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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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科技创新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为创造者和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然而,随着跨境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领域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冲突,给国际经济交往和创新发展带来了挑战。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涉及跨国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难题。

这种冲突可能发生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个领域。

以专利为例,不同国家对于专利的授予条件、审查程序和保护范围可能截然不同。

有的国家对新颖性的要求较为严格,而有的国家则相对宽松。

这就可能导致一项技术在一个国家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但在另一个国家却无法获得。

同样,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原则,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基于注册原则。

这就可能导致在一个国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另一个国家被他人抢先注册。

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冲突同样不容忽视。

各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内容和侵权认定标准都有所不同。

比如,有的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而有的国家则可能更长。

此外,对于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这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

造成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各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需求也不尽相同。

发展中国家可能更关注如何通过技术引进和知识传播促进自身发展,而发达国家则更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以维护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优势。

其次,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方法上都存在差异,这也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律中。

此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国际上存在一些旨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但这些条约往往只是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无法完全消除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摘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激励技术创新。

在实践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冲突,如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公共利益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等。

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法律保护的实施,并促进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最大效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利益冲突、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多元化、合作与协调、实施。

1. 引言1.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艺术、商业领域所创造的独有的、有经济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为了保护创新者和发明家的创作成果,鼓励技术创新和文化传承,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激发创新活力。

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使其获得应有的回报,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保护商标和专利,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竞争。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增强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与交易。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1.2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冲突。

这些利益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竞争者、政府和公众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保护其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而使用者和竞争者则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影响其市场竞争和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本质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本质与法律适用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牵 夺 专 ÷ 寺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争 夺 夺 牵 牵 夺 夺 夺 孛 牵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争 孛 {,夺 . 牵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串
域性 的知识产权 ; 随着 各 国 之 间经 济技 术 上更 为突 出的相互 依赖 , 而使 一项 在 甲 国开始 进 行 而在 乙 从 国完成 , 在丙 国取得 知 识 产权 而 在 丁 国使 用 的智 力
约 义务要求 当事 国使得 本 国国 内法符 合 国际条约 的 最低 要求 , 国际标 准 来重 新 制 定本 国的知 识 产权 用 法 或对本 国 的知识产权 法进 行修改 。知识 产权 的国 际保 护是 以 国际条 约调 整 国内法 , 国 内法 符 合 国 使 际 条约 的规定 。对 比之 下 , 识 产权 的涉外 保 护 是 知 根 据 国际私法 中有关 调整涉 外 民商 事关 系的规定 对 知识 产权 进行保 护 , 种规 范 可 能是 国 内法 中 的冲 这 突 规范 , 可能 是 国际统 一 实体 规 范 。知识 产 权 国 也 际保护 中的 国际条 约是 一 个 桥梁 , 过 国内立 法 机 通 关 的立法 行为 , 国际 条 约 中的 具体 规 定转 化 为 内 将 国法 , 具体 对知识 产权进 行保护 ; 最终 知识 产权涉 外 保 护是直 接根据 国际私法规 范 中的冲突规 范来确 定 准 据法—— 某 国的 内 国法来 保 护 知识 产 权 , 者 根 或 据 直接调 整知识 产权 的 国际统一实体 法来保 护知识 产 权 。虽 然两 者可能 最终都 是适用某 国的国 内法保

国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张某与乙国公民李某于2010年在甲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于2016年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李某则认为甲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同时认为乙国法院对本案具有优先管辖权。

因此,李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甲乙两国法院均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并分别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两国法院均受理了同一离婚案件,且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法律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5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根据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双方最后共同居住地确定。

在本案中,张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国法院根据张某的住所地具有管辖权;李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乙国法院根据李某的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因此,甲乙两国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如果夫妻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应当适用其共同国籍国的法律;(2)如果夫妻双方不具有同一国籍,应当适用其共同住所地国的法律;(3)如果夫妻双方不具有同一国籍,且不具有共同住所地,应当适用其结婚地国的法律;(4)如果夫妻双方不具有同一国籍,且不具有共同住所地,也不具有结婚地,应当适用其最后一方共同居住地国的法律。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不具有同一国籍,且不具有共同住所地。

因此,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1)首先,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然而,张某和李某不具有同一国籍,因此排除该选项;(2)其次,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共同住所地国的法律。

然而,张某和李某不具有共同住所地,因此排除该选项;(3)再次,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结婚地国的法律。

然而,张某和李某的结婚地为甲国,但甲国法院已受理离婚案件,因此排除该选项;(4)最后,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最后一方共同居住地国的法律。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浅析摘要:当今世界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知识财产逐渐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彰显,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该类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共同面临的课题。

本文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析入手,揭示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并对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提出了几点建议。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1所谓的“合法性”,是指权利的取得是法律授予或至少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而“正当性”则是指权利的获得符合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价值理念,具体而言,就是权利的获得不为恶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

2产权权利冲突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权利冲突是基于同一权利客体而发生;二,互相冲突的权利都是合法的,或者具有合法的形式,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几种表现形式。

某一知识产权单行法所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不同权利主体根据某一单行法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创设的权利。

如果同一知识产权客体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将造成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引发消费者的误解,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势必发生权利的冲突。

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所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不同权利主体根据不同单行法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创设的权利。

例如,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络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具有标识功能的智力成果,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在或现实利益。

”3商标与域名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商标与域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引发两者的冲突。

发达国家或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出现趋同的趋势,但在具体的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领域。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责任,但同时也遭受了各种现实挑战。

本文将从问题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1.法律局限性当前,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均在不断完善与更新,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比如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往往存在国际法律冲突、国内司法认可等问题。

此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量弱化等问题,使得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2.盗版侵权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盗版、侵权等问题日益严重。

一些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和销售专利商品,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专利拥有者的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3.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周期长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从申请、审查、授权、维持再到扩展和强制执行,这个过程不仅成本高,周期长,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于许多初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负担。

4.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对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处置侵权行为。

然而,随着商业模式的创新和灵活性的提高,研发现场和生产理念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复杂。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1.改进法律制度各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国际组织、机构加强协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2.引入科技手段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科技手段已经成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利用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整个生产销售链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十章 知识产权
3.主要综合性知识产权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
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主要内容有:
1)总则和基本原则:规定了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规定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2)知识产权的范围:七大主要类别:版权及相关权利(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
③无溯及力原则:“本公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对某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作品或作品中的世界版权公约》是力图在《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权公约》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和协调。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
A.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没有实行绝对的自动保护原则。B.版权的保护期限比较短。
注意:
1)上述关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的创立、变更、内容、效力与侵权而言的。
2)至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因其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他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限制外,一般应适用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规则,即按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
3)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管辖权通常为专属管辖。
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所包含的门类众多,而且包括的权利也相当繁杂,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专利授予国法说:法国、匈牙利等,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的最普遍做法。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未能实现简化商标注册手续的国际目标,《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作为补充大大简化了国际商标注册程序。
主要内容如下: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活动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冲突问题的日益凸显。

法律冲突不仅涉及跨国公司本身的经营活动,还可能影响到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跨国公司法律冲突案例,探讨其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矛盾与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总部设在我国,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由于业务拓展,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研发中心,并在美国、欧洲等地区设立了销售分公司。

2010年,该公司在我国研发中心研发出一款新型电子产品。

该产品在我国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但在美国市场上却遭遇了专利侵权诉讼。

美国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声称该公司的新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注册的专利权。

此案涉及我国、美国两国法律冲突问题。

三、法律冲突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1)专利法律冲突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冲突为专利法律冲突。

我国《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在专利授权条件、专利保护期限、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美国《专利法》则强调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2)侵权判定标准在我国,侵权判定标准主要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美国则采用“实质相同”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则构成侵权。

2. 合同法律冲突本案中,该公司在美国销售分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律冲突。

美国合同法强调合同的自由约定,而我国合同法则强调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诉讼在美国,原告以该公司的新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注册的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美国法律,原告需证明以下两点:(1)该公司的新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2)原告的专利权在诉讼期间有效。

2. 合同纠纷在我国,该公司与美国销售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可能因法律冲突而引发纠纷。

法律冲突案例(3篇)

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其涉及的国家众多,往往面临着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

本文将以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发生的雇佣纠纷为例,探讨法律冲突的解决之道。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制造业务。

甲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在我国境内招聘了大量员工。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甲公司计划将部分生产线转移至我国,因此决定与我国员工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签订新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与我方员工发生了纠纷。

我方员工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我方员工则认为,甲公司应按照美国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我方员工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法冲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美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2. 诉讼时效冲突: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而美国劳动法并未规定明确的诉讼时效。

3. 举证责任冲突: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而美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

四、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甲公司和我方员工可以就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参考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美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

2. 调解解决: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机构可以协助双方就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沟通,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3. 仲裁解决:若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美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惯例,作出公正的裁决。

同一位阶法律冲突案例(3篇)

同一位阶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省A市与乙省B市均属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近年来,两市的经济发展呈现出相互竞争、相互借鉴的特点。

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注册方面,两市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2019年,甲省A市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甲省A市注册了一款名为“阳光牌”的商标,主要用于生产太阳能热水器。

由于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A企业希望将商标注册扩展至乙省B市,以扩大市场份额。

然而,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A企业遇到了法律冲突问题。

二、案例经过1. 商标申请阶段A企业向乙省B市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在审查过程中,乙省B市商标局发现,B市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已经于2018年注册了与“A企业”商标相近似的“阳光热水器”商标。

2. 法律冲突显现A企业与B企业就商标注册问题产生争议。

A企业认为,其商标与B企业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且A企业商标在甲省A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当获得商标注册。

而B企业则认为,其商标注册在先,且在B市具有较好的市场口碑,应当予以保护。

3. 行政调解阶段为了解决商标注册法律冲突问题,A市与B市商标局进行了多次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争议。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争议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

4. 国家知识产权局调解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到争议案件后,组织专家对两件商标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A企业与B企业的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且A企业商标在甲省A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A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三、案例评析1. 法律冲突的原因本案中,甲省A市与乙省B市关于商标注册的法律冲突,主要源于两地在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商标知名度认定等方面的差异。

此外,由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相互竞争、相互借鉴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探略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探略
解 ,冲突是 由两种或 两种 以上 的权利 相 互抵触 而产生 ,只要 符合权利 冲突 的构
根据知 识产权类 别 和性质不 同 ,可 将 知识 产权权利 冲突划 分为三种 :一是 同类知识 产权权利 之 间的冲 突。就是 相 同知识产 权客体依 据某 一知识产 权单行 法 而产 生的 、为多个主 体享有 同类知识 产 权 的 冲突 ,包 括商 标权 之 间 的冲 突 、 著 作权 之间的 冲突 、专 利权之 间的 冲突 等。二是异类 知识产权权 利之间的冲突 。 这 种 冲突指的是相 同知识 产权 客体受不 同知识产 权单行法 调整并 受其保 护 的多 项 权利 之间所发 生 的冲突 。这种 表现形 式 多样 ,如专利权 与著作 权 、商 标权 的
德 、用所谓 的合 法形式 来掩 盖其非 法 目 的而取得 在后 的权利 ,这 明显损 害 了在 先权 利人 的权益 。从 主观故 意看 ,其一 般 具 有恶 意 ,明显 违反 诚 实信 用 原则 。
碰撞 和矛 盾 。而对 于矛盾 和 冲突又 缺乏 沟 通途径 和协 同调 节机制 ,又 为权 利 冲 突的产 生提供 了环 境土壤 ,也 不利 于在 实 践 中解 决 知识 产 权 权利 冲突 。而 且 ,
判 断标 准 ,及 时 、公平 、公正地 处理 权 利 冲突 ,既要 防止狭 隘的民族 主义 、地
在 权利 冲突 中 ,多 数在 后权 利人都
各行 其 道 ,以致许 多分别 受不 同单 行知
识产 权法 律保 护 的权 利不 可避免 地发 生
是 出于不 正 当竞 争 的 目的 、违反 商业 道
狭义 冲突说则是 以权利 冲突产 生 的法 律 基础作 为定性 的逻辑起 点 ,即从 权利 冲
突产生 的根源理 解 ,冲突的产 生如果 是 “ 在先权 ”的侵权行 为,与在恶 意或存 在

伦理观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伦理观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伦理观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引言伦理观与知识产权是两个在现代社会中相互关联且常常发生冲突的概念。

伦理观强调道德和价值观念,而知识产权则是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伦理观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分析其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法。

伦理观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冲突源于知识产权的本质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和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创造性劳动而存在的法律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知识创造者能够享受他们的创作成果,并从中获得经济回报。

然而,在考虑伦理观时,这种经济回报的重要性可能会被质疑。

例如,某些药物的价格被认为过高,这会威胁到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因此可能与伦理观发生冲突。

冲突源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实施可能导致滥用的情况出现,这也与伦理观相冲突。

例如,一些公司可能会买下专利或版权,然后将价格上涨到不可承受的程度,这违背了伦理观中关于公平和道德的原则。

此外,知识产权的滥用还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影响和后果伦理观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对社会和个人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导致研究进展受阻,限制了医疗、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其次,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意味着某些重要领域的信息无法共享,从而限制了对全球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探索。

最后,知识产权的冲突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的加剧,迫使一些人无法获得他们所需的创作成果,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解决冲突的方法为了解决伦理观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法。

首先,应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这意味着在保护创作成果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福利受到保护。

其次,应该鼓励知识的共享和开放创新,通过开放式许可证、开源软件和共享经济等方式打破知识产权的限制。

此外,还应该建立各种机制来监督和评估知识产权的实施,以确保其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伦理观。

结论伦理观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浪潮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以平衡知识创造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它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不同的保护机制。

然而,在实践应用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往往会出现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保护机制上存在区别。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由政府主导,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而司法保护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案件来保护知识产权,判决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

这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域范围的冲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通常负责对大规模的侵权行为进行整体处理,具有快速和高效的特点。

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力有限,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专利纠纷和版权争议。

这时,就需要司法机关介入,通过法律判决来解决争议。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范围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冲突。

2. 判决标准的冲突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通常依据的是相对简单的事实和证据,判决依据较为宽松。

而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采取证据、听证、辩论等程序,判决标准较为严格。

这两种标准的冲突容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差异,给司法公正带来质疑,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

3. 权力分配的冲突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权力的分配上存在冲突。

行政保护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涉及到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制止。

而司法保护主要由法院行使,通过审理案件来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之间常常因权力的分配产生纠纷,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尽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冲突,但我们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合作机制的建立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制定侵权行为的判决标准和处理办法。

法律价值冲突案例分析(3篇)

法律价值冲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遇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5年,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局决定对该区域进行改造,李四的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

随后,张三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房屋出售给了王五。

王五得知房屋原为租赁状态后,要求张三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搬离房屋。

李四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张三与王五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李四有权继续租赁房屋。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价值冲突本案中,法律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张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即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然而,城市规划局对该区域进行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合同自由与合同效力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王五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租赁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王五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是否应遵守这一规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案例分析1. 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在本案中,城市规划局对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也要尊重私权保护,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的冲突与协调

专利的冲突与协调

专利的冲突与协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用于保护创新的成果,鼓励创新并促进科技进步。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不同专利权之间的冲突经常会引发法律纠纷,这些冲突可能会妨碍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专利的冲突类型以及如何协调这些冲突,以促进创新和法律公平。

**专利冲突的类型**1. **侵权冲突**:这是最常见的专利冲突类型之一。

当一个实体或个人在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分发专利技术时,便会引发专利侵权冲突。

这通常需要法院介入,以确定侵权是否发生,并如何赔偿受害方。

2. **双重专利冲突**:有时,不同专利持有人可能拥有相似或重叠的专利,这可能导致双重专利冲突。

这种情况下,需要协调以确定哪一方应该获得专利权的优先权或如何分享专利权。

3. **竞争专利冲突**:竞争对手之间的专利冲突也较为常见。

这种冲突通常涉及竞争对手争夺相似的市场份额或领域,他们会相互提出专利申请,以限制对方的竞争优势。

4. **专利标准冲突**:当一个技术标准被广泛采用,而多个公司拥有与之相关的专利时,可能会引发专利标准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协调以确保技术标准的合理使用,同时保护专利持有人的权益。

**协调专利冲突的方式**1. **交叉许可协议**:不同专利持有人可以签订交叉许可协议,允许彼此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

这有助于减轻专利侵权风险,并促进创新。

例如,大型技术公司经常签署交叉许可协议,以确保彼此的专利技术可以共存并促进合作。

2. **专利池**: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专利持有人可以将他们的专利汇集在一起,形成专利池。

这些专利池可以为特定技术领域或标准提供许可,以促进合作和创新。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3G和4G移动通信技术的专利池。

3. **专利仲裁**:专利仲裁是解决专利争议的替代方法,可以避免昂贵和冗长的法律程序。

专利仲裁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评估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侵权问题,从而为争议双方提供公平的解决途径。

4. **技术共享**: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共享其技术,而不仅仅是通过专利授权来限制使用。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实质是以权利冲突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冲突,在解决此类冲突问题时,要确立保护在先权利、兼顾利益平衡和利益补偿三个原则。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必须慎重选择解决冲突的正当程序。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权利当今社会,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但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仍然很多,其中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国当前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与商标权、商标权与商标权、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比比皆是,诉诸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纠纷有很多。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原因与实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

权利包括法定性与利益性两大要素。

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内核。

正是利益冲突导致了权利冲突,这是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

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在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周边部分,往往容易发生权利冲突。

从权利角度看,利益的冲突与权利的不相容使用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根由。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权利冲突是因对有限的资源的不相容使用(争夺)造成的。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本质上是财产权纠纷,冲突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而知识产品在特定时期是相对有限。

因此,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对有限的知识产品的争夺。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侵权型权利冲突发生时,关键不是判定一方过失或侵权的问题,而是谁应优先取得知识产品这一资源的使用权的问题(王文字,2002)。

因此,利益冲突与权利的不相容性使用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根由。

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是内部原因知识产权本质上属民事权利,但与一般民事权利不一样,有其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正是这些特性导致了愈来愈多的权利冲突。

首先,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促成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发生。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具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差异成为了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进行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是指当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涉及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存在着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双重诉讼、裁决不一致等问题,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带来困难。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的几个主要因素。

首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是冲突的重要原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诉讼程序和管辖权规定存在差异,这就为管辖权冲突埋下了伏笔。

其次,当事人选择论坛的行为也是导致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因素。

当事人选择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诉,从而造成管辖权冲突。

此外,国际公序法的适用也是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的关键问题。

国际公序法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时,要兼顾各国的利益,确保公平和公正。

为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明确各自的管辖权范围和互相承认的原则。

这样可以减少管辖权冲突的发生,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其次,国际仲裁机构的设立也是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从而避免国家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总而言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加强合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签订协议,共同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继续加强研究和探索,寻找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导言:随着全球化和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涉及到创造力的保护和创造力的激励,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并不简单,需要国际合作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定义和类型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冲突。

根据争议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专利纠纷、商标纠纷、版权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等几大类。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1. 技术发展和创新速度加快:科技的迅速进步使人们更容易访问和复制知识产权的内容,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

2. 文化差异和国际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标准存在差异,这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3. 不正当竞争:某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可能会采取盗版、剽窃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手段,从而触犯知识产权法律。

4. 缺乏法律意识和保护机制: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实践上的缺乏,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

三、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1. 加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具有跨国性质,需要各国之间强化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2. 完善法律体系: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行性。

3. 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价值和保护的认识,从而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4. 建立争议解决机构:各国应建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公正的解决渠道。

5. 鼓励创新和创造: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各国应加强对创新和创造的支持,为创新者提供充分的激励和保护。

四、案例分析以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纠纷为例,探讨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情况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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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摘要: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而这种直接承认在目前看来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也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知识产权领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这对传统国际私法来讲并不是一个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被外国所承认和保护,因此在传统国际私法上,知识产权被认为与法律冲突无缘。

但19世纪末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要求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也通过内国法予以保护,从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

有学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并从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推断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

事实是否如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性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的显著区别。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

一定的敕令当时只可能在发出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就无效了。

所以,由此而产生的特权也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也就无效了。

现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是对封建时代特权这一特性的保留。

与此同时,这也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所决定的。

在一国出版的著作如果它具有商业价值,其他国家的出版商就会想方设法地加以复制销售,以便从中获利。

为了尽可能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最愿意“无偿”地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因此,他们也就不愿意承认其他国创造者依其本国法而取得的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内国的效力,不仅不利于吸取外国文化、科技的新成果,而且也不利于内国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文化发展。

所以,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各国都不愿承认根据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当然也不会要求外国承认根据内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

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得以强化。

这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就是在一国境内依该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和受到保护,它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法律当然的承认和保护,当一知识产品跨越国界进入到另外一国而没有获得此国的知识产权时,该国就可以随意使用该知识产品而不负法律责任并不受知识产品来源国法律的约束。

当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阶段后,资本家不再满足于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和掠夺,他们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在国外寻找商品(包括图书)销路、向国外输出技术及产品,以便获更大利润,而这一目标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障碍便是外国知识产权法对他们的知识产品并不进行保护,这样,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这种矛盾的发展结果便是一系列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条约的订立,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乐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和1994年《TRIPS协议》。

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由此得以某种方式获得许多国家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

这里所谓的国际性是指同一智力成果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在各个缔约国依各该缔约国的国内法取得知识产权,从而在这些国家都获得保护。

然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没有否定地域性,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地域性基础之上的,甚至可以说,起到了进一步强化和确认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作用,这可以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独立性原则”中得到说明。

如《伯尔尼公约》第5条就规定,国民待遇是指“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待遇”,独立性原则是指“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程度以及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这两项原则要求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缔约国间应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以同内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而且各缔约国都是依据其内国法的规定来决定对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发明创造、商标和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和给予怎样的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是前提,独立性原则是一种具体安排,两者结合起来便是: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人同内国的国民一样,适用内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意义只是为一国国民的智力成果在他国取得知识产权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或者说是为缔约各国相互保护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规定了义务,而各缔约国在履行这种义务、实施这种保护的时候,其直接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发明创造者和作者由此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仍然是各缔约国国内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国际知识产权”。

简言之,根据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对符合其国内法规定条件的来自其他缔约国的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使之在内国得到保护,对于不符合内国法而在其他缔约国已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内国依然没有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着上述条约,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是不被承认的,内国只依照本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对来自外国的智力成果决定是否给予保护,外国知识法在内国无域外效力,不能成为内国判断是否给予知识产权的根据。

条约施加给缔约国的义务仅仅是承认和保护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而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内国对于即使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也是可以不予承认和保护的。

条约并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必然承认和保护已在其他缔约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

可见,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没有效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性是并行不悖的,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域外效力。

这恰恰与有的学者的观点相左,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承认对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由可能转化为现实”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与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众说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第一,在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第二,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第三,涉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领域究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条件来判断。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第一个条件的满足自不待言,关键是看后两个条件是否成立。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是指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

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于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

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依照自己的主权确定自己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或既具有域内效力,又具有域外效力,但这些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

当内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要受内国法律的属地效力和该外国法律属人效力的双重约束,法律冲突便自此产生。

当内国不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外国法即使规定了域外效力也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只受内国法的支配,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就知识产权领域来说,知识产权法的属人效力表现在根据一国知识产权法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在进入某外国后是否还受到被该外国所承认的来自来源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如果智力成果来源国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并且内国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那么法律冲突也就会随之产生。

无疑,来源国可以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这是其主权的正当行使。

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事实上是说我国国民的作品无论在何国都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然而这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外国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除非外国自动承认,便不会产生我国著作权法域外效力与该国知识产权法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然而依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使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也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承认其他缔约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现实的、被外国所承认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不会导致法律冲突,不会象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由国内保护发展为国际保护,逐步取得了在权利独立原则之下间接的域外效力,从而引发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既然不存在法律冲突,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看作是统一指向法院地法的单边冲突规则”的观点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三、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与法律冲突应该承认,知识产权领域是可能产生法律冲突的,关键条件在于一国承认外国知识产权立法在内国具有域外效力,亦即要求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要求一国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犹如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物权、债权一样,予以自动承认和保护。

这种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可以见于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的法律中,表现为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即专利权应适用最初取得地法,商标权应适用最初登记地法,著作权应适用最初发表地法。

例如,1961年修改和补充的《法国民法典》第2305条规定:“文化及艺术产品由作品的首次发表地法规定”;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第21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受作品首次发表国的法律支配。

外国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依照其原始国的规定,但不得超过阿根廷准许的期限。

”该条还规定“外国国家赋予任何人的商标、厂商标牌、专利的专用权或其他产生于工业产权的权利,在阿根廷具有同样的效力,但要符合阿根廷共和国规定的条件。

保护期不能超过阿根廷立法规定的期限”。

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的学说和立法可以保证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有相同待遇,尊重和保护既得权利,让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有权决定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避免侵权人有机会选择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防止因各国法规定不同,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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