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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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桥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天津红桥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天津红桥⾃⾏招⽤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办理(流程、材
料、地点、费⽤、条件)
⼀、办理条件
拥有服务区域的合法正规单位可以备案。

(不含保安公司)
⼆、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步: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派⼈到属地保安监管部门,领取⾃招单位备案卷宗⽬录,按要求⾃⾏制作完成后呈交保安监管部门。

——第⼆步:配合保安监管部门完成《天津市⾃⾏招⽤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第三步:保安监管部门民警对备案单位进⾏现场核查。

——第四步:合格单位由保安监管部门民警报保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进⾏审批,审批合格单位由保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报属地公安分局主管副局长进⾏审批,审批合格后由保安监管部门⼯作⼈员录⼊《天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7⼯作⽇
六、办理机构
公安局红桥分局
七、办理费⽤
是否收费
此项⽆需收费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资 料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 保安员单位备案流程 • 保安员单位备案监督与检查 • 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实施 • 相关文件和附件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规范保安员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
公安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场所、设 施设备、人员资质等进行现场查验。
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范围、经营风险和信用 状况等。
备案批准
批准条件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 案证明》。
包括保安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 相关资料,按公司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分类,确保 公司保安服务管理规范、有序。
保安员资料
包括保安员身份证明、体检报告、劳动合同/协议 、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按保安员个人进行分类 ,确保每个保安员的资料齐全、准确。
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客户单位的相关资料、安保任务现场照片等 ,按安保任务进行分类,确保相关资料得到妥善 保存。
宣传方式
通过企业内网、员工手册、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向员工宣传 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相关内容。
培训内容
组织针对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的培训,让员工了解 制度的具体要求、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制度执行与监督
执行措施
制定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措施,如明确各部门职责、设立专 人负责等,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处理违规行为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所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

三、备案申请1.保安单位在招用保安员前,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安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安员招聘计划;–保安员培训及考核方案。

2.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备案申请后,依法对保安单位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备案管理1.保安单位备案批准后,应按照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

2.保安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保安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保安单位应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保安员及时进行处理。

4.保安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并确保保安员的权益。

五、处罚与监督1.对违反本规定的保安单位,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招聘保安员的资格;–撤销备案。

2.公安机关将加强对保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定期进行抽查。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单位的保安员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陕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指南

陕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指南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办理指南
审批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 号);
申请条件: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申请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扫描拍照上传);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名称、位置、负责人、联系电话、保安员数、岗点分布图等);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法定周期: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西安市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受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
审批机关:市级公安机关。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须知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须知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须知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负责报备人员身份证明,委托书。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五)保安员花名册。

(六)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表。

(七)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八)岗位责任制度。

(九)保安员管理制度。

(十)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须知
年满18周岁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在现住地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拍摄的1寸彩色免冠相片(证件照)2张;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现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市区、县(市)区域的,还应当提交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考试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认真审验原件基础上留存复印件。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办理流程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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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所需材料和流程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所需材料和流程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所需材料和流程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条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持有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要求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
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需提供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4、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5、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
理制度的情况。

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流程: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齐材料,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后,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审核,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保安支队)备案。

同时,在三个工作日内所在地县级公安机(保安大队)将其资料信息输入保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注审核意见,报市局保安支队确认。

备案通过,市级公安机关(保安支队)向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核发《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

年龄要求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年龄要求。
其他要求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其他要求,如工作经验 、技能等。
保安员合同及协议
劳动合同
自行招用保安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资待遇、 工作内容等条款。
保密协议
自行招用保安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包括保密内容、保密期限等 条款。
其他相关协议
自行招用保安员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如培训协议、岗位责任 协议等。
外部监督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保安员单位备案资 料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备案资料管理制度的考核方式
定期考核
每季度或每年对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其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不定期考核
针对保安员单位备案资料管理制度的重大变更或调整,进行针对性的考核,确保其适应新的要求和变 化。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岗位设置、招聘条件 、招聘流程等相关资料;
备案资料的提交要求
备案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 提交,电子文档需上传至相关系统,纸质文
档需加盖单位公章;
备案资料提交的地点应当是当地公安机关或 其指定的机构。
备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真 实情况;
备案资料提交的时间应当在开始招用保安员 前,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
保安员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
自行招用保安员培训的目标, 如提高技能水平、熟悉公司文
化等。
培训内容
自行招用保安员培训的具体内容 ,如安全知识、消防知识、急救 知识等。
培训时间安排
自行招用保安员培训的时间安排, 包括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培训周 期等。
04
备案资料的更新与维护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方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以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以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以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0日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安服务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保安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保安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保安服务企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加强保安力量建设,把单位保安工作统一纳入监管;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应当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及共青团组织。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业自律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员履职能力,发挥保安队伍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监管力量建设,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保安监管专职民警,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副所长负责保安监管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对保安从业人员定期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年内全员教育培训任务。

公安机关每年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至少组织轮训一遍,保安从业单位每年对保安员至少组织轮训一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上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实施办法(2019修改)

上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实施办法(2019修改)

上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是指:(一)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应当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持有《保安员证》。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做好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是备案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是指:(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注明开展保安服务地点或单位名称、服务种类、岗位和职能,保安服务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是指:(一)保安员招聘、录用制度;(二)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三)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和值班等岗位执勤、交接班及登记制度;(四)对保安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五)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六)救助、应急处置制度;(七)保安员教育培训、考核及奖惩制度;(八)保安员基础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 2 —制造、储存、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武器弹药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流程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流程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流程一、申请备案单位登陆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进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注册提交材料(联通用户登陆地址:http://124.162.53.232/basys/loginWeb.jsp 电信用户登陆地址:http://222.177.27.202/basys/loginWeb.jsp),注册申请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登陆用户名和密码,每个用户名只能对应一个公安派出所提交备案申请。

二、利用注册成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根据网站内的《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指南》操作说明,准确、完整地录入单位基本信息、法人信息、分管保安负责人信息、备案保安服务区域信息和保安服务区域配备的保安员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电子扫描文档:1、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聘书、身份证);5、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聘书、身份证;6、备案单位与保安员签订的劳动合同;7、保安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8、保安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9、保安服务区域平面图(须注明保安岗位设置、巡逻线路设置等情况);10、保安服务管理制度;11、岗位责任制度;12、保安员管理制度;1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上传项)。

三、完成信息录入、材料扫描上传等操作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出《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到保安服务区域所在辖区派出所。

四、辖区派出所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由分管民警在网上进行审核操作,将《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交所领导审签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后,附备案单位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交属地区县公安机关治安支(大)队审批,申请材料(除备案申请审批表外)原件退还申请人;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要求定期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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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办法
一、备案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招用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

3、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三、备案受理机关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安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是受理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的公安机关,接受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四、备案及撤销备案时限
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现有的已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局治安支队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保安员、保安服务区域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五、备案材料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到公安机关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六、备案程序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告知书规定的备案时限内,到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如实填写《安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册》,并提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依顺序到派出所、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应将需补齐的材料告知备案申请人。

2、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在《安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治安支队进行全面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局治安支队向申请备案人发给《安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保安员、保安服务区域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到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事项变更登记表》,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七、撤销备案程序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撤销备案的书面申请文件,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并向公安机关交回备案时发给的《安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八、注意事项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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