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讲稿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讲稿(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济南锅检所1. 钢瓶检验需配备哪些设备?①余气回收装臵;②瓶阀自动装卸机;③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④除锈机、手提电动钢刷或喷砂(丸)装臵、手提砂轮机等工具;⑤量具、卡具等专用工具及样板、放大镜等工器具;⑥超声波测厚仪;⑦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⑧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⑨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臵。
⑩打检验标志用的钢印滚压机、打字枪或手工打字钢印架以及常用钢印;11气瓶自动到水装臵; 12气密性试验装臵;13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14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工具;14还应配备检验焊缝用的测量工具。
必要时无损探伤可委托其它检验单位实施;15检验气瓶内部的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防爆照明设施。
16气瓶水压试验装臵;17气瓶内部干燥装臵2. 钢瓶的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钢瓶定期检验项目有哪些?检验周期:盛装惰性气体的钢质无缝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钢质无缝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定期检验项目:GB13004—1999规定,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3. 内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①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②对盛装氧化性气体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油脂沾污。
③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④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褶、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废。
⑤瓶体内表面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报废。
⑥瓶体内表面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报废。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1L~100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低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按GB 5842设计、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 8335 气瓶专用螺纹GB/T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 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GB 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JB/T 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 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3 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检验机构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2 检验周期盛装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气瓶的使用年限
气瓶的使用年限
1、钢制无缝气瓶:30年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均属于这类。
2、液化石油气钢瓶:15年
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条: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钢制焊接气瓶:12年、20年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20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氨气瓶属于这类,按本人理解应该是12年。
4、溶解乙炔气瓶:
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条规定:存在相应缺陷的气瓶应予报废。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
阀门和钢瓶都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造成阀门及钢瓶处于疲劳状态,而且阀门内部构造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进行密封,都属于易损件,长期疲劳容易损坏,造成密封不严,发生泄漏。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才可使用。
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依据1.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6.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根据以上标准,一旦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安全。
附录一定期检测规定节选附表一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附录二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作流程附录三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艺流程(框图)附录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中的第十六条中的第(二)条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三)条款中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依据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8.0.6.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审批稿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elded steel gas cylinders自1999-11-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气瓶检验质量程序文件新
气瓶检验质量程序文件新文件编号 QPJYZ/CX/01 TZQPJYZ 程序文件实施日期版号/修改状态 3/0 01 文件和记录编号管理程序页次 1/11、工作程序1.1 文件的分类1.1.1 质量手册:指导本站质量行为的纲领性文件,1.1.2 程序文件:根据管理过程制定的文件,1.1.3 作业文件、各种记录等。
1.2文件编号:文件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办按下列方法进行编号。
1,质量管理手册:QPJYZ/SC2,程序文件:QPJYZ/CX3,作业指导书:QPJYZ/ZY4,各项记录:QPJYZ/JL5,检验报告:QPJYZ/BG6,管理制度:QPJYZ/ZD其中:QPJYZ——单位代号,QPJYZ:气瓶检验站,SC、CX、ZY、JL、BG、ZD——管理体系文件类别代号1文件编号 QPJYZ/CX/02 TZQPJYZ 程序文件实施日期版号/修改状态 3/0 02 文件控制程序页次 1/31、目的对本站气瓶检验质量体系运行有关文件的控制~确保质量体系在任何场所使用的文件都为有效版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站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的控制。
3、职责3.1 设备管理负责人负责一般性文件的发放与管理~并组织对现有文件的定期评审。
3.2 技术质量负责人负责技术性文件的发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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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件的编制、审批4.1 质量手册、方针、目标由设备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编制~经有关人员会签后报站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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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管理性作业文件由站长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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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文件的发放4.5.1 根据文件使用范围~站长确定发放范围和数量,4.5.2 受控文件发放前的标识。
2经批准发放的所有文件~均“受控”~在《文件发放审批记录表》上文件编号 QPJYZ/CX/02 TZQPJYZ 程序文件实施日期版号/修改状态 3/0 02 文件控制程序页次 2/3 做好记录~注明日期、文件名称和编数量等内容~并要求接受人签名。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号:GB13004-1999替代标准号:GB 13004-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注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04-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孙萍辉、丁培印、文树德、陈丽萍。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空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概述如同其他机械设备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验和评定,以确保它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的规定。
定期检验检验周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应遵循以下规定:1.空气、氮气和氧气用的钢瓶一般为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气体用的钢瓶则需要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3.具体的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外观,包括是否有凹陷、裂纹,瓶阀是否完好等。
2.检查瓶口螺纹是否完整,有无磨损和变形等现象。
3.检查瓶底和瓶身的厚度和变形情况。
4.检查瓶内是否有水分和沉淀物等。
5.检查瓶内是否有损伤和腐蚀等。
检验方法气瓶应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方法进行定期检验。
包括以下方法:1.无损探伤:可以检查是否有缺陷、孔洞、腐蚀、裂纹、变形等。
2.压力试验:可以检验气瓶的压力强度和是否有泄露等。
3.磁粉检测:借助磁力线检查表面是否有缺陷。
检验结论定期检验结束后,应对气瓶做出合理的评价和结论,包括但不限于:1.合格:气瓶符合使用标准。
2.不合格:气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重新检验和修复。
3.报废:气瓶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评定规程基本要求气瓶的评定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对气瓶的评定应该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2.评定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和技术标准。
3.评定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气瓶使用单位。
4.对评定结论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评定内容气瓶的评定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技术状态、使用年限、维护情况等。
2.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并进行相应的数据记录。
3.判定气瓶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
评定标准气瓶评定应该参照以下标准:1.GB / T 18435.1-2015 压力容器检验规则2.JB / T 6897-1993 钢制液化气瓶安全监督规定3.YS / T864-2000 钢瓶压力容器再制规范4.ASME BPVC Section V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总结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和可靠的重要环节,规程的规定可以保证检验和评定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
阀门和钢瓶都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造成阀门及钢瓶处于疲劳状态,而且阀门内部构造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进行密封,都属于易损件,长期疲劳容易损坏,造成密封不严,发生泄漏。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才可使用。
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依据1.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6.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根据以上标准,一旦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安全。
附录一定期检测规定节选附表一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附录二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作流程附录三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艺流程(框图)附录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中的第十六条中的第(二)条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三)条款中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依据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8.0.6.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解读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号:GB13075-1999 替代标准号:GB 13075-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16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气瓶检验规范标准与技术
2019/10/5
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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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气瓶法规标准体系概述
使用标准 2、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3-1993 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4-1993 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4-1998 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1998 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 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
无缝气瓶使用的钢坯含碳量在0.4%左右。由于此类材料 制造的气瓶太重,现在己基本上不用。
(2)锰钢气瓶(无缝气瓶)
国产正火状态无缝气瓶,现在均使用锰钢系列钢坯,例如 40Mn2、34Mn2V、37Mn。GB5099-94中规定,锰钢的含碳量 不大于0.40%,含锰量在1.4~1.75%范围内。
201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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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气瓶基础知识
五.按公称工作压力或水压试验压力分类 按公称工作压力或水压试验压力可将气瓶分为:
1.高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8MPa(水压试验压力12MPa)以上的 气瓶。
气瓶检验员取证考核习题
气瓶检验员取证考核习题一、是非题1、制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 √)2、“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禁止在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易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
( √)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溶解乙炔气瓶提出了每3年一次定期检验的要求。
( √)5、按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规定,对整体热处理的钢瓶的焊缝进行返修后,不能再进行整体热处理。
( ×)6、GP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钢质无缝气瓶的使用年限为30年。
( √)7、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钢质焊接气瓶的使用年限为12年,盛装其它气体的钢质焊接气瓶的使用年限为20年。
( √)8、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期限为20年。
( ×)9、GP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时,瓶体壁厚测定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 ×)10、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提出液化石油气瓶与护罩、底座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结构的要求。
(√)二、选择题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于盛装下述哪些气体的气瓶:a b 。
a.永久气体b.液化气体c.溶解气体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 ca.热套b.胀接c.焊接d.冷碾3、下述有关气瓶瓶体结构的说法,哪些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a c d ea.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b.液化石油气瓶不应有纵焊缝,c.焊接气瓶只能有一条纵焊缝,d.焊接气瓶筒体只能有一节,e.瓶体的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焊接接头,f.单面焊的纵焊缝允许加永久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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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号:GB13075-1999 替代标准号:GB 13075-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16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2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焊缝检查、阀座与塞座检查、内部检查、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及卸压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4.1 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或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4.1.1 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100或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2 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4.1.3 属于似改装的气瓶,根据LD96确定能否改装。
不宜改装的应退回;宜于改装的作好记号,另存放在指定场所。
4.2 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 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瓶内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
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4.4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同时卸下泄压阀和盲塞。
4.5 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与评定5.1 瓶体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及其焊缝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以及焊缝缺陷。
5.1.1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5.1.2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的气瓶应判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对未达到判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
此规定亦适用于5.1.7条。
如受检气瓶属于GB5100-1985实施前制造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此规定亦适用于5.1.7条。
5.1.3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5.1.4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1.5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5.1.6 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5.1.7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5.1.8 护罩或底座破裂、脱焊、磨损而失去作用或底座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5.1.9 主体焊缝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气瓶应报废:a)焊缝不允许咬边,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凹陷和不规则的突变;b)主体焊缝上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焊缝不得低于母材;c)主体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处修磨后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d)主体焊缝及其热影响区的凹陷最大深度不得大于6mm。
在检查中对有怀疑的部分应使用10倍放大镜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
6 阀座、塞座检查6.1 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或塞座及其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6.2 阀座或塞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气瓶应报废。
6.3 阀座或塞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轻微不影响使用的损伤,即允许不超过3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6.4 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
修复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7 内部检查7.1 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7.2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
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7.3 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折、夹杂或凹坑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7.4 内表面存在腐蚀缺陷时,参照5.1.6、5.1.7条评定。
8 壁厚测定8.1 对气瓶除进行有缺陷部位的局部测厚外,还必须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8.2 测厚仪的误差应不大于±0.1mm。
8.3 对内外表面腐蚀程度轻微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各测定一点;对腐蚀程度严重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测定两点、筒体上测定四点、下封头测定两点。
各测点应选于腐蚀深处。
8.4 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无论选定多少测点,只要有一点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则该瓶应判废。
9 容积测定9.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容积测定。
9.2 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衡器的校验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3 容积测定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9.4 现容积小于标准规定值的气瓶应报废。
10 水压试验10.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9251的要求。
10.2 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10.3 气瓶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瓶口、卸压阀口或盲塞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1 内部干燥11.1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检验站进行一般干燥的基础上,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进行特殊干燥。
11.2 气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将瓶口或塞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待瓶内残留的水沥净,采用内加温或外加温方法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11.3 内部一般干燥的温度通常控制在70-80℃;干燥时间不得少于20min。
11.4 从干燥装置上卸下气瓶后,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
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12 瓶阀、泄压阀及盲塞检验与装配12.1 应逐只对瓶阀和泄压阀进行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伤的零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对弹簧式泄压阀应校验其启闭压力及排放量。
12.2 阀体及其零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参照第6章的规定。
12.3 更换瓶阀、泄压阀及盲塞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
在装配瓶阀、泄压阀之前,必须对瓶阀、泄压阀的气密性进行试验。
12.4 瓶阀、泄压阀及盲塞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阀座或塞座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2牙。
13 气密性试验13.1 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试验压力应等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2 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可在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结束时,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连续逸出。
13.3 气瓶气密性试验时,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3.4 试验过程中若试验装置或瓶阀、泄压阀及盲塞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试验。
14 检验后的工作14.1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4.2 检验人员必须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
14.3 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的规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判废气瓶可按LD96的规定降压使用或改装其他气体,不宜降压使用或改装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14.4 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按GB7144的规定重新喷涂气瓶颜色标记。
附录A(标准的附录)气瓶水容积测定法气瓶容积测定必须在清除瓶内锈蚀物和沾染物之后进行,以免造成误差,其测定方法如下:a)公称容积小于400L的气瓶1)向设于检验室内的试验用水槽中注入洁净的淡水,并敞口静置一昼夜。
2)将经过空瓶称重的气瓶直立于检验室内地坪上,向瓶内注满引自试验用水槽的清水,静置8h(一般应头一天注水,第二天测定容积),其间应断续的用木锤自下而上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的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