。

五、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1. 定期组织辅助器具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辅助器具的认识。

2. 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技术培训和示范活动,提供更好的使用指导。

3. 利用各类媒体发布辅助器具的信息,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4. 举办座谈会、研讨会,促进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六、社会合作1.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

2. 开展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争取更多支持和资源。

3. 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评估。

4. 开展慈善活动,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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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和效果评估、补贴配送,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和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康复工作者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具有疑似残疾的3岁以下户籍儿童,依据本办法,享有相应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 市财政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围绕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范畴,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工作计划和标准,核拨专项工作经费,审批定点服务机构,颁发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指导、协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审核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定市级辅助器具的配送,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拟定市级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配送、适配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科研开发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审批辅助器具服务的申请,实施区级辅助器具补贴,指导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第二章 辅助器具服务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全面康复并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

坚持专业服务,按照服务标准、流程、手段和机构的专业化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与效果。

维护残疾人独立生活和选择辅助器具的权利,保护残疾人的隐私和权益。

第六条 具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深圳户籍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辅助器具申请,填写《深圳市残疾人康复需求申请表》,连同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上交所在街道残联。

各街道残联负责受理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在做好残疾人资料初审后,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第七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适配评估、定(改)制设计制作、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等。

适配服务的工作程序为:1、需求评估。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受理残疾人辅具申请后,组织各类专业服务人员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评估,对具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需求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对具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B》需求的,转介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2、适配评估。

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功能障碍、个人愿望、居家环境、回归社会的目标等因素,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包括选用辅助器具的种类、型号、规格、改制或设计及定制方案、适应性训练方案等)。

对有需要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辅助器具评估。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内的辅助器具项目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评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技术审核。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B》内的辅助器具项目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评估。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组织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定期到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开展指导、评估。

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由各类残疾人康复医疗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

3、定(改)制服务。

定点服务机构根据适配评估报告,首先选配相应的成品辅助器具,如成品辅助器具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定制时,则需要特别设计及量身定制,开展相应的定(改)制配套服务。

4、适应性训练。

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后,定点服务机构应对残疾人进行使用适应性训练,同时组织开展残疾人及其亲属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结构、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

5、回访服务。

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使用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间,定点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会同社区服务人员上门进行回访,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跟踪服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需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定期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八条 居家环境改造包括居家活动无障碍和居家建筑无障碍的改造。

1、 改造原则和顺序:第一,调整个案生活方式;第二,移动家具制造顺畅的空间或通路;第三,辅助器具的应用;第四,居家建筑设施的改造。

2、居家活动无障碍主要是为准备膳食、料理家务和照管居室物品提供相适应的辅助器具。

3、居家建筑无障碍,包括居家出入口的坡道、门、走廊、客厅、饭厅、浴室、厕所、卧室、厨房、书房、交流设施、橱柜、温度控制、地面铺设和紧急疏散等建筑无障碍。

第九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者负责筛查所辖社区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并衔接资源帮助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服务。

残疾人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常用辅助器具,为辖区内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借用、使用和指导服务。

第十条 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文体等服务机构需要辅助器具服务的,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受理申请,并组织辅助技术的设计及辅助器具的配送、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辅助器具的维修服务。

第十二条 配送的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的,使用者可申请更换;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重复配送,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配送的,须经辅助器具复评审核后,方可置换。

第三章 辅助器具配置第十三条 按照残疾人的功能障碍及辅助器具的特点及技术要求,实行分级配送(市级-目录B、区级-目录A)的办法。

第十四条 以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主,根据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技术等因素,将各类残疾人所需的基本、实用、有效并在市场上可直接获得的辅助器具成品定为区级补贴辅助器具,建立《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

区级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市级补贴项目及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 对残疾人辅助技术含量高,在市场上无法直接购置或需定(改)制和验配的,定为市级补贴辅助器具,建立《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B》。

超出目录范围的特殊障碍者所需辅助器具需经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

根据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动态情况,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定期对《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B)进行修订,制订服务指引。

第十六条 依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B)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产品备案价格未超过补贴上限的,则按辅助器具产品备案价格予以补贴;配置辅助器具产品备案价格超过补贴上限的,按补贴上限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个人支付。

第十七条 原则上残疾人每人每年度得到补贴配送的辅助器具不超过二件(套)。

特殊辅助器具配送视残疾人具体需求须经辅助器具复评审核后,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辅助器具配送顺序为,一是配送功能代偿、预防残疾程度加重或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二是配送有效提高生活质量的辅助器具;三是方便参与社会活动的辅助器具。

第十九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在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配送范围。

第二十条 所适配的辅助器具,残疾人应予以爱护、及时保养,并需掌握安全使用方法后方可使用,不得转售他人使用以及私自改装。

适配的辅助器具,所有权归资助适配的政府所有,不再使用时,应统一回收。

第四章 辅助器具产品第二十一条 补贴目录A或B类配送所选用的辅助器具产品,由于其个性化的特点,在市财政委员会的授权下,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性价比较三家”的原则,组织辅助器具产品准入,建立辅助器具产品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所选用的辅助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文件,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定点机构、定点管理、定点服务、定点结算”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点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具有从业资质、符合准入条件和履行职责能力的各种性质(类别)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定点准入。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1、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从业资质。

2、服务场地达到相关规范并取得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

3、具有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基本设备。

4、至少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医疗人员、辅助器具适配人员、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职责是: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使用安全。

3、接受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业务指导。

4、严格执行辅助器具产品价格目录备案制,及时申报服务产品及价格,做到价物相符。

5、依时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报送年度服务统计信息。

6、承担服务所产生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审批程序:1、申请。

申报单位填写《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包括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非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合格证、消防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质文件、设备清单等)。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受理申请。

2、评估。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及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审核。

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4、签订协议。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核查,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不履行《服务协议》的。

3、配置辅助器具名不符实、价格不实。

3、出现严重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承担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包括:1、制定定点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管理细则、工作标准和服务费用结算标准。

2、监督定点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3、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监督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实施服务。

第六章 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的办法。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上岗证》。

第七章 经费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及服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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