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制度

合集下载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规定和标准,以预防、控制和管理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主要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对人类和动物产业的危害。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建立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定期监测动物种群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疾病疫情,确保及时通报和报告疫情。

2. 疫苗控制措施:制定疫苗接种计划,确保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动物的免疫力,阻断疾病传播。

3. 动物运输和交易管理:建立动物进出口检疫制度,对进出口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严格控制动物交易渠道,避免疾病通过动物贸易传播。

4. 疫区划分和隔离措施:将疫情高发地区划分为疫区,对该地区的动物进行隔离和管控,阻止疫情扩散。

5. 消毒和卫生措施:加强养殖场、畜牧场的卫生管理,定期消毒、清洗和消毒饮水设施,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6. 动物健康证书和检疫审批:对动物出栏、销售和运输等行为进行检疫审批,要求动物出示健康证书,确保动物没有携带传染病。

7. 管理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对动物防疫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疫能力和知识水平;对养殖户和养殖业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措施的执行率。

总的来说,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从源头控制、预防和管理措施,确保动物的健康,维护动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护人类不受动物传染病的威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二)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证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畜禽都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

免疫证中要注明畜主,所在地址,牲畜总头数情况,免疫牲畜数情况,未免牲畜数情,免疫疫苗情况,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字、畜主签字,以及补免情况登记等。

2、免疫证由防疫员在注射完疫苗后当场填写,并由畜主签字后存放;每个防疫员应建立自己辖区范围内所有牲畜的免疫情况登记卡,以便核查和了解牲畜免疫情况。

防疫员免疫卡在年底交由乡动物防疫监督站统一存放,建立乡防疫档案。

3、乡动物防疫档案,由乡动物防疫检疫站统一保管,乡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柜),并定期检查档案室的保管状况,定期清扫档案库房。

4、乡配备专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员。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遏制疫病传播,制定本动物防疫制度,旨在全面提升动物防疫管理水平,确保动物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 原则: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c) 核心区管理和边境防控相结合;d) 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e)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

三、动物安全防范1. 进出动物检疫:a) 动物进出境应持有相关的动物健康证明;b) 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对进出境动物进行检测和隔离;c) 有关部门对进口动物进行常规抽检,并对疫情动物进行尽快处理和通报。

2. 动物疫情监测:a) 建立疫情监测与上报制度,及时了解情况;b) 建立疫病监测网络,强化动物疫情预警;c)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疫情调研,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

四、动物场所卫生管理1. 动物场所消毒:a) 对养殖场、市场等动物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有效消除病原菌;b) 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按照规定浓度和方法进行消毒;c) 建立动物场所消毒档案,做到消毒记录清楚、可查、可溯源。

2. 动物场所环境管理:a) 动物场所应保持清洁,保持合理的通风、温湿度;b) 加强动物粪便和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c) 定期对动物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清除滋生病原菌的隐患。

五、疫苗免疫管理1. 确保疫苗质量:a)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使用疫苗;b) 保持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变质;c) 定期对疫苗进行质量检验和追溯。

2. 动物疫苗接种:a) 实施动物疫苗接种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全面接种;b) 建立动物疫苗档案,详细记录接种情况;c) 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疫苗接种工作得到落实。

六、动物疫病应急响应1. 快速反应:a) 建立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协作机制;b) 健全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c) 加强动物疫病应急演练,确保各级部门能够快速响应、统一行动。

动物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制度一、引言动物防疫工作是保护动物健康、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制定和遵守动物防疫工作制度能够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动物防疫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动物防疫工作制度的内容1. 动物防疫法规的遵守: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动物防疫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病的报告、隔离、消毒等措施,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防疫责任的落实:各部门、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防疫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动物检疫、疫病监测、疫情报告等。

3. 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养殖场必须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定期清洁、消毒饲养环境、有效管理污水和垃圾的处理等措施,以减少疫病的传播。

4. 动物养殖管理要求:养殖场必须按照相应的养殖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在饲养密度、饲料配方、水质监测等方面符合要求,确保动物健康的同时降低疫病的发生风险。

5. 动物疫苗使用管理:疫苗是预防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动物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和记录等方面,保证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6. 动物病例报告和调查: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发现的疫病病例,配合进行疫病调查和溯源工作,以及时控制和阻断疫情的蔓延。

7. 动物运输和交易管理:动物的运输和交易是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

养殖场必须确保动物运输车辆和容器的卫生、检疫合格,严格控制和管理动物交易的流程。

8. 防疫应急预案和演练:养殖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疫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疫情的能力和效果。

三、动物防疫工作制度的要求1.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养殖场必须建立动物防疫工作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制度应该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工作要求等内容。

2. 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养殖场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动物防疫工作的专业素养和意识水平。

3. 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

动物集中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集中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集中防疫工作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养殖场、屠宰场、运输车辆等与动物相关的场所和环节。

一、组织管理1. 设立防疫机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动物集中防疫工作。

2. 防疫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培训合格的防疫员,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3. 防疫责任制:实行防疫责任制,明确各级防疫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防疫措施1. 疫苗接种:根据国家和地方疫病防控要求,对动物进行强制免疫,确保群体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

2. 疫病监测: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确保疫情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扑灭。

3. 生物安全:加强养殖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4. 隔离措施:对疑似病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确诊病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5. 疫病防控宣传:加强疫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三、防疫工作流程1. 制定防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防疫工作计划。

2. 疫苗采购和分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疫苗的采购和分发,确保疫苗质量合格、供应充足。

3. 防疫员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防疫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疫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4. 防疫工作实施:各级防疫员按照防疫计划,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工作。

5. 防疫效果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防疫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防疫工作保障1. 政策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防疫工作顺利进行。

2. 经费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保障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包括疫苗采购、防疫设施建设等。

3. 技术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与科研院所、兽医院校等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防疫技术。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篇一、前言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我国建立了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性的总结和概述,以便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立法依据我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动物防疫法》、《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动物防疫的目标、原则、措施和责任,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管理机构我国动物防疫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监测和预警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强调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监测工作包括对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动物疫病的疫情。

预警工作包括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防控措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包括疫病的隔离、消毒、灭鼠等措施,以及疫苗接种、检疫和监测等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有效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

(五)信息公开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公开动物疫病的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动物防疫的政策、措施和风险提示,提高公众的防疫意识。

(六)人员培训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规定了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

这些人员包括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员、养殖户等,他们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执行人员。

三、不足和改进尽管我国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不够健全,疫病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等。

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结语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疫苗处置
对于过期、损坏或未使用的疫苗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二次使用或流入市场。同时 ,对废弃的疫苗和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CHAPTER 05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制定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工 作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 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总则 • 防疫管理 • 检疫管理 • 疫苗管理 • 应急管理 • 监督与处罚
CHAPTER 01
制度总则
制定目的
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 障公共卫生安全。
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 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管理
定期清理动物舍,保持环 境卫生,减少病菌滋生。
防疫消毒
定期对动物舍进行消毒, 防止疫病传播。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免疫接种
根据当地疫情和疫苗接种计划 ,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
抵抗力。
疫情监测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 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疫情上报
如发现疫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防止疫情 扩散。
实验室检测
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病原学、血清学检测,确认无异常后 进入下一环节。
合格出证
检测结果合格,按照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准予调运或上市。
检疫证明管理
统一格式
01
检疫证明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是一种用于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管理和法律规定的体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并防止传染病在动物群体中传播和蔓延。

动物防疫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该制度要求养殖场、畜牧场和动物饲养者定期报告动物的健康状况和可能的传染病疫情。

2. 移动控制和检疫:动物的运输和交易受到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防止疾病从一个地方传播到另一个地方。

3. 疫苗接种:制度要求动物在特定时间接受预防传染病的疫苗接种,以提高动物的免疫力。

4. 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制度要求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对疑似病例进行确诊,追踪和监测传染病的传播情况。

5. 动物隔离和治疗:当动物患上传染病时,制度要求对其进行隔离并提供适当的治疗以减少传染风险。

6. 卫生教育和宣传:制度要求进行动物卫生教育宣传活动,提高饲养者和兽医对动物疫病的认识和防控能力。

通过这些动物防疫措施,可以更好地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
发生和传播,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同时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文县子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文(五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文(五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文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____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1、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2、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

3、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负责人,认真____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4、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6、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自己清楚,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动物清洁卫生与消毒制度1、饲养舍应经常打扫、保持舍内整洁、干燥,并经常性进行灭鼠和灭蝇、灭蚊工作,同时搞好场内绿化,尽量创造一个冬暖夏凉的环境。

2、根据自身的生产方式、主要存在的疫情隐患、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设施的种类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消毒程序。

一般情况下,畜舍、用具、车辆等应先清洗后消毒,腐蚀____液消毒一定时间后再清洗一次;疑有病源污染的场所、用具、工作服、鞋等,先消毒后再清洗;病死动物深埋销毁处理后,对病死动物经过的地方进行严格消毒。

3、平时预防性消毒。

(1)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2)一般为环境和道路十至十五天一次,舍内七至十天一次;(3)工作人员出入生产区均要严格消毒并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必要时还要淋浴);(4)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5)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4、即时消毒。

当动物群体中有个别或少数动物发病或死亡,或有场外人员来过之处,对其采取局部强化消毒。

5、隔离舍消毒。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科是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动物防疫科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法治、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动物防疫科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科长:负责动物防疫科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防疫医师: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防疫员:负责协助防疫医师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动物防疫科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确保动物及人类健康。

(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保障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四)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五)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三、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第六条动物防疫科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一)疫病预防:根据疫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如疫苗接种、消毒、隔离等。

(二)疫病监测: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

(三)疫病诊断:对疑似疫病病例进行诊断,确定疫病种类和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四)疫病治疗:对确诊疫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情发展。

(五)疫病扑灭:对疫病爆发区域进行封控、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止疫病扩散。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5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5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____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____年,牛为____年,羊为____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区畜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管、区动物防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维护动物健康,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动物疫情,防止病疫扩散。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第五条养殖场应配备充足的动物防疫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丰富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能力;(四)具备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五)具备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高防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八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动物密度,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确保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保持养殖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采食管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预防接种计划,加强对动物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动物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疫苗,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及时报告养殖业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主管部门。

动物防疫的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的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科研、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动物防疫科技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动物疫病疫情或者疑似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二、动物防疫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免疫接种、消毒、疫病净化等工作。

第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第十一条动物园、宠物店、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隔离场所以及从事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所经营、饲养、运输的动物的防疫工作,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二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控制疫病疫情。

第十四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动物免疫力。

第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饲养、养殖环境进行定期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第十六条禁止从疫区引进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确需引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是指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的动物进行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科学依据基础上,加强前期预警、疫情监测、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畜禽养殖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由设区的动物卫生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设置动物防疫科,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防疫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包括动物卫生监测师和兽医。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资格,熟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够独立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十条养殖场和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做好动物群体的疫苗接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强制性疫苗接种,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场所和器具,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做好动物禽类的检疫工作,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动物进行屠宰,不得屠宰病死或患有传染病的动物。

第十四条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运载的动物应当有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动物销售市场应当做好动物的检疫查验工作,不得销售患有传染病或有质量问题的动物。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防疫监测和抽检工作,对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进行随机检查。

第四章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动物防疫工作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八条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应当配合提供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动物饲养、繁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防疫、检疫、监测、监督等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动物防疫安全生产水平。

二、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二)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全面覆盖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三)科学防控,依法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手段,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

(四)社会参与,共同治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政府、企业、养殖户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动物防疫安全生产格局。

三、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政府职责1.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2.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

3.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4.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二)有关部门职责1.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措施,监测动物疫情,指导养殖户进行疫病防治。

2.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贩运、买卖、加工、食用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秩序。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分类管理、依法行事、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1. 设立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2.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设立兽医机构或者配备兽医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4.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设立动物防疫协会、兽医服务组织等,提供技术培训、防疫咨询等服务。

三、预防措施1. 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1)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病应当及时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控(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免疫力。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3. 生物安全措施(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措施,防止外疫传入和内部疫病扩散。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对出入场人员进行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建立健全消毒记录。

四、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1. 疫情报告(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发现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2. 应急处理(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扑灭疫情。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结核病、布病的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所用器械必须高压消毒。

3必须使用畜牧兽医局统一配发的疫苗,严禁私自采购。

4建立疫苗台账,出库、入库、销毁严格登记,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严禁乱丢弃,乱埋和乱焚烧。

6疫苗接种出现不良反应由专职兽医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7遵守防疫操作规程,一畜一针头,每头牛都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8接种疫苗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做好免疫档案。

9每次进牛必须从的健康群进牛,并附有县级以上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进场前兽医须逐头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隔离舍。

10进入隔离舍的牛,应隔离观察7至10天。

对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驱除体内外寄生虫,接种疫苗,加施电子耳标后方可进入生产区饲养。

11进入生产区的牛要逐头填写供港澳活牛健康卡,统一建立档案。

12每批牛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13谢绝闲杂人员、车辆进入生产区。

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14饲养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不得在上班时吸烟。

15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16育肥牛在育肥场中至少饲养60天,出栏前隔离检疫7天,经隔离检疫合格方可供港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

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

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

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确需引进畜禽,引进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在备案前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

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

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置1-2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

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

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

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挂牌兽医责任制度
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二、每月到养殖场(小区)开展巡查监管不少于2次,并按规定做好监管记录。

三、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增强疫病防控能力。

四、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并上墙,织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五、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和完善防疫档案、规范填写免疫证(卡)和记录记载,加施免疫标识。

六、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管和抽样监测。

七、负责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和监督业主改正违法行为。

规模猪场免疫程序
- 11 -
- 12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