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常用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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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四级鉴定标准

伤残四级鉴定标准

伤残四级鉴定标准众所周知,受伤不单单是身体的难受,还有精神上的煎熬。

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当事人身体残疾的严重程度来进行鉴定区分的,法律规定的标准有一到十级,那么你知道伤残四级鉴定标准吗?相信很多人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下面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伤残四级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5)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10)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1)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1)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2)双手十指完全缺失;(3)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受损或者因此导致的职业病。

如果工伤程度严重,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工伤等级以及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已经被明确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的鉴定标准。

第一步:身体部位划分伤残鉴定主要是针对被损伤的身体部位进行评估。

我国将身体分为四个部位,即上肢、下肢、躯干和五官,根据损伤情况对各部位进行等级划分。

第二步:单一部位损伤等级划分在针对单一部位进行伤残鉴定时,会按照该部位的损伤情况,将其划分等级。

具体的伤残等级范围如下:一级:十二级以内的肌肉、骨骼软组织受损,视力双眼低于0.1但达到0.06以上;二级:十二级以上的轻度肌肉、骨骼软组织受损,视力双眼低于0.06但达到0.03以上;三级:慢性中度伤残,或严重瘢痕畸形等;四级:重度伤残或者肢体缺损;五级:失明或者失聪或者甚至失去思维能力。

第三步:全身损伤等级划分在全身损伤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各部位的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得出全身的伤残等级。

具体的综合等级划分如下:一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20~30%;二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40%以上;三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50%以上;四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60%以上。

第四步:伤残补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补偿标准也会相应确定。

我国工伤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补偿金=(职工月工资基数×伤残等级÷10)×工龄系数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伤残情况,如不幸通过工伤事故致残、立功减轻刑罚等,还会给予一定的伤残补贴。

总的来说,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的人来说,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以保证自身权益受到保障。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为了评估一个人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疾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

根据不同的标准,伤残等级可以分为1级到10级。

以下是对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解释: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指的是轻微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仅有轻微的影响。

例如,一些轻微的创伤或疾病可能导致短期的轻度疼痛或不适,但不会影响个人的正常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的是中等程度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一些长期的健康问题,如轻度残疾或慢性疼痛,但仍然可以完成绝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指的是相对较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明显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某些程度的行动不便、肢体功能受限或持续性疼痛,需要依赖他人的协助完成某些活动。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指的是较为严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程度的影响。

这可能涉及到长期的残疾、肢体功能缺失或丧失,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五级伤残指的是非常严重的伤残,对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重度残疾、肢体完全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需要全天候照顾和护理。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高度丧失自理能力或需要持续医疗监护的伤残。

这可能包括失去感官功能或严重智力障碍,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常年住院或接受全天候照顾和监护。

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和工作能力几乎完全丧失。

这可能包括丧失多个器官功能、智力极度低下或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

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极为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这可能涉及多个重要器官的丧失以及智力极度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指的是完全丧失生活和工作能力,没有自理能力。

这可能由于丧失多个关键器官功能,丧失意识或极度智力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十级伤残是指极其严重的伤残,生活完全依赖他人,并可能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照顾。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介绍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供参考。

一、一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轻,但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影响的情况。

例如,轻度听力、视力损伤,轻微骨折等。

二、二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但仍能自理生活,能够从事一定的工作。

例如,中度听力、视力损伤,中度骨折等。

三、三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严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适应性工作。

例如,重度听力、视力损伤,重度骨折等。

四、四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适应性工作,但能够自理生活。

例如,严重听力、视力损伤,严重骨折等。

五、五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不能自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

例如,双下肢截肢、双眼失明等。

六、六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全身功能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照料。

例如,全身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七、七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例如,严重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八、八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长期护理。

例如,多重器官损伤、植物人等。

九、九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全天候护理。

例如,全身多重器官功能衰竭、极重度脑损伤等。

十、十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已经丧失生命,但尚未宣告死亡。

例如,严重电击、严重中毒等。

以上是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用来评定因工作造成的残疾程度的一套统一的评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一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双眼或者双耳功能、全身或者四肢的重要功能残疾,或者重度智力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一眼或者一耳功能,丧失一个肢体的功能,或者较重的智力残疾,工作能力丧失的。

三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某一肢体的较重功能障碍,或者中度智力残疾,工作能力有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

四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某一肢体的功能障碍,或者轻度智力残疾,工作能力有相当部分丧失的。

五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拇指、任一指、趾、任一趾、听力等部位的功能障碍,或者轻度智力障碍,工作能力轻度或没有丧失的。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丧失程度、智力障碍程度和工作能力丧失程度三个方面,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残疾程度和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来确定残疾等级。

评定工伤残疾等级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病历资料、医学检查结果、残疾程度评定表、康复医学评估等相关信息,进行科学
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评定结果对于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赔偿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还可以为工伤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工作关系导致的劳动者伤害或患病后遗留下的身体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该等级划分主要以劳动者损伤的身体功能、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依据,以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旨在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特级伤残伤残程度达到法定最高限度,即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二、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双眼丧失或者视力极度受损,双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极度受损,四肢丧失或者功能丧失,重度智力受损,瘫痪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

三、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单眼丧失或者视力受损,单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受损,一项肢体丧失或者功能丧失,某些重要器官功能受损或者较为严重的多个部位功能受损。

四、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一般,但丧失劳动能力,如单眼视力受损,单耳听力受损,各关节功能丧失,某些器官功能受损或者多个部位功能受损等。

五、四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损伤的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影响较小。

伤残等级的鉴定过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通常经历以下步骤:一、劳动者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伤残状况的描述等。

二、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检查、病史了解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全面评估其伤残程度。

评估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和要求。

三、医疗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伤残鉴定书,将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详细描绘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包括受伤部位、功能损害程度、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信息。

四、劳动者携带鉴定书向劳动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机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保险金或福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等级的鉴定必须以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鉴定过程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相关信息仅供鉴定和保险机构使用,不得泄露或滥用。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者非工伤致残的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

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分类,其中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不同程度的伤残进行具体的评定和划分。

下面将对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伤残,指身体有轻微的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2级伤残,指身体有较轻的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级伤残,指身体有一定的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4级伤残,指身体有较重的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5级伤残,指身体有严重的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6级伤残,指身体有较为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7级伤残,指身体有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8级伤残,指身体有极为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9级伤残,指身体有极为严重的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级伤残,指身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需要长期照料。

以上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分类。

伤残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受害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除了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外,还有其他相关的伤残鉴定标准,如临床医学鉴定标准、法医学鉴定标准等。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标准,并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工作。

总之,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不同程度的伤残进行具体的评定和划分,对于受害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为受害人提供公正、客观的评定结果。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工伤保险的一种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因工致残的职工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以确定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伤残情况的严重程度划分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四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致残,但仍能从事原工种或者适宜的其他工种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5%以下的伤残。

一级伤残的职工,通常不享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6%至15%的伤残。

二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30%至60%。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6%至30%的伤残。

三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70%至100%。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31%以上的伤残。

四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110%至150%。

根据以上四级伤残鉴定标准,职工伤残程度越重,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越高。

同时,对于伤残职工的鉴定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这样才能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肢体残疾四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四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体肢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从而影响个体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的现象。

根据肢体功能障碍的程度,肢体残疾可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

一、肢体残疾定义及分类根据我国残疾人分类标准,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类:1.重度肢体残疾:指肢体功能严重丧失,无法完成日常生活自理,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2.中度肢体残疾:指肢体功能中度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但尚能部分完成。

3.轻度肢体残疾:指肢体功能轻度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不受影响,但可能影响工作和学习等方面。

二、肢体残疾评定标准肢体残疾评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重度残疾:四肢缺失、瘫痪、严重关节僵硬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2.中度残疾:单肢缺失、单侧瘫痪、较严重的关节僵硬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3.轻度残疾:肢体功能障碍较轻,不影响日常生活,但可能影响工作、学习等方面。

三、肢体残疾对生活质量的影响肢体残疾对个体和家庭的生活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表现为: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他人照料。

2.工作受限,影响收入和生活水平。

3.社交活动受限,可能导致心理障碍。

4.就医、教育等方面的困难。

四、康复与辅助器具的应用针对肢体残疾,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1.康复治疗:通过物理治疗、心理康复、职业康复等手段,帮助残疾者提高生活质量。

2.辅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助行器等,可帮助残疾者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

五、关爱肢体残疾人群的措施1.家庭支持:家人关心、照顾,鼓励参与家庭活动。

2.社会关爱:提高社会对肢体残疾人群的关爱意识,营造包容、友善的社会环境。

3.政策扶持:加大对肢体残疾康复治疗的投入,提供优惠政策。

4.教育与就业:为肢体残疾学生提供平等教育机会,促进就业。

5.基础设施改善: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肢体残疾者出行。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情况,我国有一套严格的鉴定标准,即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身体机能损害,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残。

如轻微烧伤、轻微骨折等。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指残缺、轻度听力损失等。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较重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部严重残缺、中度视力障碍等。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手部截肢、双眼失明等。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双下肢截肢、全身性化学中毒等。

6. 六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并且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伤残。

如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

7. 七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并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8. 八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

如严重脑损伤、严重脊柱损伤等。

9. 九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伤残。

10. 十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死亡的伤残。

二、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职工。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结合职工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伤残等级。

三、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工伤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完善。

在实践中,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主管部门对鉴定结果的干预,或者鉴定标准与实际情况不完全匹配等。

骨拆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骨拆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骨折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一、引言骨折工伤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意外伤害之一,对于受伤员工的伤残鉴定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骨折工伤的伤残等级分为1-10级。

本文将详细介绍各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骨折工伤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二、1级伤残鉴定标准1级伤残为最轻微的伤残等级,其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骨折部位基本愈合,无明显功能障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影响较小。

具体而言,如手腕骨折经治疗后,手腕活动度恢复良好,无明显疼痛或僵硬感,即可判定为1级伤残。

三、2-4级伤残鉴定标准2-4级伤残属于轻度至中度伤残,其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骨折部位愈合较好,但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例如,手指骨折治疗后,手指关节活动度受限,不能完全伸直或屈曲,影响手部精细动作,可判定为2-4级伤残。

四、5-7级伤残鉴定标准5-7级伤残属于中度至重度伤残,其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骨折部位愈合较差,存在明显的功能障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

如胫腓骨骨折治疗后,踝关节活动度明显受限,不能正常行走或站立,可判定为5-7级伤残。

此外,若骨折导致相邻关节损伤或并发症,如创伤性关节炎、肌肉萎缩等,也可提高伤残等级。

五、8-10级伤残鉴定标准8-10级伤残为最严重的伤残等级,其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骨折部位愈合极差,存在严重功能障碍或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脊柱骨折导致截瘫或四肢瘫痪,无法自主行走或完成基本生活自理,可判定为8-10级伤残。

此外,若骨折导致其他器官损伤或严重并发症,如神经损伤、器官衰竭等,也可提高伤残等级。

六、总结与建议通过对骨折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各级伤残的鉴定依据及其对受伤员工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

为确保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建议: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天津市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市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市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市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0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级伤残:指身体重度残疾,不能自理生活,需要他人长期照顾,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2级伤残:指身体中度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正常劳动,需要他人照顾。

3级伤残:指身体轻度残疾,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较重的劳动,需要一定的照顾。

4级伤残:指身体轻度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较重的劳动。

5级伤残:指身体轻度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较重的劳动。

6级伤残:指身体中度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正常劳动,需要一定的照顾。

7级伤残:指身体中度残疾,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较重的劳动,需要一定的照顾。

8级伤残:指身体轻度残疾,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较重的劳动。

9级伤残:指身体轻度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较重的劳动。

10级伤残:指身体轻度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从事正常劳动,需要一定的照顾。

需要说明的是,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具体鉴定结果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四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四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四级我们知道有时候因为⼯作上的不⼩⼼导致⼯伤事件发⽣了,这个时候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需要去做伤残鉴定,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完全不能⾃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作;④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部分受限;②⼯作和学习能⼒下降;③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轻度受限;②⼯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四级残疾证标准

四级残疾证标准

四级残疾证标准
为了方便残疾人群体的福利和保障工作,制定了以下四级残疾证标准:
一、视力残疾:
1. 四级视力残疾:双眼裸眼视力最佳矫正视力0.05以下(含0.05)。

二、听力残疾:
1. 四级听力残疾:听者使用60分贝(dB)的标准蜂鸣声有声音反应。

三、言语残疾:
1. 四级言语残疾:能够通过语言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发音、语调等方面有明显障碍。

四、肢体残疾:
1. 四级肢体残疾:四肢有一个或多个关节或骨折、挤压等导致功能障碍,丧失了肢体运动能力。

五、智力残疾:
1. 四级智力残疾:智商较正常人显著降低,具备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但需要特殊支持和帮助。

六、精神残疾:
1. 四级精神残疾:有生活自理能力,但心理或行为方面的障碍明显,需要特殊的治疗与支持。

以上为四级残疾证标准,凡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残疾证,并享受法定的福利和保障。

请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审核申请,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级肢体残疾的标准

四级肢体残疾的标准

四级肢体残疾的标准四级肢体残疾是指身体的四肢在功能上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影响了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四级肢体残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定标准。

首先,四级肢体残疾的评定要考虑肢体的活动能力。

这包括肢体的灵活度、力量和协调性等方面。

评定时需要考虑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动作能力,比如自理、行走、携带物品等。

对于上肢受损的患者,需要考虑其握持物品、写字、穿衣等能力;对于下肢受损的患者,需要考虑其站立、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功能损失程度,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四级肢体残疾的标准。

其次,四级肢体残疾的评定还需考虑肢体的感觉功能。

感觉功能的受损会影响患者对外界环境的感知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

评定时需要考虑患者的触觉、温度感知、疼痛感知等功能是否正常,以及对肢体位置的感知和控制能力。

感觉功能的受损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因此在评定四级肢体残疾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一方面的情况。

另外,四级肢体残疾的评定还需要考虑肢体的形态和外貌。

这包括肢体的畸形、疤痕、肿胀等外在表现。

评定时需要考虑这些外在表现对患者的心理和社交影响,以及对其在社会中的融入和就业的影响。

形态和外貌的受损会给患者带来心理负担和社会歧视,因此在评定四级肢体残疾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一方面的情况。

最后,四级肢体残疾的评定还需要考虑患者的康复和辅助设备使用情况。

这包括患者是否接受康复训练和治疗,以及是否使用辅助设备来弥补肢体功能的受损。

评定时需要考虑这些康复和辅助措施对患者功能恢复和社会参与的影响,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四级肢体残疾的标准。

综上所述,评定四级肢体残疾需要综合考虑肢体的活动能力、感觉功能、形态和外貌、以及康复和辅助设备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情况。

只有全面了解患者的肢体情况,才能准确评定其残疾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伤残部位鉴定级别标准

伤残部位鉴定级别标准

伤残部位鉴定级别标准1. 肢体损伤1.1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2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3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1.4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2. 头部损伤2.1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2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2.3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2.4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颈部损伤3.1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3.2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3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3.4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4. 胸部损伤4.1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4.2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4.3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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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具体规定】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4.4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双眼盲目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三、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具体规定】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39.全胃切除;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47.永久性膀胱造瘘;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阴茎缺失;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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