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该法律制度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标准,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难以统一和规范。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规和细则,各地对于宅基地的面积、使用年限和规划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其次,一户一宅的制度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划分,存在大量闲置宅基地和严重的碎片化问题。
由于农村人口较少、土地资源有限,一户一宅的制度将土地资源进行了过度细分,往往导致大量的宅基地被闲置,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过度划分的宅基地也增加了土地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困难,给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带来了障碍。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缺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的明确规定,给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宅基地的不能流转、无法变现的问题使得农民对于宅基地的开发和投资积极性不高,也无法将土地价值最大化。
同时,缺乏流转市场也使得农民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地点和生活方式,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权利。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也未能解决农村土地规划和城市化的问题。
由于一户一宅的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往往是零散的和分散的,无法形成规模化的社区和乡村建设,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和房屋的建设也没有明确的指导,容易造成粗放式的土地利用和低效率的城乡建设。
最后,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腐败和权利保护的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模较小,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和剥夺,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同时,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也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干预和利益驱动,导致一些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和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包括界定和标准不明确、过度划分和碎片化、缺乏流转市场、未能解决城市化问题以及权利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宅基地的流转市场,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促进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制度范文(3篇)

农村宅基地制度范文____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____土地管理法》《__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____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____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__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____经济____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____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地资源,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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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或依法批准,⽤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县⾏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地⾏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励⾃然村向中⼼村,下⼭移民、脱贫⼩区集聚;⿎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规模,⼈均建设⽤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体切坡建房,确实⽆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地审批⼿续。
涉及占⽤农⽤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地转⽤报批⼿续;涉及交通、林地、⽔利等⽤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只有使⽤权,未经批准任何⼈不得擅⾃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应当服从。
第⼆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宅基地⾯积标准(包括附属⽤房、庭院⽤地),使⽤耕地最⾼不得超过125平⽅⽶;使⽤其他⼟地最⾼不得超过140平⽅⽶;⼭区有条件利⽤荒地、荒坡的,最⾼不得超过160平⽅⽶。
农村宅基地制度范文(二篇)

农村宅基地制度范文一、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的确立(一)“一户一宅”制度____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即农民家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保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安身之所,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民心,符合人们朴素的公平观念,也实现了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户”的界定____土地是以农村现有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如划分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等,涉及宅基地时,基本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同时,国家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一般以子女结婚成家为标志组成一个家庭户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以户计算。
____省人民____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____通知(鲁政发〔____〕____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____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
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____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____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1. 引言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指中国农村地区建设用地中供农民自住及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制度。
宅基地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在农村或城市建制村自有或与村民共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所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演变2.1 制度的起源中国的宅基地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农村改革正在进行,农民对土地的权益保障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农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并且规定农民可以享有土地承包期满前到期的宅基地使用权。
这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2.2 制度的发展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逐渐增加。
1998年,我国颁布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规定了宅基地的享有、转让和继承等问题。
此后,农村宅基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3.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要意义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房和生产用地,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
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经营活动,增加农村经济收入。
此外,宅基地还可以用于农家乐、观光旅游等业态的发展,带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3.2 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农民是农村宅基地的最大受益者。
宅基地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房,保障了农民基本的居住需求。
同时,农村宅基地制度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继承权,保障了农民家庭的财产权益。
3.3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宅基地制度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宅基地的持续稳定供给,有利于维护村民权益,减少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宅基地制度还鼓励了农民留在农村,减缓了农村人口外流速度,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制度)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管理制度)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管理制度)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宅基地和耕地是⼴⼤农民得以安⾝⽴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这壹基本⽣存保障的俩⼤⽀点,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权或⽤益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农民的⽣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
于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发展史上,倡议或实施不同的宅基地和耕地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变迭,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向均有着⼗分巨⼤的影响。
事实上,我国新近三⼗年的改⾰开放进程便是由上世纪七⼗年代末期开始的以“分产到户”为表征的耕地制度的改⾰开始的,且由此衍⽣和推进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明建设,其成功有⽬共睹。
能够说,建⽴和健全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地制度,事关我国⼋亿多农民的⽣存品质,事关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局,也事关⽬前正紧锣密⿎地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于农业⽤地⽅⾯,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农村⼟地承包运营法》,⽤法律的形成明确地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长期⽽有保障的⼟地使⽤权,且就农村⼟地承包运营权的取得、保护和流转等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但于农村宅基地⽅⾯,虽然新分布的《物权法》于第三编“⽤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权”制度,且于第壹百五⼗⼆条对宅基地使⽤权作了法定定义,即“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但根据第壹百五⼗三条“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的规定,宅基地使⽤权制度⽬前仍显得零散、紊乱,缺乏系统性和周全性。
本⽂拟通过对现⾏宅基地制度的梳理,勾划其结构框架,进⽽论证其完善路径。
壹、对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经过对新中国建⽴以来我国现有全部涉及农村宅基地使⽤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1]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28⽇《⼟地改⾰法》、1954年《宪法》、1962年9⽉27⽇中共中央《农村⼈民公社⼯作条例修正草案》、1963年3⽉20⽇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壹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8⽉28⽇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79年2⽉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节录)》、1981年4⽉17⽇国务院《关于制⽌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5⽉14⽇国务院《国家建设征⽤⼟地条例》、1982年2⽉13⽇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4年8⽉30⽇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1986年《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及其后各次修正案、1990年1⽉3⽇国务院批转国家⼟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作请⽰的通知》、1995年3⽉11⽇国家⼟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的通知》、1995年《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1998年11⽉4⽇《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2000年6⽉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建设有关政策》、2001年3⽉30⽇国发6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意见的通知》、2004年《中华⼈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年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1⽉2⽇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2⽉3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意见》等。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知》 , 规 定 了农 民的住 宅 不 得 向城 市 居 民出售 , 也 不 得批 准城 市 居 民 占用农 民集体 土 地 建住 宅 。 2 0 0 4年
1 1 月 国土 资源 部 印发 了《 关 于加强 农 村宅 基地 管 理
的意见 》 ( 国土 资发 [ 2 0 0 4 ] 2 3 4号 ) , 这 是 目前 关 于农 村 宅基 地 问题 较 为详 细 的规 定 。 该《 意见 》 严 禁 城 镇
理法 》 并 没有 明确禁 止 宅基地 使用 权 的流转 , 只在 第
6 3条规定 “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土 地 的使 用权 不得 出让 、 转让 或者 出 租用 于非农 建设 ” 。 而 国务 院及其 相关 部
委 的规范性 文 件却进 一 步 限制 了宅 基地 使用 权 的流
的规定 主要 体现在 《 宪法》 、 《 物权法 》 、 《 土地管理 法》 、
符 合宅 基地 使 用权 分配 条件 的农 户 ; 住 宅转 让 时 , 宅 基 地 使用 权 一并 转 让 。 禁 止 城 镇居 民在 农 村 购置 宅
基地。 ” 但 这 一 规定 最 终 没有 写 进 现 行 的《 物权 法 》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0 1
由此可 见 , 我 国现 行 法规 严 格 限 制 了农 村宅 基 地使 用权 的 流转 。 相 比之下 , 城镇 居 民所 享有 的房 屋 所有 权 及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则 可 以 自由 流转 , 这 不 仅
作者简介 : 谭韵( 1 9 8 8 ~ ) , 女, 广 东佛 山人 , 华南 师范 大学法 学 院硕士 生 , 主要从 事物 权法 研究 。
转, 其 目的在 于抑制 商 品房 的滥建 , 以维 护宅 基地 的 公 平分 配 。 1 9 9 9年 5月 国务 院办公 厅 发 布 的 4 国务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自中央十八届三中会全以来,以完善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突出宅基地财产权属性的政策导向和理论争鸣就从未停止。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即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政策基础。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设置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高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解决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增加农民收益,通过制度供给改造和平衡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和财产收益功能。
丰富和扩张宅基地使用权能,保护农民收益成为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
标签: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新形势下对宅基地利用作出新安排,在坚持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基础上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地不足和现有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宅基地经济利用不充分问题,回应宅基地经济利用现实需求而进行的战略性布局,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为内容,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申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严禁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建设别墅和高档住宅。
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非单纯的赋权扩能,其前提就是要落实“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和保障农户资格权1。
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长期以来宅基地制度作为集体土地制度中的特色存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有其屋”的生存需要。
学界普遍认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能放弃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居住保障性功能,相反,要先确认和坚持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以此為前提再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
改造和完善宅基地权能构建,必须要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同时,还要确保土地利用中的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刚性指标能够落实。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推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革宅基地制度时,应该坚持以下原则和做法。
首先,要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针对农户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应当坚持“宅基地是农户的住宅,农户是宅基地的主人”的基本原则。
在改革过程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他们的宅基地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坚持土地实际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但土地实际使用权属于农户,这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点。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边界,保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益,确保农户可以安心居住,不被强制拆迁或者被侵占。
再次,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的宅基地制度的实施情况也有所差异。
在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政策,确保改革能够适应各地的实际需要,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最后,要加强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依法进行。
在改革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改革的路径和要求,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另外,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的问题,保障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总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对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分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因地制宜、加强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督等原则和做法,确保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幸福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

(一)典型案例 (二)法律依据 (三)法理分析 (四)本案的处理
(一)典型案例
【案例3—10】“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
2.《物权法》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基于以上,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兰是居 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 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合同 无效会造成购房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个损失 应由卖方承担。购房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是, 如果此合同有效,其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计 算方法是,如现在出卖房屋增值部分,或如遇 拆迁补偿款高于其原购房款部分。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பைடு நூலகம்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 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 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 施,例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 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一章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一、宅...

编 号:硕士学位论文题 目: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培 养 单 位: 法 学 院专 业 名 称: 民商法学指 导 教 师: 杨玉凯 教授研 究 生: 苏自红完 成 时 间: 二〇一二年三月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类 别 全日制研究生 √ 教育硕士 同等学力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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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日期: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土地问题从来都是关系社稷民生的重大问题,宅基地作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积淀的结果,是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相适应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土地的闲置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
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理论出发,坚持步步深入,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试找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新办法新出路。
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其流转的主要方式及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种学说分析和利弊考量。
并列举了部分学者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主张,逐个分析,得出最合理的结论。
接下来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包括身份性、行政性、无偿性和限制性。
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监管制度

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监管制度一、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制度土地使用权审批: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核实其家庭成员和农业经营面积等情况。
审核通过后,村委会向农民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确保农民可以合法使用土地。
房屋建设审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审批。
审批机构要对建筑材料、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向农民颁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确保房屋建设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土地使用权管理:农民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后,需要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农业经营方式进行合理利用,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土地。
村级组织要定期检查农民家庭的土地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建筑管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房屋的安全可靠性。
产权管理: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其合法财产。
相关部门要明确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归属,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屋,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监管制度的意义1.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监管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而合理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可以保障农民正常进行农业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规范土地利用和建设秩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监管制度可以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建设的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清理整治,保护土地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制度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土地利用和建设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与制度设计

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并且符合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其次是流转 方式上的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 不得抵押 、 入股、 买卖 ; 再次是间接
限制 , 村 村 民 出卖 、 农 出租 住 房 后 , 申请 宅 基 地 的 , 予 批 准 。 再 不
三、 农村宅基 地使 用权漉转 的法律基础
首先,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流转有其宪法基础 。 我国 《 宪法》 规
分 地方 政府 进 行 了形 式 多 样 的 宅基 地 流 转 探 索 。 国务 院 关 于 深 《 化 改 革 严格 土 地 管 理 的决 定》 中提 出 :在 符 合 规 划 的前 提 下 , “ 村 庄 、 镇 、 制 镇 中 的 农 民 集体 所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依 法 流 集 建 小产 权 房 没有 完 整 产 权 , 民在 出售 小产 权 房 获 得 收 益 的 同 时 , 农
置 ” 另 一 方 面 原有 宅 基 。 部 由
宪 法和法 律规 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 履行 宪法和法 律规定 的义
务 。 那 么 公 民对 合 法 财 产 的 处 分 不 因 其 城 市 居 民 或农 村 居 民 的 ”
差 异 而 区别 对 待 , 也不 因财 产 所 处 地 域 的 不 同而 区 别 对待 。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严 格 限 制 体现 了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与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法 律 地 位 的 不 平 等 。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种 种 限制 实 际 上 是 法 律对 集 体 土地 中 收益 权 与 处 分权 两 项 权 能 的 制 约 ,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权 能 残 缺 的背 后 是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集 空洞
农村宅基地制度PPT课件

农民所有制 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合一
使用权自由流转 私人自治管理
集体所有制 两权分离 限制性流转 乡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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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取得权得不到保障 利用粗放与过度利用并存 财产属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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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一)“一户一宅”政策缺陷 二)使用权限制流转制度缺陷 三)无偿无限期制度缺陷 四)产权保障不够,产权体系和权能不完善 五)管理不到位,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和错位 六)管理体制存在障碍 七)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不适应当前城乡一体化 过程中宅基地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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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限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审批权限上收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98年《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规定农村村民建住 宅,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还 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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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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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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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基”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基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土地行政征收类案件的实证分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基”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基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土地行政征收类案件的实证分析龙峰;周红宇;胡慧;杨术检【摘要】在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户一基”制度决定了农民房屋的法律属性及拆迁补偿金额.但大量基层案例说明,“一户一基”制度存在“一户”认定标准不明以及忽视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等法律困境,并在实践中引发大量的行政诉讼.通过解析大量的基层案例,发现:一方面可以从形式和实体两个方向来明确“一户”标准,而另一方面则应通过文化、立法、司法三个场域的努力来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期刊名称】《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制度;土地征收;房屋产权;“一户一基”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乡规民约;“三农”问题【作者】龙峰;周红宇;胡慧;杨术检【作者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南长沙410000;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南长沙410000;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南长沙410000;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南长沙4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激增,城市郊区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而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数量也逐年递增。
此类案件中涉及农民房屋权益的部分往往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纠纷解决难度也大。
在保障农民房屋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应,是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重大司法难题〔1〕。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的症结在于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基”制度。
为此,有必要客观总结“一户一基”制度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中的地位,分析“一户一基”制度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遭受困境,探索上述困境的成因,并提出解决对策,最终推动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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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内容提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亟待完善。
Abstract]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isaspecialandindependentusufructinourcountry.Iti sarightthatruralresidentsmakebuildingsandancillaryfacilities,andpossess,useandrestrictedlydispos ethebasesthattheruralresidentslegallygetfromthe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Thecharacterist icsofitarerestrictedofidentitynature,usingforfree,usingforever,dependencyandrangebeingstrict,an dsoon.Thewaystogetitareoriginalformandsuccessiveform;thewaystoabolishitareabsoluteformandrelativeform.Therighterhasrightsandburdenobligations.Th esystemof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inChinahasmanydeficiencies,whichneedsimprove d.Keywords]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usufruct;realright2005年6月26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
但由于我国目前在城市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国有土地上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三审稿”以及后来的“四审稿”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到目前,众所瞩目的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但草案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规定应该不会有多大变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涵盖的内容很多,单靠寥寥无几的几个法条是无法全面概括的。
况且,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处于并列地位,它是中国法律特有的内容,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
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1]因此必须在物权法中明确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审稿”在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下定义,只是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规定影射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的处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三审稿”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却没有涵盖。
综上所述,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如下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从我国目前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如下特点:1、严格的身份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使用权人的特殊身份而取得的。
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或者由其他法规规定的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非本集体内的成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在本集体内申请宅基地。
这主要考虑了农村和城镇的规划,便于行政管理。
同时也是对集体成员权利的一种保障,避免本集体内的宅基地外流。
2、无偿使用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是国家给农民的一种福利。
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3、永久使用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事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这种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
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
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当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有权要求集体再批给其相应的宅基地。
4、从属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不可单独流转,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法律禁止单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流转行为。
5、范围的严格限制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11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强调,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和消灭(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如同其他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一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从取得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取得原因上来看,有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也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的。
笔者仅从“取得的性质”这一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宅基的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其原始取得的情况基本上只有审批取得一种,而且大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都是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的。
基于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性,《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依据审批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前提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2]。
城镇居民、一户多宅的人以及把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农村居民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而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程序如下:(1)农村居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以户为单位);(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使用宅基地,不得在未获批准前擅自使用宅基地。
2、继受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而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法律严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随房流转,具体情况如下:(1)出租。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房屋建成后将房屋出租,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出租了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当然可以对其自由处分,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将房屋出租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转移,承租人在获得房屋使用权的同时取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这是继受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最普遍的方式。
(2)赠与和遗赠。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赠与、遗赠给他人时,该他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
(3)继承。
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房屋的同时继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4)买卖。
房屋所有人或抵押权人将房屋出售或拍卖、变卖后,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绝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宅基地灭失。
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
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3](2)国家和集体的征收。
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主体权利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
简单的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对消灭的情形即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因房屋的出租、出卖、继承、赠与和遗赠等行为而引起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消灭和另一方对该使用权的取得。
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也可以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