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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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愿与压力型司法——基于李昌奎案的延伸思考

公众意愿与压力型司法——基于李昌奎案的延伸思考

成长 , 公众 的参 与精神和社会 责任感 、 特别 是对社会热 点案件的关注愈加强烈 。 2 0 0 9年发生在云南 昭通 的李 昌奎案 , 本 已尘埃落定 , 但 基于该 案“ 赛 家鑫” 的社会压 力, 搭 载药家鑫被判死刑的便 车 , 最 终李 昌奎在公众 的
狂欢 中被改判死刑 。司法机关对公众意愿 的迁就或屈
会 主体 ,而 是除法律人之外的其它与案件无利害关 系
的各种主体。作为对特定案件的一种较为感性 的评价
从。 使得 本来 良l 生互动的格局被扭曲和打破 , 司法机关
在博弈 中败下阵来 , 由此造成 了畸形 的压力型 司法 。 其 虽然 平抑 了社 会 的“ 民愤 ” . 带 来暂 时性 的 “ 平 民的胜 利” . 但值得 警惕 的是 , 这并非 真正意 义上为人 民服务
Ⅱ公 众 意 愿 存 在 的 价 值 机 理
基金项 目: 司 法 部 一 般 项 目( 1 3 S F B2 0 0 4) 。
作者简介 : 韩 宏伟 ( 1 9 7 7 _ _ ) , 男, 陕 西 咸 阳人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 伊 犁 师 范 学 院法 政 学 院 副 教 授 。
与要求 , 期望社会利益 的分配 能够更 加公正 , 以此来传
递一个集体性 的信号 :政治和司法都 必须为社会公众
服务 。 正是在此理念浸染下 , 公众意愿 的存在才具有特
奎 案等类似 热点案件 , 我 们需要 审慎而理 性地解读 其 中社会公众传递 的信息意愿 。
殊 的价值 机理。 1 . 1在一定程度上契合 了社会 的正 当欲求 公众 意愿 蕴含的社 会意义 ,不仅是对热点案件 处 置结果的简单评 判 。还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案件评判所

(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一)

(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一)

(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二)
大标题:庭审……
晨报特派记者 张磊 发自云南昭通
(小标题1)?小时的庭审
(小标题2)结果,或哗然或感叹
(小标题3)反响
(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三)
大标题:“慎杀”与“偿命”的博弈
晨报特派记者 张磊 发自云南昭通
(小标题1)标杆?还是公信力的缺失
庭审现场,被告辩护人张青松向法庭申请传唤一名新的证人。
到庭的新证人名叫陈利波,是李昌奎的表哥,同时也是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表哥。注:陈利波的父亲是李昌奎母亲的亲兄,是王家飞母亲的堂兄。陈利波说,他曾和李昌奎、王家飞一同外出打工,李昌奎和王家飞是恋爱关系。并称,在外打工的日子里,王家飞大部分时间都不工作,生活开支依靠李昌奎。他们有时候住在一起,两人也曾为一些琐事闹过矛盾。
(小标题2)公众狂欢为哪般?
(小标题3)
编前: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
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
二审死缓的判决引发舆论热议,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 “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
针对李昌奎举报的犯罪线索,公诉方也对李昌奎本人进行了询问,但认为李昌奎举报的线索并非其亲耳听见,而是多次转述的传来证言,对其可靠信表示怀疑。但公诉方也表示,对此一举报线索应该进行查证。
1:30许,法庭宣布休庭。
“这是辩护律师的‘缓兵之计’……这让云南省高院处于两难,判死,就是置被告可能存在的重大立功表现于不顾。不判,这个案子查起来,可不是短时间能进行的事情。”一名参加旁听的人士说。

推荐-试析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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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摘要本文以云南省李昌奎案为研究基础,依据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当前刑事政策对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探讨。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必须以正当和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追求正义是法律的信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李昌奎案法的价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一、案情简介李昌奎案,是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

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XX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

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XX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XX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该案件从最终审结执行到现在已有一年之余,似乎已成为历史逐渐消失于人们的视野,但该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普通民众和法律本身对正义的理解,正义在我国未来法治进程中的走向等问题都具有进一步探讨的意义。

二、一审、二审和再审正义性解析(一)一审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也在刑法分则中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践中以严格限制死刑为原则,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现状适合废除死刑。

2011年发生的李昌奎案经过三次审理,两次改判最终被执行死刑,判决过程一波三折,更引起社会热烈的讨论和对死刑问题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进行分析,浅谈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字:死刑问题死刑存废限制死刑案例: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两家纠纷与同村的王家红发生争吵并将其击昏后强奸,之后将王家红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1一、死刑存废之争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基本内容。

由于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死刑的使用,将它作为对付最严重犯罪和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死刑极其残酷,剥夺人类最根本最重要的生命权,从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开始,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他对死刑质疑的提出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并未引起人们关注,直到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1参见李昌奎案百度百科。

李长奎案点评

李长奎案点评

李昌奎案死缓为什么受到质疑引起舆论哗然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没有废除死刑,法官仅凭自己想立“标杆”而硬性判决自然难服民众,二是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民情,而法官硬性与国际“接轨”怎么会服众?三是,我国法律刑罚实行最高刑期制度,数罪并罚最高20年,没有终身监禁和更高刑罚,所以死缓的代名词实际就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我国司法猫腻潜规则了,对于李昌奎恶劣罪行来说就很难容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四是审判存在腐败民众司空见惯致使民众生疑,五是审判机关目前“少杀慎杀”普度论是对法律严肃性和稳定性的亵渎,情节都很恶劣的案件这个杀了,那个却没有杀,不能做到“按律当斩”显失公平啊怎么不让民众质疑呢?法官们现在都喜欢要裁量权,实质就是想扩大法律外自主权。

六是什么叫程序合法判决就成立啊,程序可以人为的使之合法,那么判决就合法了吗七是什么是“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而是云南高院的超常判决---这个判决是超越现行刑法的判决--才引起公众哗然,田成有院长是不是吃错药了?八是我们国家现实法官的水准和素质还没有达到国际发达国家法官水准,如果盲目扩大法官的自主裁量权就会发生更多的错案冤案的—这也是我国法律为什么限定裁量权的原因吧。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作者:王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案件回放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与陈礼金因为收取水管费发生争议,引发了一场惊天血案。

李昌国的弟弟从四川西昌赶回村里,找到陈家,发现家中只有陈的女儿王家飞和小儿子王家红在家中。

李昌奎和王家飞发生争执,随后,李撕烂王的裤裆,用手把王家飞掐昏后拖到厨房里实施了强奸。

王家飞醒后跑到堂屋,李昌奎抡起锄头把王家飞打昏在地,并且拖到另一个屋,并把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手脚拎起,用力撞向门方,撞昏后把小孩放在王家红旁边,用绳子把两人的头劲扎紧致人死亡。

在案件发生后,李昌奎逃逸,巧家县公安局发出通缉令,四天后,向四川普格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得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李昌奎上诉,经过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过重。

以自首后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认为被告的是社会危害性不是最大,改判为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许多媒体纷纷报道李昌奎案件。

网民对云南高级法院的判决骂声不断,言称中国的法律不公正。

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渲然大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社会公众解释:适用死刑是在对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衡量,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和如何适用死刑。

本着少杀和慎杀的原则,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27人的投票表决通过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将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面对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的争议点,文章从以下几个争议点探讨“慎杀”和“限度”之间的距离和把握。

二、慎杀原则解读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个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另一个成员科处刑罚。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2011-07-09 07:33 华商报我说两句(1)单士兵媒体人背负两条人命的李昌奎到底有多凶残?7月8日《中国青年报》这样描述:“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掐晕后抱到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当场倒地,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框,并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两人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两年前被强奸后杀死的王家飞只有19岁,被残忍摔死的王家红仅仅3岁。

杀人者李昌奎现在已经29岁。

他曾被云南昭通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不久前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却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时间,民意汹涌,认为法律不应给予如此凶残者“免死牌”。

杀还是不杀?这是个问题。

连日来,围绕“死刑”与“死缓”,已经有太多关于死刑政策和法律规范的表述被铺陈,专家种种阐述,也清晰展示了法律在某些地带存在着模糊的“弹性”。

或许也正因如此,云南省高院在回应公众质疑的时候,才会理直气壮地扛出“符合程序”的旗号,认为二审判决改判死缓是按程序进行的,有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

“程序”的确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词,如果在后面加上两个字变成“程序正义”,估计更容易让质疑者闭上嘴巴。

不过,如果冷静下来想想这些年许多公共事件的“程序”和“结果”,恐怕公众内心又会泛溢起一种难言的苦涩,那就是为什么明明司法力量摆出了“程序正义”,可公众却无法感知到起码的“结果正义”呢?比如现在的李昌奎案。

对这种情况,我的看法是,这种“程序正义”本身往往就是值得怀疑的。

说得简单点,就是有“程序”没“正义”。

只要盘点一下此类案件的相关细节,就不难发现,很多所谓的“程序”,不过就是权力的自说自话,根本不受公众监督,甚至就是虚假制造的“程序”。

比如,在李昌奎案中,一边是云南省高院口口声声喊着“符合程序”,一边却是被害人家属王家崇强调,“整个审理判决过程没有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到场,直至今天判决文书都未送达我们手中”;一边是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家属“积极赔偿”受害家庭,一边却是受害家庭表示李家只是在行政手段干预下被迫付给王家适当的安葬费,而且现在连民事判决的3万元都没收到。

教训案例十云南省李昌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剖析

教训案例十云南省李昌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剖析

教训案例十云南省李昌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剖析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李昌明,男,1976年4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文盲,家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莲城镇那们村。

2007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二、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昌明于2005年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银波金属制品厂打工期间,与其妻子卢娟租住在长坡一社107号出租房。

同年8月27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昌明下班回到住处时,受到其妻子卢娟长时间的无理谩骂,气愤之下在院子内抓住卢娟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上,16时许发现卢娟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昌明于当晚11时许背着卢娟尸体藏至银波金属制品厂排烟道内。

2006年12月26日,厂方清理烟道时,才发现白骨尸体。

三、案件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李昌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报案人郭开芳于2006年12月26日报案至西山分局。

经审查,于2007年2月4日进行立案侦查。

4月27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主要证据情况(一)犯罪嫌疑人供述2007年2月3日,李昌明在西山分局刑警大队供述(第一次):其妻卢娟在2004年10月份来昆明打工,两人经常吵架,原因不确定。

2005年8月27日中午,因琐事与卢娟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昌明用手推了卢娟一下,卢娟被推得半蹲下,李昌明顺手揪住卢娟的头发往后用力扯,卢娟被扯得向后倒下,头重重地砸在水泥地上,后脑着地。

大约过了5分钟,卢娟慢慢爬起来,歪歪斜斜地走回房里,把门关上了。

李昌明下午4点多回到住处,见卢娟死在床上。

晚上12点多,李昌明把卢娟背到钢球厂,大烟筒检修口,先把卢娟的脚放下去,再把整个人放下去,然后李昌明也下去,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撬棍把卢娟的尸体向里推,大约推到检修口的中间,李昌明上来,然后把检修口盖好,撬棍(铁质,1米多长,粗处和20号的钢筋差不多,一头是扁形的,一头是秃的)没有带上来。

李昌奎案分析

李昌奎案分析

对李昌奎案的分析姓名:樊玉双学号:2011224018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一、对于本案自首认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 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从学理上来讲, 前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自首;后一种情况属于特别自首。

如案件所述, 李昌奎是在犯罪逃跑后, 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满足了自首的首要条件。

但是我认为, 司法解释对于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加以阐释就本案而言, 犯罪人虽然理论上仍存在逃出的可能但是实际上,想要在当时的情况下逃脱已经是异想天开的了,李昌奎的自首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其实是一种被逼无奈的选择。

而自首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促使罪犯认识自己的过错, 知晓有自首情形的益处, 从而产生趋向作用促使其归案, 其目的在于感化罪犯, 降低罪犯在未被抓捕过程中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司法成本。

在认定自首的时候, 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 但是否悔罪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 自首都是处于悔罪动机是为改过自新而自首。

李昌奎的行为虽然降低了司法成本, 也避免了其逃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危害, 但其自首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并不纯洁。

而针对此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对于本案二审判决中有关自首情节量刑的分析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犯规定了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要从宽处理, 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予从宽。

我国有学者认为, 不予从宽的特殊情况应当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从轻的情节,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1) 首要分子在犯罪前即预谋好让犯罪人在犯罪后投案, 妄图蒙骗司法机关的审查。

李昌奎案焦点

李昌奎案焦点

李昌奎案焦点李昌奎杀人案从网络经过发酵到其爆发后成了社会舆论的交点,广大网民、法律专家跟云南高院的争执点在于,李昌奎杀人案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呢?还是应当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呢?从广大网民、部分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观点来看更多的是支持前者,而只有小部分人是一直支持后者的。

该案的爆发也把云南高院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随后2011年7月13日云南高院做出了决定,让争论多日的社会热点暂时得以平息。

虽然该案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进入再审环节,但是争议的焦点还在持续我们不如暂时把它放下,我们一起回顾案子发生的整个这程做出自己应有的判断。

李昌奎于王家飞本来就有感情纠纷导致两家人心存芥蒂,而引发本案前因是王家和李家由于水管费用问题再次发生争执,李昌奎得知此事后回到家中进行处理,李昌奎路过廷金家门口。

遇见王家飞姐弟之后,李昌奎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并厮打。

在厮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子撕烂,并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则提起一把锄头,猛击王家飞头部,后者当场倒地,并被李昌奎拖到一间房内。

李昌奎看到旁边3岁的孩子王家红,用手提起他的手脚,将其头部猛烈撞击房门,又用一根绳索将姐弟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王家飞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李昌奎杀人后,在村中一个小商店买了瓶饮料,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昌奎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刑法适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李昌奎,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2011年4月,李昌奎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杀害。

随后,李昌奎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致其死亡。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争议焦点(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强奸罪的认定(3)法律适用问题(4)刑罚适用问题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从李昌奎的行为和动机来看,其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明显的威胁,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强奸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表明其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强奸行为。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3. 法律适用问题(1)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竞合。

在本案中,李昌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

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

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摘要: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争议性案件引起了巨大的舆论风波。

本文以“李昌奎案”为切入点,从案件所引发的“少杀慎杀”与“罚当其罪”的矛盾、“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解和适用以及“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等争议焦点出发,研究表面争议下隐藏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以期实现法官量刑的规范化和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李昌奎案;死刑;自由裁量;司法公正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一)基本案情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同王家飞争吵抓打,将其掐晕后实施强奸,后用锄头打死,又将其弟弟摔死,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由于公安机关布控严密,无法外逃。

5月20日李昌奎投案自首。

经过鉴定和调查,现有证据表明李昌奎以上犯罪事实成立,故意强奸被害人,并凶杀两人。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不服死刑判决并提出了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成立,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亦以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提出再审建议。

2011 年 8 月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二)争议焦点围绕案件的相关争议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本案的再审结果是否是舆论干预司法所导致的不公正结果?第二,本案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是否足以支撑二审改判死缓?第三,“刑罚轻缓化”“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如何平衡?不难看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法官对刑事政策、量刑情节的理解和适用,归根结底是围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争议。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昌奎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昌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严重的犯罪性质,更因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陈某系同村村民。

2009年6月,李昌奎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持刀将陈某杀害。

同年8月,李昌奎又因强奸陈某的女儿而被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陈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昌奎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二)强奸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李昌奎因强奸陈某的女儿而被捕,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昌奎强奸陈某的女儿,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四、法律适用问题李昌奎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证据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物证未能得到有效证明等。

李昌奎案终审结果的政法考量——对云南高院改判原因的几点质疑

李昌奎案终审结果的政法考量——对云南高院改判原因的几点质疑

李昌奎案终审结果的政法考量——对云南高院改判原因的几点质疑李新福【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0)011【摘要】李昌奎案凸现了司法机关终审法院对立法宗旨、人权法律应用理解上的错误,以及贯彻国家"少杀、慎杀""宽严相济"司法原则认识上的偏差,终审法院改判原因应当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两方面进行认真的辨析。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水平低下,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当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李昌奎案终审结果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或提审予以纠正。

%The Li Chang-kui′s case highlights that among the judicial departments and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s,there is a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application of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the human right law and there are errors in judgment on "be killed and allowed to kill",and "in the enforcers" in the justice principle.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s should consider the amended caus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legal theory.Our country is still a developing country with low social and economical level and the improvement and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should be in accord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The final result of the case should be judged again or be committed for trial under the procedures of judicial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correct the problem.【总页数】4页(P9-12)【作者】李新福【作者单位】莆田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福建莆田35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相关文献】1.自首并非免死:关于自首在中国当下死刑适用语境中的反思——以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为探究视角 [J], 潘庸鲁2.死刑执行的立法意志与司法中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正确适用——兼谈李昌奎案判决质疑、监督和再审 [J], 王昌学3."闪盘缩水案"终审改判商家胜IT"行规"终获法律认可 [J], 阿修罗4.论李昌奎案再审改判的量刑问题 [J], 胡莎5.李昌奎案终审改判死刑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的确,李昌奎案的再审与舆论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如果不是质疑的声音太强,云南高院可能就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因为此案的再审以及改判都是法院及法官依法作出的,而不是舆论决定和“审判”的,而且李昌奎之所以被改判死刑,主要是因为他的行为达到了法定的死刑标准。舆论之所以强烈质疑二审的改判是因为量刑明显畸轻,这种质疑让法院感受到了压力也正是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体现。如果因为舆论监督发挥了作用就说它干扰了司法,那岂不是要否定舆论监督吗?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2011-08-23 22:38:46| 分类: 盛氏微言 | 标签: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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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盛大林
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8月23日《新京报》)
这既是一个合乎法律、实现正义的判决,也是一个合民心、顺民意的判决。因此,它不仅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欢迎,而且也得到了大多数法律专家的支持。但也有一些专业人士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有人认为判处李昌奎死刑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原则,有人认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的程序不合法,甚至有人认为再审改判伤害了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从而伤害了法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一是当事人的申诉,二是上级检察院的抗诉,三是院长的指示。李昌奎案的再审就是云南高院的院长作出的决定,虽然舆论的质疑和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再审终归是院长的意志,只不过质疑和建议让院长认识到此案有再审的必要。因此,此案的再审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民商法学院7班:王玉楠学号:20120113282013年4月1日时光荏苒,斗转星移,至今李昌奎案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罪犯李昌奎被执行死刑也已经一年多。

但是,案件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依然能够引人深思,让人们在唏嘘扼腕的同时也不禁在想:为什么在判决他罪名的时候会出现那么多的波折?中国的刑法规定及其实施过程又究竟有什么漏洞?这个案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到陈家(王家飞的姥姥家)说媒,但被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

由于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就回家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这个过程中他就把18岁的王家飞掐晕并强暴了她,强暴后李昌奎又用锄头把王家飞和她三岁的弟弟杀死并逃离现场。

这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并且派出警力全力追击罪犯,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李昌奎执行死刑,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判决李昌奎死刑,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就被判处缓期执行两年。

二审判决一出来,就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网民们开始讨论:是不是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啊?是不是其中存在着黑幕?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对此案件进行了再审,并撤消了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先不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到底合不合理,但从判决的几番周折来看,我个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并没有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判决结果很容易受到民意的干扰。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却不能真正地贯彻宪法的要求。

第一次判决时,因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都很严重而判处死刑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审时因为考虑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又改为了死缓也无可厚非,因为遵守了法定程序,并且也按照了刑法的要求去判刑。

李昌奎案

李昌奎案

李昌奎案:一个立错的“标杆”【事件回放】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

2009年5月16日,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强奸、杀害同村19岁少女王家飞,并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

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

2011年3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以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对其改判死缓。

【事件影响】云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引发舆论质疑。

对此,该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处一个人死刑”,“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这一回应再次引爆舆论。

后云南省检察院对此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李昌奎案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各方观点】司法公正不需要任何超前理念在我国,由于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民众和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至少在目前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是得到确认的。

司法不是不受任何监督的乌托邦,而是建立在透明、公开和公众监督基础上的“独立判案”。

在李昌奎案里,如果说90%以上的人都认为,李昌奎案的判决结果不符合现有法律的精神,法律精英们大可不必拿出一副“哥白尼”当年不被世俗理解的委屈,甚至拿出“司法独立”等来为这个并不被民众认可的结果进行解释。

有个别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尽管也认为,李昌奎案尽管判决结果感觉有问题,但因为二审判决结果已定,况且程序上没有发现问题,因而应该尊重。

这些学者也许将司法审判看成足球比赛了,按照足球比赛的规则,无论是否误判,结果都应该遵守。

但这些学者应该知道,“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再审制度就是为了避免有真正错误的案件而专门设置的程序。

一个案子如果确实错了,就应该得到纠正。

李昌奎案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学”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一个死刑存废的“立法”问题,而是一个是否尊重现行法律的“司法”问题;不是一个“理念”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民众对案件的质疑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司法更加公正。

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

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

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摘要]李昌奎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此案一波三折,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网络新闻报道,云南省高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一个微妙关系,似乎是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一下,上级党委政府过问一下,司法机关才认真追查有关案件事实,在人民群众当中留下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应该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本文从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应然关系、实然关系展开论述,并对存在问题予以剖析,司法机关应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是公民权利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和约束,这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李昌奎;媒体;司法机关一、案件简要回顾李昌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求婚不成,将同村的19岁女子王家飞击昏后强奸,随后又后将王家飞以及王家飞的3岁弟弟王家红一同杀害,手段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当庭宣判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一案,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一)两者的应然关系媒体,是指交流、传播信息的工具,如报刊、广播、网络、电视、广告等。

媒体通过传播客观真实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当属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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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的反思
摘要:李昌奎案件渐渐的退出了人们的视野。

但该案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后人反思。

如死刑的存废,死刑与民意的关系,乃至再审程序的启动和中国司法独立。

关键词:李昌奎案件死刑再审程序的启动
一、案情简介
李昌奎将同村村民王家飞强奸后杀害,之后又将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判处李昌奎死刑,死缓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满,提出质疑,而且引起社会和网络上广泛的讨论。

最终云南省高院不得不决定再审,最终改判李昌奎死刑,以民意“公众狂欢”的审判收尾。

二、死刑的存废问题
李昌奎案一波三折,到底是杀或不杀,死刑在中国应不应该废除,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

在笔者看来李昌奎案表面上是个案杀与不杀,实质是当今我们国家老百姓心中那根传统的观念——杀人就必须偿命在根生地固地影响着人们,同时也导向了舆论,最终也是干预了法官的司法。

最终云南高院也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把“标杆”竖起来。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最近法学界讨论的的热点问题,也取得了一
些实质性的改革和进展。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的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

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谨慎和严格。

坚持“少杀、慎杀”思想。

表明的我们现在司法是倾向于废除死刑,只不过由于中国国情和民众的死刑观念等各种因素,只能通过严把关口,逐步改革。

云南省高院对暴力性犯罪死刑案件的“试水”,二审将几乎舆论“一边倒”的李昌奎改为死刑,企图“引领”和“改造”民众的死刑观念,试图树立“标杆”推动我国死刑观念的改革,无疑是很好的尝试和司法的表率先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最终司法没有掰过舆论这头野兽。

但不得不承认二审的审理是一个很好的对民众死刑观念的挑战。

三、死刑与民意的关系
死刑和民意是最近几年司法中经常提起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影响死刑案件的适用,也不是一个个别现象了,最有代表性的有刘涌案,崔英杰案,药家鑫案,这些案件中均不乏印刻着浓浓的民情、民意的烙印。

就像李昌奎案件那样,本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来可以判处死缓,但由于民愤的强烈。

法院不得不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有资料显示二审改判后,巧家县鹦哥村就有200余村民联名上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启动再审程序。

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在死刑和民意的关系上,有二种有争议的观点,一是考虑和平息民愤是死刑适用是应当酌情考虑的一个因素,死刑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民群众的社会正义感。

另一种观点是,民意并不必
然代表争议,它只是案件发生地区社会民众价值观的体现,同时这种观点指出,民意是个很模糊的概念,多少才算是民意?又有谁可以代表民意?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愿,司法又应当以哪个民意为准呢?如果以民意来审判,虽然有时会兼顾司法公正和社会效益,但时如果舆论错误,很难阻止“舆论杀人”的悲剧发生。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法官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些案件民愤大不一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大,民愤不是事实,不是法律,如果司法一味的去迎合民意,那么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案定罪。

四、再审程序的启动
在李昌奎案件中有不少人质疑云南省高院再审程序的合法性。

我国刑诉法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李昌奎案件来看,只有被害人的家属不满,也没有新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也没有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仅仅根据被害人和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即“杀人偿命”,从而启动再审程序,丝毫不顾二审中考虑的自首
情节和再审启动的合法性,正如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认为云南省高院作为一个具有权威性裁判的法院,在没有任何申诉的提起和新情况的出现而改变判决,这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

虽然本案的审理确实符合大多数人的期待,我姑且认为符合实体正义吧,但是从实体和程序的关系角度来看,如果司法一味的满足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要求而违背法律的程序价值,那么防范冤假错案将成为虚设,程序也将失去其自身内在价值。

正如本案,一审处死刑,二审改为死缓,再审又改为死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受到破坏,虽然对实体正义的破坏只是个案,但对程序正义的破坏却是毁灭性的。

这让我想起杰克逊大法官有句名言,“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而是我们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因此再审的启动只能是有新的证据、原证据认定事实有错误、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贪污枉法行为才能启动,在李昌奎案件中并不具备以上要素,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无疑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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